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偏远山区贫困农村突出问题市委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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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偏远山区贫困农村突出问题市委文件

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偏远山区贫困农村突出问题的

实 施 意 见

(中共晋城市委五届四次全体会议2008年12月30日通过)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了持续、快速、全面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但由于自然条件、历史欠账等诸多原因,目前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贫困村仍有510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22.29%;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2453元,只占全市平均数4435元的55.31%;至今仍有364个村未用上安全饮用水;328个村的低龄段孩子要到外村上学;193个村还没有卫生所;51个村未通水泥(油)路;307个村没有集体经济收入,债务平均高达近60万元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市和谐发展步伐。

为了有效解决偏远山区贫困农村这些突出问题,经市委五届四次全委会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偏远山区贫困农村的突出问题,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突破口,摆上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村制宜,分层推进,多管齐下,组拳出击,强力推进“破穷障、改穷业、挪穷窝、挖穷根”的综合性扶贫开发,切实改善贫困农村自我发展基础条件,大力提升贫困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开始集中利用3-5年时间,基本解决510个偏远山区贫困农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基础设施显著改善、社会事业明显进步,发展能力明显进步。

90%以上的村纳入区域特色产业布局,60%的农民加入各类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农民增收能力显著增强;基本解决贫困村饮水安全问题,挑水距离控制在800米以内;基本解决低龄段小学生上学远问题,基本消除群众反映强烈的“陪读成本过高现象”;村医疗卫生所合理建制,基本消除群众就医难和“吃药打针远程现象”;“村村通”公路扫尾工程进一步提速,具备通车条件的村基本实现通水泥(油)路;公共财政合理配置,贫困农村低保、合作医疗各类补助高标准、广覆盖;农村干部待遇有较大幅度提高,农民自主创收能力有较大幅度提升,贫困农村面貌有较大改善。

   

(二)主要任务

 

   1.制定贫困村发展规划。

立足贫困村资源禀赋、经济水平等现实村情,统筹县域规划、乡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以脱贫解困、基本达小康为目标定位,按照主导产业特色化、基础设施配套化、村庄建设宜居化、公共服务基本化、生态环境优美化、村庄自治民主化的总体要求,为贫困农村制定科学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发展区域特色产业。

依托当地“名、特、优”产业产品基础,借助帮建单位人才、技术、信息优势和帮扶企业资金、管理优势,建立适度规模种养殖基地,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发展的要求,发展符合当地资源和环境条件、市场前景好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各类农副产品销售市场以及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发展现代农村物流业。

积极开发“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打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力争实现每个贫困家庭至少转移就业1人的目标。

   3.发展农村公共事业。

合理布局和完善标准化寄宿制小学,落实好教师待遇、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和经费保障,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平等就学,完成学业。

新建和完善一批村级卫生室(所),定向免费培训乡村医生,妥善解决乡村医生补贴问题,为农民提供安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

广泛开展助医、助学、助残、助老、助孤、捐赠、认领等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活动,对没有劳动力或劳动力丧失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会救助,保障农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4.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完善水、电、路、电视、网络等村级基础设施,完善图书室、文体活动室、超市、浴室、小广场、小公园等公共服务硬件设施,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5.提升农民整体素质。

依托帮扶单位的技术、资源优势,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和转移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

   6.加强村级组织建设。

健全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村务公开、财务监督、“一事一议”等民主监督制度,营造村干部团结干事、村民齐心协力建设新农村的浓厚氛围。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财政扶持机制

   1.按照“存量适度调整”的原则,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年度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有计划地向偏远山区贫困农村倾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财政支农项目编制时,立足于偏远山区贫困农村的比重要高出上年的20%以上;偏远山区贫困农村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准入“门槛”要比一般标准降低20%以上;各类用于偏远山区贫困农村的扶持资金标准要高于一般标准的20%以上。

   2.按照“增量重新分配”的原则,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从上年度正常超收财力中切块安排60%的资金投向农村,其中用不少于20%的资金设立扶持解决偏远山区贫困农村突出问题专项资金。

   3.县(市、区)根据各自县(市、区)情建立“以煤补农”专项资金。

在全市市营以下煤矿按产量在税后利润中按每吨2-5元标准收取“以煤补农”专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偏远山区贫困农村集中的县域和突出问题比较集中的区域。

中央、省属驻市煤炭企业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结对帮建贫困村。

政府要推动市县企业特别是煤矿企业直接帮扶贫困村。

   4.财政扶持资金和“以煤补农”专项资金使用的方法是贴息、补助、拨款和“以奖代补”。

财政支持贫困农村公益性项目,按预算拨付,不要求乡村自筹配套。

 

  

(二)建立企业结对帮建机制

   遵循“政策倾斜、村企共赢”的原则,选配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的企业与贫困村结成对子。

帮扶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给予冠名权

   帮扶企业投资公益性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包括学校、卫生所、图书室、道路、桥梁、浴室、舞台、广场、公园等永久性建筑,允许以企业或企业家个人名义冠名(或树碑、入村志)。

   2.产业扶持

   

(1)鼓励支持帮扶企业在结对村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吸纳劳动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

经认定后,对经营性建设项目,项目前期可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解决金融贷款,项目启动可按投资额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

   

(2)村企合作进行农业生产开发,建立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在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中,可优先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村企合作开发乡土风情、红色旅游、“农家乐”等旅游休闲项目,可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税费减免

   帮扶企业在结对村投资建设经营性或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税收减免。

   4.信贷金融

   加大对帮扶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在结对村投资建设经营性项目,在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解决贷款。

