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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

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学讲义:

诉讼时效。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

无权代理

司考民法学讲义:

代理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知识点:

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

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概念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2)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但二者有如下区别:

A、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B、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C、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D、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价值定位

属性

客体

始期

弹性

期间届满效果

诉讼时效

维护新事实状态

法律制度

请求权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可变

消灭胜诉权

除斥期间

维护原事实状态

期间

形成权

自权利成立时起算,但目前有很多例外。

不变

实体权利消灭

(3)结合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民法领域中涉及除斥期间的情形有:

A、《合同法》第193条,《物权法》第113条规定的6个月;

B、《合同法》第55条、192条,《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1年;

C、《合同法》第75条、104条规定的5年;

D、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E、解除权、检验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2年、《继承法》第8条规定的20年在性质上也属于除斥期间。

【题例】(2008年真题,多选52题)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1、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

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

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即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亦不同。

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

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得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即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三、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四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

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

(1)时效期间不同。

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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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

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

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1)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

(2)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

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

A、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B、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C、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a、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b、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c、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时的日开始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但在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8)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题例】(06·卷三·单·6)

五、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

A、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B、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A、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B、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C其他。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

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A、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B、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5)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2、诉讼时效中断

(1)概念。

A、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B、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A、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

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

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B、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

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

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

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

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C、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

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

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A、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B、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C、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3、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即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

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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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想的路总是为有信心的人预备着。

2、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强的信念。

——罗曼·罗兰

3、人生就像爬坡,要一步一步来。

——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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