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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C当城镇燃气设置可替代气源作为气源能力储备时,其供气能力及原料储备应与承担的供气和储备规模相适应。

可替代气源与主气源的气质应具备满足要求的互换性。

6.1.5D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采用地下储气库方式时,地下储气库及其地面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储气库设计规范》SY/T6848、《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及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6.1.6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的要求。

表6.1.6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6.1.7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别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

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6.2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6.2.1城镇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计算月的小时最大用气量计算。

该小时最大用气量应根据所有用户燃气用气量的变化叠加后确定。

独立居民小区和庭院燃气支管的计算流量宜按本规范第10.2.9条规定执行。

6.2.2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燃气小时计算流量(0℃和101.325kPa),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h——燃气小时计算流量(m3/h);

Qa——年燃气用量(m3/a);

n——年燃气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h);

Km——月高峰系数,计算月的日平均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Kd——日高峰系数,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Kh——小时高峰系数,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小时平均用气量之比。

6.2.3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的高峰系数,应根据该城镇各类用户燃气用量(或燃料用量)的变化情况,编制成月、日、小时用气负荷资料,经分析研究确定。

工业企业和燃气汽车用户燃气小时计算流量,宜按每个独立用户生产的特点和燃气用量(或燃料用量)的变化情况,编制成月、日、小时用气负荷资料确定。

6.2.4采暖通风和空调所需燃气小时计算流量,可按国家现行的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有关热负荷规定并考虑燃气采暖通风和空调的热效率折算确定。

6.2.5低压燃气管道单位长度的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Pa);

λ——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式(6.2.6-2)和附录C第C.0.1条第1、2款计算;

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m);

Q——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d——管道内径(mm);

ρ——燃气的密度(kg/m3);

T——设计中所采用的燃气温度(K);

T0——273.15(K)。

6.2.6高压、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的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应按式(6.2.6-1)计算:

式中P1——燃气管道起点的压力(绝对压力,kPa);

P2——燃气管道终点的压力(绝对压力,kPa);

Z———压缩因子,当燃气压力小于1.2MPa(表压)时,Z取1;

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km);

λ——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式(6.2.6-2)计算;

K——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mm);

Re——雷诺数(无量纲)。

注:

当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采用手算时,宜采用附录C公式。

6.2.7室外燃气管道的局部阻力损失可按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的5%~10%进行计算。

6.2.8城镇燃气低压管道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d——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Pa);

Pn——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Pa)。

△Pd含室内燃气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室内燃气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应按本规范第10.2.11条确定。

6.3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3.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1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的规定;

2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规定;

3钢管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

4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125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的规定。

6.3.2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

其管材和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的要求。

地下次高压B燃气管道也可采用钢号Q235B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次高压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确定。

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表6.3.2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

6.3.3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6.3.3-2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1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

当管壁厚度不小子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他规定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4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6.3.4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5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6.3.6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

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6.3.7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8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

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3.9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

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埋设的深度:

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3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管沟内;

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管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管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管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或管沟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0m;

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0m。

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

6.3.10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

当条件许可时,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

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与随桥敷设的其他管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支架敷管的有关规定;

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振措施;

5)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

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6)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的支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6.3.11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

2燃气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

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

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3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

4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6.3.12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6.3.13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

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6.3.14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水管、水封阀和阀门,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6.3.15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

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

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1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

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

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

5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

6.4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1本节适用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

6.4.2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管道地区等级,并依据管道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6.4.3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作为地区分级单元。

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区:

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2)二级地区:

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3)三级地区:

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

有80个或80个以上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

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3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四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2)二、三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4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宜按城市规划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6.4.4高压燃气管道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所用钢管、管道附件材料的选择,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温度、介质特性、使用地区等)、材料的焊接性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

A级钢管》GB/T9711.1(L175级钢管除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

B级钢管》GB/T9711.2和《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三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

三级和四级地区高压燃气管道材料钢级不应低于L245。

3燃气管道所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管径、壁厚、介质特性、使用温度及施工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冲击试验和(或)落锤撕裂试验要求。

4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

5管道附件中所用的锻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JB472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锻件》JB4727的有关规定。

6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严禁采用铸铁制作。

6.4.5燃气管道强度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运行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组合进行设计。

当管道位于地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时,应考虑管道所承受的地震荷载。

6.4.6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计算所得到的厚度应按钢管标准规格向上选取钢管的公称壁厚。

式中δ——钢管计算壁厚(mm);

P——设计压力(MPa)

D——钢管外径(mm);

σs——钢管的最低屈服强度(MPa);

F——强度设计系数,按表6.4.8和表6.4.9选取;

ф——焊缝系数。

当采用符合第6.4.4条第2款规定的钢管标准时取1.0。

6.4.7对于采用经冷加工后又经加热处理的钢管,当加热温度高于320℃(焊接除外)或采用经过冷加工或热处理的钢管煨弯成弯管时,则在计算该钢管或弯管壁厚时,其屈服强度应取该管材最低屈服强度(σs)的75%。

6.4.8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6.4.8的规定。

表6.4.8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

6.4.9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6.4.9的规定。

表6.4.9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

6.4.10下列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相应规定:

1受约束的埋地直管段轴向应力计算和轴向应力与环向应力组合的当量应力校核;

2受内压和温差共同作用下弯头的组合应力计算;

3管道附件与没有轴向约束的直管段连接时的热膨胀强度校核;

4弯头和弯管的管壁厚度计算;

5燃气管道径向稳定校核。

6.4.11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1的规定。

表6.4.11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1当燃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不大于0.4时,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可按表6.4.12确定。

2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

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6.4.12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2的规定。

表6.4.12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1当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δ<9.5mm的燃气管道也可采用表中B行的水平净距。

6.4.13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6.3.3-2次高压A的规定。

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

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

6.4.14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

其设计应遵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4.0MPa(表压)。

6.4.15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

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

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

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2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

当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高压燃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设。

当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4.16当管道安全评估中危险性分析证明,可能发生事故的次数和结果合理时,可采用与表6.4.11、表6.4.12和6.4.15条不同的净距和采用与表6.4.8、表6.4.9不同的强度设计系数(F)。

6.4.17焊接支管连接口的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补强的结构形式可采用增加主管道或支管道壁厚或同时增加主、支管道壁厚、或三通、或拔制扳边式接口的整体补强形式,也可采用补强圈补强的局部补强形式。

2当支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2主管道公称直径时,应采用三通。

3支管道的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时,可不作补强计算。

4开孔削弱部分按等面积补强,其结构和数值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相应规定。

其焊接结构还应符合下述规定:

1)主管道和支管道的连接焊缝应保证全焊透,其角焊缝腰高应大于或等于1/3的支管道壁厚,且不小于6mm;

2)补强圈的形状应与主管道相符,并与主管道紧密贴合。

焊接和热处理时补强圈上应开一排气孔,管道使用期间应将排气孔堵死,补强圈宜按国家现行标准《补强圈》JB/T4736选用。

6.4.18燃气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钢板制对焊管件》GB/T13401、《钢制法兰管件》GB/T17185、《钢制对焊管件》SY/T0510和《钢制弯管》SY/T525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管法兰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管法兰》GB/T9112~GB/T9124、《大直径碳钢法兰》GB/T13402或《钢制法兰、垫片、紧固件》HG20592~HG20635的规定。

法兰、垫片和紧固件应考虑介质特性配套选用。

3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绝缘法兰设计技术规定》SY/T0516的规定。

4非标钢制异径接头、凸形封头和平封头的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有关规定。

5除对焊管件之外的焊接预制单体(如集气管、清管器接收筒等),若其所用材料、焊缝及检验不同于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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