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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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1992)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1993)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
《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修订)》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荷管理终端安装设计导则》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荷管理系统终端安装规定》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10kV配电及业扩工程典型设计》
3术语
3.1供电方案
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
供电方案包括:
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出资界面,有效期等内容。
3.2供电方式
电力供应的方法与形式。
供电方式包括供电电源的参数,如频率、相数、电压、供电电源的地点、数量、受电装置位置、容量、进线方式、主接线、继电保护方式及运行方式,供用电之间的合同关系(如直供、委托转供电协议、趸购合同)以及供电时间的时限(如临时时限、永久时限)等。
3.3配置系数
配置系数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
如:
住宅小区的配置系数的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3.4双电源供电定义
是指由两个独立的供电电源向一个用电负荷实施的供电。
由供电企业提供的双电源应当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即由两个变电站或一个有多台变压器单独运行的变电站中的不同段母线分别提供的电源,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因此而导致另一电源同时损坏。
由开关站提供的电源视为前端变电站供电母线的延伸。
3.5保安电源
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为保证重要客户一级、二级用电负荷安全所提供的电源。
保安电源必须是与其他电源无联系而能独立存在的电源;
或与其他电源有较弱的联系,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断电时,不会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的电源。
保安电源与其他电源之间必须设置可靠的机械式或电气式连锁装置。
保安电源可以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以由客户自备。
3.6电能计量方式
根据计量电能的不同对象,以及确定的供电方式及电费管理制度要求,确定电能计量点、电能计量装置的种类、结构及接线方式。
电能计量方式,一般有高供高计、高供低计、低供低计三种方式。
3.7电能质量
供应到客户受电端(即产权分界点处)的电能品质的优劣程度。
通常以电压允许偏差、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频率允许偏差等指标来衡量。
3.8谐波源
向公用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用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电气机车、电弧炉、整流器、逆变器、变频器、相控的调速和调压装置、弧焊机、感应加热设备、气体放电灯以及有磁饱和现象的机电设备。
3.9大容量非线性负荷
指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系统的电弧炉、轧钢、地铁、电气化铁路,以及单台4000kVA及以上整流设备等具有波动性、冲击性、不对称性的负荷。
4.1基本原则
4.1.1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度。
4.1.2符合电网建设、改造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具有最佳的综合经济效益。
4.1.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供电可靠性及合格的电能质量。
4.1.4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以及技术装备先进要求,必要时应对多种供电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最佳方案。
4.2基本要求
4.2.1根据客户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高压供电、低压供电、临时供电等供电方式。
4.2.2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多电源供电方式,提出保安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明确保安电源由供电企业提供或由用户自备。
4.2.3客户的自备保安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谐波治理措施应与供用电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同步管理。
5用电负荷分级
5.1分级原则
5.1.1用电负荷分级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规定,根据客户提出的供电可靠性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的危害或影响程度进行分级。
5.1.2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用电负荷分级;
无规定的,按客户提出的供电可靠性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的危害或影响程度,对照本《实施细则》第5.2、5.3和5.4条规定进行用电负荷分级。
5.2一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级负荷:
1.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
5.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5.3二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二级负荷:
1.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
2.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的。
5.4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为三级负荷。
5.5重要客户
具有一级负荷兼或二级负荷的客户统称为重要客户。
国家重要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中心;
重要国防、军事、政治工作及活动场所;
重要交通枢纽;
国家信息中心及信息网络、电力调度中心、金融中心、证券交易中心;
重要宾馆、饭店、医院、学校;
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的客户。
5.6 住宅小区的供电负荷分级依据《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6.1供电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
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
2.高压供电:
为10、20、35(66)、110、220、330、500kV。
客户需要的供电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做为终端变电站设计。
6.2确定供电电压等级的一般原则
6.2.1客户的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用电最大需量、用电设备容量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
除有特殊需要,供电电压等级一般可参照表1确定。
表1客户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供电电压等级
用电设备容量
受电变压器总容量(需用容量)
220V
10kW及以下单相设备
380V
100kW及以下
50kVA及以下
10kV
50kVA至8000kVA(含8000kVA)
35kV
5000kVA至40000kVA
110kV
20000kVA至100000kVA
220kV
100000kVA及以上
注:
1.无35kV电压等级的,10kV电压等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为50kVA至20000kVA。
2.供电半径超过本级电压规定时,可按高一级电压供电。
