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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但法院只根据被告9月份的设备盘点表进行查封,没有清点、没有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

清单中有一部07年购买的货车,没有向交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案在审理中,即08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转移财产。

原告即将厂房通道锁住,同时以书面告知主审法官,请求法庭清点。

法官在报告上签“已阅”(见附件1),但未进行清点。

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扰其生产,影响员工工资为由,组织员工去政府上访。

政府要求当地劳动站和法庭尽快处理。

于是被告乘机提出搬走。

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

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点核对后搬离厂区,设备搬离必须经过法院同意(见附件2)。

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时法院没有派人到场清点和监督。

  此案于08年8月经二审审结,原告即申请执行。

08年9月在水口法庭负责执行的杨法官要求下,我带他们去找过被告。

案二(即本案):

  我因与以上被告产生纠纷,于20XX年11月22日向hz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前向城区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小汽车、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设备,其中设备是轮候查封。

但法院只复印前案的清单,没有到场核实前案查封的财产是否有变化,更没有贴封条和公告。

20XX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达,同年2月12日我向hz中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发现本案主要部分是轮候查封,与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区法院受理,为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前后查封并案分配,中院于08年6月移送给该院执行(【20XX】惠城执1087号)。

  从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请并案和参与分配,并追查被转移的财产、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见附件3至6)。

执行官告知我:

1、水口法庭不愿接案;

2、他和郑副院长几次询问水口法庭叶庭长,都答复前案的原告没有申请执行,因此目前无法并案,也不能去处理被查封的财产。

我反复声明前案已在执行中,叶庭长是讲假话,我已带过杨法官去执行;

08年9月至10月间,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联合向郑副院长和水口法庭书面报告被查封的财产已被转移,申请追查并扣押被查封的财产(见附件7至10);

但法院对我们的报告和请求一直置之不理。

据了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转让给他人,本案已变成无财产可以执行了。

  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

其中第一次(08年7月)是因被告不听传唤被决定拘留15天,但不知为何在对方拒绝申报财产的情况下提前解除拘留。

前二次我都当法官的面强烈要求对方交代被查封财产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没按程序要求被告如实申报财产。

直至09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与我协商支付欠款时,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递给被告财产申报表,但被告仍拒绝申报。

《最高院规定》(26和30条):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法院对其近3年都拒绝申报财产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产是09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处理该房产,法官与评估公司去过,但没见到被告就作罢了。

法院在到期后的12月初才去办续查封,但恰好在续封前几天,该房产被告已抵押给别人了。

对这恶意转移财产,已构成刑事的犯罪行为,法院一直不去依法追究。

  本案应执行20XX69.76元(不含利息),至20XX年3月止,已执行被封账户的1940元和小车拍卖款12780元、现金1万元,余欠254349元(含利息,见附件11和12)毫无进展。

我于去年7月16日向城区人大信访,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了解情况。

经了解前案的情况:

1、的确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

2、前案早已由其执行,并已了结。

  综上所述,城区法院的责任在于:

  一、违反查封的程序:

对被查封的货车如果依法向交警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不会流失的。

前后查封都是同一个立案庭进行的,如果其查封时依法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水口法庭就会知道有轮候查封,就不会同意对方搬走。

  二、严重失职:

1、立案庭在办理轮候查封后没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后查封没链接而产生漏洞。

2、水口法庭在前案还在审理中的情况下,同意对方将被查封的财产搬走,又不按协议去清点,不去跟踪登记存放地点;

经我们追问,他们无法答复财产搬到何方;

甚至在我们联合报告财产转移情况并申请扣押时仍然置之不理,事实上是放弃监管、解除查封。

3、对被查封的财产超期才续封,使被查封的财产被恶意抵押,而法院不采取任何追究措施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和不作为:

前案明明已经执行,法院仍编造理由不予并案;

明知对方拒绝申报财产,明知对方已转移财产但法院仍置之不理,甚至提前释放对方,使其有充足的时间顺利转移财产。

这是其对抗法律、纵容犯法、罔顾上级法院移送执行的意图所造成的。

  可见,是由于法院的责任,使本案从有财产可执行,变成无财产可执行。

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请核准。

  此致:

hz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20XX年3月10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

(二)

