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辅导上市指导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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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尽快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为拟定方案奠定基础;

同时尽职调查有助于中介机构评估项目风险,提高自身的业务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水平。

对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包括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对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

不同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范围和侧重点不尽相同,甚至同一个中介机构在不同阶段的尽职调查重点也不相同,不能盲目照搬所谓的范本。

尽职调查完成后各家中介机构应该共同协助企业完成以下工作:

1、拟定转制方案及上市整体方案;

2、确定发起人、出资形式、签订发起人协议,并拟订公司章程草案;

3、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报告。

资产评估需要立项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手续;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核准,名称预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

5、取得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非国有企业不需要做此项工作)。

(三)发起人出资

如公司仅以全部净资产进行折股转制,则由公司原股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如公司整体转制的同时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应当设立验资账户,新股东在签署发起人协议后,应即缴纳全部货币出资;

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完毕后,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产生后就可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产生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申请登记注册

自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申请时应报送的文件有:

(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5)验资证明;

(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7)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和住所;

(8)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六)设立登记及公告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二、转制原则

(一)合法合规

企业转制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上市的相关法规等,以保证转制设立后的股份公司不存在重大的法律纠纷隐患和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科学合理

转制设立后的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应合理,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完整的经营体系和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三、转制模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经审计后,以其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按照等比(100%)折合成股本,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依法由股份公司承继。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2号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三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其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合规性按以下标准掌握: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十)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在变更设立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净资产折股后的尾数余额,经全体发起人股东决议同意后可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注意:

是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而非评估增值,否则要再行连续运营三年。

(二)发起新设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新设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由二个以上的发起人以其经营性净资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审计评估后以协商确定后的价值出资,组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办法,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

(三)分立设立

公司分立设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指一家公司分立成一家存续公司和一家派生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保留,只需变更注册资本。

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家新的公司,原公司法人地位依法注销。

分立的最大好处是在符合特殊重组的情况下可实现免税分立。

但不管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均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

(四)合并设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新设合并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吸收合并要根据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办理,要看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组还是非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组,而且要看重组业务所占原业务的相关比重指标。

对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19日专门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在该文件中,对不同规模的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资产重组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要点如下: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拟上市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达到或超过50%,但不超过100%的,券商和律师应按照发行主体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意见,并申报财务资料等相关文件;

达到或超过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拟上市公司重组后须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对于非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资产重组,原则上重组进入拟上市公司净资产应不超过重组前净资产的20%。

否则,拟上市公司将很难被中国证监会发审委认定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可能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问题

(一)资格

1、最低个数

根据《公司法》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

曾经合伙企业是不能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也就当然不能成为发起人。

随着创投业务的发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来要求公司登记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005年修改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实际上扫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障碍。

证监会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后也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障碍也彻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

能够对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为发起人。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发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可以作为发起人。

但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

若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的,应提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依据。

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5、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是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直接设立登记)都可以作为发起人,这里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投资公司,且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办理转外资手续。

6、不能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

工会:

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民政部门停止办理登记。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也明确上市公司股东中不能有职工持股会。

如有必须先行清理。

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

(二)发起人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得发生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根据该规定要求,拟上市公司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更,将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公司治理

要符合完整性和独立性。

所谓完整性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完整、健全,以及拟上市公司自身的产供销等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

所谓独立性则是完整性的另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一)业务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的业务独立完整,其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资产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人员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人员应独立。

其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其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机构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机构应独立。

股份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财务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财务应独立。

股份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六、转制过程中必须附带解决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审核的重点,因为很多发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或制造利润,使投资者无法真正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于关联交易,关键词是“减少”和“规范”。

规范则体现在自身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程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并且要遵守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即表决权限制等。

(二)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在转制过程中必须要一并解决的问题,现实案例中主要的解决方法包括:

1、收购竞争性业务。

2、收购竞争关联公司的股权或整体吸收合并。

3、剥离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注销竞争方

5、签署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竞争市场范围

6、将竞争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7、竞争方书面承诺或与拟发行人签订书面协议,提出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的具体可行措施

以上方法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判断,而且有些方法可能是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个例,并不具有普适性和推广性。

三、新三板挂牌辅导

企业在挂牌过程中肯定存在很多问题,怎样选券商,怎样找中介,什么样券商适合你,哪一方作为主导比较好,等等各种问题。

这里都可以帮你一一解答。

券商初步尽职调查企业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完整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从工商局复印,并加盖工商局红章)

2、2013年及以后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如有)

3、2013年度、2014年度的财务报表(真实数据)

4、2013年度、2014年度各科目的科目明细表

5、公司组织结构图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介

7、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情况(如有)

8、公司股东简介,公司股东对外投资情况(如有)

9、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包括:

商标、专利、土地使用权、房产、固定资产、租赁资产等。

10、公司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11、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1)公司所在行业基本情况,包括行业发展历程及现状、政策趋势;

(2)行业市场环境、市场容量、进入壁垒、供求状况、竞争状况、技术水平、行业利润水平和未来变动情况;

