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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施工图审查要点

2009河北省施工图审查要点(结构专业第二部分)

(二)房屋建筑结构专业

GB50010-2002第9.5.1条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异形板应选择符合板实际受力情况的软件计算。

异形板的阳角处应设放射筋。

2 板的边支座为砖墙或扭转刚度较小的梁时,应按简支支座计算;板的边支座为砼墙或扭转刚度很大的梁,当砼墙的抗弯刚度或梁的扭转刚度接近或达到板的抗弯刚度的5倍及以上时,可按固定支座计算,计算出的固端弯矩应传给支承板的墙或梁,并对墙的平面外受弯或梁的扭转进行验算。

板与悬挑板相连时,只有悬挑板的悬挑弯矩接近或等于相连板的固端弯矩时,才可按固定支座计算,挑出板的跨度较小时,宜按简支计算。

当板边支座支承构件刚度与板的刚度相近时,宜按弹性支承计算。

3 大跨或跨高比大的板,特别是又采用高强钢筋(HRB400、冷轧带肋)时,应验算板的挠度和裂缝。

4 高层建筑结构中的楼板厚度、配筋率应符合JGJ3-2002第4.5.5条的要求。

12.2.12 框架结构

1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布置少量的剪力墙时(剪力墙的倾复弯矩小于结构底部倾覆弯矩的25%),仍属框架结构。

框架结构按不计入剪力墙作用的纯框架结构和按框架—剪力墙结构分别计算,取配筋较大值,抗震等级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计算结果配筋,抗震等级取三级或四级。

剪力墙超筋时可按最大配筋率配筋,同时按框架结构验算罕遇地震时的弹塑性位移。

2 框架柱的配筋一般应考虑双向偏心,结构接近单向受力时,宜按单偏心受压计算,按双偏压复核。

3 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在高烈度或高风压地区以及框架的柱梁线刚度比过大、各跨跨度或荷载相差较大、复式框架等复杂框架、框—剪结构中的框架柱宜按GB50010-2002第7.3.11-3条规定取值,在2006年8月份(以光盘日期为准)以后的SATWE程序版本,7.3.11-3条可由程序自动判断是否执行。

建筑大空间的柱,有多层越层时,注意计算长度取值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对地下室越层时,程序给出的长度系数未反应越层情况,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4 当框架梁纵筋排数较多时,须注意输入的保护层厚度是否偏小,使实际梁的有效高度小于计算输入的有效高度,应对配筋结果进行复核。

5框架结构中,柱中线与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12.2.13 异形柱

1 异形柱的双偏压计算,应符合JGJ149-2006第5.1.2条的要求。

2 根据JGJ149-2006第5.3.1条,异形柱框架应进行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计算。

3 当采用的软件计算不符合JGJ149-2006中的条文规定(如第3.2.5-2、5.1.4、5.1.5、5.3.2、5.3.3、5.3.5条等)时,应另行校核。

4用目前的SATWE、TAT等软件算出的受力钢筋与JGJ149-2006的规定不同(偏小),需另行调整。

12.2.14 剪力墙结构

1 墙肢截面形式的界定(用于配筋计算)

墙肢截面高度与墙肢宽度之比:

<3时为柱,≥3~4时为异形柱,≥4~8时为短肢剪力墙,>8时为剪力墙。

2 如上部塔楼是短肢剪力墙结构,下部结构是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支结构时,应在“结构体系”设置时,按短肢剪力墙结构和复杂高层结构各计算一次,并按各自要求进行设计。

3 当剪力墙连梁不满足JGJ3-2002第7.2.23条要求使剪压比超限时,应按JGJ3-2002第7.2.2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 连梁计算时的刚度折减系数,一般不应小于0.50。

12.2.15 框架—剪力墙结构:

抗震设计,框架总剪力应按JGJ3-2002第8.1.4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当调整的幅度超过2倍时,应按实际的调整倍数计算。

当柱数上下分段有变化时,可以分段调整;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12.2.16 板柱—剪力墙结构

板柱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可按等代框架法计算,并按板的纵横两个方向进行,纵向和横向每个方向的等代框架均应承担全部荷载。

当选用软件计算时,应具有两个方向都承担全部竖向荷载的功能。

2 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应沿两个主轴方向计算,当柱网较为规则、板面无大的集中荷载和大开孔时,可用等代框架法计算。

