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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

二、抢夺罪★★★

三、盗窃罪★★★★★

四、诈骗罪★★★★★

五、敲诈勒索罪★★★★

六、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六章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四、行贿罪★★★

第十七章渎职罪

第十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权权利。

重点罪名:

一、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1.责任要素:

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违法(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如间谍组织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3.“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包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为境外”:

包括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

2.“情报”: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缩小解释)。

3.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4.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属于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一款)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普通罪名: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要求被资助者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资助行为:

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

如果参加具体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1)资助对象:

无限定,任何境内或者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2)资助主体:

无限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3)资助时间:

无限定,被资助对象实施特定犯罪之前、之中、之后。

二、叛逃罪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本章罪名需要区分侵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侵害犯:

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体危险犯:

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抽象危险犯:

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与失火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客观行为:

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行为。

放火的方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方式;

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注意:

烧毁自己财产或者自焚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2.主体条件:

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罪数问题:

(1)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用放火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2)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等。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3)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法条适用:

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第114条;

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

(1)刑法第l15条是对放火等罪既遂的规定,第114条是对放火等罪未遂的规定,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2)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适用刑法第114条以及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投放方式: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2)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2.行为性质:

(1)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2)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成立其他犯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3)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典考题87】

(2008年试卷二第60题)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

甲将注射了"

毒鼠强"

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

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

投放到乙家米袋内。

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其他危险方法”:

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1)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2)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等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行为: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

【经典考题88】

(2007年试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行为对象:

涉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包括大型拖拉机(对汽车的扩大解释)。

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可以认定涉及公共安全,属于本罪对象:

(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2)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3)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案例:

维修人员破坏维修的交通工具的,可以构成本罪。

2.破坏行为:

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具体的危险犯);

并根据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具体分析是否存在该危险。

如果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零部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没有上述危险的,只成立盗窃罪。

3.犯罪关联:

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4.责任形式为故意。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只要足以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本罪。

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实施了其它具体犯罪的,数罪并罚。

六、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航空器。

(1)一般认为应当针对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但窃走没有人在内的航空器的,不构成本罪。

(1)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方面,不能完全根据国际公约来解释我国刑法: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劫持航空器犯罪中的航空器仅限于民用航空器,但我国刑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包括劫持国家航空器的情形。

另一方面,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时,必须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

对外国人劫持外国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可以管辖,但对劫持国家航空器的行为,只能考虑其他管辖原则(不属于其他管辖原则范围的,则我国没有管辖权)。

2.行为内容: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其手段足以压制航空器内的机组成员或其他人员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刑法中多个犯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不同犯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和程度存在差别。

刑法中的“暴力”存在四种情形:

最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例如抗税罪中的暴力。

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只要对入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即可,如在故意伤害的情形(在人身边播放高分贝噪音)。

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如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打人一耳光)。

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行使有形力,并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如抢劫罪中暴力的、劫持航空器中的暴力。

3.既遂标准:

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成立本罪既遂。

4.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包括故意和过失情形,其中“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暴力、胁迫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还包括为了劫持航空器故意重伤与故意杀人。

七、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他人占有枪支、弹药等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行为性质: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属于具体的危险犯。

3.行为模式:

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可按照诈骗罪、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论处。

4.责任形式:

故意,并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罪数问题:

(1)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由于行为人并不明知是枪支、弹药,不能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2)明知是枪支而盗窃,再持有的,只成立盗窃枪支罪(吸收犯)。

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内容。

(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

(2)“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责任形式;

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持有对象是或者可能是枪支、弹药)。

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要求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

九、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行为主体:

(1)本罪不属于身份犯。

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2)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3)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成立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当然成立交通肇事罪)。

(4)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危害行为:

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3.危害结果:

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4.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

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5.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

(1)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害或者伤害他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对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甲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罪数问题:

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7.情节加重犯和相关情形。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根据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后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数罪并罚。

【经典考题89】

(2007年试卷二第9题)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经典考题90】

(T20080258)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

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B.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

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

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

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D.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

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节普通罪名

一、爆炸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五、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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