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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硐室建设要求

临时难硐室建设要求

1、设计要求

  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等措施。

  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每人应有不小于0.6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50人。

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防水抗压达1Mpa~2Mpa,隔离门上应设置观察窗。

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毫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

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离门安装要求。

  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顶板宜采用半圆拱形,室内顶板和墙壁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员的心里压力,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接口和供水阀。

  接入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

  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

  在井下通往避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避难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AQ1017-2005标准要求。

  临时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和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检测或监测,并有自动报警提醒功能。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临时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10%。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处理的能力应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

  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配备数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2倍。

  硐室建设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

临时避难硐室硐室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按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管理与维护

  避难硐室应专门设计并编制施工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施工;竣工后由安全副矿长组织通风、安全及生产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矿井建立避难硐室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

按相关规定对其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或调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完好可靠。

  避难硐室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过期或失效的必须及时更换。

  避难硐室保持常开状态,确保灾变时人员可以及时进入。

  矿井应对入井人员进行避难硐室使用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避难硐室使用演练,确保每位入井员工都能正确使用避难硐室及其配套设施。

3、培训与应急演练

  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煤矿企业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煤矿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参阅扩展阅读救生舱,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难所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所(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编制依据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避难所设计标准》企业标准Q/LAKJBNS01—2010(意见征求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

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避难所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参数符合表一规定,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表-1

  

项目

O2

CO

CO2

CH4

温度

湿度

指标

18.5%~23.0%

≤24X10-6

≤1.0%

≤1.0%

≤350C

≤85%

  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3、基本要求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救生舱。

  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两道隔离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0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每人应有不低于0.75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50人,不宜多于100人。

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隔离门、墙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防水抗压达1Mpa~2Mpa,隔离门上应设置观察窗。

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宜采用半圆拱形,室内和墙壁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员的心里压力。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有条件的矿井宜布置直达地表的大直径钻孔,钻孔直径不小于15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永久避难硐室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

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避险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硐室内部和外部应分别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对硐室内外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并有自动报警提示功能。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

  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应分别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在井下通往避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避难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AQ1017-2005标准要求。

  永久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的检测或监测,并有自动报警提醒功能。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永久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低于20%的。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人。

布置有直达地表大直径钻孔的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24小时连续供氧;其他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额定防护时间内的供氧量。

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

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配备数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2倍。

  永久避难硐室施工时,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完成后应组织工程验收。

  永久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管理与维护

  避难硐室应专门设计并编制施工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施工;竣工后由安全副矿长组织通风、安全及生产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矿井建立避难硐室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

按相关规定对其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或调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完好可靠。

  避难硐室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过期或失效的必须及时更换。

  避难硐室保持常开状态,确保灾变时人员可以及时进入。

  矿井应对入井人员进行避难硐室使用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避难硐室使用演练,确保每位入井员工都能正确使用避难硐室及其配套设施。

5、培训与应急演练

  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煤矿企业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煤矿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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