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校考犯罪学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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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兴趣的特点是兴趣的低层次、强刺激、和乏理智。

2)、气质因素

气质是指人的典型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

无好坏之分。

巴普洛夫创立了高级神经活动类型学说,这一学说阐明了气质的生理学基础。

高级神经活动主要表现为兴奋和抑制两种过程,在活动过程中具有强度、平衡性和灵活性三个特征。

而上述三种不同特征组合就形成了高级神经活动的四种基本类型,既兴奋型、活泼型、安静型和抑制性。

与之对应的气质类型为兴奋型、活泼型、安静型和抑郁型四种,四种不同的气质类型对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犯罪率、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上。

3)、性格因素

性格是指人对客观现实比较稳定的态度以及与之相应的惯常行为方式。

划分根据的不同,决定着性格类型的不同。

性格与气质不同,性格有好坏之分,它是在人的先天素质和后天所处的环境总和作用下形成的。

4)、能力因素

能力是指直接影响人的活动效率、使活动得以顺利完成的个性特征。

一般是由人的先天素质与后天环境的培养综合而成的。

主要包括智力和技能。

3、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行为因素,是指犯罪者原有的不良行为特征。

主要包括错误的活动内容、不良的行为方式、有害的行为习惯等。

3.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

“犯罪饱和法则”,是犯罪在其名着中提出的论点,被称为菲利“最重要的犯罪社会学结论”。

他认为犯罪是多种原因的结果,这些原因可以分为个人的、地理的和社会的三个方面。

当社会孕育的这些达到一定量的时候,也就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既不会多也不会少。

这就是的“犯罪饱和法则”。

4.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

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是开展犯罪预防应遵循的准则。

(一)可操作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采取犯罪预防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

(二)成本-效益原则。

在犯罪预防措施的制定和操作上,也要体现经济规律,按照成本-收益的原则,设法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效益。

(三)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四)科学化原则。

应综合多学科知识,使决策和操作过程科学化,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五)法制原则。

犯罪预防的法制化,是法治国家的要求,是犯罪预防做到有法可依。

(六)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

5.简述犯罪现象的3个层次

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称。

依表现层次深浅,犯罪现象基本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一)犯罪状况,指一定时空内犯罪的发量及其比率、类型、危害程度、时空分布以及罪犯的构成状况,乃至于加害—被害互动意义上的被害人的构成状况。

(二)犯罪特点,指犯罪现象所表征出来的,发生于加害—被害、犯罪人—被害人互动过程中的个别或一般的特殊性或共同性。

(三)犯罪规律,指在一定的时空中,犯罪的升降涨落与犯罪人的变化发展的一般趋势或必然趋向,即犯罪及其主体的流量、流向的一般运动规律。

6.简述犯罪规律

犯罪规律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升降涨落与犯罪变化发展的一般趋势和

必然趋向。

犯罪规律是深层次的犯罪现象。

7.简述我国综合治理方针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国解决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其含义是:

在各级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国家政权、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答案:

1、“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原则。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上建立起一套多层次、多方面的各司其职的具体制度和规范必须坚持的原则。

8.简述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9.简述常见的犯罪人分类

答:

1、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

这是以犯罪人的年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初犯与再犯。

这是以犯罪人是否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为标准。

初犯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

再犯是实施了两次以上犯罪行为的人。

3、常态犯和精神病犯罪人。

这是以犯罪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为标准。

精神病犯罪是精神状态不正常的犯罪人。

4、暴力犯与智能犯。

这是按照四是犯罪的方法来分类的。

暴力犯一般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给公民造成生命、健康以及人格的严重损害。

智能犯实施地与财产、经济利益有关的犯罪,通常又称为经济犯。

5、男犯与女犯。

这是最古老的分类法之一。

其他还有反革命犯意一般刑事犯、故意犯与过失犯以及主犯与从犯之分,其刑事政策也都有所不同。

10.犯罪学的价值或功用

犯罪学的价值(作用):

