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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发68号

 

榆政发〔2004〕68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中省驻榆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25号),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着力解决我市粮食流通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我市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市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县区长责任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市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放开购销市场,健全市场体系,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从2004年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

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

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营销活动。

物价、粮食部门要搞好粮食营销成本和收益调查,及时采集、发布市场粮价信息,指导企业开展粮食购销活动。

加快市县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健全和完善具有榆林特色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

我市属典型的粮食销区,粮食流通市场化后,面临巨大的产销平衡压力,且粮食产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年需外调7-8亿斤面粉、大米等基本口粮。

粮食批发市场是实现我市余缺调剂的重要载体,是组织、引导我市名优小杂粮外销和面粉、大米等口粮调入的物流平台。

为此,市政府重点建设市级粮食批发市场,成为全省区域性重点专业批发市场,形成以市级粮油批发市场为中心、县级粮食批发市场为支撑、城镇集贸市场为补充的粮食市场体系。

各县区政府、市县粮食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全力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

要积极开展网上电子商务,稳步发展粮食期货交易,防范粮食市场风险,减少粮食流通成本,创造畅通有序的现代粮食物流通道。

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开放统一的粮食市场。

组建市县粮食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履行市场信息服务、现期货交割、商务结算、质量检验、中介仲裁、合同履约、商业诚信等服务和管理。

粮食批发市场要健全和完善现代物流服务设施,改进服务手段。

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实现高效的粮食流通体制创造公平竞争、活而有序的交易平台。

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实行政府无偿划拔。

市场配套设施及相关功能建设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融资、银行贷款等多渠道解决,实行独资或股份制运营。

对利用现有国有粮食企业场地、设施改建粮食批发市场的,同级财政要划拨与资产等值的资金给粮食部门,以用于职工安置。

市县粮食局是粮食批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粮食批发市场的组织、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粮食批发市场建设中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

以产权制度为核心,加快“国退民进”步伐。

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按照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用一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

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资产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

以县区为单位,集中优良资产,组建1户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政策性供应的主要载体,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规模经营,发挥主渠道作用。

承担中央、地方各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

其它国有粮食企业,全部退出国有序列。

凡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以按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除上述人员外,国有粮食企业的现有职工全部实行身份置换,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按全市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左右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允许企业在自有流动资金中和资产处置变现中,优先提足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改制前所欠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敏感性债务,剩余部分按比例偿还其他债务。

企业固定资产设施、土地的它项权利证抵押给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办理解押。

企业处置变现资产中,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县区粮食局,用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

对企业资产处置变现确有困难的,可按评估价优惠20%折价量化给职工,用于抵顶其身份置换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资产处置变现收入不足以支付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市县财政要分级负责,分级负担。

榆阳、神木、府谷、定边、靖边、横山县区政府要统筹考虑,可由粮食风险基金、企业改革发展基金、财政补助等多渠道解决。

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和市直粮食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市财政每人补助2000元,不足部分由上述六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足。

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统筹费,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粮食部门负责核实报省、市批准后,在省财政给予部分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补足。

国有粮食企业在改制中由各县区粮食局统一处置资产,统一补偿标准,统一职工安置。

改革国有购销粮食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

新组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职工,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

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

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健全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收入分配制度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新组建企业聘用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原粮食企业职工。

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各县区政府要将原粮食企业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

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粮食、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原国有粮食企业职工。

国有粮食企业至2004年5月31日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经市粮食、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核实后,首先用于补充市、县级储备,其余部分和原市县政府确定的小米、大豆、绿豆、荞麦等不宜作储备品种的保护价(含定购价)粮食,尽快销售处理。

实现的价差收入由市县区粮食局用于职工安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市县粮食、财政部门审计认定,实行挂账。

在未销售前,县区政府继续给予必要的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已经陈化的保护价(含定购价)粮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

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对1992年3月31日前清理认定的财务挂账,我市已全部消化完毕。

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属停息部分的,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

