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修订门窗标准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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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修订门窗标准条文

1 总 则

1.O.1 为保证建筑节能门窗(以下简称门窗)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节能门窗。

1.0.3 本标准中门窗系指:

居住和公共建筑的外门(含非封闭阳台门)、外窗(含天窗)。

1.0.4 门窗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现行标准的要求。

2 术 语

2.O.1 外门窗externaldoorandwindow

有一个面接触室外空气的门窗。

2.0.2 洞口structuralopening

墙或屋顶等部位为安设门窗所预留的孔洞。

2.0.3 附框auxiliaryframe

安装门窗前在墙体洞口预先安装的过渡性结构件,门窗通过其与墙体安装连接。

2.0.4 平衡孔airequilizeropening

在型材排水腔上设置的用于平衡型材腔室内外压力的通气孔。

2.0.5 安全玻璃 safeglass

为保证使用安全、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因为玻璃破裂或坠落时对人身造成伤害而专门生产的玻璃制品,如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等。

2.0.6 相容性 compatibility

密封材料之间或密封材料与其它材料接触时,相互不产生有害的物理或化学反应的性能。

2.0.7 定位垫块 locationblocks

位于玻璃边缘与镶嵌槽之间,防止玻璃与镶嵌槽产生相对运动的弹性材料块。

2.0.8 承重垫块 settingblocks

位于玻璃边缘与镶嵌槽之间,起支承作用并使玻璃位于镶嵌槽内正中的弹性材料块。

2.0.9 门窗传热系数(K) doorandwindowthermaltransmittance

表征门窗保温性能的指标。

表示在稳定传热条件下,外门窗两侧空气温度差为1K(℃)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门窗的传热量。

2.0.10 遮阳系数(SC) shadingcoefficient

在给定条件下,玻璃、门窗的太阳光总透射比,与相同条件下相同面积的标准玻璃(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光总透射比的比值。

2.0.11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transmittance

采用人眼视见函数进行加权,标准光源透过玻璃、门窗成为室内的可见光通量与投射到玻璃、门窗上的可见光通量的比值。

2.0.12 中空玻璃 insulatingglassunit

两片或多片玻璃以有效支撑均匀隔开并周边粘接密封,使玻璃层间形成有干燥气体空间的玻璃制品。

2.0.13 充气中空玻璃 gasfilledinsulatingglassunit

中空腔内充入氩气或氪气等惰性气体的中空玻璃。

2.0.14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fenestrationenergyefficiencyperformancelabeling

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3 门窗用材料

3.1 一般规定

3.1.1 门窗受力杆件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验证确定。

建筑物高度在100m以上时,还应出具外门窗抗风压计算书。

3.1.2 门窗采用的型材、增强型钢、密封条、密封胶、玻璃和五金件等均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1.3 门窗应通过型材和玻璃制品的合理配置,满足建筑设计中的节能和使用安全性能要求。

3.1.4 门窗框侧面可视位置应有厂名、商标、型号、生产日期等标记喷码,无标记喷码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标记喷码详见本标准附录A)。

3.1.5 门窗五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启闭灵活、无噪声,满足使用、环保、耐腐蚀、抗疲劳、易更换和安全的要求。

其表面质量应具有良好的耐候性,手触摸的部位表面应光滑并具有良好的耐磨性。

与门窗型材直接接触的五金件、紧固件、密封条、玻璃垫块和密封胶等材料应相容。

3.1.6 正常使用条件下,中空玻璃的使用寿命不得低于15年。

3.2 门窗型材

3.2.1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8814和行业现行标准《建筑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彩色型材》JG/T263的规定,其老化性能应达到S类的技术指标要求,并应满足本标准表3.2.1门窗主型材性能的要求。

表3.2.1 门窗主型材性能

试验项目

试验条件

性能要求

落锤冲击

10个试样,在-10℃时,落锤质量1000g,落锤高度Ⅱ类1.5m

在可视面上破裂的试样数≤1个

可焊接性

5个焊角试样,不清理焊缝,只清理90o外角

焊接角的破坏力应大于该型材最小破坏力的计算值

 

 

 

注:

可视面是指当门窗关闭时可以看到的型材表面。

2门用未增塑聚氯乙烯主型材(含平开、推拉系列)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8mm;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主型材(含平开、推拉系列)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mm。

3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主型材断面应具有独立的保温(隔声)腔室、增强型钢腔室及排水腔室。

平开窗应采用65系列和65系列以上的四腔室及以上的三密封型材。

3.2.2 铝合金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用铝合金型材的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和隔热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5237.1~5237.6中相应部分的规定。

2门窗用铝合金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的最小实测壁厚,外门不应小于2.0mm,外窗不应小于1.4mm。

3门窗应采用穿条式或浇注式隔热型材,隔热条宽度:

