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营建署办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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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营建署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 内政部营建署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内政部营建署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营建署(以下简称本署)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署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署署长综理署务,副署长襄理署务,并设左列各组(室):

  

  一综合计划组

  

  二都市计划组

  

  三国家公园组

  

  四国民住宅组

  

  五建筑管理组

  

  六公共工程组

  

  七秘书室

  

  八人事室

  

  九会计室

  

  第4条 

  

  综合计划组职掌如左:

  

  一关于全国土地综合开发计划之策划事项。

  

  二关于区域计划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区域计划之调查规划及审核事项。

  

  四关于区域计划建设之策划督导推动事项。

  

  五关于区域计划与都市计划之配合协调事项。

  

  六关于全国地形资料之搜集及整理保管事项。

  

  七其他有关综合开发及区域计划事项。

  

  第5条 

  

  都市计划组职掌如左:

  

  一关于都市发展政策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都市计划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都市计划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都市计划之督导事项。

  

  五关于新社区、新市镇建设计划之审核督导事项。

  

  六关于都市更新计划之审核督导事项。

  

  七关于都会区建设之规划、协调、推动事项。

  

  八关于都市建设经费之协调事项。

  

  九关于都市计划书图之整理与保管事项。

  

  一○关于都市计划与区域计划之配合协调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都市计划事项。

  

  第6条 

  

  国家公园组职掌如左:

  

  一关于国家公园区域之选定、变更或废止事项。

  

  二关于国家公园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国家公园之勘查、规划事项。

  

  四关于国家公园之建设与管理督导事项。

  

  五关于野生动物及自然演进生长之孑遗植物之保护事项。

  

  六关于协助学术机构在国家公园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事项。

  

  七关于国家公园内兴建观光设施等事项。

  

  八关于涉及国家公园旅游之交通、观光等协调事项。

  

  九关于保护自然环境规划及协调事项。

  

  一○其他有关国家公园事项。

  

  第7条 

  

  国民住宅组织职掌如下:

  

  一关于国民住宅政策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国民住宅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中长程国民住宅兴建计划之拟订事项。

  

  四关于直辖市、县(市)及其他政府机关年度国民住宅兴建计划以及奖

  

  励民间投资兴建国民住宅计划之审定等事项。

  

  五关于兴建国民住宅所属公有土地之协调拨供及私有土地之征收购买、

  

  合建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劳工住宅、农民住宅之兴建推动事项。

  

  七关于眷村改建国民住宅之协调事项。

  

  八关于兴建国民住宅资金之统筹、调度及协调事项。

  

  九关于国民住宅兴建工程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关于国民住宅建材标准化及房屋工业化之推动事项。

  

  一一关于国民住宅社区维护管理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关于建筑投资业管理与辅导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国民住宅事项。

  

  第8条 

  

  建筑管理组职掌如左:

  

  一关于建筑管理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建筑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建筑技术、建筑构造、设备及材料品质,规格之研究改进与审核事项。

  

  四关于各种标准建筑图样之制订与审核事项。

  

  五关于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安全检查之督导事项。

  

  六关于违章建筑处理之督导、考核事项。

  

  七关于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建筑事业之审查事项。

  

  八关于建筑师之登记管理事项。

  

  九关于建筑师及其从业人员之出国审核事项。

  

  一○关于建筑专业技师签证之策划管理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建筑管理事项。

  

  第9条 

  

  公共工程组职掌如左:

  

  一关于市区道路规划建设之督导事项。

  

  二关于公共工程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工程受益费征收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自来水事业之管理督导事项。

  

  五关于公有营缮工程招标制度之推行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保留地兴辟计划之督导事项。

  

  七关于下水道兴辟之策划、督导事项。

  

  八关于营造业、土木包工业管理事项。

  

  九关于营造业、土木包工业及其从业人员之出国审核事项。

  

  一○关于钻探业、凿井业、水管承装商之管理事项。

  

  一一关于市区公园管理及兴辟督导事项。

  

  一二关于工程顾问公司之管理与督导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公共工程事项。

  

  第10条 

  

  第四条 至第九条所列各组依其职掌视实际情形分科办事。

  

  第11条 

  

  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署公文之收发、缮校、用印、分发事项。

  

  二关于本署机要文电处理及印信典守事项(由第十六条六款移列)。

  

