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docdoc附件1概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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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被检查企业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
采用称重法检查的,要安排好粮食出、入仓顺序。
2.2.3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
对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进行核对分析,作为判定粮食储存期间发生损耗数量的依据。
3实物检查
3.1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被检查单位,对企业的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检查,查清每个货位粮食的性质、品种和数量情况。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通常采用测量计算法。
对少量不便测量计算的粮食,以及利用测量计算法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货位,采用称重法检查。
3.2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此法主要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数量检查。
3.2.1测量计算粮堆体积。
测量被查粮堆的外形尺寸,计算粮堆体积。
测量计算过程中应扣除粮堆中通风管道等占用的空间。
3.2.2测量粮堆的平均密度。
测量粮堆的平均密度主要采用标准容重器法和特制大容器法。
3.2.2.1标准容重器法测量粮堆平均密度。
此法适用于小麦、玉米等粮堆平均密度的测定。
通过测量对比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和标准仓粮食容重确定修正系数,计算被查仓内粮堆的平均密度。
确定标准仓。
从被查仓中选择储粮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且在储粮品种、储粮仓型、入仓方式、储存时间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仓房作为标准仓。
测量标准仓和其他被查仓粮食容重。
按照《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GB5498-85)规定的方法,测量标准仓和被查仓粮食的容重。
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
标准仓储粮数量(kg)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标准仓粮堆体积(m3)
确定修正系数。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修正系数=
标准仓粮食容重(g/l)×
1000‰
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g/l)×
修正系数×
3.2.2.2特制大容器法测量粮堆平均密度。
此法适用于稻谷、大豆等粮堆平均密度的测定。
通过测量对比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和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确定修正系数,根据修正系数和被查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计算被查仓粮堆的平均密度。
同3.2.2.1
。
测量标准仓和其他被查仓大容器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采用容积为0.25~1m3的特制大容器,装入标准仓或被查仓的粮食,使粮食自流到容器中,呈自然堆积状态,刮平容器上缘后称重,所得粮食净重除以容器体积即为标准仓或被查仓大容器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即:
大容器内粮食净重(kg)
大容器
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大容器体积(m3)
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
修正系数=
标准仓大容器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大容器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
修正系数
3.2.3计算粮食数量。
根据被查仓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堆的测量计算数量,将保管期间发生的粮食损耗记入测量计算数中,所得结果为检查计算数。
3.2.3.1计算粮食测量计算数。
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体积(m3)×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3.2.3.2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包括粮食保管期间已发生,但因粮食未出库或未出清,未记录的水分减(增)量、杂质减量以及粮食保管自然损耗。
计算水分减(增)量。
(入库水分%-实测水分%)
水分减(增)量(kg)=入库粮食重量(kg)×
────────────
(1-实测水分%)
计算杂质减量。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小麦、玉米、大豆和稻谷入库后杂质减量均不应超过入库重量的1%。
(入库杂质%-实测杂质%)
杂质减量(kg)=粮食入库重量(kg)×
────────────
(1-实测杂质%)
计算粮食保管自然损耗。
保管自然损耗=入库粮食重量(kg)×
0.2%×
粮食储存年数
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kg)=水分减(增)量(kg)+杂质减量(kg)
+粮食保管自然损耗(kg)
3.2.3.3计算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3.2.4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3.2.4.1计算粮食检查计算数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
差数(kg)
差率(%)=×
100%
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
3.2.4.2账实相符情况判断及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粮食检查计算数与分仓保管账数量差率的绝对值在允许的测量计算误差范围内的,认定库存实际数量与分仓保管账数量相符,分仓保管账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差率超过允许测量计算误差范围的,要查明原因和具体数量,重新审核分仓保管账数量,并重新计算账实差率。
重新计算后,差率在允许测量计算误差范围内的,重新核定的保管账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差率仍然超过允许测量计算误差范围的,可用称重法重新检查。
测量计算法允许误差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
3%。
3.3仪器测量法检查粮食数量。
仪器测量法是利用仪器测量粮堆的体积和平均密度,计算粮堆储粮数量的方法,适用范围与测量计算法相同。
3.4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称重法适用于:
标准定量包装粮食(简称标包粮,下同)的抽包检斤;
非标准定量包装粮食(简称非标包粮,下同)的数量检查;
数量较少且体积不易测量的散装粮食的数量检查。
3.4.1标包粮数量检查。
3.4.1.1标包粮抽查。
采用抽包检斤的方法,检查标包粮是否符合定量标准。
抽包之前要检查包装袋是否有散口和破损情况,如包装完好,按5%的比例抽包检斤。
测定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抽包粮食毛重(kg)-抽包粮食包装物重量(kg)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
抽包数量
单个包装物的实际重量通过抽取少量包装物(一般10~20条)称重后取平均值的方法确定。
计算单包粮食测算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测算平均净重(kg)=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
