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注册特殊情况处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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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书相关信息不规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和更正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信息更正须由教师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教师书信息更正须在信息系统中进行。
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生成《教师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信息更正后,认定机构可重新打印和发放教师书(简称“重发”),在新教师书最后一页备注上注明“重发”(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公章,原错误证书由重发机构收缴、归档、备查;
不重发证书的须在原教师书最后一页备注上注明证书更正信息(样式见附件五),并加盖公章。
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书(一般为2008年以前认定的教师资格,下同),凡进行信息更正的,其证书无论是否正确或规,都将由信息系统重新生成新的17位证书。
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书的错误信息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的,负责变更的认定机构无需再向我中心上报《2008年以前颁发的教师书错误信息修改备案表》(见教资字〔2014〕2号文附件)。
3.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信息系统中统计的证书重发情况,按照教师书申领办法向我中心申领空白证书。
(二)教师书信息不规或错误的更正办法
1.持证人身份信息错误的更正办法
凡持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件信息项中任何一项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持证人户籍或相关证明信息为准进行修改。
2.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更正办法
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以《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为准进行修改。
如果《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信息也不正确,由原认定机构据实修改。
3.教师书的更正办法
凡教师书没有按照认定时规定的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的,包括认定机构代码为拼音的、无证书的、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认定的证书不是正确的15位的、首次认定及以后的证书不是正确的17位的,以及证书正确但需要更改证书其他错误信息的,一律以按现行教师书编号方法在“信息系统”中新生成的证书为准进行修改。
不同时期教师书的编号方法和含义见附件六。
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书在信息系统中新生成的17位证书的取值规则和说明见附件七。
三、教师资格法定凭证等认定材料缺失问题的处理
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相关法定凭证缺失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属于《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教人〔1995〕110号)规定的认定围(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人员申请定期注册时,按照定期注册机构要求,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及其他任何证明材料(包括人证)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属于国家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围及以后在岗(1994年1月1日起在岗)的人员申请定期注册时,按照定期注册机构要求,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不包括人证)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上述两类人员经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实曾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但缺失法定凭证的,根据法定凭证缺失情况,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负责补发教师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缺失的《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代替),补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在备注栏中注明“本表于XXXX年XX月XX日补制”,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四、存疑证书的处理
定期注册工作中,判断教师书的合法性,除检查证书本身、证书信息及证书编号方法外,还需结合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
定期注册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教师书的合法性有疑义的,需请当事人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需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有关认定机构对存疑证书进行核查。
在核查结果得出前,定期注册机构需对当事人的定期注册申请按照正常程序受理,根据核查结果,对定期注册申请人给出或更改或撤销注册结论。
对于非法获得的教师资格,按《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申请人异地办理问题的处理
如果定期注册申请人现在与原认定机构不在同一城市,可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办理更正教师书错误信息、补发、换发、重发教师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
六、认定机构变更问题的处理
如果原认定机构更名、撤并或调整了认定权限,更正教师书错误信息、补发、换发、重发教师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职能由现接替机构负责。
没有明确接替机构的,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须予以明确。
接替机构在履行上述职能时,还须在证书备注页和补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原认定机构名称。
附件:
一、添加教师书任教学科备案表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曾用名称情况汇总表(修订)
三、教师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四、教师书补发、换发、重发备注样式
五、教师书更正信息备注样式
六、不同时期教师书的编号方法和含义
七、未使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书重新生成证书的取值规则和说明。
附件一
添加教师书任教学科备案表
省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序号
资格种类
添加任教学科名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附件二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曾用名称情况汇总表(修订)
省级主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机构现有名称
机构变更前名称
变更前所属地市
变更前
机构类型
机构变更后名称
变更后名称
开始使用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A4
A1
