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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土地制度

明朝的土地制度

第一节明代土地制度的形式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

国家的财政收入,最根本的是田赋(又称田租、税粮),是为税收的正项。

“赋从田出”。

有了土地,才能有田赋。

土地,要依靠农民开发耕种。

为了使农民能够勉强生活下去,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就必须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历代封建皇朝为了保障田赋收入,无不十分重视土地问题,建立了一套土地制度,并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时加以修改、补充、完善。

  所谓土地制度,一般是指土地的分配与所有权的归属;土地的垦殖与经营管理形式;地租的等则与征收方式,以及地租的分割占有等。

  明朝承元朝之后,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土地制度和其他各项典章制度一样,“多因前代旧制”。

当然也有自己的一些创造,显示时代风貌与特征。

其“土田之制,凡二等:

曰官田,曰民田。

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

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

其余为民田”。

《明史·食货志》的这段话,大体概括了明朝土地的种类及其归属和官田的内涵。

为了进一步了解明朝的土地制度,有必要首先粗略介绍一下各种官田的历史渊源、演变沿革、所有制性质及其经济功能。

  宋、元时入官田地,即宋、元两代遗留下来的官田,又称“旧额官田”,或“古额官田”。

明朝新籍的官田,称为“抄没官田”,或“近额官田”。

前者主要是南宋的官田,后者主要是没收豪强地主的。

这两种官田大多分布于江南苏、松诸府。

  还官田,也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明初赐给公侯,以其租入充俸禄。

洪武二十五年(1392)八月,“给公侯岁禄,归赐田于官”。

另一种是赐给官员或百姓承种,后因事故还田于官。

洪武十二年(1379)以前,苏州一府即有功臣还官田二万余亩。

  没官田,籍没之田,即由政府没收入官。

这种做法,早已有之。

明代凡官民犯法,被抄家没产者,土地概归入于官。

明初在苏州府抄没的田土最多,达三百八十多万亩,占全府田土的三分之一以上。

抄没的对象,主要是张士诚“大周国”的成员,以及被明太祖视为不法的“富民”。

没官田有“一没”,“再没”,“三四没者”,科则亦随之加重。

  断入官田,指双方互争,而又来历不明的田土,因无法断给任何一方,由官府裁定没收入官。

  学田,亦称府县学田,有些地方称“供田”。

又可细分为书院田(学院田)、儒学田。

为府州县学所有,以其租入为办学费用或资助贫困学生。

宋元两代置学田之风甚盛,明代江南等地亦相当流行。

  皇庄,皇庄之名始于明代(详后)。

  牧马草场,官马放牧之地(详后)。

  城堧苜蓿地,城堧地,即城郭旁之余地。

苜蓿,为农作物之一种,可作为马的饲料。

这种余地原来禁止耕种,后来解除禁令,听任开垦。

  牲地,即光禄寺、太仆寺所用牲畜之饲料地或牧放地。

  园陵坟地,指帝王陵墓用地。

如南京钟山明孝陵和北京昌平十三陵等。

  也包括地方上的公墓用地。

  公占隙地,“多指民间义家或显贵坟茔,官仓坛殿等所占用之田”①。

  诸王等赐乞庄田,包括赐予和奏请两种。

前者,为皇帝主动赐给功臣的田地。

后者,是诸王等为了占夺土地,向皇帝奏请乞讨的。

  百官职田,即品官职分之田,又称“公田”,以其租入为补充俸禄之用。

职田之名,始于隋朝开皇年间。

北宋天圣年间曾下诏罢革,不久复设。

明代行职田之制时间不长,洪武末年即告结束。

  边臣养廉田,置立在边境地区,以其租入用于边镇官吏和监军使俸禄以外之津贴的官田地。

  军、民、商屯田,这三种屯田,经营管理体制和收入所得分配等各有不同(详后)。

  民田,为民所自有。

种类比较少,主要有新开田、沙塞田、闲田、僧道常住田等。

  “官田”之名,最早见于《周礼》。

对其后来的发展变化,史书记载不一。

有谓“自汉至唐不闻云官田者”,有说汉、唐时亦有“官田”。

宋、元以后,官田渐多,迄明益盛。

关于明代官田的所有制性质,特别是对于明代初年江南苏、松诸府官田的性质,从明代开始就有不同见解,长期争论不休。

有人认为,明初苏、松、嘉、湖诸府的没官田、断入官田,是“名为官田,实民田耳”,不可与皇庄、牧地诸在官之田相提并论。

或者说,明初苏、松、嘉、湖诸府,“虽有官田、民田之分,然皆系民业,并非公产,唯科则有轻重之不同,与宋之官田又不同矣。

若明之皇庄及诸王、勋戚所赐庄田,则为在官之田”①。

近年来,多数学者比较倾向于下列观点:

