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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6)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7)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按照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8)图纸:

指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9)资料表:

指由承包人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各种表类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数据、表册、费率、价格表、投标中使用的产品规格、品牌一览表。

(10)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2各方和人员

(1)发包人(甲方):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2)承包人(乙方):

指本合同中指定或由承包人提供已获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3)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管理人员,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对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合同外增加工程的造价的审定权限以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为准。

(4)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5)承包人人员:

指承包人聘用的在现场参与本工程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每个分包人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人实施工程的人员。

(6)分包人:

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日期、期限

(1)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3)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按公历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4款项和付款

(1)合同价款:

指在中标函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2)工程总价:

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合同要求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结算价,也即发包人实际支付承包人的价款总额。

(3)费用:

指承包人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4)保留金:

指工程竣工前为保证承包人完成后续工程而从已完成的工程款项中留存的保证资金。

(5)保修金:

指工程竣工后为保证承包人完成保修责任而从合同价款中留存的保证资金。

1.1.5工程和货物

(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

指按照合同规定要由承包人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5款第(4)项所指设备。

(3)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第(5)项所指的承包人设备。

(4)设备:

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5)承包人设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备、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

(6)发包人设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供承包人在实施工程种使用的仪器、机械、车辆;

但不包括发包人尚未接收的设备。

(7)材料:

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8)货物:

指上述承包人设备、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一种。

1.1.6其他定义

(1)法律:

指所有全国性或地方(省、市、自治区)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2)不可抗力:

指在签订合同前,不能进行合理防备的;

发生后,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无法控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

(3)不可预见:

指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测的情况。

(4)现场:

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设备和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5)变更:

指经发包人代表指示或批准对本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6)样品:

指投标时或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施工前提交给发包人以供认可的设备、材料、构件、施工方法、工艺成品等的样板。

(7)书面形式:

指合同、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9)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函;

(3)招标议标期间的往来函件;

(4)投标函及投标书;

(5)招标文件;

(6)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合同文件之间内容差异

当合同文件之间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12.3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2.3合同文件与实际指令差异

当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议标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发包人批准的资料,如出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发包人的指令或本意不符的情况,而发包人又未作说明,则不能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或认可。

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1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简体文字书写,用汉语语言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1.3.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

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适用标准、规范

(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3)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由发包人做出决定,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1.4图纸

1.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1.4.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1.4.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果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1.4.4除另有说明外,若有需要,承包人应远在开始施工前或在发包人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图纸。

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承包人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若任何图纸退回给承包人作修改,承包人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七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对任何深化图纸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4.5承包人在竣工后14天内,须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给发包人使用,并按政府规定提交竣工资料归档。

承包人按照合同有权得到的工程竣工结算的款项须在提交前述竣工图纸及资料后才可以向承包人申请支付。

1.5通知

1.5.1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等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1.5.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1.5.3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2.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2.1发包人

2.1.1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包括图纸在内的施工文件等资料、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2.1.2发包人工作

(1)发包人须决定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并须提供有准确尺寸的图纸,使承包人能在地面进行定位。

现场的基本水准点及红线桩点由发包人设置,按主要标高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由承包人负责。

主承包人须按有关图纸把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给发包人或其工程顾问复核。

(2)发包人有权委派工地代表代替他执行本合同授予的工作和权力。

有关委派须以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易人,发包人应提前七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

(3)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份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五天通知承包人。

(4)发包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委派监理单位对本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监理工作。

(5)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三天内提出确认要求,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三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申告二十四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承包人等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7)其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

2.2承包人

2.2.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约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担保修工作。

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及合同订明或合理的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2.2.2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其签署的文件、临时工程及施工技术承担责任,虽不应对其它永久工程的设计负责,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承包人应有责任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明显错误,并立即通知发包人。

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交准备采用的专项技术方案,在未得到发包人批准时不得实施。

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尽管有发包人的任何批准,承包人都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需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以免除发包人因承包人工作引起诉讼的风险,但合同总价及工期将不会因其改变而调整。

(3)承包人须遵从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规章、条例和通知,并向其提交所需的报告、申请和支付因承包本工程而须缴纳之有关法定费用、税项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若这些费用由发包人代缴时,则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将支付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而承包人应承担管理机关不能足额返还之风险,不论是否由承包人或发包人申请返还。

(4)承包人必须立刻绝对遵从发包人所有发出的指令,不得以指令所涉及的费用未确定为借口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5)承包人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税,也可由发包人代缴,但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

(6)承包人对各自的成品、半成品及材料负有保护责任直至竣工移交发包人。

(7)承包人按政府有关要求办理包括夜间施工在内施工所需的一切手续,合同总价不调整。

(8)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办理一切施工许可、备案及验收手续提供协助,合同总价不调整。

(9)承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地干扰:

公众的方便,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发包人的或是其他人所有的。

承包人应保障和保持使发包人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10)承包人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从现场运走任何主要承包人设备。

(1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它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承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规范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承包人还应保障和保持使发包人免受因任何此类后果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12)承包人应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可供的电、水、燃气和其它服务,并应自担风险和费用,提供其使用这些服务及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

(13)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人可得到的并经发包人同意作为工作现场的任何附加区域内。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设备和承包人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区域。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人设备或多余的材料。