  赔偿申请人:

xxx,男,20xx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人,山东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退休人员,住山东省XX县磁窑镇宁阳化工厂宿舍西生活区7-206室

  赔偿义务机关:

XX区人民法院

  1、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100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30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30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5.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11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10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20xx年多没收的原止马营14号坵号410640-2祖产简单房二间(共2.65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717.00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2日,XX市红卫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胡春生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70)区红军管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春生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20xx年9月24日XX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XX县磁窑木器厂同意延长胡春生刑期半年)申请人胡春生不服,不懈地申诉。

  20xx年9月2日,南京XX区法院以(20xx)建刑再初字第一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原审被告人胡春生无罪”至此35年的冤案终于昭雪。

终于得到了公证的结果。

  本案的彻底平反,说明国内法制人权事业的进步。

  本案是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陈光中(终身教授)主任、李宝岳副主任(教授)及陈学权博士直接参与下取得的。

  全国的很多报纸、杂志、媒体报道了此消息,其中《南京晨报》(20xx.9.6)、广州《南方周末报》(20xx.9.16)、北京司法部主办的《法律与生活》杂志(20xx.10.16)等报道,并发表了评论,上海《良友报》等纷纷转载,各大网站有的以整版新闻,重点进行了报道。

  三十五年冤案虽已昭雪,但胡在20xx年遭到刑讯逼供,因长期得不到应有治疗,造成创伤,而重病缠身,特别是心脏病要住院(有省级医院医嘱证明)而举步维艰。

【注】20xx年6月4日~8月22日,胡与哥哥胡年生,被关押在南京红卫区军管会,当时为迎合政治潮流之需要,胡哥与胡被从拘留所拉出,进行群众大会批判,当时很多群众亲自签字画押(包括二位居委会副主任也签字画押)为胡证明:

看到胡遭刑讯逼供所受的伤害。

(见证明材料一)

  20xx年8月22日,胡被押到山东原单位(监外执刑),当时有很多领导,多位党员及很多群众签字画押为胡证明,看到胡因刑讯逼供的伤害。

见证明材料

(二)

  多位律师在一审、二审的审讯笔录之查访中,前后印证,逻辑推理,也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

见证明材料(三)

  从多年病历资料及最近在省级医院检查,有诊断证明的疾病多种。

见证明材料(四)

  胡春生在20xx~20xx年的大学时是班委、体委委员,体育课代表,球队主力队员兼队长,20xx年6月份刑讯逼供前,在山东宁阳磁窑木器厂,曾协助搬运工扛撬千斤木头(锯解木材工作),此事证明胡的身体以前是棒的。

  这样的身体如果没有20xx年6月~8月刑讯逼供,是不可能造成目前这种严重的病态。

  20xx年的刑讯,特别是后期的酷刑不是为了教育,不是为了法制,出于当时的政治需要,即将反革命分子“打死活该”,或对反革命罪恨之入骨为目的,以至阶级敌人于死地而后快之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故与现在重病在身恶果,有必然因果关系。

  三十五年的伤害,且这不是过失伤害,是一直接故意,胡在痛苦中挣扎着,挣扎了三十五个春秋,漫长的三十五载,并非“弹指一挥间”,它是一万两千四百六十天!

对于胡,它也是一万两千四百六十个充满幻想连接的梦,一个让胡绝望和伤害的梦。

  胡春生曾多次向时XX县化工厂党委书记侯昌森(兼厂长)、副书记李荣玉、副厂长董敬和、工会崇孝周主席及医务科长王希录反映其在南京受到刑讯逼供(造成精神疾患、心脏病、胆囊病、睾丸病、眼外伤、右额瘢痕疙瘩的毁容,打掉牙7-8颗,及腰椎打伤疼痛不止等)所造成的冤案。

【见证明材料(五)】及在服刑期间,(县磁窑木器厂受到虐待,造成三次自杀经过)是冤案直接恶果。

  经党委多次请示,决定委派原政工科李殿祥、李加柱赴南京反映。

侯书记因打抱不平向原轻工局反映过木器厂的违法行为,并指派医务科长王希录带胡去上级医院诊治疗伤。

【见证明材料(5-1)】。

  胡在多次申诉中,少不了刑讯逼供一节(见前申诉材料)当时不可能给胡勘验伤害,但从收集到的证明,业已形成证明链来看,否认刑讯逼供事实是不可取的,在此向贵院申请刑讯逼供伤害的司法鉴定。

