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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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概述
安全阀的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简介
由于安全阀是用在锅炉、压力容器、受压设备或管路上,作为超压保护装置,它的性能好坏,关系到巨额投资的电站设备的安全,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长期正常运行,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质储罐的绝对安全……所以世界各国都对安全阀的设计制造使用管理制定了许多相关标准和法规。
现在我们采用的安全阀法规、安全规程、技术标准介绍如下:
第一小节法规条例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内容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气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八十九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九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检验检测,收取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自2003年6月l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蒸汽锅护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内容摘要)
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
(一)安全阀
第131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
符合下列规定
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
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132条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
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
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133条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
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
第134条蒸汽安全阀的排放量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1.按GB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中的公式进行计算。
2.E=0.235A(10.2p+1)K,
式中:
E--安全阀的理论排放量,kg/h;
P--安全阀入口处的蒸汽压力(表压),MPa;
A--安全阀的流道面积,mm2,可用πd2/4计算,
d--安全阀的流道直径,mm;
K--安全阀入口处蒸汽比容修正系数,按下列计算:
K=Kp·Kg,式中:
Kp——压力修正系数;
Kg——过热修正系数;
K、Kp、Kg按表7-1选用和计算。
表7-1安全阀入口处各修正系数
P/MPa
Kp
Kg
K=Kp·Kg
P≤12
饱和
1
1
1
过热
1
P>12
饱和
1
过热
注:
亦可以用
代替
Vb――过热蒸汽比容,m3/kg
Vg――饱和蒸汽比容,m3/kg
Tg――过热度℃
3.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计算公式及数据计算
第135条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启动时的产汽量。
省煤器安全阀的流道面积由锅炉设计单位确定。
第136条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
第137条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
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第138条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139条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其规格应符合JB2202《弹簧式安全阀参数》的要求。
此时,安全阀应与带有螺纹的短管相连接,而短管与锅筒(锅壳)或集箱的筒体应采用焊接连接。
第140条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
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如排汽管露天布置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时,应加装防护罩。
防护罩的安装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与维修。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
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
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第141条安全阀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
消音板或其他元件的结构应壁免因结垢而减少蒸汽的流通截面。
第142条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弹簧式安全阀应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
(1)脉冲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阀门应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2)用压缩气体控制的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
(3)液压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液压传送系统和电源。
(4)电磁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电源。
第143条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表7-2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省煤器、再热器、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
表7-2安全阀整定压力
整定蒸汽压力/MPa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P≤0.8
工作压力+0.03MPa
工作压力+0.05MPa
0.8<P≤5.9
1.04倍工作压力
1.06倍工作压力
P>5.9
1.05倍工作压力
1.08倍工作压力
注:
①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
对有过热器的锅炉,按较低压力进行调整的安全闷,必须为过热器上的安全阀.以保证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先开启。
②表中的工作压力,对于脉冲式安全阀系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对其他类型的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工作压力。
第144条安全阀启闭压差一般应为整定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当整定压力小于0.3MPa时,最大启闭压差为0.03MPa。
第145条对于新安装锅炉的安全阀及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回座压力。
控制式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检验和开启性能试验。
第146条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检验的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和密封性等。
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如现场校验困难或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此时只对安全阀进行整定压力调整和密封性试验。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
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第147条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排放试验。
第148条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金属铭牌。
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安全阀型号;
2.制造厂名;
3.产品编号;
4.出厂年月;
5.公称压力,MPa;
6.阀门流道直径,mm;
7.开启高度,mm;
8.排量系数;
9.压力等级级别。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试验确定。
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内容摘要)
第八章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安全阀
第98条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
额定热功率小
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
水封存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
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99条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
的1.1倍。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时,安全
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
对于额定出口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装在锅炉上的安全阀的数量及流道直径
可参照下式计算:
式中:
n--安全阀流道直径;
d--安全阀流道直径,cm;
h--安全阀开启高度,m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
C--排量系数,采用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可靠数据,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当h/d≤1/20C=135
当h/d>1/4C=70
PS--安全阀的始启压力(绝对压力),Mpa;
i--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的饱和蒸汽焓kJ/kg;
ij--进入锅炉的水焓,KJ/kg。
第100条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
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
第101条若几个安全阀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不应小于所有安全阀排放面积的1.25倍。
第102条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第103条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污畅通。
第104条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第105条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8-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
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
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样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记录并归入档案。
表8-1
安全阀的始启压力
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小于工作压力+0.07MPa
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小于工作压力+0.10MPa
第106条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1)安全阀型号;
(2)制造编号;
(3)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4)开启高度(mm);
(5)公称通径和流道直径(mm);
(6)公称压力(Mpa);
(7)排量系数。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确定。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内容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规定不适
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章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一节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第二十六条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不锈钢材料。
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二十七条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二十八条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不得采用弹簧式安全阀,应当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三十八条小型蒸汽锅炉本体上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弹簧式安全阀。
水位表与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可以不装阀门。
第四节小型铝制承压锅炉
第四十四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必须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最大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五《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内容摘要)
第四十八条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的主要内容:
1、安全阀:
(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
(3)对于控制式安全阀,除进行上述自动排放试验外还应检验其控制源和控制回路等是否完好、可靠;
(4)检验阀体和法兰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
六《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内容摘要
第七章安全附件
第140条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
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制造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制造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141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
全阀或爆破片装置)。
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第142条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装置,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
装置组合的结构。
采用组合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143条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44条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
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145条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排
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的计算,见附件五。
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第146条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
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即:
Pz≤PPt>Pw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
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第147条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不应低于开启压力的0.8
倍。
第148条固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
的1.05倍,即:
PB≤P
PBmin≥1.05Pw
第149条设计压力容器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选用安全阀、爆破片的依据,应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器铭牌上注明。
第150条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1.安全阀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铭牌上的内容;
(2)制造依据的标准;
(3)检验报告;
(4)其他的特殊要求。
2.安全阀的金属铭牌上应标明下列内容:
(1)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批准书编号;
(2)型号、型式、规格;
(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MPa;
(5)阀门流道直径(阀座喉径),mm;
(6)排量系数;
(7)适用介质、温度;
(8)检验合格标志、监检标志;
(9)出厂年月。
第151条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
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152条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
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
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截面
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
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
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
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
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153条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第154条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在用压力容器
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未作规定的,由检验单位提出检验方案,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
验)。
爆破片应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
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第155条安全阀的校验单位应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员、校验装置、
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校验人员应具有安全阀的基本知识,熟悉并能执行安全阀校验方面的有关规程、标准并持证上岗,校验工作应有详细记录。
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出具校验报告书并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第156条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
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应到场确认。
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
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
在校验和调整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