+水分减(增)量(kg)+粮食保管自然损耗(kg)
其中:
水分减(增)量(kg)=标包重量(kg)×
保管自然损耗=标包重量(kg)×
判断是否为标包粮。
单包粮食测算平均净重与标包定量标准(见附表1-2)差数在0.5公斤以内的,判定为标包粮,否则为非标包粮。
3.4.1.2点包计算标包粮实际粮食数量。
被查货位实际包装数量与标包定量的乘积即为实际粮食数量。
3.4.1.3账实相符判断。
标包粮点包计算所得实际粮食数量应与粮食分仓保管账记载粮食数量完全一致,否则判定为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
3.4.1.4认定标包粮实际数量。
标包粮点包计算所得实际粮食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3.4.2非标包粮以及数量较少且体积不易测量的散装粮食的数量检查。
对非标包粮以及数量较少且体积不易测量的散装粮食,原则上使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称重结果扣除皮重即为检斤粮食净重。
对数量较多不易称重、且粮堆形状规则的非标包粮,也可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3.4.2.1计算粮食测算重量。
粮食测算重量(kg)=检斤粮食净重(kg)+应记粮食损耗(kg)
应记粮食损耗计算方法同3.2.3.2
3.4.2.2计算粮食测算重量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差数和差率。
差数(kg)=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粮食测算重量(kg)
差率(%)=×
3.4.2.3账实相符判断。
利用称重法对非标包粮和散装粮数量进行检查,粮食测算重量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率在称重法测量系统误差范围之内的,判定账实相符,否则要查明原因。
称重法误差根据所使用的衡器类型及检斤方式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0.5%。
3.4.2.4粮食实际数量的认定。
利用称重法对非标包粮和散装粮数量进行检查的,如判定为账实相符,分仓保管账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如判定为账实不符,检斤粮食净重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3.5粮食保管账数量的调整。
称重法为法定的粮食重量计量方法,单个货位的粮食经过称重后,可在库存检查结束后依据检查结果对粮食分仓保管账和粮食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进行相应修正。
测量计算法为非法定计量方法,测量计算的结果只用于判断账实相符情况,不能作为修正粮食保管账的依据。
3.6检查工作底稿的填写。
根据粮食库存实物数量检查的各类原始数据及测量计算结果,填写《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附表1-1、1-2或1-3),并将全部货位检查的情况汇总填入《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附表1-4)。
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及被检查企业保管责任人、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留存。
4账实核对
4.1检查粮食库存保管账账务处理情况。
检查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
各项粮食经营业务的记载是否完整,与有关原始凭证反映的业务情况是否一致,账面记载的数字有无涂改,账本是否完整,账页是否连续等。
4.2实物检查结果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核对。
根据粮食实物检查结果,逐一核对每个货位的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检查实际储粮性质、品种与账目记载情况是否一致,账实是否相符。
账实不符的,要根据有关粮食进出库原始凭证核查原因。
采用测量计算法对粮食库存实物进行检查,账实不符且原因难以查明的,可利用称重法重新检查。
4.3粮食分仓保管账与粮食保管总账核对。
将粮食分仓保管账的粮食数量分品种累加,结果应与保管总账记录相符,否则要查明原因。
5其他事项
5.1粮食损耗的核对。
粮食损耗数量在国家规定的额度范围之内的,为正常损耗。
超过国家规定额度范围的部分,为超定额损耗。
对超定额损耗数量较大的,视为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
粮食损耗的具体数量,必须通过检斤的方法确定。
5.2粮食损失的核对。
因灾损失要依据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核结果认定具体数量。
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5.3政策性借粮的核对。
政策性借粮要根据有关部门的借粮手续核定具体数量。
5.4发现问题货位的检查。
对发现问题的货位要核对有关原始凭证,查明原因。
5.5代收代储粮食的检查。
对委托代收代储的粮食,以及异地储存的粮食,必须进行延伸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查。
对受托代储(代农户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储存)的粮食,应核对有关委托手续。
5.6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和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情况检查。
5.6.1检查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和仓房(油罐)是否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资格的仓房内,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仓容数量。
5.6.2检查取得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油罐)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重点检查库区周边有无污染源、交通是否便利;
仓房是否密闭、防水、防潮,是否具备测温、通风能力;
粮油检验员、粮油保管员人数、资格是否达到要求;
是否具备计量能力;
有无重大生产事故;
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结果,填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工作底稿》(附表1-5)
5.6.3对地方储备粮承储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承储企业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
5.7在检查中央储备粮实物库存的同时,应具体了解承储库点中央储备粮的计划规模和实际库存等情况。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情况的检查结果,填入《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底稿》(附表1-6)。
6附则
6.1本规程引用以下国家标准、文件规定:
6.1.1《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GB5498-85)
6.1.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第20号)
6.1.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粮通〔2004〕3号)
6.2本规程引用的规章、制度、办法、规范、标准和规程有最新规定的,适用最新规定。
附表:
1-1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
1-2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标包粮检斤)
1-3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非标包粮或散装粮检斤)
1-4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
1-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工作底稿
1-6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