  总之,现在身染重的发生,皆是源于20xx年刑讯逼供,且这不是过失伤害,是一直接故意,这在当时是必然的。

  35年政治上一直抬不起头来,等同于阶级敌人,经济困苦倒也作罢,但受伤害的身体,一直无有人道的救助,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一、精神损害概况:

  20xx年7-8月,XX市军管会,在XX区莫愁路小学,召开万人大会,只批斗胡氏二兄弟反革命分子罪行,三十五年一直不能平反,胡春生臭名远扬,以前好友、同学、同事、战友、亲戚、朋友皆反目为仇。

  80年代,根据【78】法办研字第31号文中要求:

对文革中不实之词,应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处理,即按31号文要求:

应以“判决书”之正规法律文书形式改判,但原法院对此冤案的处理,采用违法裁定,将反革命罪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改判为“诬陷罪”,维持5年刑期。

对“澄清性质,消除影响”的字句,只是用手写的一封便函表示,且字迹龙飞凤舞,让人感到极不严肃、极不认真,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见证明材料(5-5)】与20xx年,为宣判胡为反革命犯,犯有反革命罪的正规打印“红头文件”形成强烈的反差,所以原单位,也就从未在任何场合,任何会议上“澄清性质,消除影响”了。

  胡自20xx年参加工作以来,年年荣获先进,20xx年荣获“县劳动模范”称号。

  胡在高中时是优秀团员,在大学时也是优秀团员、班委委员,南京林学院20xx年团代会代表,20xx年申请加入党组织,参加工作后,20xx—20xx年考验二年后,被确定为入党对象(填完入党志愿表),由于冤案发生,入党志愿始终未能实现。

  20xx年后,胡不因冤案逆境,而对党和国家怀恨在心,而是以积极的心态,用自己的能力报效国家。

在逆境中国共产党创造三项省级科技成果,三十多项市、县级科技成果,共创造经济效益1000多万元(见证明材料六)。

  先后开发成功,多项新产品及新技术工艺,填补了当时省内空白,先后撰写了论文13篇,担任实际上技术学科带头人。

使一个濒临破产的化工厂起死回生,由当时单一产品企业,发展到门类齐全,多产品体系,国家大型一档国营企业,年销售收入由200万元增至1.6个亿,增加80倍,年利税由2.6万元增加到20xx年的2500万元,增加900多倍。

因产品运用于太平洋运载火箭发射,受到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贺电嘉奖。

  82年主要产品三聚氰氨,荣获国家质量最高奖,由我主管的质量qc荣获省经委、建委、总工会及省科协、省质协的通报嘉奖,后来我被推选为县劳动模范。

  由一个县办集体制小厂,一跃成为XX市十大经济支柱企业(20xx年),曾为XX县第一利税大户,20xx年国家统计局授予我企业为中国500家最大化学工业企业称号。

泰安创汇额第二位。

  然而飞来的20xx年横祸,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至今沥沥在目。

  

(一)精神损害事实

  1、20xx年国家专政机关对胡的刑讯逼供,造成了精神上极大地伤害,参见前申诉材料,尤其不能忍受的是,这种精神伤害波及到胡的亲人。

  胡自己被屈打成招后,胡的母亲(当时已是七十岁的老人),也被卷入旋涡中,没白没黑地、无事生非地被叫到派出所、居委会,威胁利诱,无所不用其极,甚至那个公安员,击打胡母的脸,用手狠拍

  她的胸膛┅…,胡母(王荣)以后得了心口疼病,犯病时不省人事,醒后泪流满面,并说,都是胡这个不肖子孙惹得祸,受此奇耻大辱,母亲晚年精神生活抑郁寡欢,虽然其生活条件至少在中等以上,儿女们也很孝顺,但她常穿破烂不堪的衣服,常去菜场拾烂菜度日,过着一种近似乞丐似的生活(居委会常找到胡,反说胡不孝顺,让其母过着近似五保老太的生活),究其原因,她是精神上受到刺激或打击造成的。