犯罪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社会犯罪现象的学科,其作用主要包括1认识犯罪.2为制定和完善刑事政治、刑事法律提供依据.3为预防犯罪的实践提供理论依据.4为培育犯罪预防的社会基础提供帮助

11.挫折—攻击理论的基本内容

挫折攻击理论主要由多拉尔德、梅尔、米勒等人提出。

指的是当人的一个动机、行为遭到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性反应,从而引起犯罪。

受挫折后是否会引起攻击行为由四种因素决定:

一是抑制挫折驱力的强弱。

二是抑制挫折驱力的范围。

三是以往遭受挫折的频率。

四是攻击所能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和程度。

挫折攻击分两类,一是指向内部的惩罚,即行为人用内想投射式的退缩等。

二是指向外部的惩罚,即将不满与愤怒指向他人,对他人进行攻击。

12.简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1、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可以表现为二者存在人际交往关系和不存在人际交往关系两种。

2、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是指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联系的性质状况。

有两种,一是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

二是对立关系。

在这两种关系中,被害人的反映模式有三种类型,第一、激烈反抗。

第二、顺应。

第三、应对。

3、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是指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形成的特定联系。

如被害人追究犯罪人的责任,犯罪人应承担责任。

在这种关系中,责任显然是特定联系的因素。

13.标签理论的基本内容

标签理论从对行为的社会解释角度来认识犯罪,认为人的行为并不取决于事物的内在性质,而是取决于社会解释方式,即它们被称作什么以及由其名称所引起的含义。

任何行为本身都不是有罪的,而是社会把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它们贴上犯罪的标签。

贴标签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

一个人在初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后,如果被有权界定标签的机构贴上不道德或犯罪人的标签,就留下了一个污点,使行为人处处受到这种污点的影响,在家庭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所厌恶,在学校被老师和同学所歧视,在社会上找不到理想的职业。

长期下去,被贴标签者便会认可这种标签,进而实施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成为职业犯。

这一理论是由西方犯罪学家坦嫩鲍姆提出来的,也是从相互作用认强演化来的。

这种理论认为,人类的行为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内在性质,而取决于社会对其态度,取决于社会的解释和认定。

越轨是社会认定的结果,犯罪是对一些人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

他们之所以成为犯罪人,是被打上了“犯罪者”的烙印,是社会和刑事司法制度实施烙印化的结果。

14.简述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及其与刑法学的关系

一.

(1)犯罪学是以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防控犯罪对策的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

(2)犯罪学以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为基础是由犯罪问题的特点决定的。

①犯罪行为的认定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和法学的相关研究成果;

②无论是犯罪现象还是犯罪行为,都深受社会生活环境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而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为研究这种影响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基础;

③犯罪也是通过个体特定的生理机制和心理活动体现出来的个人行为,探讨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离不开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成果。

(3)犯罪学的综合性是由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决定的。

①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为研究对象,其研究任务是任何一门单一学科或边缘学科都无法完成的;

②只有综合地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的问题,才能得出全面、客观、科学。

二.

(一)犯罪学和刑法学区别。

1、所研究的“犯罪”的外延不同。

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而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犯罪。

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的外延比刑法学犯罪概念的外延大,犯罪学一方面研究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研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社会越轨行为。

2、二者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不同。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犯罪学则主要研究犯罪现象、犯罪行为、犯罪原因及其犯罪对策,其终极目的是期望运用法律的、社会的等措施和手段控制、治理和预防社会客观存在的“犯罪”。

3、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不同。

刑法学主要采取的是规范分析的方法,而犯罪学主要采取的是事实分析的方法。

(二)刑法学和犯罪学的联系。

(1)刑法学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了必需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2)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刑法学研究所运用。

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为完善刑事立法提供依据。

犯罪学揭示犯罪现象的实际发展变化趋势,这使刑法学能够及时地注意到那些社会关系中需要刑法予以调整的不良变化,也使对犯罪的刑罚处罚方法的改进有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15.简述技术预防

