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法律制度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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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要约的人叫受要约人、承诺人或相对人。
要约的生效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行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VS,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区分2.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区分3.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确定4.根据交易习惯进行区分,例
(一)陈先生:
你有意买我手上戴着的手表吗?
(要约邀请)张先生:
你那手表真不错,可以100块卖给我吗?
(要约)陈先生:
那就一言为定(承诺)。
例
(二)陈先生:
我想把我手上戴着的手表以100块卖给你,你买不买(要约)?
张先生:
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
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仍存有争议的问题。
人们一般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对待,按照交易的性质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
销售实物、销售软件和网上服务。
在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
而在后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生效后,在其期间不得变更或撤回的效力。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
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要约的存续时间,要约的存续时间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合理期限包括: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做出承诺所需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第一、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第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为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为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
撤回,撤消,VS,什么是要约的撤回和撤消?
要约的撤回,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这种撤回可能吗?
要约的撤消,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8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与撤回区别表现在:
1.发生时间不同。
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要约的撤销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合同法第19条: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五、要约失效,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三、电子合同中的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有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不能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并非不能对要约的非实质内容作出更改。
对失效的要约作出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逾期承诺,在民法上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承诺采用到达主义原则电子报文形式的承诺,最好采用确认收讫,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电子合同。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的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人应即时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
承诺的表示一般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当事人可以约定数据电文作为承诺方式。
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行为可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
承诺的期限,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承诺的生效,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达到时间适用以下规定:
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承诺的迟延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通常的迟延。
这种迟延是指承诺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是特殊的迟延。
这种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的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导致迟延。
根据合同法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三)承诺撤回与撤销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网络交易过程中的承诺能不能撤销?
(四)确认收讫与承诺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
案例分析,案例:
美国柯瑞兴药房诉乐德药厂案,美国柯瑞兴药房诉乐德药厂一案,检讨了电子信息的收到记录是否能构成合同的承诺表示。
此案是电子合同纠纷案,尽管它不涉及传真、电子邮件或Internet。
当事人所用订约工具是交互式电话,但其原理是完全一样的。
案例,该案中卖方乐德药厂是药品生产商,曾设置了一个计算机订单输入系统(Telgo),可让客户用电话键远距离下订单。
客户可在其办公室,直接打电话到Telgo,通过按键下订单。
2003年5月19日买方柯瑞兴药房(药品批发商),得知20日乐德药厂的DTP疫苗,将从每瓶51元涨到171元,就立即打电话到Telgo,订购1000瓶。
Telgo通过自动发出订单跟踪号码,回应了柯瑞兴药房。
然而,几天后乐德药厂拒绝履行订单。
因此药房起诉药厂,称对方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未成立。
理由是药房下的订单是购买要约,但药厂没有承诺。
换句话说,药厂没有对销售1000瓶的要约表示同意。
药房辩解认为,Telgo的跟踪号码就是承诺。
但是法院拒绝了这一理由,认为该号码只是管理信息,并不是清晰的承诺。
法院通过考察以前乐德药厂与柯瑞兴之间的通讯的条款和环境,强调了其结论,药厂曾清楚的表明,要约只有在承诺后才有效。
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对卖方自动发出的订单跟踪号码性质的认定。
法院提示,如果Telgo发出的电子跟踪号码,确实代表承诺,合同就产生了。
但双方并没有对一般的跟踪号码给予定性。
如果用电子商务数据电讯制度关于“收到告知”的规定来看,该号码只是“收到告知”的一种具体的形式,它起着保障数据电讯的正常收发、确认收到信息的作用,但并不代表卖方对信息的承诺。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承诺的生效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承诺到达时合同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合同法第34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为什么要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
“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
“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并且说明理由。
案例,本案中,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17日还盘失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
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7日发盘。
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指已订立完成的合同的有效性。
从效力上说可以把合同分为三类: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
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一方不履约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对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也不能通过承认其效力而使其变得有效。
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否行使这种权力;
该方可以依其选择承认或否认合同对对约束力。
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因素主要有:
合同当事人能力上的缺陷、合同形式上的瑕疵、合同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错误、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
1、效力待定合同的三个类型: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过其行为能力的合同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所订的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的欺诈、一般的胁迫、乘人之危。
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节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条款,三、电子合同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
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点击合同(clickwrapcontract),是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才能订立的合同,点击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点击合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其条款是定型化的,相对人的意思具有附和性。
第二,点击合同可以广泛、重复使用,其相对人可以是不确定的。
第三,点击合同具有互动性,
(二)影响点击合同效力的因素B2C交易中点击合同应满足的条件
(1)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
(2)保证消费者有审查的机会和时间B2B交易中点击合同应满足的条件
(1)由双方当事人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持续使用,每一次使用,都以相对人知悉该格式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且语义相同。
(2)点击合同的条款和使用应符合行业惯例或商业习惯。
(3)对于初次使用的格式条款,应给予相对人了解的机会,电子格式合同问题,点击合同是典型的电子格式合同。
鼓励交易,降低成本点击合同的作用:
明确责任,减少风险创造新的交易模式,某些销售者,作为格式合同的制作方,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对自己有利、而对相对方不利的条款。
这就需要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加以规范。
我国合同法针对格式合同作了如下规定:
1对格式条款的限制规定2无效条款的规定3合同条款的解释,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格式合同及免责条款,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无效主要有四种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设定免责条款。
但法律有必要的限制:
(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四)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退换,但商品已经拆封的,不得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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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议时,以网站所记录的电子资料为准,消费者不得提出异议。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的,其他部分的效力如何?
合同法第56条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很多商店不会写上“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的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但为了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除该条款外,其他合同条款仍为有效。
买受人可以请求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为交付,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价金;
当标的物存在瑕疵时,买受人可以依据法律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请求退换。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以下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一)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三)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商品经交付消费者后,若发生毁损,不得退换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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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电子合同的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作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2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卖方的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第二,对标的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第三,对标的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第一,应当承担对标的验收的义务。
第二,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标的物的义务。
第三,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
(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3)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包括:
不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2、违约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事由。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我国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