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要重视农民主体地位的培育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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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要重视农民主体地位的培育文档格式.docx

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主导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在政治上、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现在,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这方面的做法,全国已经出现了不少好的组织形式,例如发展各种协会性质的社会服务体系和中介组织,各种民间的理事会和议事会,生产经营方式上的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管其性质是生产经营性,但其作用范围绝不仅于此,而是通过生产方式的专业合作,提高农民的织织程度,使农民和政府间搭起了沟通的桥梁,农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上,能以集体的力量发挥主体地位作用,不断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政府也可以通过这座“桥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意图,实现上下贯通,政通民和。

第三,通过政府主导,开展各种培训,使农民成为现代农民主体。

新农村建设与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共同的历史进程,中国农民也与现代化建设进程共命运。

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必须以人为本,实现农民全面发展,不断与时俱进地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农民。

只有造就亿万现代化的新型农民,他们才能持续而又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主体力量。

这是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最为紧迫也是根本性的一项战略任务。

但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农民素质状况同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是很不相适应的。

他们平均受教育年限短,接受现代文明知识少,受各种职业技术培训机会低,农业科技能力差,这些都不利于农民主体力量的发挥。

因此,要从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战略高度,一方面,要进一步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并不断改善基础教育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农村培育更多的优秀人才;

另一方面,要全面实施好“阳光工程”,推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和农业科技培训,既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更要为发展现代农业培养科技农民。

这里,有一个关系必须处理好。

这就是积极有序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和留住、稳住一批建设现代农业急需的有素质、敢创业的青壮年农民的关系。

现在普遍的概念是,农村劳动力剩余,转移困难。

其实,这早已是一种统计性概念,而不是事实性概念。

现在农村,无论男女,青壮年的、甚至五十来岁的几乎都已经外出打工,剩下的都是六七十岁年老体弱多病的老农民,或是少数体质弱、智商低、身体残的年轻人。

当前农村农业劳动力的这种现状,严重威胁到现代农业的建设和农业基础地位的巩固。

因比,政府必须制定优惠政策,实施各种扶持,通过推动耕地、林地流转,扶持产业化经营、扶持各种专业合作、发展农村流通、培育农村经济人等,鼓励一批高素质农民就地创业、本土创业,使农村涌现出一批建设现代农业所需要的农场主、林场主、牧业主和企业家,通过他们,带动农业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专业化合作,加快现代化农业建设。

农民权利与农民主体地位

 农民问题是成都试验区建设的关键环节。

如何在初期树立科学的理念,最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让农民在试验区建设中得到最大的实惠,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拓展空间过程中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将事关试验区建设的成败。

  维护农民的权利,首先就要尊重农民在农村建设和发展上的主体地位。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意味着农民可以有效地决定自身的命运,而不是被首先看成是精心设计的发展计划和蓝图的被动接受者。

维护和增强农民主体地位就是要扩大农民自由选择的范围,增强农民作为主体的发展能力,拓宽农民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活动的制度空间。

  目前农民还缺少参与权和决策权,特别是社会重大事务的参与权和决策权,这与大量企业家进入人大、政协的现象形成极大的反差;

农民主体能力不强,组织化水平不高,权利的实现受到影响;

农民利益还未完全得到维护和体现,在规划、拆迁、土地流转等过程中还存在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

  要在统筹城乡的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体现农民主体地位,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提升农民素质和能力。

主体地位要求主体必须具有与其地位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否则主体地位的发挥就是一句空话。

韩国在新村建设中,将新村教育作为核心,建立中央新村运动研修院来专门培训新村运动骨干,在农民中强调“勤勉、自助、合作”精神,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村指导员等方面就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也要通过职业教育、创业培训等方式来切实提高农民的素质和能力,要增强农民的市场参与能力,培育新型农民,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发展和建设的主体。

  其次要提高农民参与发展决策的能力、对农村公共品需求的表达能力和争取相对有利的政策地位的能力。

农民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不能依靠外在的力量,而是要靠农民自身去维护和争取。

尤其要提高农民的自组织能力。

农民利益诉求的非制度化、非合法化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农民的分散化和无组织性,缺少利益诉求的渠道。

政府应更新观念,不是限制和害怕农民组织起来,而是要鼓励、帮助农民组织起来,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实现农民的有效参与、合法参与,化解不稳定因素。

国外可以借鉴的案例是日本,日本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高,几乎全部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农协都有众多的会员,能够对日本的中央和地方议会选举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日本农业人口不足全国总人口的5%,但控制着全国25%的选票。

这导致的后果是日本对农民的重视不只是开空头支票,也不是给农民描绘不可能实现的愿景,而是体现在实实在在的行动中。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以保护农民利益,如对大米的进口征收高达490%的关税,使日本市场上的大米平均价格相当于国际市场平均价的8倍,在日本,“吃”的开支成为每个普通家庭必须精打细算的日常支出。

