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治理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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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治理实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二)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持有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相应工商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企业联合体以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招标人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同其资质级别和经营范围相应的工程施工投标竞争。

省外施工企业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投标活动前应当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投标人的施工企业资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质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名时所提供的项目经理人选必须符合招标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中的资质要求和国家有关项目经理承担工程施工管理项目数量的限制规定。

投标报名的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系指一次性发包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单项工程或建筑群)施工的管理。

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正在承担的工程施工项目土建工程主体封顶、专业工程应完成工作总量的70%以上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投标活动。

国家规定项目经理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九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签署所有文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 当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当提供;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提供与计分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的,投标人应当提供,因故不能在开标时提供与计分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的,应当提供经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事先与原件核对并加以密封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

招标人也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情况进行公证。

投标人在开标前,因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项目经理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并征得招标人同意盖章后书面送达招投标监督机构,未按上述要求擅自变更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接受,其变更无效,但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或投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申请表格材料加盖招标人单位印章后送达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一)投标人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不合法的;

(二)省外施工企业进赣未依法办理备案的;

(三)正在被停业的;

(四)正在被取消招投标活动资格的;

(五)在投标资格预审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

(六)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所承担施工管理的工程项目数量超过规定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整齐、字迹清楚、词意准确。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和附录;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投标报价单;

(四)联合体投标的联合投标协议;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投标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投资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不得以低于其自身预算工程成本价(工程预算成本费加税金)进行投标报价,否则应视为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价取消商务标评标资格。

投标人应根据我省现行费用定额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单独列出招标工程所需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用(此费用不得列入投标报价内,也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的竞争),中标后,作为同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计取该项费用的依据,该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八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竟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前相互约定或共同制定投标计划,中标后相互分享经济利益的;

(五)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部分(不含投标人使用或引用相同的计算机软件、国家标准规范计算或编制的内容)或全部相同且被招投标监督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

(六)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含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招投标行为。

第六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工程所在地设立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开标会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并依法接受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各投标人派员到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并出示有效证明身份的原始证件(有关证明材料如密封在投标文件内的,可待投标文件开启后查验)。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会或投标人指定的出席开标会人员无有效证件的,招标人可当场退回该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此产生的损失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负。

第六十三条 开标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证书原件并当众宣读;

(二)介绍参加开标会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开标会议记录人;

(四)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五)介绍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情况(评委名单不得介绍);

(六)介绍标底编制情况和保密措施;

(七)宣布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八)查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密封的有效性;

(九)当众开启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标)并当众查验标书有效后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十)按评标办法规定的要求,当众查验各投标人所出示的参予评标计分的材料和证书原件或者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确认的复印件并预计分,证件计分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主持人当众公布确认得分情况;

(十一)宣布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标)评审结果;

(十二)随机抽取下浮系数;

(十三)当众开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商务标)并当众宣读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最低成本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承诺和优惠条件以及招标人要求公布的其它内容;

(十四)公布密封完好的标底或评标参考价;

(十五)招标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五条 在开标前,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未履行招标文件约定应提供的相关投标手续的;

(三)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密封发生相互错放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联合体投标的,无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四)投标人名称、组织结构或提供的评标材料内容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有效担保;

(七)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九)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被认定为重大偏差的。

第六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六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大型工程一般为七人以上。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建立的省评标专家库或者各设区市分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特殊专业招标项目经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县(市)范围内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应从省级评标专家库设区市分库内随机确定;大型工程也可在省直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回避: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投标单位人员及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六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建立专家的动态管理。

并对专家评委的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及时清除不称职的人员。

第六十九条 专家评标应当在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派员监督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地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独自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书面评审意见应当包括评审过程、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理由和依据等内容,并签署姓名。

评标委员会在综合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评标结果。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和诱导性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七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七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七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定量评价法(百分制定量计分法)、综合定性法(技术、商务二阶段评标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综合定量评估法(百分制定量计分法):

是指对投标人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等内容满足招标人要求程度进行子目量化计分,得分高者为中标第一排序人或者中标人;

(二)综合定性评价法(技术、商务二阶段评标法):

是指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技术标科学、合理、可行,商务标报价经评审属合理最低者(不低于成本价格)即为中标人或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第七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规定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1至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附在评标报告后。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评标委员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后3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将中标人和中标条件公示2个工作日后,再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和省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价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招标人对中标人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应报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后7日内退回图纸和有关招标资料,招标人同时如数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第八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用于中标工程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10%,具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视为自愿放弃中标。

招标人应自收到书面告知或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十五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赔偿中标人损失。

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告知、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应附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已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了有关资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招标人在提供书面报告的同时,中标人应将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提交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押证上岗。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出具押证凭证,投标人中标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投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经理人员。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押证单位核实后可以取回被押项目经理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十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

(一)中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投标的;

(二)招标人向中标人泄露标底的;

(三)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进行投标或行贿谋取中标的;

(六)中标人不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中标排序先后,从其余中标候选人或者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对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予以拒绝。

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以要求中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合同,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九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均应按规定向提供交易服务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工程交易费。

第九十一条 受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制作的标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责成该编制单位进行整顿,发证部门收回编制人员上岗证;对多次发生下列情况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一)标底制作单位泄露标底或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和情况的;

(二)标底制作单位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标底的;

(三)标底编制单位与投标人串通制作标底的;

(四)标底编制错算、多算、漏算等费用总额超过标底总价±5%以上(含±5%);

(五)在标底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导致招标过程显失公正的。

第九十二条 招标人所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直接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小型建筑工程的规模划分可参照我省现行定额中工程类别的划分来执行,一类为大型工程;二类为中型工程;其它类别均属小型工程。

第九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该采用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示范格式文本。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赣建字[2001]4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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