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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11、2015年3月10日发改投资[2015]445号

《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12、2015年4月7日财金[2015]21号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13、2015年4月21日财综[2015]15号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14、2015年4月25日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5、2015年5月11日国办发〔2015〕40号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

16、2015年5月22日国办发〔2015〕42号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17、2015年6月25日 财金[2015]5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18、2015年6月30日财库〔2015〕124号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2015年9月25日财金[2015]109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

20、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58号

《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21、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66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22、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67号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23、2016年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

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

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有利于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弘扬契约文化,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三)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完整体现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这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高度一致。

  二、积极稳妥做好项目示范工作

  当前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首先要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明确适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类型、采购程序、融资管理、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事宜。

  

(一)开展项目示范。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科学评估公共服务需求,探索运用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础设施项目。

财政部将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示范,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炼、完善制度体系。

  

(二)确定示范项目范围。

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三)加强示范项目指导。

财政部将通过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为地方提供参考案例。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论证、交易结构设计、采购和选择合作伙伴、融资安排、合同管理、运营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环节,为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四)完善项目支持政策。

财政部将积极研究利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投入支持。

同时,积极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示范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地给予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在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给予统筹,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和力度,切实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

  三、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从明确投入方式、选择合作伙伴、确定运营补贴到提供公共服务,涉及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财政职能。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财政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认真做好相关财政管理工作。

  

(一)着力提高财政管理能力。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领域广、复杂程度高,不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差异大,专业性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探索项目采购、预算管理、收费定价调整机制、绩效评价等有效管理方式,规范项目运作,实现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

同时,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二)认真做好项目评估论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

除传统的项目评估论证外,还要积极借鉴物有所值(ValueforMoney,VFM)评价理念和方法,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

评估论证时,要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

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三)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与监督管理。

财政部将围绕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探索创新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

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

可邀请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及早进入项目磋商进程。

  (四)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订立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

财政部将在结合国际经验、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标准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文本。

在订立具体合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因地制宜地研究完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五)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

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六)健全债务风险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

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补贴金额,依法严格控制政府或有债务,重点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转型的风险控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七)稳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四、加强组织和能力建设

  

(一)推动设立专门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内部职能调整,积极研究设立专门机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制订、项目储备、业务指导、项目评估、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强化组织保障。

  

(二)持续开展能力建设。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能力建设,注重培育专业人才。

同时,大力宣传培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增进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工作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目标要求。

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利实施。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财政部。

  财政部

  2014年9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

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

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了部署。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

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用好增量资金,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逐步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二)基本原则。

  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构建规范的现代预算制度,并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相衔接。

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划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

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等优惠政策要逐步退出;

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财政等要主动补位。

  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

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透明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

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又要考虑外部环境和制约因素,实现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序衔接,合理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2.健全预算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加快制定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政府预决算。

  3.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

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

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

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

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

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规范整改、完善制度。

  

(二)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

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

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

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2.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

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

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因宏观调控政策需要可编列赤字,通过发行国债予以弥补。

中央政府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中央国债余额限额根据累计赤字和应对当年短收需发行的债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一般债务予以弥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

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

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分地区债务限额,并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地区债务限额内举借债务,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

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

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征管。

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

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

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

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税收入库管理。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

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

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加强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

  3.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

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

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

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

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

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

在此之前,负责资金分配的部门要按规定将资金具体安排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

  2.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

明显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要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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