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054-2017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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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要求 7

7.2类型 7

8辅导和培训服务 7

8. 1要求 7

8.2 内容 7

8.3村(社区)文化建设指导 8

9文体活动开展 8

9. 1要求 8

9.2类型 8

9.3文化下村(社区)活动 8

10文化遗产保护 8

10.1文物保护 8

10.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9

11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 9

12信息档案管理 10

13安全管理 10

13.1安全制度 10

13.2防范措施 10

13.3活动安全 10

13.4饮食安全 10

13.5网络安全 11

14检查和评估 11

参考文献 12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文化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冯玉宝、戴园丽、张卫中、汪仕龙、龚蓿、陈顺水。

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促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服务职能,完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绩效,发挥综合文化站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作用,体现综合文化站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提升国民文化素质中的重要价值。

本规范是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条件、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是综合文化站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公共文化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服务条件、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服务安全以及检查、评估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设置在乡镇、街道的综合文化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浙委办发(2015)46号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3术语和定义

3. 1

乡镇综合文化站

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以提供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场所,整合基层宣传文化、科学普及、体育健康等设施,以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为基本职能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3.2

公共文化服务

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3.3

阵地服务

文化站利用所拥有的文体设施和场地,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面向群众开展与设施的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如书报刊借阅、举办展览、艺术培训、文体活动、电影放映、体育健身等。

3.4

文化技能

文化站从业人员掌握和运用文化艺术专业技术的能力,包括音乐、舞蹈、戏曲、美术、摄影、书法等文艺创作、表演和专用设备操作、文体活动组织策划等技能。

3.5

文体辅导

文化站对群众文体骨干和群众文体团队所进行的文化艺术、体育知识、技能的帮助和指导,提高其文化艺术体育水平的活动过程。

3.6

群众文体团队

以自愿为原则,以业余爱好为基础,以文化、体育活动为表现方式的基层群众文化体育骨干组织。

3.7

文物

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遗迹。

3.8

非物质文化遗产

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3.9

村(社区)文化室(文化活动中心)

由村(社区)设立的,用于开展书报刊借阅、群众文艺演出、群众性体育活动等,为当地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

3. 10

文化礼堂

建在农村的宣传文化设施,面向农民群众开展主流价值弘扬、理论政策宣讲、乡土文化展示、乡风文明传播、礼仪礼节教化、知识技能普及、群众文体活动的文化场所,按照“五有三型”(有场所、有展示、有活动、有队伍、有机制,学教型、礼仪型、娱乐型)的标准建设,是农村文化地标和农民群众精神家园。

4总体要求

4.1服务总则

4.1.1文化站是面向服务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和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站应依据国家关于文化建设发展的要求,履行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并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4.1.2文化站的服务应以免费或优惠方式提供,并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原则。

文化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实行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4.1.3建立健全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省级中心镇及人口5万以上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街道)文化站应设立县级文化馆分馆和图书馆分馆。

4. 2人员配备

4. 2.1文化站编制人员配备参照浙委办发(2015)46号文件执行。

文化站设站长(主任)1人。

文化站实行站长(主任)负责制,站长(主任)任免、聘任,事先应征求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或由文化行政部门任免、聘任。

4. 2.2文化站图书阅览室应配备专(兼)职图书管理员。

4. 2.3文化站专职人员一般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熟练掌握基层文化体育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文艺特长,至少掌握一门以上文化技能。

4.3站舍建设

4.3.1文化站建设要根据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结合当地公共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坚持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绿色共享的原则,以保基本、惠民生为导向,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4.3.2文化站站舍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内。

新建文化站站舍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4.3.3服务人口在5万(含)人以上的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

服务人口3万(含)-5万人的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600平方米;

服务人口3万人以下的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600平方米。

设置无障碍通道。

4.3.4乡镇(街道)宜开辟能提供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室外广场,设置能进行文艺表演的舞台。

4.3.5文化站基本空间应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厅、培训教室、综合展示厅、公共电子阅览室、体育活动室、国民体质监测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4.3.6文化站管理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0%o宣传栏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4.3.7文化站应在主体建筑外设立明显的单位标识及导向标识,文化站采用统一标识,各功能用房应设有醒目的标识。

4.4设施设备

4.4.1文化站应配有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摄像机)等基本业务装备,以及办公桌椅、文件档案橱柜等基本办公设备。

4.4.2文化站应配备有演出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文艺活动器材、体育器材以及培训、展览、广播和信息网络传输的设备。

在室外广场配置健身、休闲等活动设施。

4.4.3文化站应根据地方文化特色配备与服务相关的其他设备、器材。

4.5人员管理

4.5.1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文化站从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纪律、工作效率等实施管理,对其所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考核。