依据犯罪预防所凭借的力量与媒介的不同,可分为人防、物防、技防。

技防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安全防范,比如电子监控,电子防盗报警等等技术手段。

技防的概念是在近代科学技术(最初是电子报警技术)用于安全防范领域并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立防范手段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新的防范概念。

技术防范手段可以说是人力防范手段和实体防范手段功能的延伸和加强,是对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在技术手段上的补充和加强。

他要融入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之中,使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在探测,延迟,反应三个基本要素中间不断增加高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探测能力,延迟能力和反应能力,是防范手段真正起到作用达到预期目的。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可以说几乎所有的高新技术都将或迟或早的移植、应用于安全防范工作中。

因此,“技术防范”在安全防范技术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它已经带来了安全防范的一次新的革命。

16.简述犯罪的自然原因

犯罪的自然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存在与活动的外部自然环境的诸因素及其过程。

一、时间与犯罪

(一)昼夜周期与犯罪

一般来说夜晚的发案率高于白昼。

如扒窃行为,几乎全发生在白昼,特别是城市上、下班高峰期。

(二)自然周期与犯罪

自然周期,特指诸如生物节律、妇女例假以及月之圆缺等周而复始的生理、自然的时间段落。

这种周期因直接导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相应变化,而表现出其与犯罪在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

(三)社会周期与犯罪

社会周期是指具有社会性内容、循环往复的时间段落,如周、月、固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下班周期等。

在周末、假日和月末发薪之日,犯罪发案率一般要高。

社会经济危机的周期性也使犯罪的发生呈现出有规律的变化。

(四)季节周期与犯罪

在四季差别分明的地带,犯罪随季节交替而出现的涨落曲线最为明显。

一年四季之中,冬、夏两季对于犯罪的涨落影响最大,换季之际次之;

就罪种而言,性犯罪和暴力犯罪等受内在的生命力制约的侵犯人身的犯罪,受季节影响最为明显,财产犯罪、妨害公务犯罪等侵犯物权或者政权的犯罪次之。

二.地理与犯罪

(一)城乡与犯罪

一般说来,都市的犯罪率均明显高于乡村。

就犯罪类型来看,农村暴力犯罪率较高,城市以财产罪为多。

城市的性犯罪率也比农村为高。

此外,诸如白领犯罪等滥用职权或以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的越轨行为也为都市所特有的犯罪现象。

(二)特殊空间与犯罪1、城市死角所谓城市死角特指都市中具有触引、便利,或隐匿犯罪的有利环境、社会控制力所不及的空间,如立交桥桥洞、地铁、梯间、转角、厕所、小胡同,以及贫民窟、公园等。

2、城乡结合部它既是城、乡罪犯彼此对流的必经之地,也是流窜作案的罪犯和逃犯聚居、藏身与窝赃、销赃的理想处所。

藏污纳垢。

3、独居住宅包括单身一人的独居室和远离住宅群的独立住户。

这类居住形式者不仅易遭罪犯的袭击,其本身也为居住者提供了社会无法控制的便利作案场所。

4、僻远的矿山、工厂远离城市、缺乏文化娱乐场所,甚至存在男女比例失调,居民闲暇时间无法打发,易发酗酒

17.犯罪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关系

犯罪主观原因是指犯罪人的人格,包括动机、思维、自我认知等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决定作用的个人因素。

而犯罪客观原因是与犯罪人自身无关的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决定作用的社会因素。

犯罪客观原因的宏观因素表现为通过社会变迁产生文化冲突,改变微观因素:

微观因素表现为通过社会化过程产生犯罪主观原因。

犯罪是一种不可消亡的现象,刑法也无力根除,其原因在于犯罪个体的产生终究是归结于客观的社会因素。

犯罪客观原因是犯罪人出现的基础和根源,犯罪主观原因直接催生了犯罪人的产生。

18.简述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根据我们对犯罪学概念的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四个方面:

