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训报告讲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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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保险的发展历程·
第3章保险的分类·
第4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5章保险合同·
第6章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主题
保险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升华的过程,从保险法学到保险数学,从综合保险学到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保险学逐渐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
作为保险学研究对象的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补偿功能。
在保险商品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约定事件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对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以保障对方的生产或生活的正常运行。
保险商品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第一章保险的起源
检索方式:
计算机网络
检索工具:
数据库
关键词:
保单、损失
搜索文献:
保险起源扩展连接
检索途径:
XX——XX百科——保险的起源
文章摘要:
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
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
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在其他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
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
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
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不过最早的保障制度,可以说是春秋时期齐国的“耕三余一”制度。
我国最早的保险制度可以说是“镖局”制度。
自我评价:
保险业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迅速成长壮大,保险的领域不断扩大,险种也日益增多。
但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广,程度不高,不足以保障所有受灾居民恢复原有的生活水平。
而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在安定人民生活方面的作用比较突出,但是人们对商业保险的认识并不全面。
第2章保险的发展历程
网络
数字图书馆
发展阶段、专业
保险的发展历程
XX—google—高级检索—保险的发展历程
保险是个历史范畴,有其产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
保险的历史发展进程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是完全吻合的。
保险大致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自发兴起逐步形成区域性市场的创始阶段(1、完全自发产生的分担风险方法2、法律规范分散风险形成制度3、合同订约独立保险人诞生)
第二阶段、专业化全面发展阶段(1、海上保险崭新发展阶段2、火灾保险的发展3、人身保险的发展4、保证和责任保险的发展)
第三阶段、当代保险全面创新阶段(1、伴随高新技术的发展,保险向深度和广度不断进军2、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拓展提高人生生活质量方面的险种3、承揽业务核保更细致、更周全4、主要险种条款标准化和统一化5、现代技术运用于保险管理)
保险中心从最初的海上保险转移到英国伦敦伦巴第街,从完全自发产生的分担风险方法到合同订立,独立保险人的诞生,保险业在不断的完善发展中,逐步的专业化、规范化、有相关的法律约束等,使得保险业务更细致、周全,成为人们理财规划,人生规划的一个新兴选择。
第三章保险的分类
险种、分类
二次文献、三次文献
XX—搜索网站导航—google—搜狐财经—保险的分类
保险业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迅速成长壮大,保险的领域不断壮大,险种日益增多。
为便于保险业管理者、保险经营者及保险购买者对保险种类的研究和认识,有必要对保险进行分类。
比较常见的划分标准及其种类有:
根据保险的性质划分,一般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三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商业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
按实施方式的不同,保险可以划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
按保险人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按投保人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企业保险、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三种。
按承保风险的不同,将保险分为单一风险保险、综合风险保险和一切险。
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人们也意识到风险的存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他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保险是人类社会用来对付风险和处理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有效手段,现代保险业根据风险的种类不同,也划分了不同类型的保险。
不同类型的保险,使得人们可以更全面的认识风险,人们在购买保险的同时也可以根据自身或者事件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
第4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搜索引擎
诚信、利益、损失补偿
二次文献
XX—搜索网站导航—google—搜狐财经
1、诚实守信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尤其是商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保险行为是民事主体的商业行为,当然要诚实守信。
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保险当事人各方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
2、保险利益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规定保险利益显示了保险合同与赌博的区别,有利于减少人寿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因素,同时也便于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衡量与赔偿金的支付。
3、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所以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重要原则,对财产保险合同和其他补偿性合同来说是保险理赔的首要原则。
但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4、近因原则就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处理理赔案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领会保险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明确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及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后果;
掌柜保险利益的种类及其存在和转移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规定及重复保险条件下损失分摊的方式;
学会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
第五章保险合同
有效、协议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
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
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
第六章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创新、发展趋势
保险公司在保险创新的过程中,应注意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看到客户需求的差异性。
我国城乡发展、东西部发展“二元化”特征比较突出,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人民群众的寿险需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专门化的特点,这对我国保险创新提出了挑战与要求,只有最能体会客户需求、最为消费者群体广泛接受的保险创新才是成功的有效的创新。
此外还要紧跟市场变化,特别要研究宏观经济、利率变化、资本市场环境、居民收入结构、社会年龄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保险业取得了高速的发展与惊人的成就。
但是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和2011年欧债危机引发的后危机时代经济下行,保险行业增速也出现了明显下滑和停滞,原有被高速发展掩盖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开始也显现:
销售行为受到质疑,保险机构盈利下降,保险资本普遍不足,保险成本上升增员困难。
如何在新环境下,重新认识保险本质、进行创新和管理保险风险,是摆在各个保险公司面前的问题。
综述
就风险管理而言。
如同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欧洲保险业目前正在向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偿付能力管理发展,通过关注每一笔资金的风险,进而了解运营风险和其财务风险,并从各个层面进行比较,如信用风险、资产风险、股权风险、长寿风险、财产风险或者伤害风险等,从而评估经济资本的效率和整体风险状况。
针对目前国际金融形势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管理的核心在于产品定价、流动性、公司运营和资产负债管理,也是风险管理的重点。
产品定价方面,考虑相关的经济风险也很重要,投资、利率、通胀风险、信用违约和退保等,这些都会对产品定价产生重要的影响。
流动性管理方面,保险公司的一项最大风险来自于流动性,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破产更多来自于短期的流动性紧张,而不是资不抵债,对保单失效和退保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在运营层面上,对负责运营或者监管而言,人寿保险的一个关键风险来自于客户的行为,即客户是否会退保?
产品本身是否促进、禁止或限制了这种行为?
如果我们有很好的产品、很好的价格和信用评级,但是客户可以随意并免费退保,这样一来就增加了退保的可能性并给我们带来风险,而且随着大众传媒和信息渠道的传播,这种状况给业务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正在加大。
最后是资产债务匹配,如果不能把那些长期资产和长期债务很好地匹配起来,很明显将面临着较大的利率风险,最终会损害股东和客户的利益。
监管机构目前在研究欧洲SolvencyII制度的引进,我觉得这是重中之重,一定要谨慎以对。
要知道目前寿险业大部分产品为含保证的分红型产品,SolvencyII在对保证类产品的资本要求是非常不客气的,稍一不慎将会冲击到整个行业的稳定性。
就保险创新而言。
应大力发展保险创新,这里的保险创新不仅仅指保险产品的创新,更包括保险经营方式创新、保险销售渠道创新以及保险服务创新等内容。
从我国寿险发展来看,无论是以个人代理为标志的营销体制创新、以投资分红产品为标志的产品创新,还是以银行保险为标志的销售渠道创新或者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标志的资金管理体制创新,保险业每一次大的创新,都给行业发展带来大的飞跃,促进寿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因此,无论是政府、保险公司还是公众都应该对保险创新持鼓励支持态度,保险公司尤其需重视自己在保险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要牢牢把握中保险创新中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