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术语透视会计实操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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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特殊业务的财税处理(甲供材/超供材/以房抵顶工程款业务);

  11.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的财税核算;

12.质量保证金的常见财税处理方式;

13.企业利润分配的核算;

14.BT,BOT,PPP项目的财税核算;

15.企业注销的财税核算  【模块1】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术语透视  1.总承包资质/专项分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及总承包和专项分包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施工企业可以分三个序列: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分为四个等级:

特级、一/二/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

一/二/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最新政策一:

建筑企业的劳务资质取消  建市函[20XX年]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该文件对于三省的劳务资质取消或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最新政策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取消  20XX年4月13日建办城[20XX年]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最新政策之三、建办市函[20XX年]763号  一、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核发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作业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作业分包。

二、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加快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等有关制度,建立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四、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

六、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数据标准,加强信息互联共享。

到20XX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

七、到20XX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10%,到20XX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30%。

八、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

到20XX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积极宣传建筑工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培育建筑工人的好经验、好做法。

2.施工节点  2.1)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应的《项目施工进度关键节点计划表》  项目施工进度关键节点计划表序号关键事项计划开始时间计划完工时间备注1土地获取   2经营班子确定   3设计单位及概念性方案确定   4规划建筑方案完成   5获得规划局方案审批意见书   6景观方案设计   7材料设备的造型定板   8地勘完成   9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完成   10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   11总包及监理招标   12施工许可证取得   13基础开挖及地基处理   14±

0.00基础施工完成   15预售许可证取得   16主体封顶   17二次结构及装饰工程   18脚手架拆除   19地下车库施工   20室外管网完成   21单体竣工验收   22景观竣工验收   23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24交房     2.2)工程进度控制节点表(部分节点截图)工程进度控制节点第×

栋号/区期节点进度项目名 施工单位名称:

合网名 合网编号:

序号分部分项第×

节点第×

节点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计划工期(天数)                1建筑工程                 1.1土石方工程                 1.2桩基础工程                 1.3砌筑工程                 1.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1.5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1.6金属结构工程                 1.7屋面及防水工程                 1.8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1.9模板工程                 1.10脚手架工程                  工程进度控制节点第×

节点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节点进度完成条件计划工期(天数)                2装饰工程                 2.1楼地面工程                 2.2墙柱面工程                 2.3天棚工程                 2.4门窗工程                 2.5幕墙工程                 2.6细部装饰栏杆工程                 2.7家具工程                 2.8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3.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3.1)工程招标:

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3.2)建筑工程投标:

是指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3.3)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

3.4)制度作用  工程招标制度也称为工程招标承包制,它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招投标方式以实现工程承包的一种工程管理制度。

工程招投标制的建立与实行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运用行政办法分配建设任务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保护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

3.5)施工企业投标时候注意事项  保证文件一般采用三种形式:

支票、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保函。

另外,招标文件中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要求、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密封和装订、开标、评标、合同的主要条款等等。

3.6)(20XX年11月7日正式发布关于《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XX年]763号)  “二、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    4.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4.1)固定总价合同  A)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

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

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

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B)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

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

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

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

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

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

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

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如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

因此,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C)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①价格争议:

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

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

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②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

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

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D)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4.2)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固定,总价仅是中间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之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  即:

“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

单价+其他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

A)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和依据  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

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第22条),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提供(第2条第5款)、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第21条)等,都表明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和特点,是实际工程中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依据。

B)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  1)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  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纸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

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

2)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把单价固定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建设单位再在设计和工程量核实的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3)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施工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

施工企业推向市场,其生存主要靠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而投标竞争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盈利。

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情况下,施工企业只有采取低标才能中标,而低报价的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固定的情况下,又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和成本。

4)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是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需要。

如不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在遇到图纸不齐的情况时,合同管理和签订时往往同意实行预算法的方式确定合同造价。

实际上,这仅是说明了确定造价的原则,并无控制造价的任何具体措施,最后容易形成“钓鱼工程”、“胡子工程”,敞口花钱的情况,失去了发挥施工合同,约束工程造价的意义。

采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则弥补了施工合同管理的不足,完善和推进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C)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操作和要求:

1)工程量清单和核实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通常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按照预算定额的分项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工程量,留出投标者填写单价和合价后的工程量清单称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只是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第1款“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就说明了这一点。

但是施工单位报出的单价是不能变动的,因而实际合同价款的支付就是单价与实际工程量的乘积之和再加上费用、利税。

由此可见,核实工程量就是通过计算和测量,求得实际完成数量,然后按示范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并支付实际合同价款。

2)固定单价的报价  单价应与定额项目相同,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和材料费,一般可按预算定额中的规定执行;

材料费以预算价格为准,与人工费、机械费共同组成直接费作为计算间接费等各项费用的基数外,其市场价格应作为固定单价的主要内容加以确定。

因此必须经常掌握分析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采购运输途径,并考虑物价上涨的风险因素,综合权衡后加以报价。

另外固定单价还应该包括间接费等各项费用的费率,这是固定单价概念和范围的延伸,也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需要。

只有明确了费率,固定了费率,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作用才是完整的。

3)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  作为施工单位都会遇到物价上涨的风险,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作为建设单位则希望将风险考虑在单价中,由施工单位承担。

对那些工期较短的项目,其风险易于估测的,施工单位都能接受。

对那些工期较长,工程量较大而且复杂的项目,准确地估计风险往往难以做到,如加大风险因素,其报价缺乏竞争力,也加大建设单位建筑成本。

如将风险因素考虑过低,则遇到物价波动较大,势必造成施工单位施工成本的增加,严重时将影响整个项目实施,这也是建设单位所不愿看到的。

为了使施工单位因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如人工、机械费用等)造成费用增加,能从建设单位得到合理补偿,而且建设单位又能有效地控制成本,一般的施工合同都有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条款(FIDIC合同条件就是这样条款)。

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仍然执行我国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根据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这主要有∶工程变更;

政策性调整;

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停水、停电等;

以及固定单价后新产生的风险承担问题等其他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调整、调整的内容,怎样调整是双方的合同行为,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加以明确,以防扯皮。

作为施工单位都会遇到物价上涨的风险,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如将风险因素考虑过低,则遇到物价波动较大,势必造成施工单位施工成本的增加,严重时将影响整个项目实施,这也是建设单位所不愿看到的。

为了使施工单位因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如人工、机械费用等)造成费用增加,能从建设单位得到合理补偿,而且建设单位又能有效地控制成本,一般的施工合同都有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条款(FIDIC合同条件就是这样条款)。

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仍然执行我国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根据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4.3)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主要区别:

固定总价合同其实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

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

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

结算=审计工程量×

中标单价。

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二就是利于控制造价。

4.4)定额基础上下浮比例合同:

①下浮率就指采用定额投标报价时,投标单位承诺按定额价格下浮一定比率进行结算。

②用于投标报价。

投标方的价格——投标报价;

合同价——实际报价;

下浮率就相当于优惠;

简单来说,就相当于是投标方对发标方在报价上的一种优惠折扣。

比如:

投标报价为200万元,投标方自愿或与发标方协商后愿意下浮15%,即以200×

(1-15%)=170万元的价格来承包该工程,这里下浮的比率15%即称为下浮率。

建筑工程的下浮率:

国家规定建筑工程造价按地区的定额和市场信息价计算且不得下浮,但实际工程发包过程中甲方会要求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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