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1883教育法学04试点作业参考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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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所有网上作业除电算化会计外其余都可提前完成,但不能延后完成,请在5月30日前一次完成所有作业,以便老师及时评阅统计;

本门课程实行网上作业及期末考试双及格和,没完成作业期末考试成绩无效。

01任务14春季学期教育法学学习周期

01任务_A

一、判断题(共5道试题,共10分。

01-05:

ABAAB

二、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

BCCAC

06-10:

ADCDB

三、多项选择题(共5道试题,共10分。

01、ACD02、ABD03、ABC04、BD05、ACD;

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2分)其主要包括:

(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主要指我国的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主要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受教育机会平等;

二是指应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发展教育事业;

(4)教育的终身制原则:

主要指应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10分)

2.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答案要点】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在教育活动中,一定的教育和受教育主体被分别赋予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但若没有受教育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则教育权也就如同虚设。

(4分)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无论是教育权还是受教育权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担负着一定的义务。

而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往往与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

反之,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往往与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

(4分)(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权是人民赋予教育权主体的权力,如果教育权主体滥用权力,则会导致侵害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如果不合理设定教育权力,则会导致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

(4分)

五、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16分。

请结合实际说明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答案要点】1.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

(2分)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有多个方面。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1)明确教育发展的轨道。

依法治教既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也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为此,必须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将教育从主要依政策治教、依人治教转变到依法治教的轨道上来。

(2)保证教育教学秩序。

在提出依法治教的口号之前,我国主要是依靠政策,有时主要是依靠人治来管理教育事业的。

甚至某个领导人的一句话就能决定教育的命运,出现了以党代政、以人代政、以权代政的情况。

这种管理教育的方式造成了很多错误的决策,使教育秩序混乱,发展受到影响。

实践证明,为使教育管理更加有效,必须依靠法律,以确保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

(3)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从事教育活动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以及相关的教育机构,都必须把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

例如,学校的设立、招收学生、管理学生、教育教学、教育经费、教师资格等等,在处理这些相关问题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去做。

如法律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我们就必须遵守法律,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

对不符合教师资格的人,不能聘任为教师,等等。

(4)保障教育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在依法治教的进程中,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为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5)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教育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为此,对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对违法者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惩处。

(6)提供法律救济。

依法治教不仅要知法、懂法,并且要守法、护法,同时还要执法、用法,要增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为受害者寻求适宜的法律救济途径。

(10分)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论证。

能否拒收家境贫寒的学生入学?

【案情】

2006年7月,12岁的刘鹏毕业于某工业大学附属小学,经市招生办分配到该工大附中,并下发了入学通知。

但工大附中拒绝无条件接收刘鹏入学,校方的理由是:

根据学校规定,像刘鹏这样的工大第三代子弟升入初中,需要交纳3000至3200元的赞助费,并决定举行初中招生考试。

刘鹏由于家境并不富裕,交不起这笔钱,被迫在家失学达一年之久。

2007年4月30日,小刘鹏拿起了法律武器,捍卫自己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

受案后,法院给予了高度重视,办案人员从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成长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找有关部门调查、走访。

并责令被告工大附中立即接受刘鹏入学。

就在开庭的前一天,工大附中领导在充分认识自身错误的基础上,真诚、无条件地接受了刘鹏入校。

考虑到问题已圆满解决,刘鹏也主动撤回了起诉。

试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答案要点】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

(1)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学校不得妨害刘鹏行使这一正当权利,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2)《教育法》规定:

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由此可知,刘鹏状告工大附中的行为符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义务教育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由此可知,学校的行为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刘鹏的受教育权。

(10分)2.本案中,工大附中领导虽然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真诚地、无条件地接受了刘鹏入学。

但其行为已造成刘鹏失学达一年之久,理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给予刘鹏一定的经济补偿,学校有关领导也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6分)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1)学校应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2)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1任务_B

AAABB

DABCD

BACDB

01、AD02、BCD03、ABD04、ACD05、ABC;

四、简答题(共2道试题,共24分。

1.简述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答案要点】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行教育法、健全教育法制、完善教育法学科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具体表现在:

(1)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教育法。

了解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

(2)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呈现出较好的景象,并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也不能否认现行教育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教育法学研究的影响。

为此,学习教育法学、完善教育法学科更为重要。

(3)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依法治教的需要。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既是教育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

学习教育法学可树立依法治教观念,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注:

上述3个要点各占4分]

2.