犯罪行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控制与预防。

(一)犯罪现象。

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和。

它是犯罪学研究的起点。

主要包括犯罪状况、犯罪特点和犯罪规律。

(二)犯罪行为。

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犯罪行为。

二是社会越轨行为和危险性行为。

(三)犯罪原因。

是指引起或者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事物或现象,它是犯罪学研究的最为的主要内容。

一般分为两个方面:

具体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和犯罪现象原因的研究。

(四)犯罪控制和预防。

这是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的和落脚点犯罪控制和预防措施是一项系统工程,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及其他社会政策密切相关联。

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三个内容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逻辑关系。

通过分析犯罪现象进一步来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而,对症下药地针对已发生或正发生的犯罪现象采取控制措施。

19.简述犯罪人类学派的基本观点

犯罪人类学理论是指利用人类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提出的犯罪学学说的总称。

犯罪人类学研究是在19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其内容主要是利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试图从犯罪人身上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用犯罪人的异常的体质特征说明犯罪产生的原因。

以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索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学派,是这种理论的创立者和主要代表者。

它在犯罪的许多主张中,最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认为犯罪是因为有一种具备犯罪类型的人。

这种犯罪类型的人是天生的。

在生理上因遗传所得而有别于常人。

由于一定的人格上特征,可以将人区别为犯罪人与非犯罪人。

其结果,即使在其他人不可能犯罪的情况下,而具有犯罪倾向遗传的人则可能犯罪,或者说,这种可能犯罪是犯罪类型的人独特的人格特征必然的表现。

因而当说明及管制这些人的行动时,则不需要考虑社会状态和社会过程。

20.简述犯罪社会原因的特点

一,它不是自然性的,而是社会性的,具有社会关系结构的规定性。

它在犯罪发生过程中起必要作用。

第二,它是引起动机的刺激诱发因素,是犯罪产生的引力和助力。

第三,它是动态的、可变的和可调整的,受国家和社会政策的直接影响和左右。

第四,它产生于社会关系,与现实社会生活直接相关,尤其是与社会心理、社会风气和社会氛围密切相关。

二、论述

1.试论犯罪预测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

犯罪预测是指在正确认识犯罪现象的历史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现象及其他有关现象进行调查分析研究,从而对未来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现象的数量增减、种类变化等一系列宏观和微观项目所做的推断和预见。

(2)特点:

①现实性;

②示导性;

③预测结果的可变性;

④复杂性

2.失范论的基本观点及其启示

“失范”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着名的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的,罗伯特?

默顿从功能主义的观点出发,对这个概念进行了更改,并将它应用于对犯罪现象的分析。

默顿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这样的:

它的所有成员都可以用社会所认可的手段来取得社会所赞许的目标。

但现实之中,社会往往无法在所有的时刻、所有的地方,为所有的成员提供达到理想目标的正常途径,因此,部分成员就可能会去寻求非法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理想的目标。

这时,社会所推崇的目标和社会所认可的手段之间就出现脱节和冲突,于是,失范就出现了,犯罪也就产生了。

转型时期对社会失范状态的积极克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犯罪的有效控制。

3.论述犯罪古典学派与犯罪实证学派的区别或差异。

1.历史背景与研究方法的差异。

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的不同。

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人是自由意志的主体,正常的人都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并能决断是否从善去恶,故提倡“自由意志说”。

实证学派则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个人的原因)与环境因素(社会的原因)影响着人的行为,其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犯罪行为乃是个人危险性格的表现,而危险性格又是由个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相互作用形成的。

因此实证学派提倡“原因决定论”,以区别于古典学派的“非决定论”。

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有自由意志的人违反理性要求的行为,故应负其道义责任。

实证学派则认为,人无自由意志,并无道义责任的问题。

犯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已对社会构成威胁或破坏。

国家对犯罪人加以制裁,是为了保卫社会。

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人皆有平等的自由意志,故刑罚适用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后果为标准。