3 对柱网不规则的平板、井式楼板、密肋板、承受大集中荷载和大开孔的板,宜用有限单元法计算。

计算可按JGJ92-2004第5.3.1~5.3.3条及JGJ140-2004第5.2.1~5.2.5条规定进行。

4 板柱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的板柱节点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并符合GB50010-2002第7.7.1~7.7.3条的要求。

板柱节点在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冲切计算,当考虑由板柱节点冲切破坏面上的剪应力传递一部分不平衡弯矩时,在GB50010-2002第7.7.1、7.7.3条中的集中反力值FL应以等效集中反力值FL,eq代替,FL,eq可按GB50010-2002附录G的规定计算。

12.2.17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

1 按JGJ3-2002第10.2.10条要求,当结构布置复杂、框支主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配筋构造措施。

2 抗震设计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层楼板,其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JGJ3-2002第10.2.18条的要求。

3 转换层上、下结构的侧向刚度,应按JGJ3-2002附录E计算,刚度比应符合JGJ3-2002第E.0.1、E.0.2条的规定。

异形柱托柱转换层的刚度计算及刚度比,应符合JGJ149-2006第A.0.6条规定。

4 框支层上剪力墙与框支梁轴线不重合时,应验算框支梁的扭转。

5 转换层属薄弱楼层,不论刚度比值如何,均应按JGJ3-2002第10.2.6条规定,将地震剪力乘以增大系数。

电算时应输入薄弱层楼层号。

12.2.18 连体结构,根据JGJ3-2002第10.5.2条,其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2.3 构造

12.3.1 材料

1 砼的强度等级,应符合GB50010-2002第4.1.2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3.9.2-2条的要求;砼的耐久性应符合GB50010-2002第3.4.2条及GB/T50476-2008第3、4章的要求;砼的强度标准值、设计值应分别按GB50010-2002第4.1.3、4.1.4条的规定取值。

2 钢筋应符合GB50010-2002第4.2.2条的要求,冷轧带肋钢筋应符合JGJ95-2003<冷轧带肋钢筋砼结构技术规程>第3.1.3条的要求。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及设计值应分别符合GB50010-2002第4.2.2、4.2.3条、JGJ95-2003第3.1.3、3.1.4条的要求。

抗震设计时,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3.9.2-2条、JGJ149-2006第7.0.3条的要求。

3 受力预埋件的钢板宜采用Q235级钢。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及预制构件的吊环,应分别符合GB50010-2002第10.9.3和10.9.8条的要求。

4 住宅建筑中的结构材料,应符合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第6.2.1、6.2.2条的要求。

12.3.2 非抗震设计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GB50010-2002第9.5.1条的规定。

钢筋的锚固与连接应符合GB50010-2002第9.3、9.4节的要求。

12.3.3 纵向受力钢筋的砼保护层厚度,应符合GB50010-2002第9.2.1、9.2.2、9.2.3条的规定,无粘结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防火要求,见本<要点>第17.1.4条。

12.3.4 钢筋砼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符合GB50010-2002第9.1.1条、JGJ3-2002第4.3.12条的要求,如有超出时,应有可靠措施。

可采取的措施,见GB50010-2002第9.1.3条、JGJ3-2002第4.3.13条和第4.9.3-1、2条。

12.3.5 抗震等级

1 决定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设防烈度见本<要点>第12.2.5条表1和表2。

2 抗震设计时,砼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1-2001第6.1.2条、6.1.3条、JGJ3-2002第4.8.2、4.8.3、4.8.5、4.8.6条、JGJ149-2006第3.3.1条确定。

单层厂房结构铰接排架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0-2002第11.1.4条确定。

3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平面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地上结构相同或根据地下部分结构的有利情况适当放松。

4 框支框架指转换构件(如框支梁)以及其下面的框架柱和框架梁,不包括不直接支承转换构件的框架。

如考虑结构变形的连续性,在水平方向上与框支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的抗震构造设计可适当加强,加强的范围不少于相连的一个跨度。

5 裙房与主楼相连时,裙房的抗震等级不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具体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裙房为纯框架,主楼为剪力墙结构,裙房除按自身确定框架等级外,还不应低于主楼按剪力墙结构确定的抗震等级。