包括明初苏、松诸府在内的官田,实为“国之所有”,即国有土地,法律上禁止自由买卖;民田为民所自有,是私有土地,允许互相交易。

就数量而言,明代全国官田少,而民田多;在明初苏、松二府则是民田少而官田多。

明中叶以后,官田逐渐私有化,其科则与民田合而为一。

官田和民田,不仅数量不同,种类不一,所有制性质有异,而且征税的名目、税粮科则(田租的等级与数量)也各有差别。

官田曰租,民田曰税。

①梁方仲:

《〈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续三),《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

①《清文献通考》卷十二《田赋考·官田》。

  官田租重,民田税轻。

科则则数多寡亦有区别,经营方式也不一样,官田多由贫民佃种,民田多归豪右所有。

只有根据官田与民田的这些不同情况,建立一种比较可行的土地制度,使之与户口制度相配套、丁口与田产互不分离,才能使国家的赋役征发有保障,社会再生产得以继续进行。

明代的土地制度,虽有不少可取之处。

但总的说来,与户口制度一样,大部分也是前紧后松,最终流于形式。

第二节编造田籍核田定赋

元末明初,明太祖朱元璋用战争的形式,把他的政敌打翻在地,一统天下。

可惜,无情的战争,也同时把事关军国大计的户籍、田籍,或者化为灰烬,或者残缺不全。

“版籍多亡,田赋无准”①,这种情况,不能不使朱元璋深感忧虑。

不立即解决这道难题,编造田籍,皇权的巩固与强大,势必成为一句空话。

  为了尽快改变“田赋无准”的局面,使税粮征收有所依据,赋役均平,减少矛盾,唯有立即制定田籍。

  洪武元年(1368)正月初四日,明太祖在南京称帝,建国号“明”。

因为田籍一事关系重大,刻不容缓。

同月十三日,即派遣国子监生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前往苏、松各地核田亩,定赋税。

明太祖谕中书省臣曰:

兵火之后,郡县版籍多亡。

而田赋之制,不能没有增损。

征敛失中,百姓必然生怨。

今欲经理,以清其源,不能超过限度损害百姓。

养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

今派周铸等人前去各地核实田亩、定其赋税。

又告诉周铸等人说:

你们经理田亩,必须据实奏报,不要重复以往的弊病,妄自增损,曲徇私情,以害吾民。

否则,国法难容②。

  此后,明太祖在抓户口建设的同时,认真抓紧核实田亩,严禁欺隐田地,为制定全国田籍做好准备。

  制定黄册、鱼鳞册洪武四年(1371)六月,中山侯汤和统帅大军进入四川重庆,“夏国”

  明昇投降。

次年六月即命户部派员清丈四川土地①。

洪武十三年(1380),令户部核实天下土田。

于时,江、浙等地豪民富户极力与封建朝廷争夺人口与土地,为了逃避赋役,往往将自己的田产隐瞒起来,诡寄于亲邻、佃仆之家,谓之“铁脚诡寄”。

久之,相沿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骗府,奸弊百出,称为“通天诡寄”②。

结果是平民百姓赋役负担越来越重,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社会矛盾更为尖锐,拖欠税粮的现象日为严重,皇权的物质基础受到威胁。

明太祖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以赋役不均,命令户部编造“赋役黄册”。

①《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版籍”,原指户籍,这里包括田籍在内。

②《明太祖实录》卷二五。

  ①《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②沈度:

《圣君初政记》;田艺蘅:

《留青日札》卷三七。

  

  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赋役黄册造成。

二月,命户部覆核天下官田。

赋役黄册对于加强户口管制,健全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完成赋役任务等都起了不小作用。

但它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丁粮之数,类多错误”,尤其是因偏重于户口,那些田产多者便经常从中钻空子,搞名堂,减轻自己的赋役负担。

