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杆支护技术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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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层节理裂隙间距(m)

指沿结构面法线方向上的平均间距,在巷道内或类似条件巷道内测取

3

岩层的分层厚度(m)

指分层厚度的平均值

4

岩石的单向抗压强度(Mpa)

在井下直接测取或利用岩样测取。

5

煤层厚度(m)

被切割的煤层厚度井下实测或利用煤样测定

6

煤层倾角(°

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给出或实测

7

煤层的单向抗压强度(Mpa)

被切割的煤层厚度,井下实测或利用煤样测定

8

巷道埋深(m)

地表到巷道的垂直距离

9

原岩应力大小与方向

井下实测

10

再生应力大小与方向

安装再生应力传感器实测

11

地质构造情况描述

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12

水文情况描述

13

煤柱宽度(m)

煤柱的实际宽度

14

锚杆在顶板中拉拔力(kN)

现场可锚性试验

15

锚杆在煤层中拉拔力(kN)

16

巷道几何形状与尺寸

宜选用的几何形状是矩形、拱形

第六条原岩应力实测与再生应力监测以及围岩力学参数测试是锚杆支护的基础性实测工作。

原则上每个采区应进行原岩应力实测,测点布置要有代表性,以使实测结果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采区和井田的实际情况。

在此基础上绘制矿井地应力分布图。

第七条锚杆支护的适用条件取决于锚杆的可锚性试验,为锚杆支护的常规实测项目,新揭露煤层、新开拓盘区及新建矿井必须进行。

第八条普通煤巷锚杆支护的补强加固措施应优先采用锚索。

第九条锚杆支护设计应采用以实测为基础的动态反馈设计法,设计过程包括地质力学评估、初始设计、监测与信息反馈、修改设计四个步骤。

第十条在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要求的前提下,回采巷道掘进宽度尽量缩小。

第十一条在岩体裂隙发育、煤层破碎、松软区域内巷道开口,根据具体情况加强支护,加固巷道长度不低于15米。

第十二条初始设计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计算机数值模拟方法。

其基本步骤为:

①利用地质力学评估结论的资料建立地质力学模型;

②利用地质力学模型分析巷道围岩的变形失稳模式;

③利用地质力学模型对各种可行的支护方案进行支护效果分析比较,优选出最佳的方案作为初始设计;

④分析确定顶板离层临界值。

(二)理论分析法和工程类比法。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围岩稳定性分类,至少选择两种技术经济可行的方案进行分析对比,选择最合理的方案作为初始设计,并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确定顶板离层临界值。

但最大临界值不得超过巷道设计高度的10%。

第十三条初始设计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巷道名称、位置、用途及巷道设计断面;

(2)巷道锚杆支护布置图;

(3)锚杆几何参数(长度、直径)、力学参数(强度)及确定依据;

(4)锚杆布置参数(间排距、角度)及确定依据;

(5)锚杆锚固参数(孔径、锚固长度)及确定依据;

(6)锚杆预紧力矩(或预紧力)、锚杆锚固力、可锚性试验结论;

(7)钢带形式、强度、规格;

(8)金属网、塑料网或钢筋网形式、规格、强度;

(9)支护材料消耗;

(10)施工工艺方法;

(11)施工工艺要求及质量管理指标;

(12)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临时支护、控顶距;

(13)验证初始设计的观测与监测方案;

(14)基于锚杆支护初始设计基础上的补强加固措施;

(15)预计巷道受采动影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6)预计的支护成本。

第十四条锚杆应优先选用碟型预应力托盘及其配套附件。

第十五条配套螺母优先选用可实现快速安装的扭矩螺母。

第十六条钢带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W型钢带、梯型钢带、M型钢带,钢带与托盘的组合抗穿透强度应与锚杆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十七条应优先选用菱形金属网,也可选用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经纬金属网及其它材料和形式的网。

第十八条锚杆支护初始设计编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对掘进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围岩地质条件变化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十九条按初始支护设计施工后应立即进行监测,将监测结果用于验证或修改初始设计。