穿条式不得小于24mm,浇注式不得小于22mm。

穿条式隔热条应使用聚酰胺66加25%玻璃纤维材料,不得使用PVC材料;浇注式隔热条应使用高密度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

4隔热型材的纵向抗剪和横向抗拉特征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第6部分:

隔热型材》GB5237.6中相应部分的规定。

5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应符合本标准表3.2.2的规定,表面处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或订货合同。

表3.2.2 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厚度要求

品种

阳极氧化

阳极氧化加电解着色

阳极氧化加有机着色

电泳涂漆

粉末喷涂

氟碳漆喷涂

表面处理层厚度

膜厚级别

膜厚级别

装饰面上涂层

最小局部厚度(μm)

装饰面平均膜厚(μm)

AA15

B

(有光或亚光透明漆)

S

(有光或亚光有色漆)

≥40

≥30(二涂)

≥40(三涂)

 

 

 

 

 

 

注:

有特殊处理要求的按GB5237.2~5237.5选择。

3.2.3 其它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门窗用复合型材的复合连接应牢固。

门窗用木型材、复合型材、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以下简称玻璃钢)型材以及金属型材(采用隔热技术)等应具有良好的物理机械性能、加工工艺性能及装饰性能,并应符合相应型材标准的要求。

3.3 门窗五金件

3.3.1 门窗与墙体连接件的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冷轧钢带》GB716的规定。

3.3.2 塑料门窗的增强型钢应采用Q235钢带轧制,其内外表面应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增强型钢的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增强型钢的几何形状与壁厚应满足风荷载设计要求。

3.3.3 塑料门窗主型材构件大于450mm时,其框、扇、梃应加衬增强型钢,并根据外窗的抗风压强度、挠度计算结果确定增强型钢的规格,抗风压强度、挠度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用塑料窗》GB/T28887的规定。

增强型钢端头距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宜大于15mm,且不得影响端头的焊接。

增强型钢与型材承载方向内腔配合间隙不应大于1mm。

3.3.4 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自钻自攻螺钉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距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应大于100mm,固定后的增强型钢不应松动。

3.3.5 门窗钢附框应采用Q235钢型材制成。

钢附框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其内、外表面应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镀锌层最小实测厚度不应小于55μm。

3.3.6 根据型材宽度和窗台披水板安装要求,可自行设计门窗附框几何形状,其最小截面尺寸不应小于40mm×20mm,钢附框内应填充保温材料,钢附框可采用阻燃型刚性插角现场组合安装。

3.3.7 门窗五金件在规定荷载作用下,门的反复启闭次数不应少于10万次,窗的反复启闭次数不应少于1万次,且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

3.4 门窗密封材料

3.4.1 安装玻璃的密封条和密封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24498和行业现行标准《建筑窗用弹性密封胶》JC/T485的要求。

3.4.2 平开门窗框扇之间的密封条应选用三元乙丙橡胶密封条,其加热收缩率应小于2%,拉伸恢复率应大于97%;推拉门窗密封毛条应采用平板硅化加片型。

3.5 门窗玻璃

3.5.1 门窗用平板玻璃原片应为浮法玻璃,也可使用浮法玻璃与加工玻璃(如钢化、夹层、着色、镀膜等玻璃制品)组合制成中空、真空玻璃等产品。

各种玻璃产品均应符合相应现行标准的规定。

3.5.2 镀膜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镀膜玻璃第1部分: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18915.1和《镀膜玻璃第2部分:

低辐射镀膜玻璃》GB/T18915.2的有关规定。

3.5.3 中空玻璃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空玻璃的间隔层厚度:

两玻中空(真空玻璃除外)不应小于12mm,三玻或四玻中空不宜小于9mm。

2中空玻璃的形状、最大尺寸、安全性能和抗风压设计,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要求。

3中空玻璃的金属间隔条应采用折角工艺制作,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第一道密封应采用热熔性丁基密封胶,第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并应采用专用打胶机进行混合、打胶,并用专用设备进行压合。

4隔热铝合金门窗应采用Low-E中空玻璃、真空玻璃、三玻中空玻璃或真空中空复合玻璃等。

3.5.4 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等加工合成。

3.5.5 装配玻璃时,应保证玻璃与镶嵌槽的间隙,并在玻璃周边安装承重和定位垫块,承重与定位垫块的数量和装配应按不同扇框要求进行。

垫块应选用邵氏硬度70A~90A的硬橡胶或塑料,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片或其它吸水性材料,其长度宜为80mm~100mm,宽度应大于玻璃厚度2mm以上,厚度应按框、扇、梃与玻璃的间隙确定,并不应小于3mm。