由于当时赋役是按照人丁、事产佥派,丁、田都必须负担。

所以,单有赋役黄册仍然有缺陷。

对于这一点,明太祖说得清清楚楚:

“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

赋役均,则民无怨。

”①又说:

“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

今民愚无知,乃诡名欺隐,以避差役。

互相仿效,为弊益甚”②,以致“一里之内,贫富异等”。

欲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使民无怨,就必须同时弄清户口和田地,既要在普查人口的基础上建立户籍,又要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建立田籍,并使之互相发挥作用,相辅相成。

  于是,从洪武十九年(1386)开始,明太祖便先后派遣国子监生武淳等人,分行江、浙等处府县乡里“丈地、画册”,经理“田赋图籍”③,即在核定田亩的基础上,制定田籍。

其具体内容为:

第一,随税粮多寡定区,设立粮长。

以税粮一万石为一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以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

这一点,与大造赋役黄册时编民为里实行里甲之制,设立里长、甲首完全一样,也是先抓组织落实,责任到人。

于此亦可见,明太祖是何等注意把全国的纳税户组织起来,实行专人管理,以民(粮长)治民(纳粮户)。

这样朝廷就可以少为征纳税粮之事操心。

第二,核定田亩,对田土逐丘进行丈量,方圆、坐落,俱令绘成图册,各按字号次序排列。

图册上写明田主姓名、田土丈尺、四至,编类为册。

因为所绘之地册图,形如鱼鳞状,故号“鱼鳞图册”④。

  洪武二十年(1387)二月,浙江布政司、南直隶苏州府等府县,首先编成“鱼鳞图册”,进呈朝廷。

随后各地陆续编制完毕。

编造田籍的工作随之结束。

  黄册以户为主,详列旧管(原来登记的户口数)、新收(新出生或迁入的户口)、开除(迁出或死亡者的户口)、实在(现在实有的户口)之数为“四柱式”。

也就是四项主要内容。

“鱼鳞图册”与之不同的是,它以田土为主,各类田土及各种田质,如平原、山地、低洼地、新开田土、田地肥沃与贫瘠、沙荒地、盐碱地等之差异,毕具其中。

  ①《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②《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

  ③参见《明史》卷一五○《古朴传》、卷一五一《吕震传》。

  ④《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

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

”①凡是典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由官府记录在籍,有案可稽。

田土纠纷因此减少。

隐瞒田土、转嫁税粮、产去税存的现象也有所改变。

  鱼鳞册与黄册互相配套,经纬结合,户口制度与土地制度并行不悖。

封建国家从此既控制了全国户口,又掌握了全国土地,立法可谓完备。

  在编制田籍的过程中,明太祖还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在土地分配与开发上实行不同政策,既有原则又灵活多样。

  针对中原地区田地荒芜数多的特点,命中书省臣议定土地分配办法,计民授田。

并于洪武三年(1370)五月设立司农司,专门经管河南各处垦田事务。

  临濠地区,以地多闲弃,故验民丁力,计亩给田,以尽地利。

又令富者不得兼并。

  北方近城地区,因地广人稀,“地多不治”,召民耕种,每人给田十五亩、菜地二亩,三年免纳税粮。

  制定田籍,打击了豪强,清理出一些漏脱、欺隐的土地,有利于局部调整生产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安定,生产发展。

而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又有利于加速土地开发。

当时明确规定:

凡由官府资给耕牛、农具者,收其租税;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永远不纳税粮),各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比较充分的调动,耕地面积迅速增加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

据明朝官府提供的资料,洪武初年全国垦田数逐年上升,有些年份增幅甚大,少者以万计,多者至近百万顷。

请看洪武元年(1368)迄十六年(1383)全国的垦田数:

洪武元年:

全国州县垦田七百七十余顷。

  洪武二年:

全国郡县垦田八百九十八顷。

  洪武三年:

山东、河南、江西府州县垦田数达二千一百三十五顷。

  洪武四年:

全国郡县垦田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二顷。

  洪武六年:

全国垦田三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余顷。

  洪武七年:

全国郡县垦荒田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

  洪武八年:

南直隶宁国诸府、山西、陕西、江西、浙江等省开垦田地六万二千三百零八顷。

  洪武九年:

全国开垦田地二十七万五千六百六十四顷。

  洪武十年:

