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彰化师范大学附属高级工业职业学校九十三学年度教师甄选简章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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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有初檢合格證書)。

三、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

柒、報名手續:

一、親自或委託代理報名。

(通訊報名,恕不受理)。

二、報名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所繳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另請繳交證件影本一份(請以A4裝訂)】

(一)繳交報名表一份。

(請事先填妥)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相片二張。

(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證上)

(三)國民身分證。

(四)大學(含)以上學歷證件。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附中文翻譯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教育

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學分須達教育部規定標準,始得報考)。

(五)合格教師證書或教育學分證明(代理教師無合格教師證書者須繳交初檢合格證件)。

(六)現職服務證明一份(無現職者免附)。

(七)切結書。

(八)貼妥郵票之回郵信封一個。

(九)相關技術證照﹑優良事蹟證明等(無則免附)。

三、繳交甄選費初試新台幣伍佰元、複試新台幣肆佰伍拾元(複試報到時並請交一份履歷資料)。

四、領取甄選證。

捌、甄選日期、甄選方式、分數比率、甄試範圍:

一、甄選日期:

初試(筆試)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星期日);

複試(術科)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星期六)、試教、口試)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星期日)。

二、甄選方式:

(1)經初試(筆試)定額錄取後,再參加複試(術科、試教、口試)。

參加複試名額按甄選名額至多五倍數錄取。

(二)初試錄取參加複試名單將於六月十四日(星期一)在本校網站【http:

//www.sivs.chc.edu.tw/】公布,請自行上網查看。

如有疑問或需成績複查請洽本校教務處電話:

(04)7252541轉206。

(三)參加複試人員以筆試、術科、試教、口試合併計算總成績;

總成績相同者,以具身心障礙手冊者

優先;

再有相同,以筆試成績較高者優先;

再有相同,以術科成績較高者優先。

三、分數比率【日、進校比率一致】:

(一)數學科、國文科、地理科、歷史科、物理科:

筆試(40%)、試教(40%)、口試(20%)。

(二)鑄造科、機械木模科、電子科、製圖科、電機科、機電科、室內空間設計科:

筆試(20%)、術科(30%)、試教(30%)、口試(20%)。

四、各科初試及複試範圍:

(詳如附表一)

玖、甄試時間及地點:

(詳如附表二)

拾、甄試完成後,依總成績高低順序按甄選名額至多三倍數選取為正備取人員,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聘任。

惟甄試者成績及各方面表現不符本校期望者,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決議不予錄取。

拾壹、錄取公告:

正、備取人員名單預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在本校網站(http:

//www.sivs.chc.edu.tw/)及公告欄公告,並書面通知應考人。

拾貳、申請成績複查,初試應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星期四)以前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複查成績申請表),並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複試應於榜示之次日起至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複查成績申請表),並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初、複試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

拾參、應聘人員,係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同時附具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

任。

拾肆、應聘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第拾參點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中依名次先

後順序遞補,遞補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伍、應聘人員,需配合本校排課(含各類學程),得以日、進校混合排課。

拾陸、依本校教師服務規約第五條規定:

教師有兼任行政職務及導師之義務,不得拒絕。

拾柒、甄選申訴電話:

E-mail:

jane@cmc1.sivs.chc.edu.tw

拾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甄選有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辦理。

 

附表一、各科初試及複試範圍表

甄選科別

甄選

項目

科目範圍

參考書目、版本

及自備工具

備註

日校國文科

筆試

「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教材暨國文專業知識(不含教育專業科目)

試教

高中國文1~6冊

東大版

日校歷史科

高中一、二、三年級課程及歷史相關知能

不限版本

高中一、二、三年級課程

日校地理科

高中一、二、三年級課程及地理相關知能

日校鑄造科

一、鑄造學

二、熱處理

三、精密鑄造

鑄造學─全華─張晉昌

熱處理─華興─劉喜政

精密鑄造─全華─林宗獻

砂模手工具由鑄造科提供

術科

砂模製作

鑄造學

鑄造學─科友─-張晉昌

日校機械木模科

木模相關知識

1.機械木模學(上)(下)

─科友圖書─姚嘉吉

2.木模結構設計與實習(上)知識篇

─全華—林益昌、林宗獻

木模實作

參考木模檢定規範

木模結構

木模結構設計與實習(上)

日校電子科

代理

1.電子學

2.基本電學

場地提供:

電子材料、

麵包板、

示波器、

信號產生器、

電源供給器等

1.基本電子實習

2.數位邏輯實習

術科需自備工具:

三用電表、尖嘴鉗、斜口鉗

基本電學

旗立

(進校)數學科

高中、高職工業類數學一、二、三年級所有教材

高中:

南一版

高職:

廣懋版

高職工業類科數學一、二、三年級所有教材

(進校)電機科

1.基本電學

2.電工機械

3.工業配電實習

1.基本電學─台科大版─梁正

2.電工機械─大中國─郭塗

3.工業配電實習─雙日─黃錦華

1.工業配線:

(1)裝置配線(使用丙級工業配線故障檢修試題,第1、2、6題)