2) 主楼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时,框支框架按部分框支剪力墙确定抗震等级,裙房可按框架—剪力墙确定抗震等级,若低于主楼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则裙房与框支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3) 裙房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面积较大,属乙类建筑(如大型商场),地震作用全部由裙房自身承担,主楼为丙类建筑。

裙房的抗震等级,按裙房高度的乙类建筑(按提高一度查表)和主楼高度的丙类建筑二者较高等级确定。

6 GB50011-2001表6.1.2、JGJ3-2002表4.8.2为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表,当8度乙类建筑的高度提高一度后已超过9度的最大适用高度时,如高度大于25m的框架结构、高度大于60m的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度大于80m的剪力墙结构、高度大于7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高度大于80m的筒中筒结构,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主要是抗震构造措施应比一级适当加强,加强的幅度与房屋高度有关,可参照JGJ3-2002特一级的构造要求,而有关抗震设计的内力调整系数一般可不必提高。

7 按照GB50011-2001第3.3.3条、JGJ3-2002第4.8.4条的要求,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的丙类建筑,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和9度时的各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但选定提高一度后,就应按提高一度后的抗震等级采取构造措施。

对7度0.15g时的异形柱结构,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抗震等级应符合JGJ149-2006表3.3.1的规定。

8 高度小于60m的框架一核心筒结构,可以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此时,除应满足核心筒的有关设计要求外,同时应满足JGJ3-2002对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其他要求,如剪力墙所承担的结构底部地震倾复力矩的规定等。

12.3.6 抗震等级为特一级的框架柱、框架梁、框支柱、筒体、剪力墙,连梁其构造应符合JGJ3-2002第4.9.2条的要求。

12.3.7 框架结构:

1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梁端受拉纵筋最大配筋率、梁受压区高度与梁有效高度的比值、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梁箍筋加密区的要求,应符合GB50011-2001第6.3.3条、JGJ3-2002第6.3.2条的规定;框架梁受拉纵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GB50010-2002第11.3.6-1条及JGJ3-2002第6.3.2条的规定。

当出现大小跨相连和长悬臂的时侯,如果仅在支座处标注一次配筋,很可能造成小跨的支座处配筋率超过2.5%、支座处配筋率超过2.0%后箍筋没有增大一级、跨中配筋与支座配筋之比小于0.3或0.5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时建议在支座两侧进行原位标注配筋,将大跨的部分配筋锚入框架柱内或者将小跨的箍筋直径增大一级也可增加小跨框架梁的截面高度和跨中配筋;当框架梁的梁高小于400mm时,应注意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四分之一梁高;当框架梁的受力纵筋采用直径为12的钢筋时,应注意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8d或6d的要求。

宽扁梁当SB=100时,应注意非加密区箍筋是否满足沿全长的面积配箍率的要求。

2 框架柱:

1) 抗震设计时,框架柱的轴压比不宜超过GB50011-2001第6.3.7条、JGJ3-2002第6.4.2条、JGJ149-2006第6.2.2条的限值。

2) 柱纵向纵筋的最小配筋率、柱箍筋在加密区的构造要求,应满足GB50011-2001第6.3.8、6.3.10、6.3.12条JGJ3-2002第6.4.3、6.4.6、6.4.7条、JGJ149-2006第6.2.5、6.2.9、6.2.10、6.2.12条的要求。

采用目前的SATWE、TAT程序计算异形柱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程序计算异形柱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时,包括固定钢筋和分布钢筋,而JGJ149-2006第6.2.5条规定的最小配筋率仅包括固定位置的钢筋。

程序目前暂没有执行JGJ149-2006第6.2.5条中“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和“建于Ⅳ类场地且高于28m的框架,全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增加0.1%”的要求。

由于程序输出结果没有体现JGJ149-2006第6.2.5条的要求,因此均需另行核算。

3) 剪跨比不大于2及因填充墙设置或楼梯平台梁、雨蓬梁的设置,形成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短柱,沿柱全高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的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9度时不应小于1.5%,见GB50011-2001第6.3.8-2-(3)条、6.3.10-3、6.3.12条表注3。

此时的1.2%和1.5%为构造要求不受钢筋种类的影响,不能进行等强代换。

一级抗震时,沿柱全高箍筋间距还不应大于6倍纵筋直径。

对剪跨比小于1.5或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小于3的超短柱,按JGJ3-2002第6.4.2条注,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出现超短柱,无法避免时,可采取如下措施:

