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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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组织指挥体系

3.1.1区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指挥长:

区政府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

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

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交通分局、区建设局、区经济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区粮食局、区供销合作社、区科协、区红十字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1.2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6)召开协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8)及时传达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1.3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民政局:

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

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区水利局:

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分管权限对江河、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和抗旱调度;

负责洪涝、旱灾综合统计;

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商务局:

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

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负责办理境外捐赠物资入关的有关审批手续。

区发改局:

负责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工程,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区经济局:

协调铁路、电力、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交通分局:

负责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

负责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

负责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区建设局:

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局:

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帮助、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区卫生局:

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

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

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

区教育局:

负责转移受灾学校,作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公安分局:

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

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区科技局:

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区粮食局:

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供销合作社:

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林业局: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区环保局:

负责灾区环境污染的处置和监测工作。

区统计局: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委宣传部:

把握抗灾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

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将救灾款物及时足额拨付、使用到位。

区人武部(由区政府协调):

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科协:

协调各类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区红十字会:

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图1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导等工作组,作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事机构。

3.2.1综合协调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局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牵头。

主要任务是:

负责灾区群众生活,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要求地方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并检查和督促地方灾民生活应急安排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地方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综合汇总灾情、救灾及捐赠等情况;

向区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

组织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检查督促地方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

3.2.2灾情评估组:

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统计局负责,区民政局牵头。

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农作物损失、建筑物损坏、通讯、电力、交通等直接损失情况及社情、民情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3.2.3预测预报组:

由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区水利局牵头。

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继续灾害以及次生灾害进行预报预测,适时发布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预警,减少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危害。

3.2.4人员抢救组:

由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负责,区人武部牵头。

根据灾区请求,迅速调集部队、武警和消防官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围困、被压埋人员。

3.2.5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生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区卫生局牵头。

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

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必要时动用药品、医疗器械储备向灾区提供紧急援助。

3.2.6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分局负责。

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

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2.7转移安置组:

由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分局等部门负责,区民政局牵头。

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3.2.8通信保障组:

由区政府办负责协调。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网络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以及生命线工程用户的通信;

经批准可调用社会各专网的通信设施。

3.2.9资金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区财政局牵头。

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保障灾区救援、救助基本需要。

3.2.10物资保障组:

由区经济局、区粮食局、区商务局、区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负责,区经济局牵头。

及时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指挥、调度、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3.2.11社会治安组:

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3.2.12救灾捐赠组:

由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区民政局牵头。

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3.2.13宣传报导组: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

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救灾等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综合协调组

灾情评估组

预测预报组

人员抢救组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

交通运输组

转移安置组

通信保障组

资金保障组

物资保障组

社会治安组

救灾捐赠组

宣传报导组

图2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事机构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区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市财政支持的同时,区财政和镇财政和办事处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区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区、镇政府和办事处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镇(办)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并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4.2.1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

救灾帐篷、衣被、简易床等。

救灾帐篷以市民政局储备为重点,衣被、简易床等以市区两级自购为主,保证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

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区民政局提出方案,与区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

所需经费从区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4.2.2区级救助物资储备,除省、市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3个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

采购储备的救助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4.2.3建立健全紧急救援物资调拨制度。

灾情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可征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征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4.2.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制度。

灾害发生时,交通(铁路由区政府协调)部门应开辟救援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紧急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交通部门凭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的证明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并管理覆盖区、镇(办)、村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以省民政厅救灾辅助决策中心(法国援助项目)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区民政局及各镇(办)民政办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电话、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区、镇(办)各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各村(居)应明确专人负责灾害管理工作。

4.5.2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

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办)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本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紧急救援队。

结合专业特点,指定用于紧急救援的专业设备,对医疗、电力、通讯、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培训,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起来,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各镇(办)根据当地多发灾害的特点,建立非专业的基层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

灾害发生后,作为第一营救人员,对灾民提供紧急救助。

加强对公众救援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4.5.3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由区政府协调)、地震(由区政府协调)、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4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5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救灾物资动员机制。

制定救灾物资动员预案,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灾害发生,各类救灾物资源源不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4.6.2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机制。

(1)完善《民政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

(2)在全区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开展减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定期组织镇(办)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不定期开展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震部门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由区政府协调),区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区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区和镇(办)应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5.2灾害信息共享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

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

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

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

需恢复住房间数、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

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镇(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民政厅。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镇(办)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镇(办)两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镇(办)在每天7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每天9时之前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3)灾情核报。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报告。

5.3.3灾情核定

5.3.3.1部门会商核定。

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由区政府协调)、气象(由区政府协调)、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3.3.2民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地震(由区政府协调)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

灾害发生后,区政府、镇(办)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级响应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

二级响应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三级响应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四级响应由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响应等级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应急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一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6.1.1.1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0.8万间以上。

6.1.1.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两个以上:

a.在一个镇(办)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的;

b.在一个镇(办)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的;

c.在一个镇(办)范围内倒塌房屋0.4万间以上的。

6.1.1.3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8万间以上。

6.1.1.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6.1.1.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1.1.6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1.2启动程序

按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6.1.3应急响应

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出慰问电。

(2)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见图二)联合办公,实行24小时应急状态。

(4)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并视情况由区政府领导的市政府汇报灾情,请求市政府救灾支持。

(7)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a.收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b.随时与受灾镇(办)保持通信联系,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c.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8)以区委、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a.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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