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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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文档格式.docx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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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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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五、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七、劳动合同的服务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八、商业秘密保护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九、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十、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十一、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十二、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十三、劳动合同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十四、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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