6.2.2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客户,宜采用由系统变电所专用线路或提高电压等级供电的供电方式。
6.3低压供电
6.3.1客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
6.3.2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380V供电。
在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
6.3.3农村地区低压供电容量,应根据当地电网综合配电小容量、多布点的配置特点确定。
6.3.4住宅小区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用电负荷需用容量在100kVA及以下,可由小区公用变低压供电。
6.4高压供电
6.4.1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kVA~8000kVA时(含8000kVA),宜采用10kV供电。
无35kV电压等级的地区,10kV电压等级宜采用多回路供电,供电容量可扩大到20000kVA。
6.4.2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00kVA~40000kVA时,宜采用35kV供电。
6.4.3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20000kVA~100000kVA时,宜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6.4.4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100000kVA及以上,宜采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6.5临时供电
6.5.1基建施工、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可实施临时供电。
具体供电电压等级取决于用电容量和当地的供电条件。
6.5.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下列特殊情况可予适当延长:
省市重点工程建设临时用电期限经省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一般不超过三年;
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临时施工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临时施工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6.6居住区住宅用电容量配置
6.6.1居住区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种类。
6.6.2居住区住宅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配置应依据《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6.6.2.1住宅设计计算负荷标准:
一类住宅不小于4kW;
二类住宅不小于6kW;
三类住宅不小于8kW。
住宅套型分类见表一。
表一套型分类
套型
使用面积(m2)
基本容量(kW)
一类
60及以下
4
二类
60-100
6
三类
100-140
8
四类
140以上
每增加40平米,增配2kW
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6.6.2.2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可按实际需要确定负荷标准。
6.6.2.3住宅楼公建设施原则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6.6.2.4住宅各级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户数选取;
需要系数、配置系数推荐值见表二
表二需要系数、配置系数推荐值
同一相户数
3
10
14
18
22
25
101
200以上
需要系数
1
0.73
0.58
0.47
0.44
0.42
0.4
0.35
0.30
配置系数
1.39
1.01
0.81
0.65
0.61
0.56
0.49
1.住宅内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0.9计算。
2.小区变压器容量根据负荷测算结果配置,并考虑一定的配变负载率,负载率一般取0.8。
3.配置系数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
7.1配置的一般原则
7.1.1供电电源应依据客户的负荷等级、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确定。
1.对具有一、二级负荷的客户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其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
对具有一级负荷的客户,其一级负荷应由客户自备保安电源。
具有一、二级负荷的客户应配备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
2.对三级负荷的客户可采用单电源供电。
7.1.2双电源、多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同一电压等级电源供电。
7.1.3应根据客户的负荷性质及其对用电可靠性要求和城乡发展规划,选择采用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架空-电缆线路供电。
7.2一、二级负荷供电电源的配置规定
7.2.1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的供电除由双电源供电外,应增设用户自备保安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保安供电系统。
2.一级负荷的设备的供电电源应在设备的控制箱内实现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7.2.2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电源供电(可含用户自备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二级负荷的设备供电应根据电源条件及负荷的重要程度采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
a.双电源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内切换。
b.双电源供电到适当的配电点互投装置后,采用专线送到用电设备或其控制装置上。
c.小容量负荷可以用一路电源加不间断电源装置,或一路电源加设备自带的蓄电池组在末端实现切换。
7.3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原则
7.3.1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以满足客户的用电需求;
在选择电源点时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电网和客户端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
7.3.2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必要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3根据客户的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确定电源点的回路数和种类。
7.3.4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
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7.3.5供电企业应当提供电网公共连接点,供各类客户受电装置的连接。
电网公共连接点包括:
变电站出线间隔、开关站(开闭所)出线间隔、环网站出线间隔、电网其他T接点等。
7.3.6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600kVA及以下时,可就近接入电网公共连接点。
7.3.7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600kVA~5000kVA之间时,可接入电缆干线、开关站(开闭所)、环网站等电网公共连接点。
农村地区和非缆化城网可根据当地电网情况,T接架空电网公共连接点。
7.3.8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00kVA及以上应接入变电站出线间隔。
对应当地电网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00kVA~7000kVA之间难以接入变电站出线间隔的,经经济技术比较后并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可接入电网其他公共连接点。
7.3.9住宅小区供电电源接入点视当地电网情况确定。
7.4保安电源配置原则
7.4.1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
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7.5自备保安电源配置