垦田一千五百十三顷。

  洪武十二年:

垦田二十七万三千一百零四顷。

  洪武十三年:

开垦荒闲田地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一顷。

  洪武十六年:

垦荒田一千二百六十五顷(南直隶应天、镇江、太平、常①《明史》卷七七《食贷一》。

  州四府七百三十八顷,山西平阳县五百二十七顷)①。

  以上十六年内共计垦田二百零五万三千三百十四顷。

另据《诸司职掌》等书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田土总计八百五十七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②。

元末明初以来田多荒芜的现象为之大变,农村经济面貌焕然一新。

田野辟,户口增,是明初经济恢复的主要标志,也是明太祖巩固皇权的重要基础。

这个目标的实现,与土地制度的建立、推行有着密切的关系。

然而,封建制度的剥削本质,又决定了当时各项法律不可能贯彻始终。

“赋役黄册”,到了后来已是“十之八九”变了样,“誊旧塞责,遂成故套”,“鱼鳞图册”的命运也差不多。

鱼鳞图册名存实亡

“鱼鳞图册”之作,非始于明代,至迟在元朝已经有之。

核田亩,定赋税,亦是历代相沿的惯例,而历朝历代没有一个能坚持下去。

明代“鱼鳞图册”,在洪、永二朝以后很快就受到冲击。

税粮与田亩相分离,“有田者无粮”、“有粮者无田”,田产已去而税粮犹存,无田者纳无穷之税的怪现象,比比皆是。

  在北方广大农村,由于大亩、小亩之制引发的土地不均现象日益加剧,并为地方在赋税上大做手脚、欺骗上司,提供了便利条件。

当时,北方凡田以近城为上地,远者为中地、下地。

计亩的方法,以五尺为一步,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百亩为一顷。

而河北诸州县的地亩,却有大亩、小亩之分,两者的步尺完全不同。

起初,明太祖沿用元代里社制①,原来居住在当地的居民以社分里甲,称为“社民”。

后来移民屯田,新迁入者叫“屯民”。

屯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

社民原占有的亩大,屯民新占有的亩小,故又称社地为大亩,屯地为小亩。

至宣德朝,土地政策开始改变。

国初规定“永不起科”的一些垦荒田地,以及低洼、盐碱之地而无粮者,一概量出作数,列入赋额。

是以原额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大大超过旧额。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地方政府恐怕亩数增多,引起朝廷不满,为使符合原额之数,乃以大亩当小亩,至有数亩当一亩者。

自是每次编制册籍,往往采取双重标准:

以大亩上报朝廷,用小亩向小民派粮。

由大、小亩制带来的严重后果之一,是人们可以随意伸缩地亩,为经理者上下其手、弄虚作假开了绿灯。

亩数的随意性,终于使鱼鳞册渐渐成了一纸空文。

  ①以上据《明太祖实录》卷三七、四八、五九、七○、八六、九五、一○三、一一○、一一六、一二八、一三四、一五八。

  ②一般以为此数偏大,实际为六百五十万顷左右。

  ①即在乡村里中以五十家为一社,二十家为一甲。

  北方地区大、小亩之异对田籍的破坏,终归还只是局部性的问题。

尤为严重的是全国各地田制发生混乱。

当初,明太祖治乱世,刑用重典,执法严猛,人们多数不敢以身试法,如实申报、登记,欺隐田土的现象尚不十分普遍。

明中叶以后,由于法制日趋松废,土地兼并之风盛行,鱼鳞图册已是名存实亡,田土多被欺隐,见籍纳税者日为减少。

嘉靖八年(1529)六月癸酉,詹事霍韬等奏曰:

臣等奉命修《大明会典》,各该衙门未见送到册籍。

未及编纂,臣等先于私家将旧典各书翻阅。

窃见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

弘治十五年,存额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顷有奇,失额四百二十六万八千顷有奇。

是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

则赋税何从出,国计何从足耶?

臣等备查天下额数,若湖广额田二百二十万,今存额二十三万,失额一百九十七万。

河南额由一百四十四万,今存额四十一万,失额一百三万。

此失额极多者,非拨给于藩府,则欺隐于猾民,或册文之讹误,不然何致此极也?

若广东额田二十三万,今存额七万,失额十六万,又不知何故致此也?