(2)故障檢修(使用丙級工業配線1~9題)

2.可程式控制(使用乙級工業配線試題,第1、2、6題)

1.請自備工具。

例如:

三用電表、尖嘴鉗、斜口鉗、起子、壓著鉗等。

2.丙級工業配線─科友─黃煌嘉

3.可程式控制實習─台科大─彭錦銅(使用Fx2N控制器)

電工機械

電工機械─大中國─郭塗註

(進校)製圖科

1.機械專業科目:

機構學、機械力學、機械材料、

機械製造

2.製圖專長學科:

投影幾何、機械設計、工程圖學、

電腦相關知識

1.工作圖、實物測繪

2.電腦繪圖(軟體工具:

AutodeskInventor軟體)

1.正投影

2.輔助視圖

3.剖視圖

(進校)機電科

1.電腦數值控制機械

2.機件原理

3.氣壓

4.電氣氣壓

5.機電整合(PLC、感測器、機構、驅動元件)

6.邏輯設計

7.工業電子

8.基本電學

9.電子學

10.電子電路

高職相關課程教科書

1.電腦數值控制機械程式設計及模擬

2.機電整合實作

3.電子電路製作

設備、工具機電科提供

(進校)室內空間設計科

1.材料認識與應用

2.色彩計畫

3.工程估價與業務規範

4.工程圖學

5.表現技法實習

1.不限版本

2.請視個人需求自備製圖工具及色鉛筆

室內裝潢實習(家具木工)

2.請自備木工手工具

1.室內設計

2.工程圖學實習

3.表現技法實習

(進校)物理科

1.FundamentalsOfPhysics(Hoolliday)

2.物質科學物理篇(上、下)

3.物理(上、下)

龍騰版

1.物質科學物理篇(上、下)

2.物理(上、下)

說明:

一、試教每人給予十張投影片,請自備製作文具。

其餘教具皆不可攜帶。

附表二:

甄試時間及地點表

一、各科甄試時間表

筆試時間

複試報到收費

(職業類科)

術科操作

(普通科目)

試教時間

口試時間

93年6月13日

上午

9:

00至10:

40

93年6月19日

8:

00至8:

30

00起

93年6月20日

ˇ

二、甄試地點:

本校

1、日、進校同一甄選科別考試科目同時舉行。

2、筆試試場表於考試前一日公告於本校網頁,並公布於本校布告欄。

3、術科試場在本校各科,當日公告於各科布告欄。

4、試教、口試依甄選科別交叉進行,當日公告於本校布告欄。

六、請於考前三十分鐘至本校報到。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報考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九十三學年度教師甄選,如有下列各款情事者,願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已錄取進用之教師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由貴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除遭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外,並願負法律及行政責任。

一﹑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

二﹑所繳證件﹑資料有不實之情事。

三﹑參加教育實習之實習教師無法於應聘時,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四﹑無法於應聘時附具原服務學校或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

五﹑經錄取聘任後,無法辦理教師登記者。

(報考代理教師除外)

此致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立切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日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九十三學年度教師甄選報名表

日、進校

甄選科別

編號

(相片黏貼處)

姓   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婚姻

□已婚 □未婚

身分證字號

兵役

□役畢□未役□服役中

國籍

□中華民國□兼具外國籍(國)□外國籍(國)

地 址

電話

日:

夜:

行動:

學  歷

畢業學校

系、所

修業起訖年月

日(夜)間部

證 書 字 號

修習學分情形

教育學分

修習學校

學分數

字號

專門學分

學校科目

教師登

記或檢

定情形

種  類

科 目

登 記 機 關

登記日期

證 書 字 號

技術

證照

級別

類科

教 學 經 歷

服務學校

職稱

服務期間

離職原因

備註

繳驗

證件

名稱

□國民身分證

□合格教師證書

□學經歷證件件

□教育專業學分證件

□技術證照

□特殊教育學分證件

□切結書

□身心障礙手冊

□實習教師證書

□回郵信封

證件驗畢發還簽收處

是□否□有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在本校服務;

或曾為本校實習教師其實習輔導教師姓名:

或曾與本校同仁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姓名:

,關係:

審查

意見

□資格符合

審查人

填表人

□資格不符

   年  月  日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九十三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九十三學年度教師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

收件編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複查科目

原來得分

複查得分

考生簽章:

申請日期:

年月日

初複試各以申請一次複查為限。

複查回覆事項:

回覆日期:

注意事項:

1.筆試複查申請之截止日期為93年6月17日(通訊申請複查者須以掛號於93年6月17日前寄達)。

2.複試複查申請之截止日期為93年6月28日(以掛號寄出,郵戳為憑)。

3.本表正面:

姓名、甄試科別、身分證字號、准考證號碼、聯絡電話、原來得分及考生簽章等應逐項填寫清楚。

4.本表背面:

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請填寫正確,貼足12元郵票,以憑回覆。

5.請至本校教務處或以通訊方式辦理,不受理電話申請複查。

6.申請複查應將此申請書及原成績通知單,郵寄至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收。

(並註明複查成績)

7.複查成績僅就該科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影印、調閱試卷。

附則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

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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