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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一、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特点与存在问题 1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特点 1

(二)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2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4

(一)现有法律的及相关立法不完善 4

(二)借贷参与者认知水平不够 4

(三)资金控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5

(四)民间信用体系的缺失 5

(五)相关刑事犯罪界限不清晰 5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控制的建议 5

(一)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 5

(二)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6

(三)建立公平合理的监管体制 7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7

(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民众意识 7

结论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引言

随着历史的前进及金融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呈现出越来越繁荣的景象,对某些特定的区域和行业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的特征,目前的民间借贷,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来对它进行保护与规制。

民间借贷虽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具有促进作用,同时由于民间借贷的自身特点和外部特定环境,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隐藏许多的法律风险,给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和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因此,要更好地发挥民间借贷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必须做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一、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特点与存在问题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特点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性形成的民间信用,不仅具有法律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经济行为。

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灵活、简便、高效的特点,可以满足中小微企业、个体户对资金的周期性需求,解决高风险行业和受限制行业的融资难题,此为民间借贷繁荣之根本原因,也是民间借贷繁荣的外在条件。

民间借贷是指在非金融主体之间进行的拆借行为,在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下,个人、企业的发展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流动,而金融机构在贷款上的严格要求使得众多主体只能望而却步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经济法论坛,2007.

民间借贷的出现,就是弥补当前的经济体系,为那些被金融机构排除在外,但又确实需要足够资金的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会,民间借贷是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而存在的。

总的来讲,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呈现出以下特点:

1.融资规模逐渐扩大,日益呈现网络化的趋势

随着经济日新月异的的发展,民间金融都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越来越重要。

由于金融机构信贷收紧,而企业的融资需求仍然快速增长,导致民间借贷出现规模化、职业化的趋势。

与此同时,受到行业环境刺激的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金融资质,因为我国当前并没有相应的金融监管和审批程序。

这些企业通过吸纳特定或不特定范围公众的资金,通过拆分或者组合提供给借款人,自己则从中赚取利差或获取其他好处,并且,借助互联网的高效便捷,网络贷款、传统借贷机构的网上平台等也大量兴起,民间借贷市场在职业化、专业化、网络化趋势下日益繁荣,但是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民间借贷在网络化趋势下机遇与挑战并存周茂清.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管理,2011(10).

2.借贷利率普遍偏高

近年来,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利率的现象,借款利息远远超过银行利率。

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的上升,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但涨幅低于金融机构利率涨幅,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

不仅如此,他们的表现手段却非常隐蔽,一般不易发现。

有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预先将利息在交付款中扣除、约定高额罚息;

有的在借据上只载明借款数额,不区分本金和利息,用借据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的实质;

有的则表现为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与正常商业交易、民间借贷相混同,欺骗性极强。

3.借贷手续方便简洁,信用度高

民间借贷实施步骤十分便捷,并且操作手续简易,且一般对借款用途不作限定,仅在口头表明资金使用意向,期限事先基本不确定,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从提出民间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短的则只要几个小时,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加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限制性贷款措施使得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从而导致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转而被迫采取民间借贷形式进行高利率的融资。

在民间借贷中,为降低利息负担,控制风险,期限约定一般以短期为主,少则一月,最多则半年至一年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J].法学,2008(9).

还有的借贷活动注重信用,以信用关系为基础;

有的则方便快捷、服务灵活,所有程序当日办结,效率极高;

有的采取实物抵押、第三者担保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导向。

在任何稍具融资规模的地区,只需要件具备,数百万融资随即聚齐。

不仅如此,民间借贷信用度高,融资及协议方式灵活多样。

民间借贷的主要方式仍然是无担保的信用借贷,交易方式日趋公开化,借贷手续日趋规范。

4.民间借贷资金用途多样化

当前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广,用途广,例如,中小企业可以用于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而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进行借贷则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等日常活动,还有一些城镇居民通过借贷资金可用于家庭消费。

可见,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日益向多样化方向发展。

我国民间借贷的上述特征,表明了民间借贷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民间借贷的发展是经济体制变革的一个必然过程。

在经济领域中,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民间借贷的繁荣和发展是必然的。

(二)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当前民间借贷规模日益扩大,并且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但是法律在民间借贷的规定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我们说这是法律的空白。

但是民间借贷的发展已经早已有之,法律仍未加以规范,这就不是法律的空白,而是法律消极地进行否定。

我国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实施的是业务特许,也就是只有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才能实施任何融资行为,当然,对未经批准的即为非法。

2.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任何国家对金融业都极其重视,金融监管比其他行业都严密。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的不明,国家一直未将其纳入正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监管体制是“单线多头”,在实际运作中,银监会负责监管的是有国家颁发正式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而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机构银监会并不负责,在这样的局面下,造成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

