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聘用合同工作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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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人员的工作期限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满再定续聘事宜。
四、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柳林镇人民政府。
五、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三: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
(二)保险。
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
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
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
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
(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
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
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
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
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
(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
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
(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篇四:
执法队员用工协议
执法队员用工协议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1、协议有效期:
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新聘用人员第一个月为试用期。
2、用工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用工协议。
第二条工作岗位和职责
本协议的聘用岗位为**街道办事处城管委城建监察大队队员(队长),具体工作任务、职责分工详见附件《**街道办事处城建监察大队工作制度》。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该岗位因其特殊性,实行以下制度:
①全天候在岗,甲方安排乙方的食宿问题;
②周末不休息,乙方有事可请假,原则上每月请假不得超过4日。
③节假日不休息,春节等重要节日可视具体情况安排轮休。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不在有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每年为乙方购买300元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险
费用由乙方自己出资代买,每年年底由甲方予以报销。
4、自20XX年年底开始,甲方每年将为乙方购买120元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5、以下三种情形,乙方出现任何情况甲方概不负责:
①非工作时间(请假或轮休期间)出现的各类安全问题;
②酒后打闹引起的安全问题;
③乙方私自外出,在单位以外发生的安全问题。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有关规定,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初始工资为:
普通队员每月1600元,司机每月1700元,队长每月1800元。
另外,根据本岗位工作年限,加发工龄工资,队员每工作满一年加发50元/月,队长每工作满一年加发100元/月。
截止今年6月份,所有参加工作满2年的队长、队员,在现有工资基础上分别加发工资100元、50元。
2、甲方将适时根据国家政策、街道经济发展状况等对乙方的工资进行适当的调整。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①每天伙食标准25元。
②提供执勤制服(春秋装、夏装、冬装)。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党工委、办事处的各项工作纪律和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特殊工作期间,乙方表现良好的,甲方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3、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有收受钱
财、隐瞒不报、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甲方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交区、街道纪委、公安或检察机关予以处理,并予以解聘。
第六条用工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用工协议依法签订后,协议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协议。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协议继续有效。
2、用工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用工协议即自行终止。
在用工协议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用工协议。
3、经用工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工协议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用工协议。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用工协议,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用工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用工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用工协议达成协议的;
(3)乙方不履行用工协议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用工协议。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用工协议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7、乙方要求解除用工协议,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篇五: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
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
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
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
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
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
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
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
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
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
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
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
城管管理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
期为两个月。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
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
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篇七:
关于招聘城管协管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招聘城管协管员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市区城市管理,优化城市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市管理协管员。
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名额
100名协管员。
二、招聘条件
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初中以上学历(复退军人优先);
身高米以上,身体健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自愿从事城市管理工作;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