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业务规程及争议解决方案征求意见稿1013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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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业务规程及争议解决方案征求意见稿1013Word格式.docx

5.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需查验减免税证明,按照本文第四点规定录入相应的减免税凭证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二)应查验减免税证明的车辆

1.依法不需要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辆;

2.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3.公共交通车辆。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应查验其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系统,依据证明办理减免税,将有关证件复印备案。

(三)不征车船税的车辆

1.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辆;

2.拖拉机;

3.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4.商品车。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查验核实后,不征车船税,填写《不征收车船税明细表》(附表4),将有关证件复印备案,并按照本文第四点规定录入相应的减免税凭证代码。

四.车船税减免项目填写指南

已办理车船税减免手续的车辆,持减免税证明办理交强险投保手续。

免税证明代码和税务机关名称均按照减免税证明填写。

不需要开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按如下方法操作:

(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以及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有车牌号的车辆,系统自动核定,无须录入免税证明代码;

没有车牌号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235999,税务机关名称录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

(二)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以三部门联合公告作为认定依据)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235888,税务机关名称录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

(三)商品车,指企业已经投产的车型,其安全指数符合要求,可以在汽车市场任意销售但未销售,如刚出厂的车辆、在售状态的车辆,均属于商品车(以在车辆运输过程中需要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作为认定依据)。

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235777,税务机关名称录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

(四)使领馆(以车牌中有“使”、“领”字样作为依据)、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辆(以车牌作为认定依据,包括两地牌)。

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235555,税务机关名称录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

(五)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低速载货汽车(以能够证明纳税人农村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为认定依据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户口簿等其中一项,如证件上注明纳税人住址属于农村地址(有“乡、村、屯、里、队、组”等字样之一)或纳税人户别属于农业家庭户的)。

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235444,税务机关名称录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

(六)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三轮汽车(以能够证明纳税人农村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为认定依据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户口簿等其中一项,如证件上注明纳税人住址属于农村地址(有“乡、村、屯、里、队、组”等字样之一)或纳税人户别属于农业家庭户的)。

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235333,税务机关名称录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

(七)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以能够证明纳税人农村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为认定依据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户口簿等其中一项,如证件上注明纳税人住址属于农村地址(有“乡、村、屯、里、队、组”等字样之一)或纳税人户别属于农业家庭户的)。

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235222,税务机关名称录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

(八)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

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23511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

(九)我省境内遭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辆(以省政府公告作为依据)。

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235000,税务机关名称录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

(十)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23501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

(十一)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各级地税部门应及时向保险机构告知相关情况。

2、各保险机构应当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车辆证明等有关材料复印备案。

3.投保人与纳税人可以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两者应保持一致。

五、新车和临时上路车短期计税

(1)新购置的车辆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以购买车辆的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其计算公式为:

新车当年应缴税额=年应纳税额×

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取月份)+1

(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1.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车辆,视同临时入境,按不征税处理。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是指在车辆运输过程中需要购买短期交强险的商品车,视同商品车,此类车按不征税处理。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对于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车辆,按全年征收车船税。

六、异地车辆投保问题(外地车辆(含厦门)到福建省投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车辆允许在异地缴纳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对异地投保车辆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未完税或不能出具异地完税凭证的异地投保车辆,均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

(二)对已完税的异地投保车辆,应查验核实异地当年度完税凭证,并按照完税凭证及凭证开具税务机关名称填写交强险保单,并将该异地完税凭证清晰复印件留档备查。

七、扣缴义务人操作规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5号)规定: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保险机构应遵循上述“无税不能出单”的原则,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车船税,不得擅自减免、赠送车船税,严格按照车船税征管范围和交强险操作规范办理代收业务,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录入纳税人名称、证件号码、车架号、车辆号牌号码、纳税类型、减免税凭证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编码等关键字段,认真填写并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附表1),防止造成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后台税收征管资料登记信息异常。

八、车船税若干征管问题

(一)车船税计税单位尾数的处理

车船税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

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二)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

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三)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

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

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四)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手续,不需另行提供完税证明。

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予退还。

(五)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未完税年度下一年的1月1日起计算。

(六)部分大型企业在部分市县设有分支机构,车船税已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并开具了合计税款的完税凭证,但企业在为机动车投保时不能提供单车完税凭证的问题

征收车船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开具《福建省车船税涉税证明(清单)》(表样见附表5),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留存,作为车辆已完税的证明资料。

(七)补开完税或免税凭证问题

车辆登记地地税机关查实后应为纳税人补开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遗失记载完税记录的交强险保单的客户提出补开申请时,保险公司查实后应打印交强险保单抄件并加盖承保印章。

