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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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
附件
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职务
电话、手机号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年月日-年月日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适用时)
证书有效期
年月日-年月日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适用时)
证书有效期
年月日-年月日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3(适用时)
证书有效期
年月日-年月日
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
证书有效期
年月日-年月日
检查组人员名单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163》号令条款及对不符合项的处理意见
检查要点/说明
检查结果(符合、不符合或不适用)及描述(包括作为证据的材料名称、清单,文件号等)
1
依法设立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持有下列之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证书。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经营范围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3.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处于有效期内。
4.资质认定证书所用名称、地址与法人登记、注册文件一致。
5.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应持有下列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1)设立该检验检测机构的证明文件;(行业主管对国家质检中心、行业质检中心的设立文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国有科研企业、建筑工程类企业对其内部组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授权文件;检验检测分公司的工商注册文件)
2)所在的组织是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3)该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法人单位内应有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4)所在法人单位授权该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开展检验检测,独立建立、实施、改进管理体系的文件;
5)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
2
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认定。
2.检验检测多场所应与所在组织同时获得资质认定。
3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含: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不满足要求的)。
3.证书暂停期内,不能对外出具检测报告。
4
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人力资源、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实际情况与申请时的情况一致,具体包括:
(1)检验检测机构人力资源信息真实;
(2)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总数及产权状况信息真实;
(3)面积及场地产权状况信息真实;
(4)多场所名称地点信息真实;
(5)法人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等信息真实;
(6)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信息真实。
5
相关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5.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6
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
1.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如下措施,并传达到所有员工
1)应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方式公布承诺: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3)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人员应有不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声明)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
2.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7
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1)按规定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开展监督检查自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2)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应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社会责任报告;
3)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不得虚假。
8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
检查机构的分包检验检测规定,追溯其分包的规范性、合法性:
1)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接受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及其资质认定情况);
3)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与分包方签署分包协议文件(分包合同);
5)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合法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6)机构应制定分包管理程序,对分包方定期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正确选用。
9
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国家级资质认定机构要参加认监委相关A类能力验证计划)。
10
接受监督检查资质认定部门
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
11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依据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追溯其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等:
1.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2.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但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3、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评审人员仍然确认并推荐其检验检测能力。
12
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
抽查本评审周期内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验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1.原始记录支持报告的一致性;
2.关键记录信息的可追溯性:
1)正确使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标准物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查验溯源记录、确认记录、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
2)在符合要求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检验检测(查验识别环境条件要求、配备设备设施及控制文件、监控记录);
3)实施检验检测的人员能力经机构考核确认;
4)原始记录信息完整,能够复现检验检测活动,符合检验检测标准的要求;
5)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有可追溯的关联编号;
6)检验检测所检查依据的标准、检验检测项目、所使用的样品符合与客户约定的要求、标书、合同。
7)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13
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抽取本评审周期内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核查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1.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2.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含空档期)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3.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址出具数据和结果;
4.授权签字人签字不得超出资质认定批准的授权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5.不得擅自使用未经资质认定的新标准(含更新的标准)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6.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14
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抽取本评审周期内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查验是否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1.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2.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3.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应当在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
15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核查检验检测报告的以下内容:
1.注明检验检测依据;
2.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4.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5.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报告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的,应在报告中显著位置注明“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或者类似描述。
16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
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
1.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
2.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17
具有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
检查机构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及自查情况。
18
盲样考核(现场目击试验)
按照盲样说明书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