如果有一天我们农民的地位也能够如此强势,就不愁农民不富,也不用忧心城乡差距年年都在创历史新高了。

  第三,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为农民主体地位提供制度空间。

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除了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之外,还取决于政府是否为农民主体地位提供充足的制度空间。

在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下,盛行城市中心主义,农民没有有效的决策参与渠道,只能被动地接受既有的政策,缺少参与权和自主决定权。

要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就必须改变这种状况,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为农民主体地位的发挥提供充足的制度空间。

  只有在政治上落实和维护农民的公民权利(例如承认农民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一样可以交易、流通),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提供制度空间,才能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

事实上,农民在改革中的创造潜力还没有被完全激发出来,邛崃市汤营村农民以承包权入股建立农业公司,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建厂房出租,修建小产权房等,无不是源于农民的创新,只不过许多创新由于与既有的政策相抵触而难以持续。

如果政策更加灵活,农民的创造精神将被极大的激发出来。

改革就是要逐渐让农民的一些创新合法化,在政策、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通过关键领域和环节的体制机制创新来解放生产力。

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必须满足农民最迫切的需求,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农民主体地位缺失分析与对策

“三农问题”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农民发展主体地位的确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来发展农民主体地位。

农民发展主体地位的确立要靠国家宏观政策主导,践行科学发展观、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司法体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改革农村社会管理体制。

(共5页)

我国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浅析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由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构成、宏观调控、市场法规等要素构成的完整的统一体,在推进农业市场化的进程中.培育和巩固农户在农村市场上的主体地位具有重大意义。

浅论我国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我国现阶段的农民,由于体制性原因,其身份意义重于职业意义,使其市场主体地位处于残缺状态,这在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制度中均有突出表现。

为确立农民的完整市场主体地位,在立法和政策上,应当采取减少农民与富裕农民、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反歧视与偏重保护、国家保护与团体维权、经济支持与社会保障、增加农民收入与提高农民素质并重的对策。

(共6页)

一、农民的界定

(一)若干概念辨析

农村人口、农业人口、村民、农民、农户

(二)身份意义上的农民与职业意义上的农民

树立农民的主体意识,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与发展现代农业

农民的主体意识、主体地位缺失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农***体独立性的缺失。

主体的独立性是个体独立的社会地位和人格特征的象征。

拥有主体的独立性才能够发展自我,体现自我的价值。

在现代农业的建设中农民作为建设的主体,一定要具备主体的独立性。

在调查访谈中,问农民“一水二路三产业四民居五社会事业六***法制”是什么意思?

大多的回答就是“搞不懂”“不清楚”。

农民的这种“集体失语”是主体独立性缺失的表现。

二是农***体能动性的缺失。

主体的能动性表现为积极主动地参与现代农业的建设和构想。

大多数的农民都认为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建设和自己没什么关系,离自己很遥远。

三是农***体创造性的缺失。

主体的创造性表现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为改变村落现状,提高全村的社会经济文化娱乐等方面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性劳动,并且在现代农业建设中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这是对新型农民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乡村精英主导与农***体地位的缺失。

乡村精英是指村干部、村内经济大户和知识分子。

这里指治理精英既村干部。

村干部对现代农业、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村民的态度是“村干部想做什么开个大会,我们就去做”,“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当然是村干部说了算,我们说搞建设不管用”。

目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乡村干部和村***体地位颠倒的局面,乡村干部作为乡村精英,在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中起到了决定主导的作用。

一方面,乡村干部占有着治理乡村的***资源,另一方面是农民本身对自己主体地位缺乏认识,即主体地位缺失所导致的。

但是作为现代农业建设,农民的主体地位是无法动摇的,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农民自己主动参与现代农业建设,才能够真正体会到现代农业建设的成果,而作为乡村的治理精英,需要做的工作是引导而不是主导。

如何引导农民积极投入现代农业建设才是根本。

因为农民才最具发言权,最有决定权。

那么中国农***体地位的缺失究竟是什么因素所导致的呢?

传统的宗族制度和伦理观念的延续和渗透,是导致农***体地位缺失的历史根源。

几千年的封建宗族制度和“三纲五常”等伦理观念把每一个人培养成为统治阶级的“顺民”,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和能动性。

等级森严的宗族制度以血缘关系为依托,牢牢控制了***的思想,约束了个体的行为,从而实现了尊卑有序的阶级统治。

 

 

城乡对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是导致农***体地位缺失的体制因素。

新中国成立以后,***当家作主人。

但是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没有得到实现,主要原因是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所导致的。

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的流动,“以农补工”、“以乡促城”的体制主导,使农民的经济地位、***地位和社会地位陷入了危机。

