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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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

(基础桩基工程)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第二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2.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职务:

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收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2.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身份证号:

,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收方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2.3双方约定:

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的收方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乙方如持有此类文件,甲方不予认可。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30天。

3.2合同开工日期:

2016年4月1日;合同竣工日期:

2016年4月30日;

3.3若需制定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甲方将根据业主总工期、分项工期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3.4本合同中对于工程工期暂无法确定时,开竣工时间以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

3.5为保证工期,乙方须按附件二《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机械设备表》中所列项目组织机械进场,并于2016年4月1日前全部到位,进场前双方必须办理检验手续。

3.6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如因业主调整工期,本合同工期相应调整,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3.7若乙方严重影响甲方施工进度超过28天的,甲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书后3日内退场完毕。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责任及甲方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的费用以及甲方所接受的罚金、索赔等费用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同时,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分包合同价款

4.1计价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4.2分项单价:

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本合同单价是按总包合同质量标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除《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以外各项目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各项目需要的劳务、机械、小型机具、材料及配件(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无偿供应和无偿提供使用的除外)、入岩增加费(入岩增加费按微风化岩计算)、切割桩头、泥浆运输、人工挖孔桩、桩孔护壁、柴油费、水费、检验试验费等、辅助材料(如绑线、焊条、焊接剂、海绵条、钢筋垫块、脱模剂、养生膜等)、水电气、安装、安全文明及环保、人员调遣及设备进出场、临时待料、职工(人身)事故险、未单独计列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临时工程的建设与拆除(包括文明、环保、安全、施工所需的各种设施)、治安管理、二次倒运或多次倒运、安全措施费、缺陷修复、政府规费(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第三方配合费、施工配合、施工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4.3符合合同条件规定的全部费用已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中,未列细目和未标单价的费用已分摊在本工程的有关细目单价中。

4.4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单价中包含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临时待料、材料涨价、机具设备涨价、人工费涨价、水电费涨价、因测量复核而临时停工、因工程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检查而临时停工等所有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

第五条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5.1本合同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

5.2办理结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月已发放参加施工人员工资费用的清单。

5.3本工程实行按月结算在每次结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人员进行现场收方并填写收方记录,参与收方的全体人员应签字确认。

结算时,甲方依据乙方在计量期内完成的、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实体数量和《工程量清单》(附件一)单价(扣除甲供料、罚款等费用)进行计量,据此编制《工程结算单》,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有权限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结算支付。

隐蔽工程(工序)的工程量在覆盖前需经双方现场签认,否则不予计量。

5.4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双方约定本合同工程款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每月为一期,乙方应在每月24日向甲方提交工程量报验单,各期工程进度款须满足在建设单位付给我方进度款、乙方所完成工程的工期、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满足合同规定及甲方各种要求的前提下,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则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60%工程款;承包人工程范围内所有内容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齐竣工档案资料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无息退还5%质量保证金余额。

乙方收款银行账号:

,开户行:

5.5甲方可随时监督乙方本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

如挪作他用必须经甲方批准,否则给予罚款或暂停工程款的支付。

乙方不及时支付本工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而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和施工时,甲方有权代其支付,乙方必须配合并服从。

5.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收方结算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随时进行修正,乙方必须接受。

第六条变更

6.1甲方有权根据业主和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

6.2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3变更价款的确定:

经监理、设计院及业主单位批准的工程数量变更增加或减少,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变更数量,按照合同附件中的细目单价对乙方进行计价;无单价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4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甲方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6.5乙方不执行从业主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甲方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税务

7.1凡甲方支付乙方的结算款,乙方均要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及收据,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乙方开具的发票如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乙方如提供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必须予以及时更换,并承担发票金额2%-3%的罚款,如乙方不予更换或不接受处罚,甲方项目部有权及时向税务部门举报并同时向公司汇报。

(在开票前应到甲方财务部门咨询发票要求,否则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7.2乙方负责缴纳的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单价中。

若建筑业施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增加均由乙方承担,并承诺不因此提出费用增加、索赔及其他任何要求。

第八条质量标准

8.1工程质量标准为:

满足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

其中质量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8.1.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工程的实施、验收、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等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

8.1.2本工程质量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工程所在地或相关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工程所在地或相关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国家、工程所在地或相关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工程所在地或相关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8.1.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2具体施工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8.2.1乙方必须掌握和贯彻甲方质量体系要求,并保证实现。

若乙方违反甲方质量体系要求的有关规定,除及时按甲方要求予以返工、返修外,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予以一定程度罚款;若桩基经第三方检验不合格,返工返修的材料费、机械费乙方自行承担。

8.2.2乙方所施工工程质量严重违反甲方质量体系要求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并将乙方从甲方上级管理部门编制的《合格分包方名册》中删除。

8.2.3甲方与建设单位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除执行本合同相关条款外乙方还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8.2.4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者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或提供设施、周转材料、设备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无偿配合。

工程验收需满足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及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和试验检测

9.1甲供材料:

9.2乙方自购材料及要求: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乙方自购。

乙方自购的所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并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应立即清除出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3周转材料和机械使用:

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

本工程甲供机械为:

乙方自备的机具设备必须按时进场并满足施工需要且必须保证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9.4试验检测