修改后的支护设计作为正式设计补充编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条煤巷特殊地点的断面设计应以满足设备的运输、安装、通风、行人等基本使用要求为限,并进行专门的支护设计,制定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交岔点及硐室设计要充分考虑邻近巷道的平面及空间位置关系,简化巷道布置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巷道布置及施工而造成围岩应力变化对巷道产生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锚杆支护设计中锚固剂、杆体、托盘及钢带等的性能、强度与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匹配。

第二十三条钻孔直径、锚杆直径和树脂药卷直径要合理匹配。

钻孔直径与锚杆杆体直径之差应为6~10mm,钻孔直径与树脂药卷直径之差应为4~8mm。

第二十四条回采巷道靠工作面一侧巷帮应优先采用可切割锚杆或可回收的锚杆。

第三章支护材料

第二十五条锚杆支护材料,是指锚杆支护原材料及其加工制成的支护产品,必须符合:

MT146.1-2002树脂锚杆锚固剂、MT146.2-2002树脂锚杆金属杆体及其附件、MT/T861-2000W型钢带、GB/T14370-2000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等煤炭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所使用的支护材料必须有支护材料合格证及合格检验报告,支护材料的选择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支护材料拒绝领用,对领用的各种支护材料严格按要求存放保管,以防变质,降低产品质量,影响支护效果。

对所有领用的支护材料必须按规定或要求进行检验,失效或变质产品严禁使用。

第二十八条支护材料应有企业标志。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每一批到货的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数量、生产日期、到货时间、生产厂家、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发放情况等建册登记,以便鉴别生产厂家和进行质量跟踪。

第三十条现场发现不合格的支护材料,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汇报有关领导。

领导接到汇报后,应责令该材料封存或出井,查明原因后,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支护质量。

第三十一条螺纹钢锚杆杆体使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

第三十二条锚杆应采用等强加工工艺,杆体尾部螺纹采用滚丝工艺加工,使尾部螺纹部分的破断力不低于杆体破断力的90%。

第三十三条积极推广应用可回收锚杆。

第三十四条为了促进锚杆支护技术的发展,对用于试验研究项目的新型支护材料和小批量的特种支护材料,由试验单位和主管技术部门提供技术参数、试验目的、技术可行性论证材料,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公司备案后,可在规定的试验地点使用,经技术鉴定或产品鉴定后方可扩大到试验地点以外的现场使用。

经鉴定的定型产品纳入公司企业标准管理范围。

第四章现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锚杆支护作业必须严格按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三十六条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锚杆(锚索)的安装质量、锚固力、预紧扭矩、间排距、外露长度、孔深及材料的规格等。

支护材料的选择必须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并符合产品的检验及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锚杆支护的煤巷应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以减小对巷道围岩的破坏,保证巷道成形质量。

第三十八条施工断面超宽、超高大于0.5米时,须变更支护设计,采用补打锚杆(锚索)或支撑式支护进行加固,对因为巷道片帮造成巷道任一帮超宽0.3米以上时,必须采取增补支护措施。

并由分管掘进的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由于施工不当而造成巷道断面及支护变更时,应对施工单位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特殊地点采用特殊支护及加强支护措施时,其支护范围应延伸至巷道正常段起点5米以上。

第四十一条锚杆安装前,应检查树脂锚固剂性状。

严禁使用过期、硬结、破裂等变质失效的锚固剂。

第四十二条锚杆推广使用扭矩螺帽快速安装工艺,安装时必须边搅拌边将锚杆推进至孔底,严禁先推进后搅拌。

第四十三条为了保证锚杆角度,掘进工作面推广使用液压、风动锚杆锚索钻机。

第四十四条采用锚杆、锚索支护巷道,施工严格按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操作,锚杆锚固力不低于设计值的90%。

锚杆、锚索的安装优先选用风动或电动涨拉机具。

安装应尽可能一次到位。

第四十五条采用锚杆(锚索)支护巷道,应预留锚杆、锚索进行破坏式可锚性试验,具体试验办法由矿总工程师安排制定。

第四十六条安装树脂锚杆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的顺序和数量在锚杆孔中放置锚固剂。

