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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每年第四季度,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建议申请。

县发展改革局按照续建、拟新开工和前期工作项目类别,会商县财政局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在11月底前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其中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县财政局依据审定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第七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年度竣工和续建项目,拟新开工项目必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县委、县政府决策的相关依据。

第八条对部分使用县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提供除县级政府性资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证明;

原则上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每年7月,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发展改革局会商县财政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中期调整,按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三章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的编报与批复。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或取得《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项目建议书批复,县发展改革局应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式,项目业主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项目取得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县规划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确定项目选址;

县自然资源局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查;

根据用地预审,项目单位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县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与批复。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在5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咨询机构或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审查核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同步核准项目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投标方式。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业主可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占用林地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

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省略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业主单位只提供申请立项文件。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可简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只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施工方案。

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小(50万元以下)或总投资额小(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由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并编制概算。

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性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的编报与批复。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业主应在5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必须开展工程详勘详测。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专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三条项目概算的编报与批复。

根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项目业主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相应资质机构完成概算编报,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概算批复,县发展改革局组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概算审查。

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建设费用(直接工程费用+暂列金)、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拆迁安置费、征地及划拨(出让)费等)和预备费用三部分构成。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县发展改革局将完成概算审查的项目按照下列层级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根据决策意见进行概算批复。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二)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项目概算调整审批。

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须事前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按规定调整,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

概算调整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县发展改革局组织评审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报审。

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图设计的编报与批复。

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业主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

第十七条工程预算的编报与批复。

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方案,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业主编制工程预算。

县财政局按照概算批复中的工程建设费用(含直接工程费用和暂列金)组织工程预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该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

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预算超过概算的项目,须重新履行概算、预算审批程序。

报审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项目业主须告知设计单位尽量采用《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具有价格信息的通用材料与零部件,对于《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无价格信息的材料,可参照四川省内周边地区造价信息数据。

对造价信息库无价材料超过送审总价10%的,项目业主须向县监委报备。

财政评审阶段,对暂估价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报审比例较高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开展市场询价,各询价单位分别出具询价意见后送县财政局审核,询价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

对列入县委、县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或民生实事项目标前、标后询价,县审计局进行跟踪监督。

项目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控制价的5%,暂列金预留比例除有明确规定外不能高于10%。

第十八条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报告、节能报告等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专家库,滚动储备、动态调整,随机抽取参与审查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评审费用由县财政局预算拨付县发展改革局使用,项目业主不承担费用。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黑名单机制,每年动态调整更新一次,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已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12月将下年度投资预算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确定的年度投资额及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核,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资金预算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对中期调整增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县财政局负责调整预算并安排资金。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及财务归口县财政局管理,纳入财政专户,通过专户拨出,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管理机制。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预算以及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实行分期拨付。

项目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应同步到位。

对多元化投资项目,县财政局应按各方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或项目单位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一)应进行招投标(比选)而未进行招投标(比选)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三)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四)项目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五)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六)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七)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需要查实的;

(八)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的;

(十)设备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政府招标、比选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应按国家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进行清算。

项目业主日常拨款进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五章项目服务

第二十四条推行项目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整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将项目决策启动后的审批事项、审查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全部纳入平台管理服务范围。

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限时办结制,审查程序完成后,审批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办理,并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

县行政审批局按季度通报项目超时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实行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重大项目的领导召集,项目监督部门、项目职能部门和项目业主参加,主要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需上报县委、县政府或更高层级研究解决的困难问题,明确整改解决时限。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目标要求,结合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进度,行政审批局通报的项目超时办理情况等信息,提出会议议题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原则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担任项目法人(项目业主)。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县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需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附法人组建初步建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附法人组建方案。

第二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比选)。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依法通过招标(比选)方式确定中标(中选)单位,属于抽签法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应采用抽签法招标确定中标人。

禁止将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或采用打捆、改变资金来源等方式规避抽签法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单个项目符合比选条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打捆进行招标,确需打捆进行招标的需报县政府确定。

招标人是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和开展招标活动,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

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维修加固修缮和道路改造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不办理用地手续,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事项中一律不作为前置;

对涉及新增用地但不需要确权到项目开工前的业主单位的项目,项目开工前用地审批手续仅保留用地预审说明,项目开工前相关审批中一律不作为前置,其余用地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方案审批及用地手续,相关审批中一律不作为前置。

第三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达到比选或招标标准的合同草案须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审查,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合同草案由县政府分管该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查同意后签订,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合同草案由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签订,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后签订。

签订后的合同须报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岗位管理人员压证施工制度。

项目业主需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并复核无误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方式。

严禁在施工建设中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第三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十三条严格新增投资审批。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自然灾害)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者因规划、功能、设计等的调整,使工程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发生变化,或者因工程量清单计量、施工措施变更、人工、材料等政策性调整和暂估价变化,导致投资增加,新增投资在工程暂列金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报,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核实,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确认后实施,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或公示。

新增投资超出暂列金的,由施工单位申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核实后,由该项目主管部门填报《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新增投资审批表》(见附件),报经县政府分管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财政、审计、发改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查验,在县级相关部门对项目新增投资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在确需增加的前提下,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增加投资的具体方案,根据新增投资估算金额,按照以下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1)累计增加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该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审定;

(2)累计增加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该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定;

(3)累计增加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该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4)累计增加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或超中标金额20%的,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5)累计增加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新增投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按建设部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款执行。

新增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项目业主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施工队伍。

严禁肢解工程增加内容、压低增加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新增投资审查或工程新增投资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确认,在竣工决(结)算审计或财政评审时不予认定,为此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金额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四条工程确需变更设计但不增加投资,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报该项目主管部门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制度,其中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县审计局负责,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

除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在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和报审工作。

项目决(结)算报审资料达到审查条件后,财政、审计部门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

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业主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组成。

项目质量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质量负责;

项目综合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在工程验收文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所有项目不得未验先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验先用发生的后续费用,财政部门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项目业主承担。

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未验先用监督检查力度,原则上每年12月底集中通报未验先用周期12个月以上的项目,责令项目业主限期完成验收程序。

第三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业主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后及时向国资服务中心办理产权登记,并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实行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社会监督制度,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强令或者授意项目业主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性投资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在大竹县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并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予以公示;

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行为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的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监督、审核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虚增工程量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审减率20%以上且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嫌疑案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行失效。

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原《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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