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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真题答案解释

2016年刑诉真题&答案解析

【单选】

23、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该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据此可知,选项AB的情形均不属于监狱侦查。

  选项C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据此,“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的说法错误。

  选项D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4、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

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按照刑事司法体制,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管辖,则应由B市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但侦查机关并非必须是B市检察院,可由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选项B错误。

审判管辖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不是人民检察院指定。

  选项C正确。

《检察院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选项D错误。

《刑诉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5、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

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选项A)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选项D)本题中,齐某已经辞职不再担任法官,所以其妻子洪某可以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选项B.C错误。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据此可知,不同被告人之间虽然其地位、作用、因果关系等认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相互制衡的情况,但是各被告人之间利益不是根本对立的,各自之间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利益冲突主体。

 26、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

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选项B错误。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据此可知,“不得截留、复制”存在例外。

  选项C错误。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选项D正确。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据此可知,“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属于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28、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选项C错误。

《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选项D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据此可知,本案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即不得独任审判。

 29、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刑诉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据此可知,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30、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如果被告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是合法的,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即说明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这不仅是被告人的举证权利,也是其举证义务。

 31、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

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B.不得与乙接触

  C.工作单位调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据此可知,选项C属于法定义务,而选项ABD只有在办案机关存在特殊要求时,才需要遵守。

  32、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

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

  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检察院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选项B错误。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选项C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选项D错误。

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3、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

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

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

就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后,已死亡被害人的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选项AB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选项C错误。

本题是立案侦查后认定不构成犯罪,予以撤销案件案件,并非不予立案,因此不适用立案监督的规定。

  选项D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4、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选项A)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选项B.C错误。

《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检察院规则》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35、甲、乙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

  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

  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检察院规则》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6、法院在审理胡某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胡某不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而且向他人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胡某承认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

  B.法院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直接改判

  C.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D.法院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37、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选项B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选项C错误。

按照《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选项D正确。

《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38、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

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属于应当开庭的情形。

  选项B.D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选项C正确。

按照《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9、甲和乙因故意杀人被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

甲、乙上诉后,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对乙的判决即已生效

  B.高级法院应先复核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C.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可查清后对乙改判并核准甲的死刑

  D.最高法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使用裁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据此可知,这里是宣判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此可知,本案高级法院不需要再次复核,而是直接报最高法院核准。

  选项C错误。

对乙的判决已经生效,如果存在错误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选项D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0、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选项C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选项D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41、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

  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

  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D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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