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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按本办法要求逐级申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年度计划。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省级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二)建设规模:

土地整理:

丘陵山区50-5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平原地区100-10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土地开发与复垦:

丘陵山区25-3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平原地区50-6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的基本农田整理面积不应少于1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

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3%,土地复垦不低于20%,土地开发不低于40%,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1%。

  第九条省级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项目在类型、地形地貌条件、施工工艺或组织实施、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

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优先考虑。

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第十条省级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等。

通过补助部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为项目当地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

省级补助项目丘陵山区1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2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

省级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为1年。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论证:

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论证;

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论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三)项目申报时间:

每年3月31日、6月31日和8月31日前由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分三批将符合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作为本年度立项的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级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组织可行性论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专家论证意见的确认文件;

  (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对项目涉及有关情况的审核意见和承诺证明;

  (四)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

  (六)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七)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八)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十一)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图、电子文档各三套,影像资料一套。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论证和核定。

  第十四条项目踏勘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踏勘原则组织进行实地踏勘,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

  

(一)踏勘的主要内容:

根据项目的立项条件,实地考察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基础设施条件、新增耕地潜力,以及当地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等。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

项目核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或结合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核查工作要对项目区的立地条件、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情况是否与所提供资料相一致,同一项目区是否存在项目叠加和重复投资,以及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群众对项目的认同、积极性和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报告。

  (三)现场踏勘、核查工作实行责任制。

  第十五条项目的审查入库。

  

(一)项目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踏勘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应上报省厅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作为项目申报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可研进行复核并同意立项、备案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入省级投资项目备选库。

  (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核论证专家库,把好项目入选的审查和评审论证关;

凡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入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列入省级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省厅将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情况分批组织、择优安排立项。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库中择优审定新建项目并批复立项,续建项目需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应的阶段工程和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年度审定合格后,方可执行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新建和续建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核,并上报续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新建和续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对续建项目应编报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八条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立项后,对投资估算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设计、预算及测量单位。

  有关单位要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省厅审查。

  第十九条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和科学编制的原则,项目设计根据项目区实测面积布置安排各项工程内容、工程量。

设计和预算应满足施工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监理、施工的需要。

对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提水站、蓄水池、堤防等单体工程,承担项目设计编制的单位,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完成后,先由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及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预算的基本方案、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再提交到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并把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备案。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国土厅编制的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安排批复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按已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门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事业单位应作为相应的项目承担单位,并履行如下项目法人责任:

  

(一)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三)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四)依据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并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

  (五)具体组织项目工程建设,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承担单位及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施工。

要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

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

负责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负责和过错追究制。

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咨询、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设计交底以及对确需变更的项目进行设计修改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地测量、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施工等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备案管理,相关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颁发相应的从业资质。

对违背职业操守行为或工作成果绩效差的服务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将不予认可其提交的技术成果并不予准入土地开发整理服务行业。

同时,对相关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实施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实施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对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察或抽查;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初步设计和实地条件有差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达成共识,及时予以解决。

确需变更初步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在原批准的工程任务、投资和设计标准基本不改变的前提下,发生工程局部位置、工程量较小变化和技术性小调整等细微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

  

(二)增加、取消单项工程中某一类工程或小范围移动骨干工程和项目区位置,造成部分工程数量分别增减等一般变更,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增加、取消和大范围移动某项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项目地块位置和工程数量分别增减变化较大等重大变更,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

  (四)因初步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

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后,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项目批准下达的投资额度,分别对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初步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决算情况、土地权属与使用管理、工程管护措施、档案资料管理等。

  

(二)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验;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准下达的投资额度,分别安排对竣工后项目的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并提交相关技术复核报告。

  (三)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应提交以下备查资料:

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设计工作总结报告、施工工作总结报告与资金使用审计报告、项目竣工图和相关附表等资料。

  (四)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得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加强对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对项目区内各项配套设施要明晰产权与管护责任,建立切实可行管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和及时利用。

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图件等资料,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使用耕地开垦费和自筹资金,及以实现完成占补平衡为目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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