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002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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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本细则未载明的其它内容,依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非本市注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相应服务机构,应提交服务机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四)提交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认定材料;

 (五)提供已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证明材料;

(六)提交服务机构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提交服务机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八)提交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在1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网络数据接入本市监管平台,并测试合格;

(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地勘查申请人办公场所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审核时限要求,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市政务局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网约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未通过审核的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须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定经营协议.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 车辆登记证书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四年;

(三) 燃油车辆以车辆购置计税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排气量不小于1.6 L或1。

4 T,发动机功率在90千瓦以上,轴距在2600MM及以上,排放达国四标准;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购置计税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排气量不小于1.4L或1.2T,发动机功率在70千瓦以上,距在2600MM及以上;

纯电动车续航里程在250公里以上;

且价格明显高于巡游车;

(四)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其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JT/T794相关规定,具有应急报警和运行时段轨迹搜索回放功能;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巡游车保额、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险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六)车辆配备驾驶主副座安全气囊,安全带未系提示,ABS防锁死刹车系统,EBD/CBC制动力分配系统,EBA/BAS刹车辅助系统;

(七)有符合要求的网约车标识,并保持完好;

  (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只能注册一辆网约车,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必须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巡游车合作经营者,不得新增注册网约车,确需注册网约车的,其名下巡游车须退出巡游车市场,按网约车相关规定申请注册;

同一辆网约车注册驾驶员不超过2人。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则上由网约车经营者统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

  第十七条 网约车注册登记的办理流程.

(一)网约车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税收缴款书、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按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查验,对符合要求的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相关营运转非营运证明材料,车辆所有人持证明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地户口或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培训机构考试合格;

(六)具有熟练使用预约服务终端应用程序技能。

第二十条驾驶员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2、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培训机构依驾驶员申请,将驾驶员申请材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核查.经核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对是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申请或不准予申请通知书;

 (三)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网约车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培训,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网约车经营者聘用取得从业资格驾驶员的,由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

从业资格注册完成后,经营者方可安排驾驶员上岗。

第二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由网约车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网约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经营合同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2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

第五章 运价和经营期限

 第二十四条网约平台公司应结合巡游车运价结构和标准,综合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成本等因素,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实行无偿使用,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车辆经营期限届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终止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在经营期限内,因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终止经营许可。

第六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除符合《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外,网约车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并随时对线上线下车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线上线下车辆人员一致;

  (三)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四)经营者必须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五)落实车辆技术主体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所属车辆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六)保证车辆配备的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设施装置在线上运行正常,与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共享实时传输动态数据;

 (七)网约车经营者开展合乘小客车业务的,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自愿互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提供服务;

(八)网约车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网约车经营者方可提供线上运营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除符合《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外,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一辆网约车不得加入多个网络预约平台;

(二)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三)网约车驾驶员不得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不得在火车站、客运站、医院、住宅小区等客流集散地定点排队候客;

 (四)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网约车驾驶员应按照非现金支付结算规定提供运营服务;

 (六)驾驶员应向乘客提供乘车税务发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除符合《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履行以下规定:

  

(一)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提升协调监管效力和治理能力;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与网约车、合乘车平台信息共享,推进智慧交通应用;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

 (四)公安部门应当依法积极预防、制止和惩治网约车营运过程中的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网约车经营者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应及时处置,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须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及时清理退出;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及时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实现平稳过渡。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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