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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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docx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一、设计必备条件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二、矿井开拓与开采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1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矿井开拓

1.1

井筒

1.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

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2.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

3.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

的地方。

1.2

井底车场、

硐室及主要

巷道布置

1.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不

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2.开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

压的煤层中。

3.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

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中。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

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

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

碹或锚喷。

1.3

安全出口

1.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通达地面的行人安全出

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并且必须有矿井

反风时的安全出口。

2.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

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3.井下每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有2个便于行人的

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二、矿井开拓与开采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2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3

安全出口

4.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

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º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

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

45º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

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

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º,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

于8m。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做人行道(行人不行车除外)。

5.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

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

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1.4

井下爆炸材

料库

1.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井下爆炸材

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

3.2.1.2.9条规定。

3.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

地点超过2.5km或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

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AQ1055-2008第

3.2.1.2.10条规定。

1.5

主要巷道高度

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1.3条规定。

1.6

主要运输巷

安全间距

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1.4和3.2.1.5条规定。

1.7

保护煤柱

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应按规定留设保

护煤柱。

2

矿井开采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二、矿井开拓与开采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3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2.1

采掘工作面

个数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采区设计组织

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

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2

回采方式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

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2.3

突出矿井的

采区巷道布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3.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

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

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

中范围。

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水采、非正规采煤

法及风镐落煤。

2.4

综采支架

1.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

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伤人的措施。

2.当采高超过3m或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

帮板。

3.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支护。

2.5

放顶煤采煤法

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2.6和3.2.2.7条规定。

3

顶板管理

3.1

支护形式、

材料

井巷支护形式、材料要满足需要、符合规定。

3.2

开采有冲击

地压煤层

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3.1条规定。

3.3

矿压观测

矿压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

定。

4

其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三、瓦斯灾害防治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1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矿井瓦斯等

1.按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

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3

2.局部瓦斯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t以上或

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按高瓦斯矿井

设计。

3.井田地质勘查报告中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

周边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

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2

瓦斯检查

2.1

检查仪表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

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

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

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2.2

瓦斯等有害

气体浓度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

超过0.70%。

2.其它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

防爆隔爆措

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瓦斯引燃和加强瓦斯管理、防止灾

害扩大措施。

4

瓦斯抽采

4.1

依据

符合AQ1055-2008第3.4.4.1条规定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

抽采,瓦斯抽采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4.2

抽采系统的

确定

应对矿井瓦斯来源、抽采瓦斯难易程度进行分析,并根

据矿井瓦斯等级和瓦斯涌出量确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

法、预计瓦斯抽采量。

4.3

泵站及附属

装置

1.永久泵站应设置在回风井工业场地内,站房距井口和

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50m。

地面泵房和泵房周

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三、瓦斯灾害防治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2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4.3

泵站及附属

装置

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选择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规定,抽放钻机台数、型号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

度和管道瓦斯参数应进行监控。

3.附属装置应包括瓦斯计量装置、放水器、除渣装置、

测压装置、控制阀门。

4.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型号选择符合抽放设计

规范,应明确安装位置、排放瓦斯出口位置、警戒设施

及监控装置。

4.4

抽采管路

1.管内气体流速符合经济流速,材质符合规定。

2.抽采管路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且要吊高或垫高,

若吊挂必须吊挂平直,距地高度不小于0.3m、运输巷道

内抽放管路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必须大于0.7m、地面瓦

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

立井、斜井

管路应采取在罐道梁上固定、设防滑卡等防滑措施。

3.管路防护应采取防腐、防冻、防漏气、防砸坏、电气

防爆、防静电、防带电、防底鼓等措施。

4.5

抽采控制范

围和指标

抽采控制范围和应达到的指标,必须符合矿井瓦斯抽采

标准的有关规定。

5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5.1

防突措施

1.突出矿井应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

突措施。

保护层选择符合要求,矿井瓦斯预抽率符合矿

井瓦斯抽采标准的要求。

2.对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威胁区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

面,必须严格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应明

确防治突出措施、突出预测预报、效果检验方法、安全

防护设施等。

5.2

防突设备

防突仪器及装备满足矿井实际需要。

主要包括:

瓦斯压

力测定仪、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仪、突出危险预报仪、

瓦斯含量和瓦斯成分测定仪、防突钻机等。

6

其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四、矿井通风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1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矿井通风方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高瓦斯、开

采易自燃煤层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

通风。

2

通风系统

2.1

主通风机风

压和自然风

1.多风机通风时,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原则下,各主

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

当通风机的风压相差较大

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

机风压的30%。

2.进、出风井井口标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

标高相同但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

2.2

矿井负

(正)压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

在矿井

设计的后期可适当加大,但不宜超过3920Pa。

2.3

主通风机服

务范围

主要通风机使用寿命期内,应明确划分矿井通风容易时

期和困难时期所服务的空间和时间范围。

2.4

井巷风速

井巷中风流速度应满足AQ1055-2008第3.2.2.4规定。

2.5

通风系统图

矿井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多

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

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2.6

矿井空气温

1.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

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

2.矿井必须对井口防冻设施进行设计。

3

水平及采区通风

3.1

通风方式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3.2

新水平和准

备采区通风

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

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2.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