  母亲的反常也深深刺伤了胡的心,胡母临死前,最后一声无奈地叹息,胡春生至今难忘。

  胡觉得对不起他的母亲,对死去母亲怀着永世难忘的内疚,胡要求法院为胡登报平反,以还愿九泉之下母亲的在天之愿。

  2、胡的前妻小潘,因胡的反革命罪的精神恐怖及未得到应有的公正地救助,在生孩子中,母子双亡(20xx年10月)。

  小潘系共青团员,妇女队长(小队),身体素质好,生孩子前身体亦好,但在医院里却死于非命。

  胡当时是山东省XX县磁窑木器厂职工(20xx年底,胡刑满释放后当工人),胡当时告之医院,若有生孩子大药费,单位上可以担保,但由于当时对胡的反革命身份的鄙视(当地因大学生反革命,仅胡一人,故方园几十里内皆知胡春生是现行反革命分子)。

前妻小潘生孩子中,没有公正的救助(流血而不给输血)导致惨剧发生。

  这个姑娘老实厚道,明知胡是反革命,却待胡很好。

  胡至今孜孜不忘记前妻的音容笑貌,那不仅是初恋的纯情,更是一种纯真才有的圣洁,以及全部生命的投入。

  一个人也许只能有一次这样的童真,一旦破碎,永难复生。

  小潘死后,她的姐姐一直瞒着她那年迈的母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的老母亲(年愈古稀),得知此事后,不到多时便死去……

  胡一直觉得对不起她们母女二人……

  胡一直觉得此生此世的内疚,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

  3、胡的第二个妻子王世春其实是骗来的。

  因当第一个妻子死后,别人替胡介绍了好几个,且都是农村的女孩,都因胡明白告之,自已曾是个反革命,被判过五年刑,皆以此告吹。

  所以未再告知王世春上述此话后,他们俩结合了。

  新婚不久,胡的坐过5年牢事,很快被知道,她多次要求与胡离婚。

  因王世春当时是农村生产队的妇女队长、共青团员,正积极要求入党,嫁给胡这个反革命罪犯,等于葬送她的一辈子政治前途。

  她与胡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在当时文革思想,尚禁锢着人们头脑的时候,反革命罪是十恶不赦的,刺激了她的神经,产生了脑电图不正常,经医生诊断为癫痫病。

  后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总算减轻了症状,但落下了神经性头痛的顽疾,由此造成心脏病、肾虚、浮肿病等。

  

(二)具体诉求如下:

  根据中办法【20xx】6号文件要求,对于已复查平反的人,要认真做好消除影响工作。

胡希望政府、法院,满足胡的精神要求,使胡的亲人(不管是死去,还是活着的)得到心灵的安慰,特别是让那些同情、支持、帮助过胡的长辈、亲属、朋友、同学,让他们得到宽慰的解脱。

  无论根据文革文件,或根据现行文件(如20xx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

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

  故要求:

为达到“澄清性质、消除影响”,敬请原法院公告判决书。

  1、由于胡的同学有的远在海外,故要求公告判决书的媒体,必须具有海外版的全国性媒体;

  2、胡在山东工作、生活近40年,是胡的第二故乡,由于冤案,给胡人格、名誉,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要求在山东省级媒体及XX市或本企业的海化报(山东海化集团主办)分别公告判决书,以“澄清性质、消除影响”或赔礼道谦。

  (三)要求因三十五年精神伤害的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三十五年,来国家对胡春生的侵害不能简单套用文革文件,胡的冤案本应在八十年代解决,但因法院在宁“左”勿“右”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一拖即是二十五年,胡的一生最美好的前途被彻底葬送了,再套用前八十年代的文件处理善后,有失公允。

  胡春生申请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是基于职务侵权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特别在20xx年6-8月对胡的刑讯逼供,造成胡的永不磨灭的肉体、精神伤害,属于一种积极的职务侵权行为(滥用职权)。

职务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

  原判与精神损害,显然存在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所以胡春生要求精神抚慰金,亦是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制精髓的。

  二、身体伤害的经济补偿,即医疗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xx年1月2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20xx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试行)15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职权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第三项: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

