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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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经定作人的书面同意,承揽人可以根据本合同聘请第三方来为承揽人履行本合同提供辅助服务,本合同所有适用于承揽人的约定必须全部适用于该第三方,该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由承揽人与该第三方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聘请第三方的,不减少承揽人根据本合同及附件应当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三条定作物情况
3.1合同产品:
(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名代替)。
3.2规格:
(应写明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
3.3数量:
(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
3.4备注: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四条合同价款和酬金
4.1合同价款总额:
(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并注明币种)。
4.2付款方式:
(应详细写明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方式)。
4.3付款时间:
(写明年、月、日)。
第五条设计和商标授权
5.1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由定作人设计,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设计生产、定作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揽人提供可行的设计方案,承揽人应当对方案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承揽人根据双方一致确定的或者定作人单方确定的设计方案生产加工;
5.2对于定作人设计中存在的明显的(业内正常水平的专业人士即可发现的)设计缺陷,如果承揽人未能及时发现并向定作人提出意见的,因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定作人可以随时变更设计,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生产时间延长的,则相应延长前置期;
5.4承揽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设计方案等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5.5定作人授权承揽人在依据本合同为定作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定作人所有的“”商标,承揽人不得在前述授权外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其他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5.6承揽人不得利用定作人的设计和其他任何相关产品技术信息为其自己或第三方生产或对外销售任何相同或类似产品。
第六条合同产品质量
6.1质量标准(包括包装标准。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质量协议,根据不同产品,具体细化,可以按样品或者约定质量标准)。
6.1.1按照标准执行。
6.1.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6.2双方确认产成品按照以上标准验收的合格率不低于99%,对于合格率低于99%部分的产品,如果定作人选择收货,承揽人除了应当赔偿该部分产品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当支付该部分产品的总价值的10%的补偿金给定作人。
第七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7.1定作人按下面要求的标准提供原材料: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数量
质量消耗定额
7.2定作人于年月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7.3承揽人自收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日内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8.1双方约定由定作人自提定作物
8.1.1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
8.1.2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不可省略);
8.2双方约定由承揽人送交定作物;
8.2.1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如选择了8.1,则在空格处划线);
8.2.2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8.3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4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
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签字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
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九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9.1验收标准:
(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封样进行验收);
9.2验收方法:
(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9.3定作人验收承揽人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具体时间年、月、日);
9.4定作人验收承揽人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
9.5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第十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0.1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包装要求:
(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10.2费用负担:
(写明包装费用由哪方承担)。
第十一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11.1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11.2运输费用由(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承担。
第十二条承揽人的保证及瑕疵担保责任
12.1承揽人保证,产品应当:
(1)符合规格并在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上无缺陷,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内享有正常的护理、使用和维修(“保修期”);
(2)交付给定作人的所有产品未设置任何的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其他债权;
(3)交付给定作人的所有产品未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12.2定作人应当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就瑕疵产品或不合格产品通知承揽人。承揽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更换、维修或退款。
12.3承揽人在收到需要维修的合同产品后的天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将维修后或更换后的合同产品返还给定作人,但承揽人不对以下产品的坏损负责:
因产品被不正确使用;
擅自改变配置等人为造成的产品损毁;
因定作人不合格包装导致的运输坏损。
12.4定作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退回到承揽人的指定仓库时,运输费用由定作人先行垫付。
承揽人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及时修理、更换或者修正该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承揽人应承担所有的运输费(包括定作人已垫付的运输费用)和因其他原因退回维修品或者更换品而产生的费用。
如承揽人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承揽人应承担定作人的实际损失。
12.5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定作人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的,如果该质量问题是由于承揽人原因导致,则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要求就所有召回产品进行免费退换或者维修,并承担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非因承揽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承揽人仍应当为召回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并收取成本费用和适当的服务费用。
12.6双方如果对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原材料的成分等有分歧的,双方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争议事项进行鉴定,如果一方拒绝委托鉴定的,另一方可以自行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的一方承担。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
13.1定作人所有的任何发明、设计、技术信息、技术、专有技术、软件、硬件或者由定作人依本合同授权承揽人使用的商标,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应属于定作人单独所有。
承揽人在定作人授权许可下,为向定作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合理使用上述定作人所有的知识产权。
13.2承揽人不得超过上述授权范围以任何形式使用定作人所有的知识产权。
13.3对于承揽人所有的知识产权,定作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进行合理使用,并无须在产品和服务中进行明示。
13.4本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或者在定作人原有的知识产权基础上做出改进、变更和提高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归定作人所有。
13.5承揽人保证其向定作人提供的产品的技术、软件、硬件具有合法的权利,未侵犯第三方的任何合法权益,如由此产生任何争议,所有责任均由承揽人承担,并赔偿定作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14.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以如同保护其自身机密信息般的同等程度的注意来严格保护(无论是要求或者被要求的)所有因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以及根据本合同而获得或知悉的另一方的机密信息,不得低于合理注意程度。
14.2承揽人不得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外以任何方式使用、披露、转让、转移披露方的机密信息,定作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的除外。
14.3承揽人仅有权根据实现本合同目的需要向其董事、职员、员工、顾问披露定作人的机密信息。
前述人员必须是为了履行本合同而被要求获悉该信息,以及签订了保护机密信息的不披露合同,该不披露合同应当等同于或者严格于本合同条款。
14.4合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任何实际或者可疑的不当使用第三方机密信息的行为。
14.5机密信息不包括:
14.5.1披露方在披露该机密信息时,机密信息成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
14.5.2在没有参照定作人任何机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承揽人独自开发的信息;
14.5.3根据政府或者司法机构或者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而被要求公开的信息;
14.5.4经定作人书面同意而披露的信息;
14.5.5承揽人在未受限制且不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14.6本合同规定的保密条款应在本合同终止之后的年内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5.1.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人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
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15.1.2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15.1.3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15.1.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人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
15.1.5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15.1.6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人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的违约金。
15.1.7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15.1.8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15.1.9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5.1.10其他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15.2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5.2.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15.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的违约金。
15.2.3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外,定作人还应当支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15.2.4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向承揽人支付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5.2.5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
15.2.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15.2.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5.2.8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一般条款
16.1不可抗力。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对由于政府法令调整、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以下简称“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本合同,负责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或者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对方。
16.2通知。所有根据本合同作出的通知或者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以下方式送达对方,本合同任何一方为了本合同目的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变更联系地址
16.2.1亲自送达的,有签收回执。
16.2.2通过挂号空邮(或国际公认特快专递)的,邮寄至另一方在本合同签署页规定的地址或者由另一方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
16.2.3通过电传或者传真送达的,有回执。
16.3本合同所指送达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均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邮寄送达的,以邮局邮戳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没有收件日期的以邮件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为准;
电传或者传真送达的以回执确定的送达日期为准。
16.4合同条款的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因为任何原因,被主管机关认定为无效、非法或者不可执行的,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6.5合同的转让。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者转移本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
16.6签订合同的资格。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保证其拥有订立本合同的完全权利和授权。
16.7修订。任何对本合同的修订、变更或者补充应由本合同双方或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署。
16.8附件。本合同包括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6.9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双方将友好协商地解决可能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双方争议的终局裁决。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16.10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定作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承揽人(甲方):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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