民间借贷监管的缺失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不明和监管体系缺失。

这两点,归根到底都是由于没有正视民间金融对于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作用,没有从体制上承认民间金融的地位,因此,要改变此问题,需要官方从根本上改变对于民间借贷的传统认识,改变对于民间借贷一直以来的“制度性压制”。

对民间借贷的定位和认识的上述不足,必然导致在新形势下兴起的民间借贷实体也同样面临定位和监管的问题。

因此对于一些新兴借贷实体的监管给现行的借贷法律法律规范和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

3.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现象,至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这样一来,不能适应民间借贷发展需要。

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没有将其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涉及民间借贷的具体规范为数众多,并且明确认定民间借贷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我国民间借贷并非无法可依。

我国当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缺乏民间借贷专门立法、法律效力严重不足、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一致等方面。

即使是同—借贷行为,由于司法机关评判的法律标准不一致,导致出现结果差异极大的判决,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立法的混乱与矛盾。

不仅如此,我国规范民间借贷的上述法律是根据借贷主体的不同将借贷行为做出了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的二元划分,属于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法,严重违反了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民法基本原则。

4.高利贷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我国现阶段民间阶段的发展,正是高利息民间借贷繁荣的重要阶段,高利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现象是民间借贷的非健康发展趋势,但也是民间借贷在自由发展下必然会产生的问题,高利贷的大量出现对我国金融秩序的维护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例如,出借方一般也不会考虑对方信用能力,双方均只顾眼下,资金链随时会断裂,危机企业发展的稳定。

若借入方因运营失败而难以按时偿债,则会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

实践中存在着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在还银行贷款,然后继续向银行贷款再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过桥”贷款周茂清.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管理,2011(10).

这样,银行信贷资金摇身一变成为了民间借贷资金,金融风险系数大大增加。

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民间金融机构融资产生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

5.盲目借贷引发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令诸多中小企业得以生存、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者主动或被动地选择民间借贷,甚至开始盲目相信民间借贷会为自己企业的发展带来助力,但盲目借贷所带来往往并非仅仅如此。

当企业通过借贷所获取的资金进行投资生产,而当企业经营盈利不能赶上民间借贷贷款利率所需要支付的利息时,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只能是毫无希望,这种高强度负债的企业会引起一系列的经济纠纷,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现有法律的及相关立法不完善

正是因为一些些数量众多、层次不一的法律、法规等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民间借贷在立法层面就遭受了重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冲突多存在于国家与国家的法律之间,国家之间立法指导思想的不同多是导致法律冲突的原因之所在。

在实际操作中把握民间借贷与非法借贷活动的界限存在很大难度,导致民间借贷在制度的层面上就存在重大风险,成为悬在民间借贷主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利剑。

解决高利贷问题,就应当放开金融管制与垄断,增加市场资金供给,从而降低利率水平。

(二)借贷参与者认知水平不够

民间借贷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借贷主体为普通的老百姓,然而民间借贷之标的为货币,与金融密切相关,国家对于金融领域的控制较于普通民事法律行为更为严格,对行为主体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普通人由于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认知有限,对于违法行为的认识就显得不足,这为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埋下了隐患。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参照合同法相关理论,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在善意相对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借贷合同即不应当被这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效。

(三)资金控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往往基于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而生,借贷双方对于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用途往往难以进行过多的监管。

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贷款人明知借款人的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的,借贷合同无效。

这一不确定性无疑给贷款人增加了不确定的风险。

同时,民间借贷中,由于在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的地位存在强弱之分,借款人很难要求贷款人证明借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民间借贷作为一个满足资金需求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等刑事犯罪相关,对于借贷双方中不知情的一方来讲都十分不利。

(四)民间信用体系的缺失

金融系统的公民征信信息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这既是出于保护公民信息的目的,但也关闭了向民间借贷开放的通道。

在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并完全发挥其作用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违约风险也因此大大增加。

同时,信用问题也会影响到借款合同的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领域,契约精神的核心便是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注重信用体系的建设,能提高民众对于诚信问题的重视和珍惜,提高社会整体诚信水平,有助于降低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风险。

(五)相关刑事犯罪界限不清晰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别说是对法律知之甚少的普通民众,甚至在法律专家及法学学者之间也存在很多争议。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相交叉的地方在于,当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投资失败无力归还借款时,就有可能向集资诈骗罪转化。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

1.规范民间借贷合同

在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合同中都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法律形式。

在以后制定的民间借贷单行法当中,首先要强制性地要求其采用书面形式,坚决杜绝口头协议;

其次,明确规定相应的主要条款,把主体,标的,付款日期,数量等都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最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应该具体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督促双方承担各自的义务,有效的维护交易安全。