对吸纳贫困村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5.土地使用

   帮扶企业在结对村投资建设经营性和公益性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安排用地。

帮扶企业参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复垦造地后所获土地指标,可按新的土地政策调整为建设用地后优先使用。

   6.促进就业

   帮扶企业组织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就业培训,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帮扶企业招用结对村农民工,可享受政府劳动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建立村村结对帮建机制

   鼓励有实力的村与贫困村结成对子,支持贫困村发展。

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和公益性项目,享受与结对帮扶企业同等政策优惠。

  (四)建立社会帮扶激励机制

   1.鼓励民营企业家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出资兴办企业、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

在贫困农村投资建设经营性项目、公益性基础设施,可享受与结对帮扶企业同等的冠名权、产业扶持政策、税收减免政策等倾斜政策。

   2.鼓励社会各界以捐助、捐赠等方式帮扶贫困农村。

   

(1)对单位、民营业主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贫困农村的捐赠,符合条件的,按税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2)鼓励市慈善总会设立“扶贫助学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重点对偏远山区贫困学生上学、特困群众大病医疗进行救助。

鼓励志愿服务者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到贫困农村,开展“爱心爸妈”、支教、支医、支农、扶贫工作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3.鼓励在外经商(工作)人员到贫困村创业。

在外经商(工作)人员到贫困村投资创办企业,吸纳村民就业,可享受与结对帮扶企业同等政策优惠。

  (五)建立机关结对帮扶机制

   1.选配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结对帮扶贫困农村。

选配时要实事求是,优化配置,把真正具备解决问题能力的单位派驻到最需要的县域和村庄。

   2.建立市、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领导每人直接联系一个偏远山区贫困村,市、县党政主要领导每人联系一个贫困村比较集中的乡镇,统筹协调各级机关、企业在帮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包三年不变。

为确保工作目标任务不因各级领导职务工作变动而断档,联系人实行职务工作变动补缺制,实现一届接着一届干、一人接着一人干,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严肃性。

 (六)建立贫困村自主发展激励机制

   1.产业扶持

  

(1)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部门要制定对贫困村农户资金项目扶持的具体办法,对贫困村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承包荒山以及购置农机具的农户,要适度降低政策“门槛”,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农户受益范围,增强农户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

对发展“一村一品”参与农户达80%以上、种植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的贫困村,给予每亩不少于粮补数额的资金扶持。

鼓励扶持贫困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运作经费,并对其运作中所产生的流动性资金给予贷款贴息。

鼓励和支持贫困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工作。

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按认证数量给予以奖代补。

  

(2)鼓励在产业集中地的贫困村新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除对龙头企业进行流动资金贴息外,对新建的龙头企业要给予启动资金扶持,扶持额度要达到不少于总投资的5%。

   2.土地经营

  

(1)鼓励、支持和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依法合理流转。

对规模种植40亩以上的大户,给予一定扶持。

  

(2)鼓励贫困村农民以土地、林地承包权作为资本入股,参与村企合作经营性项目。

  (3)贫困农村新建规模化养殖场,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可持相关批准文件直接到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4)贫困农村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经申请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踏勘立项后,即可组织工程实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享受每亩300—2000元的资金补助。

   3.信贷扶持

   稳定现有面向贫困农村的金融网点,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增设面向贫困农村的分支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跨区开展面向贫困农村的经营业务。

支持各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面向贫困农村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引导和鼓励企业或个人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对贫困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发展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

   4.化解债务

  

(1)对贫困村为响应政府号召而兴办公益性事业所欠下的贷款,由县级相应业务部门牵头,吸收乡村干部、群众代表参加,认真核实后公示,用财政资金逐步偿还,或按有关规定逐步予以核销。

  

(2)因集体投资办企业造成的资金沉淀,可对村集体拥有的企业、基地、闲置房产等固定资产以及“四荒”资源,在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后,采取产权置换、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化解债务。

   5.移民搬迁

   在维护农民责任田、宅基地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农民自愿向乡镇所在地、中心村迁移。

贫困户人均移民建房补助资金提高到3600元。

   6.干部待遇

   加大对贫困村干部工资报酬、办公费用等资金的转移支付力度,改变平均分配方式,确保贫困农村干部工资足额到位、逐年提高,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

   7.人才支持

   优先选配大学生村官和农村科技特派员进驻贫困农村,为贫困村提供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与农民共同创业,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市、县(市、区)两级成立结对帮扶贫困村解决突出问题领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考核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亲自抓,负总责,并将帮扶工作列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政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实行结对帮扶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目标责任状,将帮扶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帮扶单位和个人,一定三年不变。

  

(二)加强监督,广泛宣传。

帮扶项目规划纳入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截留挪用。

建立结对帮扶(建)社会公示制度。

对全市510个偏远山区贫困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目标任务,以及联系领导、帮扶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一次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大力宣传报道结对帮扶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考核,严格奖惩。

建立督查机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结对帮扶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半年一督查,一年一考核,考核结果在媒体公示。

对完成年度帮扶目标任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和行政记功;对工作不力、不能够按期完成年度帮扶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对在帮扶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干部,由组织部门每年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细化政策,完善办法。

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农业综合开发、文化、教育、卫生、交通、中小企业、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本着“依法可行、简便灵活”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委新农办要对各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目标任务的落实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我市解决偏远山区贫困农村突出问题攻坚战迈出坚实步伐,给全市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主题词:

 农村工作 贫困村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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