定位垫块应能吸收温度变化产生的变形。

平开门窗铰链开启线对应扇上部内角与玻璃间、铰链开启线下部门窗扇内角与玻璃间,应加装防脱落的玻璃垫片。

1—定位垫块;2—玻璃;3—框架;4—承重垫块

图3.5.5 定位垫块和承重垫块位置示意图

3.5.6 中空玻璃的最小装配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表3.5.6的要求。

表3.5.6 中空玻璃的最小装配尺寸 (mm)

前部余隙和后部余隙

嵌入深度

边缘余隙

密封胶

密封胶条

5.0

3.5

15

5.0

 

 

 

 

4 门窗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门窗的节能性能指标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高度、体形系数、层数和窗墙面积比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 门窗的节能设计应依据行业现行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或采用门窗热工性能模拟软件进行计算,并应经过检测验证。

4.1.3 住宅建筑外窗开启扇不应外开,其它建筑宜采用内平开型式。

采用塑料窗和玻璃钢窗时,平开窗应采用角部铰链,7层和7层以上严禁采用外开窗;铝合金窗采用外开型式时,7层和7层以上应采用上悬开启型式,并应设置限位支撑。

4.2 门窗物理及力学性能要求

4.2.1 门窗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方法应满足本标准表4.2.1的规定。

表4.2.1 门窗物理性能及检测方法

项 目

依据标准

物理性能指标

保温性能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

居住和公共建筑外门窗的传热系数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的要求

气密性能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

居住和公共建筑外门窗的气密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的要求

水密性能

应达到3级水平(△P≥250Pa)

抗风压性能

低层、多层建筑应≥2500Pa,中高层、高层建筑应≥3000Pa,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超高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遮阳性能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2680、《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

居住和公共建筑外门窗遮阳系数、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的要求

隔声性能

《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

建筑外门窗的隔声性能应符合GB50118的要求

采光性能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ll976

透光折减系数Tr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 扇高大于1.8m的外窗、扇宽大于1.0m的外门以及组合窗的主要受力杆件,其抗风压强度、挠度应经计算和试验验证后方可采用。

4.3 门窗构造要求

4.3.1 组角装配式门窗,其组角及构件连接处应采取防雨水渗漏的密封措施。

门窗组角处应采用铝合金角码并应采用组角胶粘接,禁止采用复合材料角码。

框扇内角、中梃与框连接部位、框下部工艺孔盖,应打注防水密封胶。

4.3.2 安装密封胶条时,应在转角处切割处理。

密封胶条的转角处,应采用与密封胶条材质相容的三元乙丙等橡塑胶条粘接剂粘接。

4.3.3 门窗水密性能构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外门窗框、扇的下横边应设置排水孔。

排水孔的位置、数量及开口尺寸应满足排水要求,内外侧排水槽应相应横向错开;排水孔宜加盖排水孔帽。

2塑料外门窗框、扇的下横边安装五金配件时,紧固螺钉应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

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3拼樘料与窗框连接处应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水措施。

4内开窗窗扇宜具有披水构造。

4.4 门窗安全要求

4.4.1 塑料门窗安装铰链时,螺钉应穿透增强型钢或穿透两层壁。

紧固件应采用机制自钻自攻螺钉。

门扇高度大于或等于2m时,安装铰链不应少于3只。

外开塑料窗应选用不锈钢摩擦铰链,紧固螺钉应使用不锈钢材质,并与框扇增强型钢有可靠连接。

4.4.2 门窗在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单块面积大于1.5m2的玻璃。

2距离可踏面净高900mm以下的落地窗。

3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等在内的顶棚。

4七层和七层以上外开窗。

4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它部位。

4.4.3 门玻璃必须在视线高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4.4.4 平开窗的开启扇,宽度不宜大于0.6m,高度不宜大于1.4m;推拉窗的开启扇,宽度不宜大于0.9m,高度不宜大于1.5m。

4.5 门窗装配要求

4.5.1 门窗的外观、尺寸允许偏差、配合间隙、搭接量、装配质量应符合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4.5.2 开启边大于0.9m的窗扇、塑料平开门扇锁闭点应采用两点或多点传动锁具。

4.5.3 门窗玻璃压条应置于室内。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应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塑料压条接缝应小于0.5mm,铝合金压条接缝应小于0.3mm。

4.5.4 密封胶条和毛条装配后应均匀、牢固,接口严密,无脱槽、收缩、虚压等现象。

5 门窗的贮存与运输

5.1 一般规定

5.1.1 门窗应贮存在清洁、平整的地方,不得接触腐蚀性物质,且应避免日晒雨淋。

门窗下部应放置垫木,且均应立放,门窗与地面所成角度不应小于70°,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5.1.2 运输门窗的车辆应设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

运输门窗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防止颠震损坏。

门窗各樘之间应采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五金配件也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相互碰撞、磨损。