7.5.1自备保安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为:
自备保安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必须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自备保安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自备保安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7.5.2自备保安电源的种类包括: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UPS不间断供应电源、蓄电池、干电池和其它新型自备保安电源技术(设备)。
7.5.3自备保安电源的选择
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秒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7.5.4自备保安电源工作时间
自备保安电源工作的时间应按客户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
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分钟。
8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的确定
8.1确定电气主接线的一般原则
8.1.1根据进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
8.1.2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8.1.3在满足可靠性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电压等级和简化接线。
8.2电气主接线的主要型式
桥形接线、单母线、单母线分段、双母线、线路变压器组。
8.3客户电气主接线
8.3.1具有两回线路供电的一级负荷客户,其电气主接线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双母线接线。
装设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
6-10k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2.10kV电压等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0.4k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8.3.2具有两回线路供电的二级负荷客户,其电气主接线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宜采用桥形、单母线分段、线路变压器组接线。
中压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2.10kV电压等级宜采用单母线分段、线路变压器组接线。
8.3.3单回线路供电的三级负荷客户,其电气主接线,采用单母线或线路变压器组接线。
8.4一、二级负荷的客户运行方式
8.4.1一级负荷客户可采用以下运行方式:
1.两回及以上进线同时运行互为备用。
2.一回进线主供、另一回路热备用。
8.4.2二级负荷客户可采用以下运行方式:
1.两回及以上进线同时运行。
2.一回进线主供、另一回路冷备用。
8.4.3不允许出现高压侧合环运行的方式。
8.510kV电压等级的电气主接线的设计及技术要求应依据《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10kV配电及业扩工程典型设计》
9电能计量
9.1电能计量点
电能计量点应设置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设计量装置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客户,可在客户受电装置进线侧计量;
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客户,可在客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此情况下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9.2电能计量方式
9.2.1低压供电的客户,负荷电流为60A及以下时,电能计量装置接线宜采用直接接入式;
负荷电流为6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
9.2.2高压供电的客户,宜在高压侧计量。
但对10kV供电的永久性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不含315kVA)或临时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0kVA以下(不含500kVA),高压侧计量确有困难的,可在低压侧计量,即采用高供低计方式。
9.2.3有两路及以上线路分别来自不同供电点或有多个受电点的客户,应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9.2.4客户一个受电点内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应分别装设计费电能计量装置。
但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经批准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计算,分别计价。
9.2.5有送、受电量的地方电网和有自备电厂的客户,应在并网点上装设送、受电电能计量装置。
9.3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方式
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三线接线方式,其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应采用四线连接;
接入中性点非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接线方式,其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应采用六线连接。
9.4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
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表2所示值。
表2电能表、互感器准确度配置等级
容量范围
电能计量
装置类别
准确度等级
有功电能表
无功电能表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S≥10000kV
I
0.2S或0.5S
2.0
0.2
0.2S或0.2*)
10000kVA>S≥2000kVA
Ⅱ
0.5S或0.5
2000kVA>S≥315kVA
Ⅲ
1.0
0.2S
S<315kVA
Ⅳ
3.0
单相供电(P<10kW)
Ⅴ
-
*)0.2级电流互感器仅指发电机出口电能计量装置中配用。
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见附录B。
9.5电能计量装置设计及技术要求
应依据《电能计量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电能计量装置分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能计量柜技术规范》、《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居民照明集中装表电能计量箱技术规范(试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低压动力电能计量箱技术规范(试行)》。
9.6电能信息采集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客户应在计量点安装电能量信息采集终端装置,实现电能信息实时采集与监控。
10.1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
7%。
3.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10.2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
10.2.1非线性负荷设备的主要种类
1.换流和整流装置,包括电气化铁路、电车整流装置、动力蓄电池用的充电设备等。
2.冶金部门的轧钢机、感应炉和电弧炉。
3.电解槽和电解化工设备。
4.大容量电弧焊机。
5.变频装置。
6.其他大容量冲击设备的非线性负荷。
10.2.235kV及以上的客户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其中大容量非线性客户,须提供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其他电压等级由电业局自行负责确认。
10.2.3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达标”的原则,在供电方案中,明确要求客户应采取治理污染电能质量措施并应达到国家标准。
10.3谐波限值
客户负荷注入公用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压限值及谐波电流允许值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