当少放或错放树脂锚固剂,以致不能达到设计的锚固长度时,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搅拌树脂锚固剂时,必须严格按标准掌握搅拌时间和胶凝等待时间。

第四十八条井下运输、存放树脂锚固剂应注意避免受压、受折、受热,已破损或废弃的树脂锚固剂要带出地面挖坑掩埋或采用其他方式妥善处理,严禁混入煤流系统中。

第四十九条对于断层破碎带、煤层松软区、地质构造变化带、地应力异常区、动压影响区等围岩支护条件复杂区域,必须及时调整支护措施,选择加密锚杆、全长锚固、锚索锚固、点柱及架棚等强化支护措施。

第五十条在锚杆支护作业时,如遇放煤炮,顶底板及两帮移近量显著增加,底板出现较大底鼓,顶板出现淋水或淋水加大,围岩层(节)理发育,突发性片帮掉渣,巷道不易成型,钻眼速度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五十一条在特殊困难条件下采用锚杆支护时,要进行可行性研究。

施工时,从锚杆与棚式支架联合支护开始试验,并通过观测得出结论后逐步加大棚距,待确认单独使用锚杆支护可行时,再取消架棚支护。

第五十二条锚索孔出现导水迹象时,必须进行探放水检查。

第五十三条任何作业地点,不得使用作为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金属网起吊设备或其他重物。

第五十四条锚杆支护作业场所必须备有5~10架备用棚及相应的复合支护材料,以备改变支护方式和抢险之需。

第五十五条对锚杆支护巷道应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顶板、煤帮失效的锚杆应及时补打,对松动的螺母应及时紧固。

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事故汇报制度,锚杆支护巷道如发生导致停产的冒顶(片帮)事故,均必须向矿管理部门和总工程师汇报,以便及时组织处理,分析原因,采取对策,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五十七条支护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否则,现场发现一次材质不合格,要按重大质量事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首次使用锚杆的队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锚杆支护原理、锚杆性能、机具及施工等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由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跟班,技术指导,直到施工人员熟练掌握为止。

第五章锚杆支护监测

第五十九条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半煤岩巷道都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日常监测方案由矿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由掘进施工单位负责按技术要求实施。

顶板离层监测仪的安设、监测和管理按《巷道顶板离层仪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新揭露煤层、新开拓盘区及新建矿井、新采煤工艺的煤巷、半煤岩巷道锚杆支护,除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外、还必须进行锚杆承载力监测、围岩应力监测,首选先进的在线连续监测计算机分析系统。

(1)通过综合监测验证初始设计,为评估支护效果提供数据;

(2)进行日常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确保支护安全。

第六章锚杆支护质量检查验收

第六十一条锚杆支护质量由矿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部门要制定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十二条每个施工队组必须有班组验收记录,对当班施工的锚杆、锚索逐一进行检查,并做好锚索记录。

当检查质量不合格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十三条锚杆拉拔力检测必须每300根锚杆及300根以下,取样不得少于1组,每组不得少于3根;

设计或材料变更,应另取1组。

拉拔力检测记录要与现场标记一致。

第六十四条锚杆安装质量检查标准如下:

a、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设计值±

100mm。

b、螺母外锚杆外露长度10~30mm。

c、用力矩扳手抽查,锚杆预紧力要不低于规定预紧力。

d、托板与顶板接触面积不小于60%。

e、用半圆仪检查锚杆角度,允许偏差±

150。

第六十五条每一根锚索的施工都要做好记录。

锚索外露长度不大于300mm。

锚索间距偏差控制在±

100mm。

第六十六条锚杆、锚索应紧跟迎头施工,严禁空顶作业,打一个眼,安装一根锚杆、锚索,防止顶板离层破坏,以保持顶板的完整性。

第六十七条矿主管部门每旬要对矿所有掘进巷道的锚杆支护按照质量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并随时进行抽查,整改问题到现场,切实抓好锚杆支护质量。

对班组验收记录要认真检查,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十八条进行锚杆锚索拉拔力、破坏试验,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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