实证学派则认为,刑罚轻重的裁量,应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不应以行为的结果为标准。

5.刑罚目的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因果报应为自然的理性,对犯罪者科以刑罚,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为等价的报应,否则,刑罚超过罪责,即属于违反公平原则,显然不符合正义的精神。

实证学派则认为,刑罚并非对于犯罪的报应,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

它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再犯;

另一方面,在于儆戒一般公民,使其有所畏惧,不敢触犯法网。

4.龙勃罗索关于犯罪学的基本理论(生来犯罪人、犯罪原因、类型和对策)及其影响

龙勃罗梭是19世纪中后期意大利着名的精神病学家及犯罪学家,实证派犯罪学的创始人,以人类学的观点探讨犯罪人的生理特征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观点,成为犯罪人类学派(或犯罪生物学派)的代表人物,被后人尊为犯罪学的“鼻祖”。

代表作为《犯罪人论》。

其犯罪学思想及理论如下:

1、实证的研究方法,其临床及历史的研究方法,在今天的心理学、精神病学的研究及个案诊断治疗中常被使用。

2、关于犯罪人的分类,?

龙勃罗梭通过在对在监受刑者的观察和研究后,将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有犯罪倾向的犯罪人等五大类。

3、关于犯罪原因。

早期主要持“天生犯罪人”的观点,偏重于用生物决定论来指导其犯罪原因研究,但在其晚年有所修正。

将原因归结为遗传因素、社会因素及自然气候因素。

4、关于犯罪对策。

龙勃罗梭的犯罪对策学说由四部分构成:

社会防卫理论、对犯罪人的鉴定和识别方法、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建议、其他预防犯罪的建议。

评析:

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并从人类学的角度进行犯罪学研究,具有开创性。

尽管“天生犯罪人论”存在缺陷,但对于后世研究犯罪学开启了重要的视角。

5.试论中国现代关于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

中国现代犯罪原因论主要是:

(一)社会变迁理论。

主要观点是社会变迁往往导致人们对新的社会环境失去适应能力,使传统的社会控制手段失去有效性能,因此在社会发生突然的、猛烈的变动时,犯罪现象就会不可避免的发生和增多。

(二)阶级斗争论。

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阶级斗争是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但不是唯一(或决定性)的原因。

(三)矛盾冲突论。

社会存在利益差异和冲突是我国存在犯罪的真正原因。

(四)抑制系统功能弱化论。

抑制系统分为内、外两个部分。

如果内外抑制系统功能都受到削弱,社会就会动荡,犯罪就会增多。

(五)本能异化论。

本能异化论认定,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存在于人类社会诞生之初,而非源于阶级社会。

(六)综合动因论。

犯罪是诸多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原因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多变量的错综复杂的动态原因系统。

综合动因论主要有以下几理论:

1、犯罪源流论。

2、多种消极因素综合论。

3、四因动态系统论。

6.试论犯罪原因体系及其结构层次

犯罪原因系统的构成要素包括:

(1)犯罪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2)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

(3)犯罪条件。

(4)犯罪的相关因素。

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是由多种犯罪因素有机组成的原因系统,是一个有序的结构,其构成因素呈若干层次或等级。

(一)决定犯罪现象产生和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是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

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可以说明人类社会产生犯罪和存在犯罪现象的根本原因。

(二)犯罪原因在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中起决定作用。

(三)犯罪条件围绕犯罪原因发生作用。

(四)犯罪的相关因素与犯罪原因的联系对犯罪的产生只具有间接影响作用。

总之,犯罪原因系统结构各要素之间,是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各自孤立存在、在犯罪中单独起作用的。

7.试论犯罪现象的属性

一.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与法、阶级和国家一样,都是根源于私有制基础而同时产生的社会现象,是阶级斗争的表现。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尽管法律打着一个国家经济和文化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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