5.2 门窗的贮存与运输

5.2.1 贮存门窗的环境温度应低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m;应远离火源,不得接触腐蚀性气体、液体。

安装前应将门窗移至相应室内,塑料门窗应在不低于5℃的环境下放置24h。

门窗在安装现场放置的时间不宜超过2个月。

5.2.2 装卸门窗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撬、甩、摔。

吊运门窗时,其表面应采用非金属软质材料衬垫,并在门窗外缘选择牢靠平稳的着力点,不得在框扇内插入撬杠起吊。

6 门窗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门窗的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的要求。

6.1.2 安装门窗框前,应对门窗框采用三面保护,框与墙体连接面不应有保护层。

保护膜脱落的,应补贴保护膜。

安装门窗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1.3 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

建筑外门窗宜采用附框的安装方式。

6.2 门窗安装

6.2.1 建筑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砌体上安装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6.2.2 轻质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或薄壁空心砌块墙体的门窗洞口,应在门窗框、附框与墙体的连接部位设置预埋件。

6.2.3 外门窗附框与外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水砂浆抹平,外门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应采用聚氨酯等材料发泡填充饱满。

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中性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

密封胶的施工宜在批腻子、涂刷涂料之前,密封胶应连续、均匀。

门窗扇的安装宜在密封胶施工24小时后进行。

6.2.4 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薄抹灰系统的窗台处应在其室外侧安装披水板,披水坡度不应小于5%。

披水板与窗下框和外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中性硅酮建筑密封胶进行防水密封。

6.2.5 窗台披水板可采用铝合金板、热镀锌钢板、不锈钢板或玻璃钢等板材制作,金属披水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玻璃钢披水板厚度不得小于3mm,热镀锌钢板披水板的镀锌层厚度不得小于55μm。

金属披水板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表面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披水板的安装详见本标准附录C。

6.2.6 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时,严禁手攀门窗框、门窗扇、窗梃和窗撑;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门窗体上。

6.2.7 严禁在门窗框、扇上安装脚手架、悬挂重物;外脚手架不得顶压在门窗框、扇或窗撑上;严禁蹬踩窗框、窗扇或窗撑。

7 验 收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门窗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玻璃钢门窗、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天窗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工程。

7.1.2 民用建筑应按有关要求采用具有国家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

7.1.3 建筑门窗进场时,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附件、框材侧面的标记喷码等进行检查验收,对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以下项目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1铝合金门窗进场时,应提供型材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当不能提供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对隔热型材至少进行一次横向抗拉特征值和纵向抗剪特征值的抽样检验。

2塑料或玻璃钢门窗进场时,应提供型材的落锤冲击检测报告。

当不能提供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对型材至少进行一次落锤冲击的抽样检验。

7.1.4 建筑门窗安装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7.1.5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门窗及其玻璃,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及其玻璃,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3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7.1.6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10%,且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0%,且不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7.2 主控项目

7.2.1 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按本标准第7.1.6条执行;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7.2.2 建筑外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遮阳系数和门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核查。

7.2.3 无节能性能标识的外门窗(包括天窗)进入工程现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以及气密、水密和抗风压性能。

2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门窗框扇密封条的加热收缩率,拉伸恢复率。

检验方法:

依据质量证明文件及框材表面的标记喷码核对门窗节点构造,随机抽样送检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等性能。

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

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按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厂家、同一型材、同一玻璃品种的门窗抽样复验有代表性的1组,每组为3樘(件)。

其中,传热系数为1樘(件),气密性能为3樘(件);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为3樘(件)中的全部中空玻璃。

7.2.4 有节能性能标识的外门窗(包括天窗)进入工程现场时,应复核节能性能标识与门窗的一致性,并对其水密和抗风压性能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节能性能标识证书与标识的节能性能指标,并按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模拟计算报告及框材表面的标记喷码核对门窗节点构造。

随机抽样送检门窗的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

检查数量:

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等全数核查。

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按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厂家、同一型材、同一玻璃品种的门窗抽样复验有代表性的1组,每组为3樘(件)。

7.2.5 门窗附框进入工程现场时,应对钢附框、玻璃钢附框的实测壁厚和钢附框镀锌层厚度进行抽样复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按本标准第7.1.6条执行。

7.2.6 窗台披水板进入工程现场时,应对其厚度及热镀锌钢板披水板的镀锌层厚度进行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查镀锌层厚度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按本标准第7.1.6条执行。

7.2.7 外窗台披水板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披水板下保温砂浆应饱满,披水坡度不得小于5%。

披水板与窗下框和墙体之间缝隙处的密封胶应连续、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手指叩击、按压检查;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7.3 一般项目

7.3.1 门窗框扇之间的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

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7.3.2 门窗木附框的防腐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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