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楼弱电合同完整版改二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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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与二次精装修同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2、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此合同价款为包干价,已包括招标图纸范围内的总包配合费、人工、材料、安装、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运输、装卸保险、调试、维护、管理、利润、税金、风险、责任以及工程施工期间可能引起的政策、施工环境和材料市场的变化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详细设备报价清单详见附件。

 六、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的支付及调整

 本合同包含内容指招标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以下: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因设计变更,等其它发包方原因增减工程,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3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拒绝该项调整。

2、工程预付款

  在本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本合同工程款的__10__%(即RMB肆万贰仟玖佰元整),作为本工程预付款。

3、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每月25日向甲方现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进度情况,经双方现场代表确定本月完成工程量作为进度款的结算依据。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时间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次月10号前支付至当前的月进度的85%。

(2)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停止施工通知书,发出通知书5日后发包人仍不支付款项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工程余款支付方式及时间

竣工合格后3日之内办理结算。

结算时扣留结算金额的3%在竣工验收24个月后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无质量缺陷及无违约行为后无息支付,如竣工验收结束二年内存有任何质量缺陷或违约,该余款相应扣减,并不影响承包人依合同条款承担违约及保修责任。

6、发票

以上各期款项,应由承包人先行向发包人出具发票后,发包人在7天内支付(节假日顺延)。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三方各执一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叁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三方履行完毕止。

十、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使用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该项目竣工后的最终使用人。

本合同内有关竣工验收后的条款履行,由承包人和使用人双方执行,发包人除保留产权权利外,其在合同中的相关竣工验收后的权利和义务均全部转移至使用人;

承包人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维护、保修的责任,均由使用人进行监督管理。

使用人认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没有履行好相关义务的,发包方将根据情况扣除尾款部分或全部金额。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9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本合同条款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成都市现行有关规范

  4、图纸

  4.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2套峻工图纸.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项目经理和工程师

  5.1项目经理姓名:

_____何希茂______职务:

___项目经理_______

  5.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4工程师姓名:

蒋华____职务:

_电气工程师________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5.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5.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5.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顺延延误的工期。

5.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6.2发包人未能履行6.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金额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按照技术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及保修,并负责布置施工现场,按发包人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施工及负责临时设施的施工,并承担施工用水、电费;

(4)协助发包方办理相关引入星光传媒外线的手续;

(5)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电、便道,并清除妨碍施工的障碍物;

(6)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要求及图纸等技术材料,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做好各项施工组织工作;

如需承包人设计的工程无法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解除合同,即从总价中扣除相关金额。

(7)严格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及现行国家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按照行业标准及省、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8)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防护,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责任。

应负责己方人员的工资、社保、食宿等所有费用,为己方进入工地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承担己方人员及本工程的安全、质量责任。

(9)在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承包人应做好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10)保证施工现场达到文明工地标准,并协调现场周边关系,及时工完清场。

如不能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则视为违约;

(11)承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工程相关规范,视为违反本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合同签定后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供发包方审核,其中如有内容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规定(包括四川省、成都市)不一致的,以现行规定为准。

发包人10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0、工期延误

10.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10.2承包人在10.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1、工程竣工

  11.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1.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2、工程质量

  1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抽签决定质量检测机构。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检查和返工

  13.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3.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5、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工程调试验收

  16.1双方约定:

工程调试验收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6.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调试开通条件,承包人组织系统验收,并在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验收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报告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工程验收提供必要条件。

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报告记录上签字。

  16.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应承认验收报告记录。

  16.4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验收达不到要求,承包人须自行修改设计并重新安装。

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不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验收达不到要求,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并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验收不到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验收,并承担重新安装和验收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报告记录上签字,验收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报告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施工

  17、安全施工与检查

  17.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8、安全防护

  18.1承包人在高空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材料设备供应

  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合同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指定的工程师清点。

  21.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更换二次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还发包人所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

21.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材料进场后,若发包人事后发现承包人所提供材料系伪劣产品,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重新更换、安装合格产品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需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包人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

 七、工程变更

22、工程设计变更

22.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4、确定变更价款

  24.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4.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4.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向承包人发出不同意变更价款的通知,并按本合同条款第3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4.4工程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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