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承包人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使该部分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

但在保修期限内,承包人可在现场保留其按照合同完成规定义务所需要的各种货物。

(14)承包人有义务无偿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其施工项目的移交工作。

(15)发包人没有义务为承包人提供食宿等生活设施,有关费用已含在开办费中。

承包人应自行解决其员工的食宿问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在施工现场范围内用餐住宿。

如需发包人提供场地,需服从发包人管理并支付费用。

(16)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人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包括有关他们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法律,并应允许他们享有合法权利。

承包人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17)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承包人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承包人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遵守其一切有关规定,对所有必要的福利和卫生要求以及预防传染病做出适当安排。

(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19)承包人应保障和保持使发包人、发包人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伤害:

①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除非是由于发包人、发包人人员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②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的损害或损失:

a.由承包人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

b.由承包人、承包人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由他们中任何人员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20)承包人应按合约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供包括资金、进度计划、计价依据在内的各种报告,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调整。

(21)未经主承包人协调、未与其他承包人配合,抢先施工,导致其他承包人返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需按合约规定服从主承包人的协调管理,并可要求主承包人按合约规定提供协调配合服务。

(22)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及合约约定提供各类企业、人员及设备的资格证书,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调整。

(23)承包人不得雇用或试图雇用为本工程服务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或其他承包人的雇员。

也不得主动获得包括劳务在内的其他承包人的资源。

2.3主承包人

主承包人为承担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同时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负有一定管理、协调及配合其他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

2.3.1主承包人区别一般承包人所承担的工作。

(1)由主承包人进场到项目整体移交发包人止,主承包人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任何有关货物等。

(2)主承包人须负责联络公用事业单位及确定所有本工程需要的临时接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天然气、电力、供水、电话和市政排污可于适合的时间设立,以不阻延本工程的施工进度。

(3)主承包人须在本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尺寸和地面标高。

正式在工地现场展开工作前,主承包人必须派人在工地复核会影响到本工程的土建方面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的正确性,并在发觉有问题时立刻向发包人报告并要求发包人发出指示。

合同总价不会因此调整。

(4)主承包人需按合约约定向其他承包人提供使用水电等便利,包括合适的接驳点等。

(5)主承包人负责管理和配合其它承包人(含甲供材料设备的质量管理),并将其它承包人(含甲供材料设备的质量管理)所承担的工程当作自己承担的工程一般对待,对其施工组织、质量、工期、进度、协助图纸深化、节点设计负相应的职责,使其满足整体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的安排。

该项管理确定为协调配合费。

如主承包人未能很好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照管责任,无论主承包人是否直接与其他承包人包签约发生关系,均不得减免或解除主承包人所承担的责任。

(6)主承包人负责管理工地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的进出。

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允许参观人员进入场地。

(7)主承包人应按合约约定安排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每天24小时驻守工地,负责工地的保安事宜,节假日也不例外。

(8)主承包人须负责保养及维修进入工地的道路,包括维修由于其他人使用道路所造成的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9)在工地现场进出口,主承包人须提供指示牌、警告告示、灯号及所需之交通指导员等。

主承包人须负责保持道路畅通,使用一切安全措施以保障行人及车辆安全地使用道路,并承担因其失责而引起之所有索偿。

(10)主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形象规范。

2.4有关人员工作

2.4.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按照发包人的授权范围,承担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发包人任何指示均需得到代表的书面确认。

2.4.2发包人管理人员

按照发包人的授权范围,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

2.4.3项目经理

在整个合同期间,承包人须时刻都有一称职的项目经理全职在场,代表承包人处理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由他签发的任何文件将视为承包人的旨意,项目经理不得兼职,不得经常离开现场而影响对本工程的正常管理。

项目经理的人选须由发包人批准,并在未得发包人同意前不能更换。

若发生项目经理服务态度较差,管理能力较差、与发包人驻现场管理人员配合不好、经常扯皮等不良现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只要发包人发出书面更换通知,承包人在七天内上报新项目经理资质报发包人审批合格后进场。

2.4.4承包人管理人员

除项目经理外,承包人须时刻都有一组称职的管理及督导队伍长驻工地,承包人须按本工程之规模、复杂性及独特性聘用足够数目、具专业资格及学历、富有经验的人员,计划、统筹、管理、监督整个工程以保证工程得以顺利及有效率地进行。

2.4.5监理人员

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一定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3.转让、分包、指定分包

3.1转让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能将本合同转让他人。

3.2分包

3.2.1除非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分包给他人执行。

在未经发包人正式书面承诺前将合同内工程分包给他人均属违约,承包人可以执行本合同12.1款。

3.2.2发包人有绝对权力阻止承包人分包。

虽然发包人事前未曾阻止,发包人仍有权摒弃任何分包人,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人撤离本工程。

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2.3本工程全部或部分的分包不能减轻承包人承担的责任,承包人仍须对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漏当作是自己造成的,并负全责。

承包人须负责妥善处理由分包而引起的一切纠纷。

3.2.4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有责任把雇用或将会雇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所有有关资料交给发包人审查。

3.2.5在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有一条款,注明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的雇用,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被终止雇佣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起终止。

3.2.6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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