XX地市
X级
A2
xxxx年xx月xx日
A3
B2
B1
此表可复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的机构名称变更情况从1996年1月1日以后填起,之前的变更情况无需上报。
二、每个机构每次变更名称都须单独填写一条完整记录。
有多次变更的,从第一次变更填起,不可合并或省略。
三、本表中所有机构名称须与认定机构当时所使用公章名称一致。
四、变更前所属地市:
区县级机构填写该机构变更前上级机构的地市名称;
地州市级机构填写该机构变更前的地市名称,省级机构不填写此栏。
五、变更前机构类型:
根据该机构变更前的行政级别,选填“省级”、“市级”或“县级”。
六、外省份认定的教师书,只需把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填入“机构变更前名称”,再填写“变更前所属地市”并加注省份名称即可。
附件三
教师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认定机构名称:
XXXXXX教育局
变更前证书信息
姓
名
AAA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照片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证件
XXXXXXXXXXXXXXXXXX
(若无变更前照片,可留空)
出生日期
XXXX-XX-XX
教师资格
证书
XXXXXXXXXXXXXXX
种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幼儿园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XXXXXX教育局
变更后证书信息
BBB
男
满族
XXXXXXXXXXXXXXXXX
变更容
;
性别;
民族;
教师书;
变更类型
认定历史数据变更
/定期注册入库的认定信息变更
/未入库的认定信息变更
本人确认以上教师书信息更正无误。
持证人签字:
认定机构
处理情况
☐已完成信息变更,重发证书。
☐已完成信息变更,在原证书上备注页注明变更信息。
经办人:
日
公
章
附件四
教师书补发、换发、重发备注样式
(一)手写或打印样式:
1.补发备注样式:
遗失补发
XXXX年XX月XX日
2.换发备注样式:
损毁换发
3.重发备注样式:
更正重发
(二)刻章样式
□遗失补发
□损毁换发
□更正重发
建议印章尺寸为6cm×
4cm,机构须勾选发放类型并填写日期。
说明:
认定机构可手写、打印或刻章,但均须加盖公章。
附件五
教师书更正信息备注样式
更正项
更正后容
持证人
三
证书
XXXXXXXXXXXXXXXXX
该备注样式用于更正信息但未重发的教师书,具体更正项及更正后容据实自行填写。
认定机构可手写、打印或刻章,但须加盖公章。
附件六
不同时期教师书的编号方法和含义
一、过渡时期及试点时期教师书的编号方法和含义
根据教育部的下发文件,这两个时期存在两种不同的编号方法和含义,证书编号都为15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1996年1月3日下发的《关于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司〔1996〕9号),证书编号格式和含义为:
□□
□□□□□□
□
□□□□□
年度
省
地
县
类型
性别
⏹
年度代码:
是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采用该年度的后两位。
如1996年,年度代码为“96”。
省、地、县代码:
是指持证人户籍所在地代码,采用持证人编号的前六位。
类型代码:
是指教师资格种类编号:
“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
“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
“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性别代码:
是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
“0”代表男
“1”代表女
序号代码:
是指认定机关对教师书的顺序编号。
其编号方法是: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在本年度对发放的所有教师书按办理的时间先后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二)根据1996年1月20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教师书编号的通知》(教人司〔1996〕42号),证书编号格式和含义为:
□□□
□□□□□□
省级
认定单位
原年度代码、类型代码、性别代码的位数,含义和编号方法不变。
序号代码从原来的5位增加为6位,其含义和编号方法不变。
原省、地、县代码调整为省级代码和认定单位代码,其含义和编号方法如下:
省级代码:
是指教师资格认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
认定单位代码:
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单位(包括省、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高等学校)的编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不间断、递增编号。
二、全面实施时期教师书编号方法和含义
根据教育部文件和2000年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所使用的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不同,也存在两种不同的编号含义,证书编号都为17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2001年8月8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使用北方交通大学开发的单机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认定工作的时期(2001—2007年,少数机构沿用至2008年春季),证书编号含义为:
□□□□
省级行政区划
认定机构
是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采用该年度的四位;
省级行政区代码:
是指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
认定机构代码:
是指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代码;
是指教师资格类型代码:
是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
“0”代表男性
“1”代表女性
是指认定机构对教师书的顺序编号。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对发放的所有教师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二)根据2001年8月8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书8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
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2002年11月27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2002〕22号),使用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研发的“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认定工作的时期(2008年至今),证书编号含义为:
编号的总位数不变,仍然为17位。
原年度代码、省级行政区代码、认定机构代码、类型代码、序号代码的位数,含义和编号方法不变。
是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根据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进行了调整:
“1”代表男性
“2”代表女性
附件七
未使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书重新生成证书的取值规则和说明
过渡时期、试点时期和使用北方交通大学开发的单机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认定工作的时期颁发的教师书更正信息后,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将重新生成17位证书,其位数和各代码含义与附件六“二、全面实施时期教师书编号方法和含义”中第
(二)条容相同,但取值有所不同,具体说明如下:
1.年度代码、省级行政区代码、类型代码和性别代码取值不变。
2.认定机构代码按机构的现有代码取值。
3.序号代码从认定该教师资格年度的最大序号099999开始递减取值。
4.已经根据以上原则更正过信息的证书,如果仍然存在错误还需再次更正的,证书编号方法则采用现行编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