  三关于本署公文时效管制及改进事项(增订)。

  

  四关于有关业务会议之协办及署务会议之筹议纪录事项(增订)。

  

  五关于本署公用车辆设置标准订定及车辆之购置、报废、保养、管理事项。

  

  六关于本署员工实物配给之请领核发事项。

  

  七关于本署财产之登记、管理、物品之采购、保管、分发及现金出纳、员工薪津之领发、有价证券之保管事项。

  

  八关于本署档案管理事项及文件报告之编印事项。

(原第十一条六款文字修正增订为后段。

  

  九关于本署厅舍及眷舍之营建分配管理事项。

  

  一○关于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文书处理及总务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关于本署组织编制、职位归级及管理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职员任免、迁调、铨叙、俸级、奖惩、考绩、退休、资遣、抚恤之核办事项。

  

  (三)关于职员差假、勤惰之管理及工作、品德之考核事项。

  

  (四)关于职员待遇、补助费、福利、互助及保险之核办事项。

  

  (五)关于职员训练、进修、考察、人才储备、人才调查及人力规划之拟办及审核事项。

  

  (六)关于控案之调查处理及职员与眷属出入境之核办事项。

  

  (七)关于人事资料之管理、登记、查报、统计分析及表报之编报事项。

  

  (八)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及人事革新之建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二人事查核:

  

  

(一)关于保防业务工作计划之拟订,保防人事人员之管理事项。

  

  

(二)关于维护公务机密之推行及泄密案件之调查处理事项。

  

  (三)关于员工忠诚调查及员工与眷属出入境之查核事项。

  

  (四)关于政风调查资料搜集处理事项。

  

  (五)关于维护公务机密之讲习宣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保防及安全事项。

  

  第13条 

  

  会计室职掌如左:

  

  一关于预(概)决算之编制分配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预算科目流用、变更计划及追加(减)预算之申请事项。

  

  三关于会计凭证之审核、记帐凭证之制作、簿籍之登记结算、会计报告

  

  之编制、会计档案之整理保管以及会计凭证之送审事项。

  

  四关于绩效报告之编制事项。

  

  五关于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议事项。

  

  六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管理、编报分析事项。

  

  七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4条 

  

  署长之权责如左:

  

  一关于本署政策之研议、工作计划方案之拟定事项。

  

  二关于本署法令规章之研订、修正、废止、核释之拟议事项。

  

  三关于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四关于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项。

  

  五关于所属九职等以下人员之依法任免、调迁、奖惩事项。

(主计人事人员除外)

  

  六关于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七关于部次长交办事项。

  

  第15条 

  

  副署长之权责如左:

  

  一关于营建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二关于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关于重要报告、公文稿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四关于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关于署长交办事项。

  

  第16条 

  

  主任秘书之权责如左:

  

  一关于营建重大决策建议事项。

  

  二关于各组室业务之督导策进及法规研订、修正、解释、协调事项。

  

  三关于各组室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档案管理之督导事项。

  

  四关于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五关于业务研究发展及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六关于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17条 

  

  组长、室主任之权责如左: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关于本组(室)业务有关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三关于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事项。

  

  四关于所属人员考核之拟议事项。

  

  五关于依照本署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迳行处理事项。

  

  六关于署长、副署长交办及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第18条 

  

  副组长之权责如左:

  

  一关于本组业务之建议改进事项。

  

  二关于重要报告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重要公文之撰拟及稿件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长官交办事项。

  

  第19条 

  

  专门委员、技正之权责如左:

  

  一关于工作计划及重要方案之研订审议事项。

  

  二关于营建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三关于法规之整理及编纂事项。

  

  四关于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长官交办事项。

  

  第20条 

  

  科长依其职掌,处理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本科计划方案、工作报告之拟议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科法令疑义、解释之拟议事项。

  

  三关于本科业务之策划改进事项。

  

  四关于所属人员之指导监督及考核事项。

  

  五关于长官交办事项。

  

  第21条 

  

  秘书、视察、科员处理公务,以其承办业务范围,负其责任。

  

  第22条 

  

  本署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3条 

  

  本署署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以副署长、主任秘书、组室主管、直属各单位首长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4条 

  

  本署每年召开营建业务检讨会一次,于年终举行,必要时得召集临时检讨会。

  

  第25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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