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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相应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执法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执法主体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将此情况在案卷中载明。

暂扣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完善送达程序。

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

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必要时应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5、公开执法结果。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要选择网络、报纸、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执法公正有效。

(五)规范行政执法检查

规范执法检查,对于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市地震台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的常规性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于上年度12月2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同一部门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查。

对企业进行的临时性执法检查,必须提供检查依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同级政府法制办登记。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执法检查以及未经登记的临时行执法检查,均不得进行。

(六)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对市市地震台的行政、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并予以公开。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

(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市地震台在防震减灾方面,要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综合执法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

(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要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推行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

行政处罚文书要格式规范、内容严谨、寓于说理性,并在文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作出答复和说明。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建立案卷,实行卷宗评查制度。

执法主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章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二)外部行政程序

(三)内部工作流程

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重要、复杂案件立案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行政检查项目应逐一列出每个项目名称,法律依据要将法律或法规、规章名称、条文和具体内容写清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项目

1、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章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具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救济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执法主体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1、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A、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B、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C1、送达处罚预先告知书,签收。

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

D、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E、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字

C2、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签收。

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

2、听证程序:

3、简易程序:

A、表明身份

B、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享有的权利

C1、无异议

C2、听取陈述申辩

D、复核

E1、理由不成立

E2、理由成立

F1、决定

F2、不予处罚

G、送达

1、一般程序:

A、立案,领导签字。

B、确定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提出建议。

C、业务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D、将案件移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进行案件审核。

E、法制机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F、起草《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G、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H、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发行政处罚、强制决定,加盖公章

I、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归档

J、对外公布行政处罚决定

K、按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上级部门备案。

2、简易程序:

A、领取编有号码的空白行政决定书

B、填写预先格式的决定书

C、备案

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执法主体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9、执法主体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执法主体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执法主体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职权

行政处罚职权(详见行市地震台政执法职权汇编)

第四章行政复议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布。

2、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复议决定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3、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4、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以上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提出规范要求。

A、收受行政复议申请

B1、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B2、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申请。

C、受理复议案件后,告知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答辩意见。

D、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二、行政复议岗位责任

行政复议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复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复议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量标准

(一)程序方面

1、行政复议申请人适当,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明确。

行政复议申请所列被申请人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3、行政复议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委托代理人应符合资格,委托手续齐全,委托权限应明确、具体。

4、受理的案件应是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如属其它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告之申请人。

5、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

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应有口头记录并有申请人的签名或按手印;

以其他方式申请的,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6、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超出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或作出说明。

7、收到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交的材料应有签收记录。

8、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同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办理不予立案审批手续,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9、案件受理后应在7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和提出答复通知书。

如涉及第三人,应通知第三人参加。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11、复议人员应当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12、案件需要调查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13、案件需要质证的,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人;

质证时应当制作质证笔录,并由参加质证的相关人员签名。

14、重大、复杂的案件应集体讨论,并制作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意见均应记录在案,并由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名。

15、重大、复杂的案件,应有审理报告。

16、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办理呈批手续,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17、送达法律文书应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送达回证上应载明送达的法律文书名称、文号和件数,送达的时间,送达的地点等基本事项。

18、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应根据案件需要确定不同的送达方式。

19、行政复议决定应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作出,确需延期办理的,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二)实体方面

20、定性准确,对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定清楚。

21、归纳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全面、准确;

归纳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答辩的理由全面、准确。

22、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归纳全面、准确。

23、查明的基本事实应清楚,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充分。

24、能正确引用法律依据及具体的条、款、项、目,没有漏引、多引。

2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相应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决定种类;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应正确。

(三)法律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方面

26、分析、阐述观点层次分明,法律逻辑性强。

27、法律文书中没有遗漏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复议请求。

28、法律文书中应交待诉权,告之当事人的权利。

29、法律文书按照《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制作。

30、行政复议案件装卷按照《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装卷要求和顺序装订入卷。

第五章行政职权分解

一、行政首长职权

台长周心东:

主持地震台全面工作。

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

(四)管理震害预测、震情和灾情速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五)参与震区救灾和制定重建规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

(八)承担市防震减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地震台行政执法人员职权:

1、周心东:

台长,执法人员性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执法证件性质:

省政府核发,执法类别:

地震,证件编号:

赣D00342000001。

负责市地震台现有的22项行政处罚权、1项行政许可、7项其它行政职职。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见《吉安市地震台行政执法职权汇编》)。

2、邬小军:

科员、执法人员性质:

赣D00342000002,具体职权同上。

第六章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主体

1、内部考核评议主体。

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执法岗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2、层级考核评议主体。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层级考核评议。

二、考核评议原则

(一)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综合评议。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行政执法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对照工作实绩,结合社会评议、上级部门行政复议结果或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评议。

(三)与年终公务员考核挂钩。

行政执法考核成绩与年终优秀机关公务员或部门工作评比挂钩。

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评议方法

1、单位内部考核。

单位内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评议,是指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执法岗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以行政执法岗位为单元进行考核。

各执法岗位考核时均要考核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行政执法岗位考核标准

项目

岗位工作规范和要求

考核标准

行政许可

岗位考核

实施行政许可人员必需是执法主体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且考试合格。

许可岗位执法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每一人扣2分。

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2分,最多扣6分。

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未做到的,扣5分。

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拖延办理时限,不得滥用许可权。

擅自超过期限办结许可事项的,每一件扣5分。

每半年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完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未按时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的,扣2分。

行政许可案卷资料齐全、规范

内部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程序每少一项的扣2分。

许可案卷档案整理不规范的,扣2分。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

作出行政许可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检查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不得滥用检查权。

执法人员越权行使执法检查权的,扣5分,追究法律责任。

作出行政检查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执法人员单独执法检查的,扣5分。

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虚构记录的,扣5分,追究法律责任。

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收取费用的,扣5分;

接受宴请的,扣5分。

应当整改,并下发整改意见书。

未发整改意见书的扣2分。

行政检查案卷规范,可供公众查阅。

检查文书不规范的,或不提供查阅的,扣2分。

行政处罚

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的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调查取证人员单独一人调查取证的,扣5分;

无证执法的,扣5分。

调查取证文书不符合规范的,扣2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处罚机关公章。

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5分,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滥用处罚权的,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未申请回避的,扣5分。

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备案岗位考核

备案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备案工作人员姓名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备案条件。

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备案手续。

未经批准,超过期限办理的,每一件扣5分。

依法受理、处理备案项目。

备案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岗位考核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办理期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布。

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复议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出现不公正的,扣5分。

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发现“暗箱操作”的,扣5分,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普法教育、培训,到课率100%

按执法岗位考核,哪个岗位无故缺席的,每少一人扣1分。

法律素质测试合格。

法律素质测试,不合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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