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答案要点】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3分)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3分)其中,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必须”、“应当”、“义务”等字样;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样;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既不要求人们做出某种行为,也不禁止人们做出某种行为,而是授权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得”等字样。

(6分)

结合实际,谈谈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1.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4分)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1)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人的应有权利。

我国和国际社会都普遍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而人权是权利的一般形式,是人的应有权利,即人人都有资格平等享受这项权利,其既不因人自己或家族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理念、国籍、出身、财富、或其他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也不会因法律的存在而存在,更不会因法律的消失而消失。

并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中。

(2)公民的受教育权已成为一种法定权利。

为切实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使,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了相应规定,以使公民应有的受教育权赋予法律效力,成为法定权利,如有侵犯公民受教育权行为的发生,则受教育权主体有权依法求得帮助和请求国家强制力依法处理。

(8分)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六、案例分析题(共1道试题,共20分。

教师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案

某校初中教师林青信奉某宗教,其本人每天进行祷告等宗教活动,并佩带宗教饰物。

他还经常在课堂上向学生宣传宗教,并劝说学生信奉该宗教。

学校领导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其谈话,进行教育,并告诫他不准向学生宣传宗教,但林青不听。

学校领导欲将其解聘,但林青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信仰宗教的自由。

【答案要点】1.本案中,教师林青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以及《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1)《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清楚地表明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与此同时,《教育法》还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由此可知,林青对学生宣传宗教是违反上述原则的。

(2)《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而林青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未能很好地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滥用了国家赋予的教育权。

(10分)2.本案中,学校并无过错。

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要求,学校在教育工作中,不能强制教师或者学生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也不能歧视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学生和教师,无论信教与否,他们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

在此案件中,学校领导多次找林青谈话,不是劝他不信教,而是进行教育,告诫他不准向学生宣传宗教。

但林青却对学校的说服教育置之不理,仍然进行宗教宣传,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解聘该教师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教师的宗教信仰自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6分)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1)教师应认清自己作为教师的特殊身份,遵守法律对其作为公民和教师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教育权。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当行为。

01任务_C

BABAB

DCCAB

BBCAD

01、ACD02、CD03、AC04、ABD05、CD;

1.简述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案要点】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3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其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

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其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

三是法律责任。

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9分)

2.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案要点】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2分)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2)法律: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

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公共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1.《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分)2.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教育不仅能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还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素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

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

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已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再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对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分)3.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的教育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法》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教育法》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

第三,《教育法》规定: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官方语言文字之一,也是国际认定的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

因而,将汉语言文字规定为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人和地区的教学需要,也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同时,允许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这既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又给予其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6分)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教师挖苦学生,学生被迫辍学

某校初二(3)班的班主任齐老师讲课很认真,但为人却十分傲慢,对学生更是不客气,讽刺、挖苦学生是常事。

该班一女生徐莲平时学习很刻苦,但脑子反应比较慢。

一次,她被齐老师提问,未能回答上来,齐老师当场就是一顿讽刺:

“哼,象你这样的还想上大学?

我看你就能上家里蹲大学,修理地球系,拉锄钩子专业……”。

惹得全班哄堂大笑,而徐莲却抬不起头来。

一时间,齐老师的话被同学们竞相传开了,徐莲成了众人的笑柄,她丧失了继续学习的信心,回到家又哭又闹,死活也不肯再去上学了。

一周后,徐莲退学了,而齐老师却在班上公开讲:

“她早就该回家,再学也是白废!

试依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1.齐老师的言行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徐莲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1)《教师法》中明确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而齐老师则缺乏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未能履行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职责和义务,讽刺、挖苦学生,给徐莲的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

(2)《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为此,齐老师不得因徐莲学习困难而进行讽刺挖苦,迫使其提早辍学,从而剥夺她的受教育权。

(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而齐老师的言行显然是对徐莲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她的人身权。

(10分)2.本案中,齐老师应承担主要的行政责任,主动向徐莲赔礼道歉,并劝其返校复学。

而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发现与制止齐老师的不良行为,因而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行政责任。

为此,学校应及时对齐老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错误,向徐莲赔礼道歉,并从此杜绝讽刺、挖苦学生等违法行为。

同时,学校也负有动员徐莲返校复学的责任,以保证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1)教师应切实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各项合法权利。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个别老师的不良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3)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01任务_D

ACBCB

ADCDD

01、ABC02、ABD03、ABD04、AD05、BD;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答案要点】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4分)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

(3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5分)

2.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

【答案要点】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教育权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社会、家庭的利益;

而受教育权则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受教育者的利益。

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的法定权利,就是法律所赋予二者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具体表现为行使权利的资格和享受权利的资格。

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注:

以上3个要点及其简要说明各占4分】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4分)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其中,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

(4分)

(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教育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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