  根据中办发【20xx】6号文,对文革中冤假错案在经济上补偿,对高级知识分子优先解决的要求,即人性化的落实政策,不能人性化落实政策,是对人权入宪原则的亵渎。

  20xx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中,将第33条原文中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是人性化落实政策或获得人性化国家补偿的宪法人权基础,特别对胡这样的老年人,能够尊严地生存生活,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人性尊严的追求。

  20xx年4月1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来函中,认为:

“鉴于胡春生同志几十年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及其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及现在生活困难等情由,我部希望你们就有关福利,特别是住房分配,公费医疗及保险等方面给以照顾”。

  

(一)具体伤害及治疗

  1、心脏病治疗及其费用

  山东省省立医院,李秀芹主任医师要求住院,押金1万元。

(见证明材料4-1)

  且愈发愈严重的心脏病,抢救费用将成倍增长。

  2、胆囊切除手术费用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李杰主任医师,要求手术切除,住院押金费7000元。

(见证明材料4-2)

  山东省齐鲁医院牛军教授、博导也要求手术治疗,入院押金费8000元。

  3、睾丸病

  山东省齐鲁医院泌外科,周尊林主任医师,诊断为睾丸疼痛综合症,左精索静脉曲张,该院徐志华主任医师,确诊后要求入院手术。

(见证明材料4-3)

  省千佛山医院李青主任及其徒弟赵大夫,也要求入院手术切除,预交住院费5000元。

  4、整容手术费

  因右额被打伤,反复发炎,溃烂,造成瘢痕疙瘩所形成的毁容(针刺般刺伤了心理),精神上也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与痛苦。

  按省立医院专家估算费用为1万,手术一次成功,不包括后遗症治疗的费用。

(见证明材料4-4)

  5、修复牙费用

  牙被打掉7颗,其中右下排三颗,尚可种牙,山东省省立医院,马泉生专家说:

因牙槽低平,活动牙无法修复,又因只有10-11(祥见牙片)之距离,国产牙不行,进口产品每个牙6000元×

3颗=18000元。

(见证明材料4-5)

  其余牙损落造成不便,暂不计算。

  6、治疗白内障(双眼)费用。

  经山东省中医院,郑新青主任诊断为白内障,需长期服中药或中药饮片。

(见证明材料4-6)

  7、腰椎疼痛,韧带炎治疗费用。

(见证明材料4-7)

  山东省省立医院姜礼庆主任,诊断为第二腰椎上韧带炎疼痛。

  8、精神疾患治疗及其费用。

(见证明材料4-8)

  

(二)身体需治疗救治费用100万元,不包括根据医保规定,可以由医保负担的部分,即此100万元是在医保范围之外的花费,原因如下:

  1、根据山东省宁阳国家医保规定,很多疾病的门诊治疗费,不属于医保范围,如胆囊炎、睾丸病、治疗白内障、腰椎疼痛、精神疾患等。

  2、由于XX县是贫困县,或财政补贴县,所以医保只能是低水平的双方负担,即医保水平只能根据可能,不能根据需要,只能提供县财政和企业能够承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加之XX县已步入老龄化社会,满足胡医疗救治空间很窄。

  3、XX县魁星化工公司,最近几年一直亏损,20xx年亏3000万,20xx年亏损5000万,濒临破产边缘,一旦公司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则XX县有权停止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的基本医保待遇,考虑此风险因素,故国家赔偿医疗费,应该提高一定系数。

  4、由于伤害造成疾患,旷日积累,疑难杂症造成的并发症,此类疾病的治疗要超出医保范围(用药超出医保药品目录,诊疗超出项目范围,在医疗服务设施上,也超出标准规定范围。

)根据规定,超范围的医疗费显然由个人付费(社会统筹不予支付)。

  5、由于三十五年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根治此类疾病并非易事。

要用到未经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诊疗项目,根据医保规定,上述费用不在医保范围内,根据疑难杂症病要求,又必须应用此来治疗,所以治病的费用必须由个人负担。

特别是35年的伤害属于疑难杂症会超出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医疗仪器与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范围,此部分费显然要由个人负担。

  6、另外,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要求在国家赔(补)偿中支付。

  a、要求支付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定点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b、要求支付:

①各种保健的治疗项目

  ②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7、根据医学专家建议用到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rt)电子束ct等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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