盖广东无藩府拨给,而疆里如旧,非荒据于寇贼,则欺隐于猾民也。

由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耳,天下额田已减强半。

再数百年,减失不知又何如也。

乞敕户部考求洪武初年额田原数,备查弘治十五年失田额数,及今日额田实数,送馆稽纂。

仍乞特诏户部尚书询之。

洪武初年,甫脱战争,人庶鲜少,田野多荒,田额宜少也,乃犹垦辟八百万顷。

今奕世承平,人渐生聚,田野尽辟,田额宜多也,乃失额四百万顷。

总国计者,可不究心乎?

天下有司,受猾民赃利,为之欺隐额田,蠹国害民,弊无纪极①。

  霍韬这份奏疏列举了中叶以后田土失额的严重情况,分析了失额的原因和危害,历来为治明代经济史者所注意。

田土大量减额,田赋无从所出,国家财政日益困难。

于是嘉靖以后,统治阶级中的某些有识之士怀抱忧患意识,纷纷上书请求核实田亩,丈地之议由此兴起。

江南、江西、河南等处的地方官,首先身体力行,履亩丈量,均平赋役。

但是,由于“法未详具,人多疑惮”,一些豪民大户亦乘势而起,攻击他们是变乱祖宗成法,结果不少是“虽有均田之名,殊无平赋之实”,不了了之。

稍后,福建各州县又掀起一股丈地浪潮,同时编造经、纬二册,登记土地和户口。

其法虽详,而“率以地为主,田多者犹得上下其手”,大搞名堂,丈地工作遂告失败。

自是全国各地欺隐田土的现象有增无减。

  隆庆元年(1567),巡按御史董尧封奏言:

查出苏、松、常、镇四府投献、诡寄田土共计一百九十九万五千四百七十亩、花分田三百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亩。

这一事实再次说明田土确实非清丈不可了。

张居正清丈田土

万历改元,明神宗朱翊钧用大学士张居正为内阁首辅。

张居正(1525—1582),字叔大,号太岳,湖广荆州府江陵县(今湖北江陵)人。

嘉靖二十六年(1547)进士,性沉深,勇敢任事,素以豪杰自许。

隆庆时即上六事疏,①《明世宗实录》卷一○二。

  请求革新时政。

为内阁首辅以后,明神宗非常尊敬他,委以重任,张居正亦“慨然以天下为己任”。

“居正为政,以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

主持阁政期间,积极饬吏治,整边备,综核名实,进行政治、经济改革,讲求富国强兵。

当时,豪强地主大量欺隐田地,致使国家“无田”、“无赋”,“公室日穷”、“私室日富”。

国家田赋收入岌岌可危。

张居正进行改革的动机,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巩固皇权统治。

改革的中心内容,就是针对豪强欺隐田地,坚决进行清丈田粮。

这项工作,首先在福建进行试点。

试点成功以后,进一步在全国推广。

万历八年(1580)十一月初十日,户部下令全国田亩通行丈量,并具体规定八条丈量细则,说明丈量的方针政策、方法和计划步骤,以及丈量经费和其他有关事宜,时限三年完成。

这八项细则是:

一、明清丈之例:

谓失额者丈,全者免;二、议应委之官:

以各右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三、复坐派之额:

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四、复本征之粮:

如民种屯地者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五、严欺隐之律:

有自首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自报不实者连坐,豪右隐占者发遣重处;六、定清丈之期(通限三年丈量完毕);七、行丈量磨算之法;八、处纸札供应之费。

  对此八条,明神宗一一允准,“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劳扰”①。

  张居正办事讲求实效,执法严厉,凡事“令以大小缓急为限,误者抵罪”。

各级官吏不敢文过饰非,怠慢消极,“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②,认真贯彻,全国绝大部分省直都在三年内按期完成清丈任务。

这次清丈,成绩显著。

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

“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

赋役也相对得到均平。

万历六年(1578)全国土田计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

进行丈量以后,仅山东、江西、北直隶保定府、山西、浙江、贵州、南直隶江南十一府州和江北凤阳、淮安、扬州、徐州、河南、湖广、四川、广东、陕西等十二个省直,丈后即新增田土一百四十四万零九十八余顷,约占万历六年全国田土总数的五分之一。

