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第七中学新建综合楼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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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4:

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附件5:

广州市第七中学新建综合楼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

附件6:

广州市第七中学新建综合楼项目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转移三方协议

附件7:

承包人履约银行保函及承诺书(格式)

附件8:

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项目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及授权

附件9:

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汇编(另册)

附件10:

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另册)

附件11:

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附件12: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

附件13: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通信联系方式

附件14: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附件15:

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

附件16: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17:

广州市第七中学新建综合楼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协议

第一篇合同协议书

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以下称发包人)与(以下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广州市第七中学新建综合楼(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管理本项目,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广州市第七中学新建综合楼。

(2)工程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烟墩路28号。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越发改函[2018]205号文。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工程内容:

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烟墩路28号。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在广州市第七中学高中部校区内,初中教学楼东侧新建一栋综合楼,并与原教学楼相连接。

新建综合楼占地面积396.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2847.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194.7平方米,地下室面积1653平方米,地上三层地下两层。

建筑总高度为11.1m,主要为教师和师生餐厅功能,总投资约2075.35万元。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

2.2承包范围:

本次实施范围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在广州市第七中学高中部校区内,初中教学楼东侧新建一栋综合楼,并与原教学楼相连接。

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所有关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资料)。

工程资料的质量及份数必须达到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及发包人的要求。

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括在中标人合同价款中。

2.3承包方式: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

合同价款按如下约定执行:

(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包干,工程结算价最终以越秀区相关部门审定为准。

(2)本工程按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3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号)。

(3)其他:

无。

2.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4

(2)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合同工期

3.1本工程总工期为个日历天,计划年月日开工,计划年月日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3.2关键节点计划工期要求:

(1)无。

(2)。

(3)。

3.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4

(1)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

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质量标准和目标

(1)质量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2)《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3)《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440100/T114-2007)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4)文物修缮相关验收编制及规范。

(2)质量目标:

一次验收合格,且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必须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其他:

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确保

□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其他:

(2)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

(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目标:

按第四篇合同附件17执行。

6、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6.2本合同价款为元(大写:

),由以下四部分费用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元;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元,其中,暂列金额元;

(4)规费及税金项目计价汇总合计元。

6.3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4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专用条款;

(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

(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

(8)合同通用条款;

(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8、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

11、发包人已建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连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

12、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4、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1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6、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副本八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四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篇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条款的序号与合同通用条款的序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

对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合同

通用条款。

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总则

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管理实际,本合同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等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2、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工程的重要性,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4、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

5、为保证本工程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并得到书面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

(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定的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对本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发包人

(1)发包人:

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

(2)合法继承人:

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

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1.2设计单位

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3监理单位

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1.4工程师

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监理等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现场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1.5工期

节点工期:

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

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6违约责任:

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一般违约责任:

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2)严重违约责任。

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1.7通知:

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

除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1.8安全事故等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9质量事故等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10“综合单价(合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等费用项目以招标文件的定义为准。

1.11元:

指人民币元。

1.12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

包括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第31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

1.13单项工程:

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1.14单位工程:

指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每个专业工程,如:

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

1.15专业承包单位:

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格和资质的承包单位。

1.16暂列金额: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在投标报价时,以发包人正式公布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计量支付、结算时,以合同计列的暂列金额为限额,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变更计价原则计量支付、结算,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3.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和越秀区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8套图纸(其中4套为编制竣工图所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或者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

5.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发包人代表。

其姓名、职务如下:

姓名:

职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

若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

6.2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6.3除特别指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利。

6.4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驻施工场地机构印章。

7、项目经理

7.1本工程项目经理

7.2合同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7.3现场管理机构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7.4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

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若更换项目经理而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不得计量项目经理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4.1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配备要求表

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配备要求表

序号

职务

人员数量

基本任职条件

1

项目经理

按招标公告要求

2

技术负责人

建筑工程类本科或以上学历,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3

质量负责人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4

安全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5

造价工程师

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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