(3)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分析公司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

12、公司产品情况

(1)公司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生产流程;

(2)公司于所在行业的行业地位及产品的市场份额情况;

(3)公司原材料采购模式和产品销售模式;

13、纳税情况

(1)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

(2)公司近年实际纳税情况;

(3)公司因税务问题受处罚情况(如有);

(4)公司目前享受的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如有);

14、关联交易情况(如有)

(1)公司关联方的名称;

(2)公司最近两年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内容,以及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收入的比例;

15、同业竞争(如有)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公司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16、其他

(1)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情况(如有);

(2)公司诉讼和担保、抵押、质押情况(如有);

(3)公司受行政处罚情况(如有);

(4)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情况;

(5)公司是否存在股份代持问题;

四、“新三板”审计辅导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三板”是指国家级高新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主要是为解决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及融资问题。

新三板市场与深沪交易所都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

随着做市商制度的推出和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修订,三板交易市场将会逐渐活跃起来,可以预见,新三板市场将是我国未来最具成长性和创新活力的市场。

笔者曾参与一家新三板企业的挂牌审计。

本文结合审计期间的体会谈谈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新三板审计需注意的外围程序

1工商查询程序。

新进驻一个公司,要全面了解该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

如果仅听公司介绍,从公司获取资料是不够全面的,而去工商局查询,则可以将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全部情况,包括各项变更资料等全部从第三方获取,这样的证明力更强。

2.贷款卡查询程序。

这个程序一般是在银行询证的时候一并完成。

有的公司没有办理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也未办理贷款卡。

通常,在一般审计过程中,企业提供说明并未办理贷款卡之后,注册会计师也就不会再要求去刷贷款卡取得企业信用报告,但在新三板业务中,对信息核查很严格,即使企业未办理贷款卡,也会要求企业先行办理贷款卡,然后去中国人民银行取得企业信用报告。

3.房地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的查询程序。

在企业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的情况下,一般审计人员不需要去房地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但是这个核查程序律师是一定会去的,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和律师一起去,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再做判断。

但是房屋土地的现场查看也就是盘点程序是不可省略的。

(二)新三板审计需重点关注的两大问题

关于新三板审计,笔者认为需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一是关联方披露的问题,二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问题。

与一般审计报告的要求稍有不同,在新三板审计报告中,这两个问题需反复与相关券商讨论,才能最终定论。

首先,新三板的适用法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但是在关联方披露方面则要求较高,应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一般是按照企业准则的认定标准,对于其他关联方审计期中未发生关联交易的则不予披露。

新三板审计报告中,关联方披露则相对严格,应对所有关联方予以披露,不论审计期是否有交易发生。

例如甲公司无全资子公司,只有1家参股公司乙,在乙公司的占股比例7.08%。

甲公司股东:

A占股比例40%,B占股比例32%,C占股比例15%,D占股比例5%,E占股比例5%,F占股比例3%oA.B,C三人是一致行动人,审计期内,仅B与公司发生了交易。

在附注的“关联方及其交易”中需要披露哪些?

笔者认为,应将所有未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均予以披露:

存在控制的关联方A.B,C;

其他关联方D,E,F以及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公司董事、参股公司乙、公司控制人任职董事或董事长的所有公司(包括公司控制人曾任职董事、董事长但现在已经注销的公司)。

新三板业务中,在关联方和关联丈交易的确认问题方面,应避免遗漏关军方,采用全面、谨慎界定关联方、实质靡于形式等原则,即与主板原则趋同。

其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移税率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逗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企业耳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彩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才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头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巧%的税率进行所M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例如2012年11月20日湖北省科学拉术厅对甲公司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边行了公示。

公示之日起15日内并无异议,甲公司虽尚未取得高新技术证书,但是已经收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和创新后的高新技术奖励1万元。

问题:

甲公司是否可以于2012年执行15%的优惠税率?

在一般审计中,对于虽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已过公示期并无异议,且已经收到高新技术奖励的企业,一般情况下,2012年11月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证日期也会在2012年11月,因此可以在2012年按照优惠税率计算所得税。

但是新三板中,对于是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这点上把关较为严格。

甲公司需在2013年4月30日前提交所得税汇算清缴,如在提交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无法在2012年按照优惠税率计算所得税。

五、新三板中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问题

举例说明:

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出资超比例问题:

寻找法律依据,不符合旧公司法,但符合当时的地方法规(在旧公司法后出台);

2、出资未评估问题:

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

披露信息: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第2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

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00%,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号)同样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00%进行明确规定。

(2)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情况

2004年8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惠新标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作价7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00%。

2004年8月11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项目评估合格的函》(沪张江园区办项评字[2004]012号)认定为上海市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有者为惠新标。

2004年8月11日,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沪申洲[2004]验字第552号)验证,截至2004年8月10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出资的70.00万元已完成转移手续。

2005年3月18日,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评估价值为210.00万元。

2005年4月20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证书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权属单位为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项目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2012年11月9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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