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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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灾害预警响应

6

7信息报告和发布

8

8.1灾情报告

8.2

8.3信息发布

8.4

9应急响应

10

启动条件

启动程序

相应方法

相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过渡期生活救助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方法

资金保障

物资保障

通信和信息保障

装备和设施保障

人员保障

社会动员保障

科技保障

8预案治理

预案说明

预案修订

预案报备

预案实施

编制目的

成立健全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标准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大体生活,保护灾区社会稳固。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预案》《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预案》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内的自然灾害,和发生在本区外但对本区造成阻碍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助行动,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要紧包括发生在本区的台风、暴雨、洪涝、浓雾、大风、雷电、干旱、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工作原那么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分级治理、按级负责”的原那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属地响应,联动应付。

街(镇)对本地域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各单位、部门成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作用。

以人为本,快速救助。

把人民群众生命、平安放在首位,迅速有效地开展救灾和善后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领导机构

依照《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预案》,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治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

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治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样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指挥机构

Ⅰ、Ⅱ级响应品级灾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和谐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或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区领导确信,副指挥长或副组长由区民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依照自然灾害的种类、品级和应急救助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街(镇)依照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令和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依照属地和分级治理原那么,确信本地域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方法。

对本地域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开展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妥帖安排群众生活。

职能部门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职能部门和综合和谐机构,负责指挥、和谐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其要紧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和本区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区综合减灾计划。

(2)与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镇)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和报送,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方法,统一对外发布自然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形。

(4)与区发改委、科经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本区应急救灾物资和资金保障工作。

(5)依照受灾情形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治理、分派、发放救灾捐赠款物。

(6)组织开展灾时宣传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指导街(镇)民政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给站,弄好灾民的安置与安抚,及时处置和焚化遇难者尸身,确保灾民的大体生活。

(8)灾情稳固后,依照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重建和心理援助。

(9)承办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市民政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专家机构

区民政局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家咨询组,为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灾害预警响应

区民政局依照本区气象、水务、海洋、地震、计划土地、农业等部门通报的有关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阻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显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方法:

(1)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形。

向相关街道(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增强应急值守,紧密跟踪灾害风险转变和进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方法。

(3)提早做好救灾物资预备。

启动与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预备。

(4)组成灾害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形,检查指导各项救灾预备及应付工作情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成灾害后,区民政局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民政局和街(镇)依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形统计制度》和《专门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做好灾情信息搜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灾情报告

 依托现有的灾情会商机制,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形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其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衡宇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峻损失的灾情,必需当即报告,对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灾情,依照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固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信息发布

依照本区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视、广播、政务微博、微信、互联网、报纸及统发新闻稿、同意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公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形,回应社会关心,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响应

依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Ⅳ级(一样)、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专门重大)。

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腹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品级。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进程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人员伤亡;

(2)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含5000人)、10000人以下;

(3)倒塌衡宇50间以下;

或15户以下。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进程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含10000人)、5万人以下;

(3)倒塌衡宇50间以上(含50间)、100间以下。

或15户以上30户以下。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峻损坏衡宇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50户以下。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峻损坏衡宇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300户以下。

Ⅳ、Ⅲ级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响应品级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第一时刻组织分析评估,如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正式启动Ⅳ、Ⅲ级响应,并向区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报告。

Ⅱ、Ⅰ级响应启动程序

Ⅱ、Ⅰ级响应品级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第一时刻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本级响应启动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决定启动Ⅱ、Ⅰ级响应。

响应方法

在相关受灾街(镇)先期组织开展救灾和应付工作的基础上,区民政局及区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方法。

Ⅳ、Ⅲ级响应方法:

Ⅳ、Ⅲ级响应品级灾情发生后,由区民政局组织和谐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迅速组成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联合工作组,由区民政局领导带队紧急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2)依照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形,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3)紧急挑唆生活救助物资。