城乡二元结构分割的不仅是城市和乡村这两种地域,更从根本上割裂了城市人和农村人的自我意识与自我权利。

农民经济的贫困和农村地区文化的贫困是导致农***体地位缺失的内在因素。

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物质需求是最基本,最核心的需求。

只有达到物质上的满足,个体才会追求个人价值,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等更高的需求。

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地区贫困落后的经济状况从最根本上制约了农民的发展和对自我地位的追求,一个连温饱都解决不了的人不可能对他谈社会价值、主体地位。

虽然目前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了实现,但是诸如医疗、养老保障等还制约着农民的发展。

经济的贫困和文化水平低、***权利意识淡薄是导致农***体地位的缺失的内在因素。

农民缺乏主体意识,整体素质不高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瓶颈。

发展现代农业农民是主体,农民的整体素质决定着发展现代农业的步伐、效率和效果。

培养高素质的新型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最为迫切的要求。

作为现代农业建设,只有满足最广大农民的迫切需求和切身利益才是最成功的现代农业。

而这种新型农民的培养其实就是构建农***体地位的最佳过程。

各级****应广泛开展对农民进行科学文化、农业技术、***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该是:

农民现在干什么?

你就培训什么?

你们打算干什么?

而不是我能讲什么就让农民将就听什么?

培训方式最好是:

****出资向农业专业协会购买培训服务,而不是我们办公室剩什么资料就拿到大街上去分发分发;

或者是找个书本专家在台上讲得天花乱坠,下面听得穿磕打睡。

发展现代农业,****是引导主体,农民是建设主体,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或乡村治理精英往往取代了农民的主体地位。

农民的主体作用发挥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的引导和激励。

在历史和时代发展中,有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制约着农民的全面发展和提高。

农民的生活遭到了来自****和社会的阻碍和压制,其中最为严格的就是制度层面上的,如严苛的城乡两元格局的体制和户籍制度等。

不合理的体制曾对农民群体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许多农民被压制,受排斥。

现代农业建设一定要为农民提供***支持,使农民平等、公正的面对整个社会的各种资源。

没有歧视,没有差别,同样的待遇,同样的发展机会,让广大农民朋友解除一切的负担,真正提升自我,感受到自己的价值。

只有农民的主体意识得到树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才能够推动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高效持续的开展,最终实现农村的现代化、农业的现代化。

王全兴、汪敏

农民是残缺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以其在经济运行中的职能为标准,可划分为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动者。

农民在市场上的法律地位可以分别从这四种主体类型进行考察,在现行体制和法规政策框架下,无论从哪种角度考察都可发现,农民作为市场主体都存在诸多缺陷。

确立农民完整市场主体地位的对策

赋予农民完整的市场主体地位,需要坚持以下六项原则:

(一)减少农民与富裕农民并重

有种观点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在于减少农民,包括减少职业意义上的农民和身份意义上的农民。

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看,这是必然趋势。

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确是通过减少农民,促进工业与农业的互动,迅速地完成了经济转型。

然而,我国要解决“三农”问题,并非单纯地减少农民即可达到目的,国情的差异不可忽视。

拿美国来说,其农场规模是中国的几百倍之多,一个农民一年生产所得可供养一百多人,(18)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均土地资源较之中国要丰富得多。

中国不可一味强调减少农民,须知,减少农民只是手段,目的是富民,是让农民在向市民转化的过程中走向共同富裕,既使市民化的农民成为富民,又使未市民化的农民成为富民。

中国的一些实践表明,即使减少农民,也未必能实现富民目的,甚至有可能增加贫民,既使市民化的农民成为贫民,又使未市民化的农民,尤其是农业生产者成为贫民。

许多地方大规模圈地而忽视失地农民利益,就是如此。

既然工业化必然减少职业农民,城市化必然减少身份农民,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就不能只以减少农民为政策目标,而应当把富裕农民作为主要政策目标。

这就要求将着重点放在促进农民致富上,以农民脱贫致富的可行性来限制工业化、城市化的速度。

作为一个有9亿多农民的发展中大国,追求减少农民的目标切忌急躁,追求富裕农民的目标则应当有紧迫感。

还应当注意的是,减少职业农民已遇到了“386159部队”(19)务农的现实难题,这既无助于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也无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因而,需要通过提高农业的地位和职业农民的收入来实现职业农民的素质提高与数量减少同步。

(二)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并重

“三农”问题的形成与计划经济体制有密切联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牺牲“三农”利益为代价优先发展工业和城市一直是我国发展策略的重要内容。

因而,解决“三农”问题,必然要走市场化道路,为农民自主经营、自由流动创造市场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哪个市场经济国家,农业的市场化程度都低于非农产业,以扶持和保护农业为内容的政府干预是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农业是弱势产业,我国“三农”的弱势地位更为突出。

