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总工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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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万元)

自付额

1≤¥<3

3≤¥<5

5≤¥<8

8≤¥<10

¥≥10

救助比例

20%

25%

30%

35%

5万元

本单项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受助者不得再申请;

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申请者,可重复申请,但提供的医疗票据必须是新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往申请所用的医疗票据不得用于重复申请,一年内救助合计不得超出最高额度。

2.工会会员直系亲属(仅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后生活仍难以维持的,依据其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经审核后给予相应救助。

10%

15%

3万元

本单项最高救助金额为3万元,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受助者不得再申请;

3.因特殊困难超出上述救助额度的,须经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按照相关评审程序研究决定。

(二)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救助

工会会员本人或家庭因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依法享受有关部门经济补偿后,本人或家庭仍有较大损失和特殊困难的,依据其损失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救助。

(三)其他救助

其他救助是指经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按照相关程序认定需要帮扶救助的其他事项或开展的其他项目,救助内容和标准经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一)凡符合本基金救助条件的工会会员,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大兴区职工应急救助专项温暖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享受大病救助的,需提交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的复印件;

3.申请意外灾害救助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其他困难救助的,按照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决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证明。

(二)经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办公室。

(三)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复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并在北京市温暖基金会网站上公示评审结果。

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拨打基金会电话(65592707)查询受助情况。

第八条救助金的发放与领取

(一)受助人领取救助金时,须填写《“大兴区职工应急救助专项温暖基金”救助金发放凭证》,并在凭证“领款人”处签名;

发放凭证的“受助原因”栏应根据受助人实际情况填写“重大疾病”、“突发事件”、“意外灾害”等原因;

受助人无法签名的,可由家人、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签。

由单位(工会)代发的,工作人员应在“经办人”处签名。

发放凭证由基金会收回保管,作为专项基金的入账凭证。

(二)申请医疗救助的,对医院无欠费的受助人,基金会将救助金发放给受助人;

对医院尚欠费的受助人,须提供医院账户,基金会将救助金打入其指定的医院账户。

(三)通过“京卡·

职工互助服务卡”发放救助金的,须提供受助人本人的京卡卡号,基金会核实后,通过北京银行发放救助金。

第九条基金使用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执行,由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办公室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大兴区职工应急救助专项温暖基金”的资金管理按照北京市温暖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执行。

第十一条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每年度结束前,北京市温暖基金会负责出具专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将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呈报捐款人,并在北京市温暖基金会网站进行专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使用办法经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批准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管理使用办法由大兴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大疾病的救助种类。

2.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的救助范围。

3.“大兴区职工应急救助专项温暖基金”救助申请审

批表。

4.“大兴区职工应急救助专项温暖基金”救助金发放

凭证。

重大疾病的救助种类

工会会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现患有下列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的,可按本基金规定申请救助金。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包括以下恶性肿瘤疾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3)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个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种以上障碍: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X109/L;

②网织红细胞<

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X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二十六、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二十七、严重的I型糖尿病

严重的I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二十八、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该类疾病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u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ul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

①抗dsDNA抗体阳性;

②抗Sm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C3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消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

三十、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三十一、其它特殊病例

其它特殊病例由本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视具体情况决定。

附件2:

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的救助范围

工会会员本人或家庭因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造成人身或家庭重大损失的救助范围:

一、交通事故

(一)根据公安交通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认定书;

(二)按照公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共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赔付后,自付部分清单证明。

二、火灾事故

(一)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本人因火灾造成人身重大伤害治疗费用自付部分的有效证明;

(三)火灾发生后,一旦公安、公安消防机构作出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其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在救助范围内。

三、其它人身伤害

其它因突发事件造成个人人身伤害的,在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视情况决定。

附件3:

 

“大兴区职工应急救助专项温暖基金”

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所在单位: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监制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照片

(一寸)

参加工

作时间

是否参

加医保

疾病名称

(注明患者)

患病时间

灾害类别

灾害时间

当年医疗费用总额

基本医疗报销金额

补充医疗报销金额

工会互助保险

报销金额

当年医疗费自付额

医院是否欠费

□否□是医院欠费金额:

是否有“京卡·

职工互助服务卡”

□无□有京卡卡号:

病情概要

意外灾害概况

其他救助概况

职工家庭情况

关系

所在单位

是否独生子女

工资收入

是否以患者工资为生活来源

资格核查情况(内容包括时间、方式、结果等):

核查单位(公章):

核查人签字:

核查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推荐单位(工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负责人联系电话:

以下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填写

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办公室意见

拟发放金额:

年月日

专项基金项目执行组意见

同意发放金额:

发放方式:

(公章)

附件4:

救助金发放凭证

受助人姓名:

受助人单位:

受助原因:

救助金额:

领款日期:

领款人签名:

领款人联系方式: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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