4.5.2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建档。

4.5.3文化站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4.6经费保障

文化站每年用于宣传教育、文化体育活动的经费(不含基本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等经费),应列入县、乡镇(街道)两级年度财政预算或年度经费安排。

5宣传教育

5.1内容

5.1.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文化站应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思想文化阵地的教育引导作用。

5.1.2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文化站应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人文精神、核心思想理念,引导广大群众更加全面准确地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参与感、获得感和文化自信。

5.1.3科学文化知识普及

文化站应经常对广大群众开展市场经济知识、现代农业技术知识、社会发展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健康卫生知识、现代科学常识和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促使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5.1.4时事政策宣传

文化站应根据年度乡镇(街道)的宣传思想工作要点,结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适时开展时事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理解、执行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积极参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5.1.5法制宣传教育

文化站应协同乡镇(街道)司法所等单位,运用典型案例,结合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对广大群众开展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促进社会和谐。

5.2方式

5. 2.1举办展览

通过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图片,或者运用相关实物,每年举办1至2期综合性或专题性展览。

5. 2.2举办讲座

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并做好讲座人员、听众的组织工作。

5. 2.3开展橱窗宣传

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立宣传栏,根据宣传工作需要更新宣传内容,每年出刊宣传橱窗不少于12期。

5. 2.4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全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全民健身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5.2.5其他方式

充分利用文艺演出、流动文化服务、数字文化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

6阵地服务

6. 1要求

6.1.1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众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积极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

6.1.2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阵地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条件。

6.1.3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节假日适当延长,鼓励错时开放。

6.1.4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内容。

6.1.5应在门口或醒目位置标明开放时间、服务内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6.2内容

6. 2.1图书报刊借阅

6. 2.1.1图书阅览室藏书不少于5000册,一般应具有藏书、阅览、电子阅读、信息查询等功能。

6. 2.1.2图书管理员应热心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阅读服务,定期推荐优秀读物,定期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6.2.2文体活动

文化站应通过影视观赏、戏曲演出、文化体育赛事等为群众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服务。

6.2.3辅导培训

文化站应面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展综合性或单向性的辅导培训。

6.2.4文化展示

文化站每年应举办贴近基层群众需求的文物、非遗、美术、摄影等临时展览展示。

6.2.5体育健身服务

文化站应为参加体育健身的群众提供指导服务。

国民体质监测点应常年对辖区群众开放,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针对各年龄段人群的体质监测活动,准确录入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体育行政部门。

6.2.6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文化站应免费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服务,互联网接入带宽320M。

依托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基层群众需求为导向,开展电子图书、网络信息等服务。

6.2.7其他相关服务

文化站应提供文化设施相关的辅助性服务。

7群众文体团队建设

7. 1要求

7.1.1文化站应做好辖区内群众文体团队的组建、人员登记造册等工作,建立信息档案,承担群众文体团队的业务辅导和培训任务。

7.1.2文化站应根据当地实际,组建3支以上乡镇(街道)群众文体团队,每支团队人数在10人以上,明确团队负责人,指导团队制订活动计划,每年组织开展团队活动6次以上,并做好活动记录。

7.1.3文化站应加强对群众文体团队的业务指导,提高群众文体团队创作和活动水平。

7.2类型

群众文体团队主要指以下几类:

a) 群众文艺创作团队;

b) 群众文艺活动团队;

c) 群众体育活动团队;

d) 文化志愿者团队;

e) 理论宣讲员队伍;

f)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

g) 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8辅导和培训服务

8.1要求

8.1.1文化站的辅导和培训应重点向未成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倾斜。

8.1.2文化站应加强对群众文体骨干、文化志愿者等开展辅导和培训。

8.2内容

8. 2.1文化艺术辅导培训

文化站应开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美术、摄影等文化艺术辅导培训,辅导培训以讲座、培训班、作品加工会等方式完成。

8.2.2群众体育知识辅导培训

文化站应开展体育知识、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开展、群众健身知识和健身苑(点)健身器材管理等业务指导和培训。

8. 2.3其他培训

文化站应主动与乡镇(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农办、科协和学校等联合举办多种类型的辅导培训活动。

8. 3村(社区)文化建设指导

文化站应对辖区内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文化礼堂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对辖区内文化示范村(社区)、群众体育先进村(社区)等创建及创建后的工作开展进行业务指导,对文化活动开展、文艺创作、图书阅览室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文体活动开展

9. 1要求

9.1.1文化站应根据当地传统节庆、重要集会及群众需要,每年组织开展6次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指导每个村(社区)每年组织群众性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

