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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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体检站提出申请,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
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其做出仲裁结论。
复查和仲裁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复查或仲裁的体检结果不作为录取依据。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对体检工作要精心安排、认真实施。
体检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要逐项检查考生《体检卡》内容,严防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发生。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建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应届高中生的中学档案于5月底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人事)档案于报名时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档案内容主要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2007年之前毕业的往届高中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学年评语表;
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
3.山东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
4.健康检查表;
5.毕业生登记表;
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7.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8.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级考核表。
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被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经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和材料(被民办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还须携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学校。
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履行签字手续。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考生中学(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及无关学校提供档案。
未被高校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应于年底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单位)。
高考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过程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市、区)招生部门负责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为确保电子档案中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电子档案和成绩仅供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使用。
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他人提供。
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原始材料保存期为一年。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高等学校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自主制订。
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对所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进行审核。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须于4月1日前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于4月10日前完成对省内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
其主要内容包括:
高等学校全称,学校详细地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和性质(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类专业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的使用原则和计算办法等),学费标准(要求必须填写,不许空缺),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家庭困难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办理方法,学校为家庭困难学生办理绿色通道的办法等以及其他须知。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汇总、编辑各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各高等学校应主要通过发布招生章程和《填报志愿指南》等途径将信息传达给考生,尽量减少商业广告宣传。
六、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
高等学校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各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送,报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须与主管部门核定并与教育部备案的一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
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不允许随意变更,严禁任何高校超计划或计划外招生。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9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科
时
间
期
日
目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语文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基本能力测试
(9∶00—11∶00)
15∶00—17∶00
数学
外语
(二)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史)、外语、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基本能力测试;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工农医)、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基本能力测试。
语文、数学、外语试卷满分各为150分,外语中含听力测试30分;
“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各为240分;
基本能力测试卷面分值为100分,以考生卷面得分的60%计入高考总分。
各科累计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基本能力测试6科由我省自行命题,英语听力和小语种科目由教育部命题。
命题依据教育部公布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山东卷考试说明》进行。
(三)全国统考(含我省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四)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
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将另文下达。
(五)报考外语或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
外语口试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口试内容与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口试成绩须于7月3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考试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考试管理,考场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编排;
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向各考区派遣统考检查组。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加强考场管理,认真选派和培训监考工作人员,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高科技作弊,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行为。
对考试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案件,各市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因管理不善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纪律松懈、出现作弊行为的考区、考点,除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并取消下一年度设立考点的资格。
八、评卷与成绩汇总
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各评卷点负责具体实施。
评卷点设在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和济南大学。
所有科目的评卷工作均采取网上评卷的方式。
评卷教师实行聘任制。
有关高校和市教育局负责对推荐的评卷教师进行严格把关,推荐的教师经评卷点审查合格后由省招生委员会颁发聘书。
各评卷点必须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要成立评卷点领导小组和学科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
要提前做好各学科评卷的准备工作,尽早落实评卷场所和有关人员,做好相应的工作方案。
要加强质量检查力度,严把评卷质量关,确保安全、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
高考评卷工作是一项为国家选拔人才的光荣任务,也是各市、各校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各市教育局、高等院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教师参加评卷的次数、评卷质量和工作态度,可作为各单位考核教师业务水平的重要内容。
成绩汇总与评卷工作同步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具体工作要求另文下达。
考生的文化课统考成绩于6月25日前公布。
九、录取批次及填报志愿
(一)录取分6批进行:
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高职)一批、专科(高职)二批。
1.提前批:
军事、公安、国防生、航海类本科院校及专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本科师范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本科院校及专业;
公安类专科院校及专业;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普通高校的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部委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省属重点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院校的小语种专业。
2.本科一批:
进入国家“211”工程的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部委属重点院校、部分省属重点院校、有七年学制专业的院校或专业,体育本科专业,除本科提前批院校以外的其他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3.本科二批:
一般本科普通院校及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本科专业。
4.本科三批:
普通高校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部分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等以培养成本收费的本科院校及专业。
5.专科(高职)一批:
所有本科院校的专科(高职)及省部属的普通专科院校;
所有高校的艺术类、体育类专科专业。
6.专科(高职)二批:
普通高校的独立学院专科(高职),部分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科(高职),民办高校的专科(高职),市属普通院校专科(高职),职业技术学院及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专科(高职),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专科(高职)专业。
(二)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
2010年实行远程网上填报志愿及本科三批、专科(高职)批次征集志愿模式。
1.6月27日-29日,填报提前批、本科一批、二批的文理院校及专业志愿,同时填报本科三批第一志愿院校及专业。
提前批可填报1个本科、1个专科和4个是否服从调剂院校志愿(军事类、公安类、航海类、其他类);
本科一、二批可填报1个一志愿院校、6个平行二志愿院校和1个院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本科三批第一志愿可填报1个院校志愿。
每一院校志愿均可填报6个专业和1个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2.7月26日,本科三批第一次征集志愿。
可填报4个院校志愿为平行志愿。
每一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和1个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3.7月29日,本科三批第二次征集志愿。
可填报4个院校为平行志愿及1个院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4.8月3日,填报专科(高职)一批第一志愿。
可填报1个院校、6个专业和1个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5.8月8日,专科(高职)一批第一次征集志愿。
6.8月11日,专科(高职)一批第二次征集志愿。
7.8月15日,填报专科(高职)二批第一志愿。
8.8月20日,专科(高职)二批第一次征集志愿。
9.8月23日,专科(高职)二批第二次征集志愿。
10.艺术专业、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实践生、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等类别本、专科志愿填报时间、方式与普通文理科相同。
其中,艺术专业本科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7日。
以上各类别志愿设置及填报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1.考生可根据报考类别和层次,结合自己的考试成绩,参照《填报志愿指南》中招生专业计划和学校的《招生章程》进行填报。
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到原毕业中学填报志愿,往届高中毕业生可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指定的地点填报志愿,考生也可自行选择上网地点填报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以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填报(修改)为准。
考生凭密码在网上确认填报志愿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再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提前或逾期均视为本次填报无效。
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12.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各有关中学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向考生提供场地、设备、上网条件及必要的帮助。
要严格志愿填报工作程序。
要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信息服务,全面准确地向考生提供有关高校和专业的招生信息。
要引导考生在全面掌握信息、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填报志愿。
志愿应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充分体现考生本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必须由考生本人亲自填报,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干预考生报考志愿,更不得擅自修改考生志愿。
《填报志愿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每个批次、每个轮次填报志愿的时间,是通知考生按时填报志愿的重要文书,应与准考证一同发放,考生签字领取。
上网填报志愿网址为
十、录取
(一)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全过程。
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录取规则。
(二)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后,如果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
高校调整计划使用时应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
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六)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投档分数线照顾: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高中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
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见义勇为学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高级中学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且同时符合保送生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如未被提前保送录取,在参加高考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范围以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中公布的竞赛项目为准)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烈士子女,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若同时具备上述几项享受加分和降分照顾条件,只选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不重复计算。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各报名点和招生办公室要认真验证各种证明材料。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考试资格及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参与者的责任。
(七)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九)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于院校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