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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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项目部)应成立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行政主管任组长,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参加。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职责按企业标准《质量保证手册》执行
第七条:
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总工程师、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职责由项目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八条:
开、竣工检查制度
一、开工前检查内容及要求:
1、符合基建程序,已签定承发包合同。
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经审核并满足开工要求。
3、施工前的工地调查和复测已进行,定测已完毕并符合要求。
4、各种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
5、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已能掌握运用。
6、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原材料符合要求,并能满足施工需要。
二、竣工检查内容及要求:
1、核对各部尺寸,完成数量及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设计、施工规范、验标要求。
2、各种规定的竣工资料是否齐全达标。
3、复查质量评定记录,核定质量等级,如发现问题,应列项处理,限期完成。
第九条:
工程项目隐蔽工程检查制
一、工程项目竣工后不能外露的部分称隐蔽工程,隐蔽工程须经合同规定的质检人员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二、工程检查签证,除执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业主和监理单位的特殊要求。
三、隐蔽工程先由施工单位质检人员自检合格后,必须约请监理工程师复检签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而自行履盖的应揭盖补检,基础工程签证后应尽快封闭,以免地质变化影响工程质量。
四、发现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呈报业主,不能自行处理。
五、质量检查人员不在位时,可委托同级质检人员代检签证,并做好记录,必要时,事后质量检查人员补签认可。
六、隐蔽工程检查证,用黑色墨水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数据准确,用词规范。
第十条:
“三检”检查制
自检。
分操作人员自检和班组自检。
班组长在每日收工前,对完成工作量进行一次自检,并作好记录。
互检。
由施工队长组织,对同一工种或多工种进行不定期相互检查,以便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交接检。
由队组织对同一工种的多班制上下班之间或多工种的上下工序之间进行交接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准开工。
“三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由质检人员记入日志,并限期销项。
第十一条:
定期质量检查制
公司半年、分公司(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检查,由单位主管工程质量的领导主持,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参加。
检查方法可根据施工项目情况确定。
质量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开具质量问题通知单,制定纠正措施限期整改,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要进行跟踪验证并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质量评比制度
一、项目、队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均应掌握承建工程的质量评定验交标准,并依此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质量等级评定。
二、凡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须按规定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进行评定,作为认定质量等级和验工计价的凭证,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验工计价时按未完工程处理,纠正后再予验价。
三、各级检验评定的具体分工按各行业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验标》要求的予以纠正。
五、由公司分管质量管理的公司领导组织,每年度对分公司、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进行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工程创优
第十三条:
工程创优工作是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在实施中应严把质量关,争创优质,多产“名牌”。
有关工程创优的具体要求,按《中铁第十六工程局集团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局集团质[1997]50号)和《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铁建设[1999]50号、局安质(1999)234号)以及《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0)建协字第17号)执行。
各施工单位应积极参加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工程创优活动,多创省(地、市)优质工程和其他行业部门的优质工程。
第六章质量管理小组的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围绕施工生产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攻关活动,积极参与建设单位和地方组织的质量管理小组成果交流。
公司质量管理小组的管理及其成果评审参照《中铁第十六工程局集团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召开公司QC成果发表会,各单位的成果材料务必(包括四表一记录,一式十五份)于十一月中旬前报公司工程部。
第七章工程质量报告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应于每月的二十六日前向公司工程部上报“工程质量情况报表”、“工程质量事故情况报告表”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每年十一月底前上报公司工程部。
第八章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六条:
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分三类:
一、重大质量事故。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
2、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30人及以上;
(二)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不满300万元;
2、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
(三)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万元;
2、因加固处理,推迟工程完工时间;
3、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4、重伤20人及以上。
(四)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不满30万元;
2、死亡3人以下;
3、重伤3人及以上,20人以下。
二、大质量事故。
凡因质量不良,经整修或加固补强后达到设计标准,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者。
三、一般质量事故。
凡因质量不合要求,经整修达到合格,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不满5万元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五千元的,列为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应立即采用电话或电传、电报的方式向公司工程部汇报,三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发生大质量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两日内以电话或电传、电报的形式报公司工程部,十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二、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三、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六、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一、二、三级分别由有关部委的建设司、监理总站组织调查处理,四级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处理,有关部委的工程建设监理总站派员参加。
上述等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局集团根据需要派员参加。
大质量事故由局集团组织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对事故单位和事故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触及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一、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上报后未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找不出不放过,责任查不出不放过,纠正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执行效果不验证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二、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
三、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
降低事故等级者。
四、钢筋混凝土检查试件强度不合格未上报及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对隐瞒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触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工程质量管理的奖罚
第二十条:
实施质量奖罚是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真正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
一、设立质量奖励基金。
凡新建工程,公司按工程规模和投资多少预留建安投资的2‰作为质量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主要用于:
(一)、对当年获选的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根据工程规模给予奖金3000~5000元,其中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各500元,质检工程师300元。
(二)获得国家、部(省、地、市)级和局级的优质工程或优质产品,公司按下述规定进行奖励:
1、获一项鲁班奖或其它国家级大奖,给予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共100000元。
2、获一项省、部(含直辖市)级优质工程,给予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共30000~50000元。
3、获一项总公司或地、市级优质工程的,给予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共10000~20000元。
4、获一项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给予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共2000~8000元。
(三)对在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中成绩显著并在公司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会上获得三等奖励以上的小组,授予公司“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其余小组授予公司“先进质量管理小组”称号。
对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公司给予300~800元的奖励,并将其成果材料推荐参加局集团成果发表会,先进质量管理小组公司给予100元的奖励。
(四)工程部每月对公司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信息通报,年终汇总。
对不按时上报工程质量月报表、创优规划、优质工程申报表、QC小组成果等的单位经理、书记、总工给予500元的罚款,报表人给予300元的罚款;
对此项工作做的好的单位经理、书记给予500元的奖励,报表人给予300元的奖励。
二、凡属工程质量事故,除返工费用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外,一律实施罚款。
构成等级的质量事故的奖罚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对个别经济损失不大,但社会影响很坏,严重影响企业信誉的事故,可以加大处罚额度。
三、发生大质量事故以上的施工单位,两年内不能评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事故直接责任者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或职称晋级。
四、各单位必须保障质量检查人员的正常工作和权力,对质量检查人员行使正当权力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司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质量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任劳任怨、正确行使职权。
质量检查人员有第十三条第九款情况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罚款或取消质量检查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奖罚由公司工程部出具奖罚通知单,经总经理批示后交公司财务部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外包的工程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金制,数额控制在投资额的5~10%。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______工程年度质量检查评比表
受检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1、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落实情况(5分)
2、项目质量计划的编制及完善(5分)
3、质检机构、质保措施及创优规划(5分)
4、质检评定等各项质量记录(20分)
5、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情况(10分)
6、工程实物
(1)中心位置及高程(15分)
(2)各部尺寸(10分)
(3)外观(10分)
(4)现场及各项标识(10分)
7、检测设备、试验设备的使用状况(5分)
8、其它
(1)是否受过业主、监理单位及局集团公司的有关质量方面的奖励及处罚(±
5分)
(2)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5分)
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