2.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

首先就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进行清理,以维护法律的协调统一性,保障规范民间借贷的现实需要,革新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的计划经济管制理念,废除不符合金融内在发展规律的规定,清理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非借贷活动的界限,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充分实现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通过立法承认民间借贷的地位,发挥民间借贷补充正规金融、优化民间资金配置的功能,并促使民间借贷逐步走向阳光化和规范化。

我们当前的紧迫任务即是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且建立民间借贷相关制度予以规范,让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

在专门立法中,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各个问题清楚规范,肯定民间借贷,同时对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体、利息等各国问题进行规范,以使民间借贷能够朝向规范化发展。

3.建立预警机制,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定价

为了有效控制民间借贷的风险,必须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定价,抑制民间借贷中的“高息”行为。

就目前来看,我国存在着资金供求失衡的情形,资金得不到很好的利用,所以应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去改变资金供需扭曲的现状,使民间借贷利率走向合理化,这将有利于保证大多数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把民间借贷逐步引入正常的金融活动中来。

(二)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民间借贷的完善,还需要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非法集资是当前民间借贷最常出现的问题,也是与民间借贷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但二者的关系,却是合法与非法的关系。

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会导致非法,但当民间借贷转换成非法集资,那么它就属于非法的范畴了。

因而,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必须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也只有这一,才能做到重点打击,让民间借贷更加稳定、健康发展。

我国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存在于中小企业之间,因而要促进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主要还是要解决当前市场条件下民间对资金需求的供需问题。

那么除了对民间借那么对中小企业加大一定的扶持力度就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

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行缓解,是政府重要的一项执政方针。

政府应当利用好财政调控措施,改善融资环境,引导正规金融有条件地向中小企业放松贷款发放。

(三)建立公平合理的监管体制

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明确监管主体,并与正规金融一样确立具体的监管原则和监管制度,这对于确认民间借贷在金融系统应有地位、防控民间借贷法律风险、促进民间借贷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方式。

明确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可避免出现交叉管辖的情况。

对民间金融监管可进行分业监管的模式,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发挥作用,加强地其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

鉴于民间借贷方式的多样性,相应的监管方式也应因地制宜,如政府监管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其规范保障;

行业监管则依靠行业规范和惩罚相结合的机制来进行自律,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第二,实行网络监管。

在未来的几十年,人们将进入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因此,我们应该好好地发挥网络的优越性,建立一个囊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相互配合的监管网络,实现信息的联网。

建立监管体制,要明确监管主体。

民间借贷作为非正规金融的重要表现形式,事实上与正规金融一起构成了一国完整的金融体系,应当由统一的监管主体进行监管。

在建立民间借贷的监管体制时,应当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树立独特的监管理念。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要做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防控,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不可少。

首先,金融系统的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主要依据在银行的贷款而产生,依据的信息过于简单,不能全面体现民事主体的信用状况;

正规金融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没有与民间金融统一起来,过于封闭,没有全面发挥其功能。

建设信用体系,应当确立信用评判标准,将判断依据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个人和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体现在其信用状况中,准确全面地反映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建设诚信社会。

在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还应当建立并完善征信服务机制,使征信服务社会化,向社会开放,成为一种公共资源,将民间借贷纳入征信体系服务当中,让贷款人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征信信息,防控借贷风险。

(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民众意识

加强对民众的民间借贷法律知识宣传,有助于提高民众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促使民间借贷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实现民间借贷规范化,有效防控民间借贷法律风险。

一是加强民间借贷基本法律规范的宣传;

二是加强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

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应当培养民众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包括担保意识、证据意识等等。

结论

民间借贷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补充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之处,并且实现民间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与普及,民间借贷也显现了许多新的形式,这些既为民间借贷的发展繁荣带来机遇,也带来了更多挑战。

若是不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更会走向无序,民间借贷的发展反而会更多地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虽然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研究起步晚,制度缺位,但是只要通过实践,正确引导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相结合,民间借贷也可以像在他国推动经济发展一样,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多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立法的缺陷及缺失以及监管不到位导致的,可以从借鉴国外有关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经验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建立公平合理的行政监管体制等方面进行逐步改善,让民间借贷对我国现有的正规金融体系形成有效补充、最大限度的推动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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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此次论文能够顺利完成,我非常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王皎皎老师,在论文的不断修改中,王老师为我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并且非常感谢学院的领导和老师,没有他们的辛勤培养,也就没有现在的我,是他们教会我专业文化知识,让我懂得做人的道理。

同样,我很感谢陪伴我度过大学生活的同学们,他们在我遇到困难时,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我更感谢自己的父母,是他们让我一步步走到了今天,无论我怎样的面临失败,还是迎来成功,他们始终陪伴着我,给我家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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