①经过清丈,勋贵、宦官、豪绅地主欺隐田土的不法行为受到一些限制,民间虚粮赔纳之弊有所减少。

①《明神宗实录》卷一○六。

  ②《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①详参林金树:

《万历帝》,吉林文史出版社版,第107—122页。

  如北直隶沧州地区,“清丈以后,田有定数,赋有定额,有粮无地之民得以脱虎口矣”②。

山东,“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③。

随着国家所能控制的纳税田土的增加,税粮收入亦大为增加。

如按明初制定的民田最低租额每亩三升五合五勺计算,丈后新增的一百四十四万余顷,即可增加税粮收入五百余万石左右,相当于当时全国税粮总数的五分之一。

这对于国计民生无疑是大有帮助的。

史称其时“帑藏充盈,国最完富”④,经过清丈以后田籍制度比较健全当是一个重要原因。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各地还在丈量田土的基础上,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这次所编的“鱼鳞图册”,“盖一准国初鱼鳞之旧而益核之”⑤。

即在格式上循洪武之旧制,在内容上加以覆核,力求更加精确,切合实际。

万历九年(1581)各地丈量鱼鳞清册今存世者仍不少。

从下面徽州府歙县丈量鱼鳞清册残卷伐字2624号(见附图),即可看出:

与明初鱼鳞图册相比,万历初年新造的鱼鳞图册,项目编排更为整齐明白。

例如,字号置于顶端,标明土名,又增加分装(庄)一项,凡是地段属两人以上共同占有者,于分庄项下详细记载各人所占之分数,而且登记丈量的实亩面积和税亩面积以及地块四边的边长等等,都较旧制精细、科学。

  附图:

②万历《沧州志》卷三《田赋志》。

  ③《张文忠公全集》卷十三《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

  ④夏燮:

《明通鉴》卷六七。

  ⑤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土田》。

  这次清丈田土,是在张居正的直接主持下进行的。

由于张居正好大喜功,因此也产生了严重弊病,主要表现在丈量的方法上。

各地为了讨好张居正,在清丈中多采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①。

明末清初史学家、浙江海盐人谈迁说:

“江陵严细,时俱迎合,各省丈田,务加额为功。

吾邑用弓缩原额六寸,至今仍之。

想各省亦然。

虽垦荒在内,而专于加额,未始无王成之伪也”②。

不少地方,先后按用小弓新丈出的溢额(虚额)加征田赋。

田有“虚额”,民必有“虚粮”,当然也就谈不上田籍有准的问题。

而田籍无准,最终受害包赔的还是广大无辜小民。

所以,张居正死后不久,“丈量之害”的言论就开始流行道路,说:

“丈田均粮,原系惠民,乃虚文塞责”。

加之“豪猾率怨居正”,早就用各种形式反抗、阻挠清丈田土,蓄意破坏田籍,土地制度终于随着朝政是非而日益松废。

  从明初到明后期,不断丈地,核实田亩,编造田籍。

而田籍始终混乱,田亩始终无准,图册遂成故事,赋役难以均平。

这些并不是某个人的行为失误,而是封建土地制度所造成的严重恶果。

  ①《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②谈迁:

《国榷》卷七一。

第三节推行屯田

明代的屯田,包括军屯、民屯和商屯。

其中,最主要的是民屯和军屯。

  从历史渊源说,民屯和军屯都是沿袭前代旧制,但在性质上各有差异。

  相同的,都是以开发荒地为主要任务。

差异之处很多,授田亩数、税粮科则、产品分配,俱不相同。

经营管理体制也不一样:

“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

而军屯则领之卫所”①。

所谓“宽乡”,就是“民稀地旷”之区。

移民的主体是无地或少地的贫困农民,罪犯是少数。

民屯“领之有司”,即由户部及地方司府州县负责具体实施。

这是民屯有别于军屯的一个重要特点。

民屯的详细情况,将在后面调整人口布局中叙述,于此不赘。

明代军屯制度的建立军队“屯田之法,始于汉氏。

盖取空闲之地,课人以耕,而因以战守,于足粮饷而省转输。

养兵实塞之要,足国安民之计,莫先于是”②。

简单说,军屯就是兵不出农,犹可以兼农,而省坐食之费。

由于它寓兵于农,耕战结合,是军队生产自给的一种好方式,世称“其法最善”。

所以,代代相传,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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