(4)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

(5)做好灾民疏散安置。

(6)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方法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Ⅱ、Ⅰ级响应方法

Ⅱ、Ⅰ级响应品级灾情发生后,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民政局组织和谐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迅速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统一指挥全区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灾害救助行动。

(2)紧急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4)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深切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5)依照需要,商请驻区军队和武警参与自然灾害救助行动。

(6)依照需要,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并统一接收、治理、分派救灾捐赠款物。

(7)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采取多种方式转动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形等信息。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终止后,Ⅳ、Ⅲ级响应终止由区民政局决定。

Ⅱ、Ⅰ级响应终止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决定。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街(镇)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发改委、财政、金融等部门弄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

教育、卫生计生、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和水利和供水、供气、供电、交通、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农业部门下拨灾后恢复活产所需柴油、化肥等物资,并提供技术指导。

过渡期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及相关街(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形。

区财政局、民政局依照《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及本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区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址街道(镇))政府做好于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方法的落实,按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形,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终止后组织绩效评估。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在尊重群众意愿和评估核定的前提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并由相关街(镇)负责组织实施。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计划和衡宇设计要依照灾情因地制宜确信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躲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平安。

区民政局依照申请和评估核定结果,依照本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住房重建工作终止后,民政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治理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和绩效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治理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计划土地治理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计划、选址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效劳等工作。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民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依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那么,成立完善区、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各镇成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街道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在本区现有的救灾物资储蓄能力基础上,继续建设救灾物资储蓄库,慢慢成立区、街(镇)救灾物资储蓄体系,尽力提升本区救灾物资储蓄能力和治理水平。

成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蓄制度,依照“实物储蓄与协议储蓄相结合”的原那么,签定救助物资代储代供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增强救灾物资储蓄库的建设和治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机制。

成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挑唆和运输制度。

信息保障

依托市局灾情信息治理系统和应急救助通信网络,做到信息畅通、有灾必报。

搜集和把握易发灾害地域的人口、经济、地形地貌等数据资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及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装备和设备设施保障

 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治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

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运动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计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增强应付自然灾害的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治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保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按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形成覆盖全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治理标准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

完善救灾捐赠治理相关政策制度。

成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治理机制,标准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同意、统计、分派、利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支持、培育和进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舞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踊跃作用。

依托国家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示范建设,成立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灾害治理、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系统。

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继续完善社区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说明。

由区民政局依如实际情形,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区民政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行动依据。

区相关部门可依照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

街(镇)要依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民政局备案。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相关单位及职责

附件

1.区应急办:

做好灾时应急值守工作,搜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区领导,协助分管区领导和谐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区委宣传部:

指导、和谐、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增强网络舆情治理。

3.区武装部:

组织和谐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军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输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4.区发改委:

对重要商品和效劳价钱监测,及时分析、预警和上报。

5.区科经委:

弄好受灾企业的灾情核实和上报,帮忙企业开展重建和恢复活产,组织和谐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给工作。

6.区商务委:

组织救灾所需的粮食、食物等生活物资的供给,确保市场稳固。

7.区教育局:

和谐灾区各级各类学校的防灾减灾,依照所在地政府要求,组织制订和实施有关应急避险打算,恢复灾后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弄好校园校舍科教设施的恢复重建。

8.区公安局:

增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应急治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9.区财政局: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资金。

10.区建交委(民防办):

制定灾后交通恢复重建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地域交通设施的平安方法,迅速恢复交通秩序,保证运输平安,组织运输队伍,配合有关部门疏运应急救助人员、应急抢险物资和受灾人员,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11.区农委:

弄好农业灾情统计,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12.区环保市容局:

组织、和谐灾后水务设施的修复。

13.区卫计委:

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操纵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4.区规土局:

预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给急测绘保障效劳。

15.区市场监管局:

指导所属查验机构做好灾区食物、瓶(桶)装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的平安查验工作。

16.区气象局:

做好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救灾气象保障,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

17.区红十字会:

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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