控制轴压比,轴压比限值至少比规范规定限值降低0.1;采用性能好的箍筋,如井字复合箍、复合螺旋箍、连续复合箍筋等,体积配箍率应高于对短柱的要求;在框架柱中增加芯柱或型钢;加斜向X形交叉筋承担剪力等。

4)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箍筋全高加密。

12.3.8 剪力墙结构

1 当剪力墙结构已确定为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或简称为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其中的短肢剪力墙抗震等级应比一般剪力墙提高一级,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7.1.2-3~8条的要求。

非短肢剪力墙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不需符合上述要求。

2 底部加强区的高度,应符合GB50011-2001第6.1.10条、JGJ3-2002第7.1.9条的要求,二者计算结果不同时,取大值。

当有地下室时,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底部加强区高度从地下室顶板向上计算,并向下延伸一层,地下二层及以下可不按底部加强部位对待。

2) 地下室顶板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但地下一层底板可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底部加强区高度从地下一层底板向上计算,当有多层地下室时,可不再向下延伸至地下二层以下。

3) 基础顶部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底部加强区高度仍从地下室顶板向上计算,当有多层地下室时,向下延伸至地下二层。

3 剪力墙竖向、横向分布筋的配置,应符合GB50011-2001第6.4.3条、JGJ3-2002第7.2.18条的要求。

4 连梁纵筋的锚固长度、箍筋的构造、顶层连梁纵筋伸入墙体范围内的构造箍筋、连梁腰筋的设置,应符合JGJ3-2002第7.2.26条的要求。

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连梁应与剪力墙取相同的抗震等级;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当仅用墙体水平分布筋作为连梁的腰筋时,应注意核算梁两侧腰筋的面积配筋率是否满足0.3%的要求。

如200mm厚的抗震墙配筋为8@200时腰筋的配筋率为0.2515%不满足0.3%的要求,可将梁两侧的腰筋改为10@200或另加附加腰筋。

5 矩形截面的小墙肢,墙肢截面高度hw与截面厚度bw之比hw/bw为3~5时,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应符合JGJ3-2002第7.2.5条规定,其纵向构造配筋率可按JGJ3-2002第7.1.2条第6款短肢剪力墙的规定设计(底部加强区不宜小于1.2%,其他部位不宜小于1.0%),配筋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设计习惯按框架柱或剪力墙设计,一般可考虑hw/bw<4时按柱、hw/bw≥4时按墙的方式配筋;其箍筋可均按剪力墙的边缘构件要求设计。

当hw/bw≤3时,根据JGJ3-2002第7.2.5条、GB50011-2001第6.4.9条的规定,按框架柱设计,矩形小墙肢的纵筋配筋率,对高层建筑剪力墙的底部加强区,不应小于1.2%,一般部位不应小于1.0%;箍筋应沿全高加密。

6 约束边缘构件的箍筋配置,对照JGJ3-2002图7.2.16,分阴影区和非阴影区两部分。

在阴影区应有封闭箍筋,可部分采用拉筋,拉筋可计入体积配箍率计算;在非阴影区可采用箍筋和拉筋相结合的方式,也可完全采用拉筋,拉筋计入体积配箍率的计算。

剪力墙的水平分布筋在约束边缘构件内确有可靠锚固时,可以与其他封闭箍筋、拉筋一起作为约束箍筋计算。

计算剪力墙边缘构件或框架柱的体积配箍率时,根据GB50010-2002第7.8.3条,砼的体积是箍筋内核心砼的体积,砼核心面积取箍筋内表面范围的面积Acor。

7 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可随剪力墙轴压比的减小而降低。

对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剪力墙当轴压比小于GB50011-2001表6.4.6的限值时[一级(9度)为0.1,一级(8度)为0.2,二级为(0.3)],仍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箍筋的配箍特征值取0.1,箍筋直径不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特一级和一级)或150mm(二级),约束边缘构件阴影范围内的纵向钢筋仍应符合JGJ3-2002第7.2.16-2条的要求;高层剪力墙的轴压比等于或接近JGJ3-2002表7.2.14的限值时[一级(9度)为0.4,一级(7、8度)为0.5,二级为0.6],箍筋配箍特征值对一、二级取0.2(特一级取0.24);轴压比在GB50011-2001表6.4.6限值和JGJ3-2002表7.2.14限值之间时,箍筋配箍特征值可按轴压比大小在0.1和0.2(特一级为0.24)之间插值。