市场机制是助强欺弱、嫌贫爱富的机制,如果不负责任地把农民完全推向市场,让其与强者自由竞争,势必更弱。

为此,在市场化的同时,不能放弃政府干预,而应当优化政府干预,正因为如此,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流通体制管理条例》,一方面,坚持放开粮食市场、减少政府干预的精神,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要求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

另一方面,对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以及粮食储备、粮食风险基金、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价格干预措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等制度作了规定。

(三)反歧视与偏重保护并重

从法律和实然两个层面给予农民以完整的市场主体地位,面临着反歧视与偏重保护两重任务。

反歧视是要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实现农民与非农民之间的形式平等;

偏重保护是要把农民视为弱者而给予倾斜政策,实现农民与非农民之间的实质平等。

反歧视是偏重保护的前提,偏重保护是反歧视的延伸。

我国现阶段在反歧视和偏重保护两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不过反歧视显得更为急迫。

就反歧视而言,主要是清理、废止现行政策法规中歧视农民的规定,并加快改革以消除歧视农民的体制性原因,赋予农民与非农民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特别是保障农民自主行使经营权、投资权和劳动权。

在农民获得“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基于牺牲“三农”利益的历史,给予农民以适当的补偿;

并基于农民在事实上的弱者地位,对农民实行倾斜政策,给予帮助、优惠和特殊保护。

(四)国家保护与团体维权并重

国家无疑是农民利益的最重要的保护主体,特别是在中国,“三农”问题是国家政策的产物,国家对保护农民利益负有最大责任。

但是,如果把国家作为保护农民利益的唯一主体,不仅会使农民过多地依赖国家而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意识,还会使农民利益难以得到稳定的保护。

因为国家政策受到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冲突的左右,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其利益要求在不同群体利益冲突中难以得到国家的重视和持续支持。

改革以来农民利益保护出现大起大落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

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建立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的团体,是国家的农民利益保护政策得以持续和稳定的必要条件。

如,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就是由多个维护自己利益的农民组织组成的农民团体,它代表农民的利益向政府提出政策设想,争取两院和执政党的支持,同时也对政府的现行政策提出批评和修正意见。

(20)日本的农协的职能,一是通过围绕流通和金融领域,为小农生产者提供了产前、产中、产后以及资金调剂等多方面的服务,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二是促使政府采取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呼吁社会增强农业保护意识;

三是有效地组织农户资金,发展农村社会保障;

四是充当农户经营代理人,为农民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增加了农民收入,从而阻止了工农、城乡差别的扩大。

(21)而我国,农民利益一直由政府,甚至由农业行政部门和分管农业的领导来代表,农民没有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团体。

这也是“三农”问题赖以持续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应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类似于工会的农民团体,从而形成完备的农民利益保护体制。

(五)经济支持与社会保障并重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农民是经济上的弱者,其财力和生产力都很落后,惟有获得经济支持,才可以在市场竞争中与其他市场主体抗衡。

为此,一方面,应当在法律上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落到实处,以《农业法》的政策性、纲要性规定为依据,充实、细化农业立法;

另一方面,在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宏观调控立法和商业、工业、科技、土地、环保、乡镇企业等立法中,就解决“三农”问题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和加工贸易、农业科技推广和运用、农业保险、农业用地保护、乡村财政等条件规定具体的对策。

在市场竞争中,农民面临着比其他市场主体更大的风险。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不危及安全的基础。

在把农民推向市场和给农民以经济支持的同时,为保障市场竞争的持续和经济、社会的安全,必须逐步建立和健全适应农民成为市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要点包括:

(1)把已市民化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使其享有与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2)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作为其优先和重点项目。

(3)针对农民工建立既独立又与城镇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衔接和可转换的农民工社会保险。

(4)多方筹集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其中要明确政府的财政责任,特别是要从农民对国家所作的财政贡献和因土地“农转非”而转移的收益中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六)增加农民收入与提高农民素质并重

从现阶段看,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于是,帮助农民增收,成为国家“三农”政策的核心,相继出台了减轻农民负担、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改善农村信贷环境、稳定粮食保护价水平、放开粮食市场、发展农业科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振兴乡镇企业、疏通农民进城就业渠道等对策。

但从长远看,要持续、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关键是通过提高农民素质来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力。

检视农民收入难以提高的原因,不难发现,农民的低素质与低收入之间已形成了恶性循环。

人力资本的先驱舒尔茨指出,人力资本的投资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人口质量低将导致生活资料不足,需要救济的人越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成本就越高。

(22)我国目前成人文盲高达8507万,其中2000万左右为15—50岁的青壮年,70%为女性,90%在农村,50%在西部地区,且每年新增文盲约为50万。

(23)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有1.5亿,且每年还要新增600多万人。

(24)大量的农民由于素质不高,缺乏就业技能,难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也难以在城镇稳定就业。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市场对劳动力素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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