(八)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或者其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中没有记载车辆的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车辆,税额标准如何认定问题

对部分特殊或老旧车辆现场无法确定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扣缴义务人可按以下顺序确定税额标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产品目录数据库》查询该车辆型号对应的车辆类型和排气量或整备质量信息;

2.根据保险机构内置的车辆信息数据库查询;

3.上述两种方法仍无法确定的,由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辆核定,具体操作程序按《机动车应税信息核定表》(表样见附表6)办理。

(九)机动车转卖或顶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无法获取原车辆登记人的登记资料和信息,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留存并登记车辆纳税人资料和信息问题

机动车转卖或顶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无法获取原车辆登记人的登记资料和信息,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取得机动车实际所有人(管理人)签字(章)确认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变更声明表,留存并登记机动车实际所有人(管理人)的资料和信息以及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并以机动车实际所有人(管理人)作为纳税人。

具体操作程序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变更声明表》(表样见附表2)规定程序办理。

(十)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纳税人提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作为企业财务核算凭据的问题

纳税人若确需开具完税证明,可持交强险保费发票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福建省车船税涉税证明(代收代缴清单)》。

该清单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仅作为税款入库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十一)减免税证明的问题

对于法定减免税车辆,除按规定不需要开具减免税证明的减税或免税车辆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规定,车辆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核实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及要求的其他材料后开具减免税证明。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实行一车一证,不得转借。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车辆或者针对车型的减免税证明,车辆转让后减免税证明依旧有效;

针对纳税人开具的减免税证明,车辆在办理过户后减免税证明作废。

(十二)纳税人对系统返回的税额有争议问题

根据业务流程,保险公司将车辆数据通过车险平台传送给地税端车船税管理子系统进行税额计算,并将结果返回给保险公司。

如果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产生的应纳税额有异议,可以拒绝缴纳,由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车船税后,再凭完税凭证由扣缴义务人打印保单。

也可以在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后60日内,由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凭代收税款凭证受理纳税人申诉,并在受理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扣缴义务人系统记录车船税未缴情况,不能打印保单,并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十三)挂车车船税缴纳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

(十四)救护车车船税缴纳问题

按照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

九、其它相关问题

(一)税款归属

目前保险机构均按总公司(一级法人)—省级分公司(二级法人)—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法人)—县区公司(营销服务部)的层级设置,大部分县(区)公司为非独立核算的报账单位。

受机构设置及财务核算体制的限制,县(区)公司难以做到就地申报解缴代收车船税。

因此,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归属由各地级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财政预算级次和分配体制确定。

(二)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和规范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8号)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原则上为5%,足额支付手续费,具体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由各设区市税务机关确定。

(三)系统的日常运维界限划分

由于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的日常运维涉及到中国保信全国车险信息平台、省保协车险信息分省平台和省地税局车船税管理子系统三个部分,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的《系统运维规范》的规定,由中国保信、省保协和省地税局各自负责其管辖范围的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

中保信负责专线网络的维护。

系统运行过程中跨部门的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派遣的驻场运维服务单位负责处理。

附表1.《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

保险信息

机动车信息

纳税信息

保险单号

保单起期

保单止期

签单日期

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发动机号码

品牌型号

机动车种类

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

使用性质

燃料种类

排(气)量

核定载客

整备质量

征收品目

计税单位

计税单位的数量

单位税额

年应缴税额

本年减免税额

减免税证明号

减免性质代码

完税凭证号

开具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代收信息

当年应缴税额

往年补缴税额

滞纳金

实际缴纳税款滞纳金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21*22

24

25

26

27

28

29

30=23-24

31

32

33=30+31+32

合计

本期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总数(辆)

扣缴义务人声明

此代收代缴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扣缴义务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日期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盖章)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变更声明表》

福建市(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变更声明表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名称

纳税人身份

证照类型

证照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原机动车登记人名称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车架号码

车辆类型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签名(章):

保险机构经办人:

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

保险机构签章:

车船数量合计(辆):

说明:

1、此表仅用于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机动车已转卖或顶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无法获取原车辆登记人的登记资料和信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自愿声明作为该机动车的车船税纳税义务人;

2、原机动车登记人有关信息无法获知的,可不填写。

3、此表由保险机构留存。

附表3.《减免车船税明细表》

福建市(县)减免车船税车辆明细表(保险机构)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名:

地址:

联系电话:

车牌号码(车架号码)

车型(客/货)

载客人数(整备质量、载重吨位)

税款所属年度

应征税额

减免税款

实征税额

减免依据

备注

附表4:

《不征收车船税明细表》

福建市(县)不征收车船税明细表

保险期限

不征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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