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应由地方承担的利息,继续由省、市各半负担。

由市、县区财政负担的利息,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本金消化按有关政策办理。

对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发生的亏损和停息前发生的利息以及按中省文件规定6月份处理的粮食损失、损耗,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进行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

经审计认定的粮食企业财务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市县粮食局集中管理,按计划和有关规定消化处理。

四、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业发展银行对市、县区政府储备粮所需资金,按计划保证供应。

对市县区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以及委托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承担相应政策性业务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提供贷款。

国有或国有独资粮食购销企业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是粮食流通市场化的主渠道,农发行要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积极给予贷款扶持。

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骨干企业,以及其它粮食企业,包括改制后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也要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发放收购资金贷款。

农发行要加快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要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化粮食流通的资金供应机制,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

对财政划拨的补贴资金,不得提前收息。

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五、完善粮食市场监管体系,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依法加强对各类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要建立市县粮食市场监管机构,依据《条例》对粮食经营者收购资格、仓储规范、库存销售数量、统计台帐进行督查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市场粮油供求、价格的监测和分析预测。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含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加强对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

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

合理确定粮食批发、零售和加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和最低库存数量。

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由市政府对粮食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

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督和调控力度。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

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

要进一步加快市县粮油质检体系建设步伐,形成以市粮油质量监测站为中心、以县区粮油质检机构为依托的粮油质检体系。

各县区政府要尽快落实粮油质检机构编制和设备经费,确保市场粮油质量监管有措施、有技术、有手段。

市县粮油质检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各级储备粮油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的质量监管,实施对粮食经营企业检化验设备及防治技术人员资格的审核和岗位培训。

进一步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原粮、成品粮的检验监测和质量等级认定,构筑我市米、面、油食品“放心工程”,确保市场粮油质量安全卫生,保障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六、加强宏观调控,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占用、毁坏农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

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

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推广普及良种统供、地膜覆盖、配方施肥等农业实用技术,努力提高单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努力提高优质粮食比重。

建立市县级粮食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原则要求,2004年起建立市县两级储备粮规模9000万斤,其中市本级储备粮规模2000万斤,县区储备粮规模7000万斤。

市粮食、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要对本年度计划任务抓紧组织落实,确保年底到位,所需费用和利息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粮食局要督促承储企业参照中、省储备粮管理规范,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照粮食储藏年限和库存粮食品质状况,进行定期轮换。

各县区政府,要按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县区粮食储备的通知》(榆政发

〔2004〕41号)文件精神,落实储备费用补贴,保证按时入库。

对不能按期完成粮食储备任务的县区,市财政将在县区财政转移支付中扣抵相应的补贴,用于超额储备的县区,及时调整储备计划,确保全市粮食储备总量不变。

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

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消费量”的要求,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确保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时期的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

继续发挥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市场粮源,增加市场供应。

要充分发挥资金、仓储、技术、信息等优势,在市场化营销中起主导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各类粮食企业开展跨地区粮食调运和销售。

在加强省内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的同时,要积极与周边省市粮食主产区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鼓励和扶持市内各类粮食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加工、运销等多种形式的粮食经营实体,为产区粮食批发、加工企业在我市粮食产品直销提供各种便利和政策优惠。

通过互惠互利,余缺调剂,促进产销区粮食企业的广泛合作。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由县区政府负总责,县区长任粮改领导小组组长。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

要充实和加强粮改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认真落实和强化各县区长在发展粮食生产、搞好总量平衡、管好粮食储备、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面的责任。

各县区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失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承担起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加大对违反粮食收购准入、粮食出库检验、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粮食流通统计、粮食质量标准等政策制度的查处力度;规范粮食经营者的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

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继续做好军粮和贫困地区、灾民口粮等政策性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切实贯彻落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和优惠政策。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经费的预算和筹集以及使用监管工作,保证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与粮食行政部门一道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编制、审计、国土资源、税务、银行等部门要按照省、市两级政府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事关经济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统一纳入当地企业改制的总体规划,统一研究,统一部署。

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粮改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协同作战,确保社会稳定,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均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农业粮食改革意见

抄送:

市委办,市人大、政协、纪检委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2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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