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四、矿井通风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2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3.3

专用回风巷

1.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

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

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2.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

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4

采区通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

段回风。

3.5

采掘面通风

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2.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

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3.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4.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巷道掘进通风要配备双风

机。

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

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

须采用压入式。

4

主要硐室通风

1.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

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必须保证

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2.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

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

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

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

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采区变电所必

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四、矿井通风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3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5

井下通风设

施及构筑物

布置

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

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中,必须

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2.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采

、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6

矿井风量计

1.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瓦斯、

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

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要分别

计算矿井通风容易和困难时期的风量。

2.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初期通风难易程度应为容易,后期

不得低于中等。

7

主要通风设备

7.1

主要通风机

选型

1.风机能力应留有一定的余量,轴流式通风机在最大设

计负压和风量时,轮叶运转角度应比允许范围小5°,

离心式风机的选型设计转速不宜大于允许最高转速的90

%。

2.轴流式通风机应校验电动机正常启动容量,还应校

验反风时的容量。

7.2

通风机设置

及其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

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

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

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3.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

4.矿井反风设施和反风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8

其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五、粉尘防治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1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煤尘爆炸性

应根据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明确矿井各可采煤层的煤尘

爆炸性。

2

防尘系统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供水防尘系统。

防尘系统设计应有

水量、水压计算及管径选型。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

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

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

眼放煤口、卸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3

防尘措施

1.煤层及其围岩具备相应条件时,必须做煤层注水设

计,采取注水防尘措施。

2.炮采、炮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煤(岩)

壁、水炮泥、爆破喷雾、出(装)煤(岩)洒水和净化

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3.放顶煤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可靠的防尘措施。

综采综

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喷雾、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4

防爆隔爆措

1.应提出清除浮煤、沉积煤尘以及定期撒布岩粉措施。

2.为预防煤尘爆炸,设计应提出预防火源和火花的措

施,如对放炮火焰、电气火花、自然发火、切割摩擦火

花、静电等预防措施。

3.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

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

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

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

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5

其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六、防灭火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1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自燃倾向性

应明确各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2

防灭火系统

2.1

基本要求

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

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2.2

灌浆防灭火

1.必须明确采区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

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2.设计应明确灌浆地点、时间、灌浆浓度和灌浆量(能

力)。

3.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2.3

氮气防灭火

1.氮气源稳定可靠,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2.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

施。

3.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4.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2.4

阻化剂防灭

1.选用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2.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

参数做出明确规定。

3.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

措施。

2.5

凝胶防灭火

1.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

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2.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种类及工艺等参数。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六、防灭火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2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3

机电硐室防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

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

不燃性材料支护。

配备防灭火器材。

4

消防洒水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

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

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

3

必须保持不少于200m的水量。

5

防火构筑物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

筑防火门的位置。

6

消防材料库

6.1

设置要求

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6.2

井上消防材

料库

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

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6.3

井下消防材

料库

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

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列车。

消防材料库储存材料、

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有

关规定。

7

木料场及矸

石山设置

1.木料场、矸石山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

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2.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

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

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8

其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七、防治水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1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1.1

水文地质类

按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确定矿井水文

地质类型。

设计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有专

门的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1.2

矿井涌水量

初步确定矿井水害类型与威胁程度、有无突水淹井的危

险,确定矿井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2

矿井防治水措施

2.1

开拓、开采

应采取的安

全措施

1.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巷道和硐室必

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2.当煤层顶板、底板赋存高承压含水层(组)时,应制

定预防突水的技术措施。

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应采取

疏水降压措施,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必须采取建筑

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强排水能

力等技术措施,确保安全。

3.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配备专门防治水队

伍,设计中应要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制定相

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2.2

防水煤

(岩)柱留

1.设计应明确指出需要留设防水煤(岩)柱的地表水

体,并按有关规程、标准要求留设防水煤(岩)柱。

2.在冲积层和煤层露头下部布置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

露头附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规

程、标准要求留设防水、防砂或防塌煤(岩)柱。

3.含水、导水及与富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陷落柱等构

造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4.井田边界必须留设防水煤柱。

以断层为界的井田,其

边界防水煤柱可参照断层煤柱留设,但必须保证不因本

矿开采而破坏井田另一侧所留煤柱。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七、防治水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2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2.3

疏水降压措

1.承压含水层水压超过煤层开采安全临界水压或有突水

威胁时,必须采取疏水降压措施,将水压疏降到安全临

界水压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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