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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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某县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上级的领导下,在各级业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以促进我县经济发展为主线,围绕“大调解”的目标格局,切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了积极贡献。

我县以“大调解”机制为契机,积极整合法院、公安、信访,工、青、妇等方面的力量,共同协作,及时防范和化解了一批有可能激化及越级上访的案件。

一是在各个特殊时期,召开之前,我们按上级部署,对法轮功涉案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掌握,定期进行教育;二是在矛盾纠纷大排查中,我们加强与公安、信访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发挥各自优势,及时掌握情况,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近三年来,我们共排查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193件,并予及时调处;三是建立完善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我们结合换届后调解员队伍变动的实际,及时制作调解人员信息表模,并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的情况进行填报,为我县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四是举办调解人员培训班,切实提高调解人员业务素质,去年7月份,我们均与县法院联合,对全县调解主任进行集中培训,其后,各司法所又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各种培训活动,使我县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得到增强。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促进我县经济发展,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推进。

目前,我县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59个,其中:

村调委会55个,人民调解员176人。

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司法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初步建立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多级调解组织网络,即:

在乡镇、村建立人民调委会组织,与公安、法院、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动,初步构建了上下贯通、左右连接的调解格局。

部分乡镇每年定期不定期召开调解主任会议,实行以会代训,通过培训、经验交流,提高了基层调解干部的调解能力和业务水平。

同时,在调整和充实调解队伍时,注重把一批有能力、有文化、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调解工作、有责任心的人员吸收到调解队伍中。

据XX年统计,全县高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比XX年增加30多人,所占比例从31.34%提高到37.7%,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

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全县三个镇配备了专门的调解室,要求乡镇调委会建立完备的调解工作台帐和纠纷登记;制定了调解操作规范,对调解庭的设立、调解工作流程、庭式调解流程进行了统一,并将人民调解的任务、原则、程序、纠纷受理范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庭纪律等要求上墙明示予以公开,以体现人民调解的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及不限制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几年来,全县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150件左右,成功率在96%以上。

据不完全统计,XX年全县基层调委会调处各种矛盾纠纷126件,调处成功122件,调处成功率96%,防止矛盾纠纷转化刑事案件23件。

今年1-3月调处民间纠纷12件,排查社会不安定因素9件,防止群体性上访3件。

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了基层人民调解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性突发事件,显示了基层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预防性、长效性的作用。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创新。

我县的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顺应新形势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创新调解工作机制,为推动我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作了有益的探索。

我县的做法还有:

乡镇流动调委会调解机制、综治司法信访部门联动机制、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基层调解与司法审判的衔接机制等。

这些措施、机制的运作,有效地提高了调解的能力和效率。

  二、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格局调整,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实际工作中的困难、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调解的类型增多、难度增大、要求提高。

目前,基层调解的范围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发展到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山林权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资纠纷、拖欠工资、物业管理、环境污染等诸多方面以资源权属、环境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为主的新型矛盾纠纷。

这些矛盾纠纷关系错综复杂,参与人数也呈规模化倾向,而且通过不当方式寻求矛盾纠纷解决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提出了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顺应形势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赋予民调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司法部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赋予了人民调解工作新的历史使命,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同时也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更须引起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职能”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调解组织建设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社区、区域性、行业性等新型调解组织建设目前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断层”和“空档”现象,如我县企业和行业的调解组织覆盖率低,调解组织建设任务相当艰巨;乡镇调解组织有的比较松散,力量单薄,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有的产生程序不规范,且更换频繁,工作熟悉程度及连续性较差。

  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

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目前全县调解员队伍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还有62.3%;不少基层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调解经费严重不足。

目前我县基层调解工作缺乏经费保障,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更是紧张,有的甚至还要倒贴茶水钱、香烟钱;一些地方连制作调解文书所必须的经费都难以保障,更何况是调解员所必须的业务学习资料保障。

由于调解经费难以保障和调解员报酬得不到落实,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指导培训工作还需加强。

尽管我县在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就新时期对调解工作的要求及基层调解需求来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特别是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提高依法调解的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提高调解员专业素质等方面亟待加强。

在落实指导职责,创新培训形式,提高指导效果等方面还需加大力度。

在调解工作理论研究、各类型调解组织建设、拓宽调解工作领域等方面也需加强研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建议由县司法局起草,县政府批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改革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等;成立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经验,分析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协调配合中的一些具体困难;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家喻户晓,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

  健全网络体系、抓好组织建设。

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

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对现有村人民调解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体系和调解员队伍中,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纽带和主导,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不仅要指导村调解工作,还要直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矛盾纠纷以及协调处理跨区域的矛盾纠纷,承担的任务十分繁重。

但目前乡镇调委会主要依托司法所开展工作,由于现有人员严重不足,以致乡镇调委会基本都是兼职人员。

为此建议逐步为乡镇调委会增加专职人员比例,同时探索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目前,要在综治工作进企业的同时,加快企业调解组织的建设步伐,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主对人民调解的认识,要主动上门服务,加强与企业主的沟通,积极指导在企业内建立调解组织,由点及面,逐步推开。

  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

建议逐步试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要结合实际,对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每年至少轮训一次,构建县、镇两级培训网络,大力开展岗位培训、示范培训、素质培训。

法院及法庭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判,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等;探索人民调解员与人民陪审员相互选任制;将一些懂法律、懂政策、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如离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志愿者作为“特邀调解员”,吸收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优化调解队伍结构。

  加强协调,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格局。

要突破人民调解工作单纯群众自治的局限,强化社会联动调处,把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由综治、司法、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配合联动、协力调处社会矛盾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及时总结、推广一些镇的经验做法,建议组建县调解指导中心,指导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

同时,进一步组织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巡回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继续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把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作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最基本、最基础的重要内容来抓。

在巩固、完善、发展人民调解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每季一次例会学习制度、重大疑难纠纷请示汇报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登记统计上报制度、纠纷回访制度、每年一次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考核评比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尽快实现全市人民调解组织“五有四落实”,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适当解决调解办案、培训经费,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人民调解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政法工作的一项内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属于政法经费范畴,建议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的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一是调解办案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调解协议书的制作、交通费、调解场所水电费、调解员报酬补贴等,。

根据基层调解纠纷的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量,设置不同的奖励标准,既可合理解决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基层调解员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的积极性,又可推进办案质量的提高;二是调解员培训经费,按每年至少轮训一次、每次不少于三天的要求,给予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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