9.1.2文化站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应注重弘扬地方文化特色,运用当地特色文化资源,积极开展“一镇一品”特色文化活动培育工作,建立特色文化活动机制,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的特色文化活动品牌,积极编排反映当地风土人情的特色文艺节目。

9.1.3文化站应适应全民健身的需要,每年举办单项性的群众体育活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获得省市体育先进单位称号的村(社区)应组织举办人民运动会。

9.2类型

群众文体活动主要指以下几类:

a) 乡镇(街道)文化艺术节、人民运动会;

b) 群众文艺展演或比赛;

c) 跨区域文化交流活动;

d) 传统节日和民俗活动;

9. 3文化下村(社区)活动

文化站应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每年组织开展文化下村(社区)流动活动,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合理调整放映结构,其中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两年)比例不少于1/3。

做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促使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10文化遗产保护

10.1文物保护

10. 1.1文物普查

文化站应按照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部署,组织普查力量,制订普查计划,举办普查业务培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文物普查工作,并做好普查文字、照片、录像等资料的整理,建立文物普查资料档案。

发现珍贵文物和出土文物应及时报告县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

10.1.2文物保护单位申报

文化站应配合县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做好重要文物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工作。

10.1.3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与管理

10. 1.3.1文化站应按照与县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责任书内容,依法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建立档案和保护标志,签订保护责任书。

10.1.3.2文化站应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点)每年进行文物安全检查,发现文物被盗、被破坏、被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

10.1.3.3文化站应做好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点),但己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单位(点)的保护管理工作。

10.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0.2.1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文化站应根据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安排或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调查人员,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民间艺人等方式,有计划地开展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状况和生存现状,对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行文字和影像记录,经过整理,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或数据库。

调查中应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并妥善保存。

10.2.2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

文化站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工作。

10.2.3名录项目保护

文化站应做好辖区内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对每个名录项目落实具体保护责任单位,与其签订保护责任书。

并根据每个名录项目的存续状况,制订保护工作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实施科学保护。

10.2.4传承人服务

文化站应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对传承活动的需求,努力帮助传承人落实传承场所,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鼓励传承人带徒学艺,并关心传承人的工作生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10.2.5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

文化站应通过建立展示馆、举办展示展演活动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弘扬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设立综合性或专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并指导村(社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室,利用传统节日和当地民俗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

10.3文化遗产合理利用

文化站应在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当地优秀文化遗产资源,通过生产性保护等方式,培育特色文化品牌项目和特色传统产业,推进文化遗产资源与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及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1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

11.1文化站应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和监督以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a)歌舞、游艺等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b) 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经营活动;

c) 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

d)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

e) 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

11.2文化站应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做好不可移动文物、非正常出土文物应急保护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及安装并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工作。

12信息档案管理

12.1文化站应建立文化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制度。

12.2文化站应建立规范完整的档案室,系统收集群文资料、各种民间艺术资料,包括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片、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并按照组卷原则加以科学整理、编目。

12.3文化站应制定档案收集制度、移交制度和管理制度,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传递、查阅、借阅、利用、安全保存等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

13安全管理

13.1安全制度

文化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工作的明确分工和安全责任制度。

13.2防范措施

13.2.1文化站应配备齐全的安全与消防设施,应在公共活动区域和相应的活动厅(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各部位的消防器材均应处于完好状态。

13.2.2文化站应根据房舍自身条件在活动区域辟有安全通道,设有安全疏散标识。

13.2.3文化站的大型活动室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13.3活动安全

文化站在组织大型活动时,应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安保方案、应急预案,做好报批手续,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协助公安、安监、城管、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一般包括:

——发生偷盗、强抢演出器材或展品、物件事件;

——发生演出、装台、拆台期间的伤亡、事故事件;

——发生爆炸物或发生爆炸事件;

发生火灾;

——发生群体骚动或践踏事件;

——发生严重危及国家财产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等事件。

13.4饮食安全

13.4.1文化站应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城市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保障饮水和食品的安全,以防止传染、污染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13.4.2文化站在举办站内文化活动时,如需由站内提供食物、饮用水,应对食物质量严格把关,防止引发食物和饮用水中毒等恶性事件。

13.5网络安全

文化站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管制度,按照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对各类信息平台内容的审核,提升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4检查和评估

14.1县级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按本规范的内容,加强对辖区内文化站公共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文化站,督促文化站改进和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

14.2乡镇(街道)定期对文化站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4.3文化站应建立公共服务工作年度评估制度,每年年底前,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县级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县级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成立考核小组,依据本规范,结合每年文化站目标责任制考核,通过查看相关资料、召开汇报会、第三方评估、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文化站公共服务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版)

[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5]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

[6]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2012)44号)

[7] GB/T32940-2016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

[8] 《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文公共发(2016)38号)

[9] 《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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