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应在甲方指定试验室进行试验和检测,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

10.1.1按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等施工测量和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等技术资料;

10.1.2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1.3及时交付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机具设备等;

10.1.4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收方、结算手续,支付乙方工程款;

10.1.5负责与本工程项目业主、监理、设计的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0.1.6负责工程的施工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10.1.7组织对乙方施工(或完工)工程进行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进行竣工文件的整理和报送工作;

10.1.8根据发包人对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10.1.9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若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从乙方相应款项中扣除;若乙方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完成分包工程,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的人员。

10.1.10监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按乙方委托申请及书面载明的人员、工资标准,直接支付给个人,该代为支付的费用在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甲方的代为支付视为对乙方合同价款的支付。

10.1.11如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物资、购买材料等,但未及时结清租赁费、购货款及其他一切款项的,甲方有权暂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或在剩余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代乙方支付。

10.2乙方:

10.2.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等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若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立即通知甲方;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

10.2.2投入满足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并纳入甲方经理部统一管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和上岗操作证复印件须报甲方备案,以上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

10.2.3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计划,确保施工安全;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0.2.4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10.2.5自觉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施工过程中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采取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0.2.6按时提交施工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10.2.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2.8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在本项工程中,业主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业主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的制约作用。

10.2.9负责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内的用水、用电(水源、电源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及独立使用的施工便道和临时设施的修建和维护;自行承担自有人员的吃、住、行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用。

10.2.10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半成品需求计划、用水、电计划等并报甲方审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年、月、旬、周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0.2.11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

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业主、甲方和监理的技术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10.2.12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转包。

10.2.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0.2.14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若委托甲方完成,甲方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10.2.15如需甲方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外围环境干扰,承担相应费用。

10.2.1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因乙方施工导致的罚款、赔偿、诉讼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10.2.17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须向甲方提供原件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备案;且一线生产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定年龄;乙方雇员进出场必须在甲方登记;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体检制度,在进场前对其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以满足本合同施工作业需要。

(3)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员,需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劳动合同、特殊工种证等复印件,以便甲方备核。

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配合甲方的检查。

(4)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工资发放单(人员应与乙方人员花名册一致),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乙方必须及时、足额为履行本合同人员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

10.2.18乙方应书面授权委托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材料领用人和现场安全质量负责人,并将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签字交甲方相关部门备案留底,作为乙方合同履行中的签认依据。

10.2.19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等所悉信息赋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使用甲方企业名称、甲方项目经理部名称或其他任何与甲方有关的名称与他人签订任何种类的合同。

乙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概由乙方负责履行;乙方发生的侵权行为,亦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10.2.20乙方撤离现场时,应按甲方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

若甲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0.2.21当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撤离劳务作业现场。

超过7天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应对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环保施工

11.1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的关于安全、环保、现场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环保标准组织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11.2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保护器材、安全警告标示牌等,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11.3乙方进场前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乙方应提供接受教育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审查,并提供复印件备案,由乙方授权委托人签认接受安全教育人员的花名册等安全教育资料。

施工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乙方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证件,才能上岗。

11.4乙方对本工程安全负责,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程执行,服从甲方安全监督和管理。

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机械事故及其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此风险费已包含在乙方各分项承包单价中。

建筑施工人员(含乙方在本合同范围内的雇员)团体意外险以甲方的名义投保,乙方承担元的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各分项承包单价中。

1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对本单位参建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11.6需要爆破作业的,乙方应遵守经甲方和监理审批的爆破作业方案,严格执行爆破操作规程,并对在建工程和甲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

由于爆破作业引发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财产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工作。

11.7乙方要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建设。

交工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保管并及时清理场地。

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施工原因致使工程、农田、水体、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受到污染和损害。

应及时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

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淤泥、垃圾等各种影响环境污染的因素。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1.8乙方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9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作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对已完工的各类建筑物,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11.10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安全部门或地方部门按规定所征收的一切费用。

11.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1.12乙方对其员工(包括农民工)负有治安管理责任,如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12.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12.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第十三条竣工结算及移交

13.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3.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四条质量保修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乙方承诺:

甲方对业主所承诺的质量保修义务在分包工程范围内同样适用于乙方。

若乙方在保修期内缺陷修复不及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保金中扣除。

质保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甲方:

如因业主逾期付款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向乙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如因业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总包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表示理解并承诺:

发生上述情况,不视为甲方违约。

15.2乙方:

15.2.1若因乙方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未能完成,导致或预期导致总包合同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延期造成的相关费用,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而发生的延期赔偿金(赔偿金=0.5‰×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延期天数或与总包合同约定一致)。

此赔偿金最高限额为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的10%。

15.2.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节点计划未能完成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而发生的延期赔偿金(赔偿金=2‰×暂定合同总价×延期天数)。

此赔偿金最高限额为暂定合同总价的10%。

15.2.3在甲方限定的节点工期内,如果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甲方有权指定其他施工队伍施工,乙方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4在过程检测、验收中,乙方施工工程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次。

15.2.5若乙方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负责修复至合格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同时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的违约金。

15.2.6乙方不执行甲方指令、不服从甲方管理监督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次。

15.2.7本合同签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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