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高度应符合JGJ3-2002第7.2.15条的要求。

12.3.9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

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竖向和水平筋的配筋率、拉筋设置应符合GB50011-2001第6.5.2条、JGJ3-2002第8.2.1条的要求。

2 剪力墙宜设计成周边有梁、柱(或暗梁、暗柱)的带边框剪力墙,在楼层标高处,与剪力墙平面重合的框架梁宜通过剪力墙,或在剪力墙内设置暗框架梁;与框架平面不重合的剪力墙内不是必须设置暗框架梁。

暗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应符合JGJ3-2002第8.2.2-4条的要求。

3 剪力墙的边框柱,应符合框架柱的构造配筋规定,抗震等级与框—剪结构中的剪力墙相同。

4 当框架与剪力墙抗震等级不同时(如7度区,高度<60m,框架为三级,剪力墙为二级),连梁跨高比不小于5,按框架梁输入计算,其抗震等级可取框—剪结构中框架的抗震等级。

5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板的构造应符合GB50011-2001第6.6.7、6.6.9、JGJ3-2002第8.2.3、8.2.4条的要求。

12.3.10 带转换层的结构:

1 抗震等级: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应符合JGJ3-2002第4.8节的规定。

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根据JGJ3-2002第10.2.5条,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JGJ3-2002表4.8.2、4.8.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

对8度设防的A级高度乙类建筑,高度≤80m,转换层在3层,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在表4.8.2中没有9度抗震等级的规定,对此,框支柱和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抗震等级取特一级,并适当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上部剪力墙抗震等级取一级。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高度,应符合GB50011-2001第6.1.10条、JGJ3-2002第10.2.4条的规定,当得出结果不同时,应取较大值。

3 框支层在地下室顶板,框支结构在地下室,当结构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时,地下一层的框支柱和转换构件仍应执行JGJ3-2002的有关规定;地下一层以下的框支柱的轴压比可按普通框架柱对待,但其截面、砼强度等级和配筋不宜小于其上面对应的柱。

4 框支梁纵筋的最小配筋率、纵筋的拉通、腰筋的设置、支座处箍筋加密及最小含箍率,应满足JGJ3-2002第10.2.8条的要求;框支梁的构造还应符合JGJ3-2002第10.2.9条的规定。

5 托柱转换梁的构造,应符合JGJ3-2002第10.2.9-2、4、5条的有关要求;当托柱梁与柱形成空腹桁架的受力状态,托柱梁受拉力时,其纵筋和腰筋的设置应符合JGJ3-2002第10.2.8-2条的要求,托柱转换梁还应符合一般框架梁的抗震构造要求。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中的托柱转换梁,其构造应满足JGJ149-2006第A.0.7、A.0.8、A.0.9、A.0.10条的要求。

托柱梁在托柱处无与之垂直方向的梁时,宜设置次梁或拉梁,以平衡柱根弯矩,保证托柱梁的剪扭承载力。

6 框支柱纵筋最小配筋率、箍筋设置的要求,应符合JGJ3-2002第10.2.11条要求;框支柱的构造还应(宜)符合JGJ3-2002第10.2.12-7.8.9条的要求。

7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分布筋,应符合JGJ3-2002第10.2.15条的要求。

8 转换层楼板应符合JGJ3-2002第10.2.20、10.2.21条的要求。

9 转换层以下带端柱(边框柱)的剪力墙,与之重合的框架梁或框支梁应在墙内拉通,或至少设暗梁。

当落地剪力墙的端柱同时承托转换构件时,其有关内力调整可不按框支柱的规定执行,但有关构造要求应符合框支柱的规定。

12.3.11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等级、加强层及其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箍筋加密、轴压比限值,应符合JGJ3-2002第10.3.3条的要求。

12.3.12 错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及一般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局部错层部位,错层处的框架柱、剪力墙应符合JGJ3-2002第10.4.4、10.4.5条的要求。

多层建筑可参照执行。

12.3.13 连体结构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其抗震等级应按JGJ3-2002第10.5.5条采用。

12.3.14 筒中筒结构的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JGJ3-2002第9.3.7条的要求。

问题分析与建议

12.4强制性标准条文问题

【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和审查时,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和错审、漏审的情况尽管已大大减少,但仍然存在,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甚至造成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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