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政府投资项目代管制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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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政府投资项目代管制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经县领导同意实行代管的。

第二章代管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管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对代管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县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代管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代管单位负责代管项目的建设实施组织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代管方式包括分阶段代管(前期工作代管、建设实施代管)和全过程代管。

(一)前期工作代管,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建设实施代管,是指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负责招投标、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结(决)算、审计,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全过程代管,是指负责包括以上

(一)、

(二)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代管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代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项目业主和项目代管单位应当依法签定代管合同。

代管合同中应当明确代管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限、安全、造价控制、报酬、奖励惩罚、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代管合同签订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部门备案。

第七条缙云县本级代管单位实行名录库管理制度,原则上进入名录库的代管单位方可承接本县政府投资项目代管业务。

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制度,不定期更新、公布,由县发改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代管单位名录库中自行择优确定一家代管单位,在报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及县发改部门同意后,即可按程序签订代管合同。

 

第八条代管单位必须严格依照《代管合同》约定,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结(决)算、审计等管理服务,对代管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管项目。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管主要职责:

(一)深入了解项目任务要求,提出工作计划,编制设计任务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会同项目业主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投标活动和有关合同的签订;

(三)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图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定期向项目业主和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五)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六)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履行《代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建设实施代管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招投标前相关工作;

(二)会同项目业主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和有关合同的签订;

(三)办理项目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五)协助监理单位组织中间验收;

(六)编制竣工验收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会同项目业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批;

(七)负责项目竣工及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归档,并协助项目业主办理产权登记;

(八)向项目业主报送项目代管总结报告;

(九)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履行维修义务;

(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定期向项目业主和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等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十二)履行《代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代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转包或者分包代管项目;

(二)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在代管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三)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及项目业主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五)不得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报批手续;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

(三)负责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

(四)负责筹措代管项目的建设资金;

(五)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审查;

(六)监督代管单位合同履约和代管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但不得干扰代管单位依约履行合同。

对代管单位拟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定,对设计功能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七)协助项目代管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协调代管单位难以胜任的协调事项;

(八)负责代管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九)负责对代管单位代管合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十)项目代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代管实施程序:

(一)项目业主按照程序报请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管制的建议。

(二)县发改部门在项目批复文件中应当明确是否实行代管制及具体代管方式。

(三)项目业主与代管单位签订《代管合同》。

(4)代管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招标和管理工作,对代管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负主体管理责任。

(5)代管项目完工后,代管单位会同项目业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代管合同约定对代管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6)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代管单位应当协助项目业主办理产权登记。

(7)代管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完整项目档案资料,及时报写、整理、归档。

代管单位向项目业主办理代管项目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移交。

(8)工程保修期内,代管项目的维护由代管单位负责组织;

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代管项目的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代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代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代管合同要求开展工作,并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

严禁在施工中随意增减规模,提高标准等增加投资行为。

第十五条代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管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根据本县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变更、调整概算: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标准重大变更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对项目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情形的。

严禁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它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或者降低标准或规模。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代管合同签订后,代管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年度使用预算,交由项目业主审核后,由项目业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代管项目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代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管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

代管项目的自筹资金,由项目业主根据代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管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给代管单位。

第十八条代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设立代管项目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代管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按附件一计算的总额控制数。

分阶段代管的项目,代管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不超过,建设实施阶段不少于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和费用在《代管合同》中约定。

代管单位不得自行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提取代管管理费。

实行代管制管理的项目,考虑到会有建设单位参与管理工作,在代管管理费总额控制数内可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具体比例可结合代管实施内容和代管实施方案在合同中约定,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另行确定。

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概预算审核时仍按有关规定计提,在实施中对代管管理费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部分,在节余资金或预备费中列支与扣减,保持项目总投资不变。

第二十条代管管理费在《代管合同》中明确,实行前期工作代管的项目,代管管理费在初步设计批准分阶段支付不超过,项目开工后不得超过,余额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结清,若项目前期工作中止,按照实际工作量结算代管管理费。

施工全过程代管或者建设实施代管的项目,代管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分阶段支付不超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

代管管理费支付与代管工作考核结果挂钩,挂钩比例不应少于。

第四章奖罚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管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且节余是由于代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可申请节支奖励。

代管工程保质保量未发生安全事故、按期建成并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的或代管工程被评为省市评优工程的也可申请非投资节余奖励。

奖励办法在合同中约定,报县代管制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奖励由代管单位申请,并经项目业主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建设、项目业主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认定,报县政府审定后可对代管单位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

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到提取,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其中非投资节余奖励资金不超过万元或代管费的,具体金额在项目代管合同中约定,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条代管单位在责任期内,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管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管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到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由项目代管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由代管单位承担的责任,从代管管理费中扣减;

不足部分,由代管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项目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并由相关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项目业主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项目业主利益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转包、分包代管项目的;

(五)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超越《代管合同》的约定,擅自干预代管单位正常工作,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与代管单位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或者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代管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缙云县代管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计算办法(采用分档累进制)

项目总投资(万元)

费率

算例

代管费(万元)

以上

*

()*

注:

.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计费基数。

2.二次装修纳入代管范围的,计费基数加上二次装修费用。

3.各档计费基数上限均包含本值,如“”含万元。

4.多个项目捆绑签订一个合同的,项目代管管理费应每个项目分别计算后再汇总取和。

5.不在代管范围内,代管单位参与了协调、管理的项目内容,如土地征用、拆迁、设备购置、安装与管理,另行协商收费。

6.经正规程序申报概算投资调整且获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按调整后的投资概算规模相应调整代管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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